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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民法光盘)

债的履行(民法光盘)
债的履行(民法光盘)

债的履行

1.债的适当履行,是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在适当的期限、()依适当的方式履行债。

答案:标的、地点

2.债的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一方所在地履行。

答案:接受给付、履行义务

3.债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当事人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答案:准备时间

4.债的标的的质量约定不明确,当事人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履行。

答案:特定标准

单选题

1.因货物买卖乙欠甲1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于6月1日前将该欠款偿还给丙。

但至6月1日止,乙并未向丙还款。于此情形下,乙(A)。

A.向甲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B.向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C.向甲、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D.不承担责任

2.债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以下地点履行(B)。

A.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C.债权人指定的地点

D.债务人决定的地点

3.债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当事人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A)的方式履行。

A.实现合同目的

B.债务人履行债务

C.债权人接受履行

D.双方利益

不定项选择

1.债的履行原则包括(ABCD)。

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2.拒绝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ABC)。

A.须债务人负有债务且能够履行

B.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

C.须债务人的不履行为违法

D.须债权人要求履行

3.如果当事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A.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B.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C.既然没有约定时间,就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立即履行

D.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履行时间,然后通知对方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4.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

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5.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有权如何处理?(AD)

A.拒绝接受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6.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B)

A.付款地点在A市

B.交货地点在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判断题

1.债务的履行应由债务人亲自为之,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 ×

2.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即债务人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全部给付

义务及依该原则所发生的附随义务,而且也适用于债权人。(√)

√ ×

3.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履行不能时,虽债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于其从第三人处取得代偿利益时,应将该代偿利益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

√ ×

4.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简答题:

1、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哪些?

1.债的履行原则包括:(1)全面履行原则。这是指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2)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维护对方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不得损人利己。(3)协作履行原则。这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4)经济合理原则。这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2、加害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2.加害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如债务人没有履行行为,则为履行不能或拒绝履行或履行迟延;(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有瑕疵;(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论述题:

1、试述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

1.债的适当履行应符合如下要求:(1)债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主体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接受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债的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给付的对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履行标的履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时,债务人才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履行标的是货物的,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标的物为货币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当事人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报酬的市场标准履行。(3)债的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期限。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期限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债务的履行地点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明确的,当事人应在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5)债务的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又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试述履行迟延的构成及其法律后果。

2.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包括:(1)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2)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3)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履行,如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未按期履行,则不构成迟延履行。

履行迟延成立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2)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3)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4)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民法债权试卷3A2答案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A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20分) 1、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义务。 2、给付——是指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债务人根据债的标的应为行为之抽象。 3、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清偿的权利。 4、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5、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 取报酬的合同。 二、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20分) 1—5:D D C B B 6—10:C B C D B 11—15:C C B A B 16—20:D B C C C 三、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DE 2、ABC 3、ABCDE 4、ABC 5、ABC 6、BDE 7、BCD 8、ABC 9、ACD 10、BCE 四、简答题(共20分)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 得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2分)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 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1分)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1分)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 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或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即债权人只要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1分 (二)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1分)

民法债法案例选

债法案例: 1、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适当履行的有()。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办了一个玩具厂,不想经营失败,亏损12万元,债权人张某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甲只承担了属于自己份额的4万元。 B.王某(画家)和某书店签订协议,王某将为该书店作画5幅,不料,王某生病了,遂委托其弟子代为作了5幅画。 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 D.某公司为办理变更登记聘请刘某代为办理,双方约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刘某办理此事。由于刘某出了车祸,遂委托张某(17岁的大学生)代为办理。 2、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 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3、金光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向金光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颜色各半吨,共计货款12万元。金光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7天内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后第8天支付了6万元货款。第二批货款到期后,时益广告公司以经济暂时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广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辆轿车给四时公司的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问:金光公司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案应如何处理? 4、卫某与A工程公司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包工包料给卫某建房5间。施工过程中,因A公司使用了低劣原材料,卫上前干预,A公司遂自行撤离了工地。15天后,卫找到A公司要求继续施工,A公司提出不能按时完工,要求顺延15天。卫知道按照合同时间不可能完工,只好同意顺延15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完工后,双方发生争议,卫起诉至法院,请求追究A公司迟延履行15天的责任。A公司答辩称:卫某同意延期,有补充协议为证,双方变更了原合同的履行期,故没有迟延。对卫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5、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500吨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

民法债权总论练习题(含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 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A支配权B形成权 C请求权D抗辩权 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首至3首,每首歌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司考)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3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 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货物

简答题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要件包括:(1)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受益人因其不当得利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或损失。(3)不当得利人的受益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即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具有合同上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C。 2 答案:B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中,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而多数人之债中至少一方为二人以

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简答 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白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②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 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 内部效力是指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

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 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白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 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白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 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 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 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 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 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 些条件。 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民事债务起诉状范文

民事债务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著者】王泽鉴 【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 “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的概念,设统一之规定?为此,吾人须对 ──────88页────── “债之关系”从事结构分析(Strukturanalyse),(注:本文之基本论点,多采自Larenz教授之名著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ErsterBand, Allgemeiner Teil, 11 Aufl. 1976(现有12 Aufl. 1979)。本书为德国权威债法教科书,流传甚广,被公认为系民法学经典之作。本文旨在说明债之关系之基本结构,细节问题多略而不论,请参阅注释内所引述之参考资料。)以认识债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逻辑,并由此而掌握债法的发展趋势。倘若欠缺此项认识,则对个别问题之了解,终属零碎之知识,不能构成完整之体系,实不足妥适处理变化无穷、复杂万端的债之关系。 二、债之关系之构成 “民法”各编之构成,均有其特定原则。亲属编及继承编系基于所谓“构成要件之相同性”(Gleichheit der Tatbest@①nde),即亲属编所规定者,系因婚姻及亲属关系而生之法律效果,而继承编所规定者,系因人之死亡而生之法律效果。(注:参阅Medicus, Schuldrecht I, Allgemeiner Teil,1981,S.14. )物权编系以财产权之具有绝对性为其规律对象。然则,债编之构成原则为何?易言之,即债之关系究竟基于何种共同因素而构成? 关于债之关系的构成,为便于说明,试举一例如下: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 1.甲向乙购买机车,成立买卖契约(第345条)。买受人甲──────89页────── 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机车,并移转其所有权(第348条);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第367条)。 2.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第179条)。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第181条)。 3.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第184条第1项前段)。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参阅第213 条以下,第193条,第195条)。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第172条)。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第176条)。 应研究者,系上述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共同因素,得构成债之关系的概念。如所周知,债权契约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注:参阅拙著:“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侵权行为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由是可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 ──────90页────── 能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构成因素。其所以构成债之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乃其法律效果之形式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为使读者对于此项“民法”上重要法律基本概念之构成有较清楚之认识,图示如下: 附图: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个别制度之形成,由来已久,在英美法上分别称之为contract, negotiorum gestio, resititution(unjust enrichment),torts,但迄未在法律体系上形

民法债权(含合同范本法)

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简答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②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 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 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 不具备这些条件 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必读书目-民法

民法必读书目-读书报告书目 李文涛提供 (一)罗马法经典著作(学习拉丁文)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周枬:《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二)德国译著(学习德语) 总论 1.《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7.Aufl.,2004; 3.[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烨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9. Aufl.,2004; 4.[德]施瓦布:《德国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德]汉斯·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德]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德]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0.[德]拉得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物权 1.[德]鲍尔:《德国物权法》(上、下册),张双根、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债权 1.[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德]莱因哈德·齐默斯:《德国新债法》,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亲属继承 1.[德]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劳动法 1.[德]雷蒙德·瓦尔特曼:《德国劳动法》,沈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日本译著(学习日语) 总论 1.《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日]我妻荣:《民法总论》,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日]大村敦志:《日本民法总论》,江溯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民事债权起诉书

民事债权起诉书 民事债权起诉书如何书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民事债权起诉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原告:*******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层****号房 负责人:*** 电话:***********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88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付顾问服务酬金的滞纳金计算至判决下达之日; 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XX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酬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了XX年9月1日至XX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酬金后,XX年9月1日至XX 年8月31日的顾问服务费共计288000元拖欠至今。原告多

次催要,发律师函,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此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 **月 **日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pdf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对人善意、没有欺骗和欺诈。但恶意和欺诈行为总是屡见不鲜,撤销权此时应运而生。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总是学者讨论的热点,笔者就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作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并思考将产生的系列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清偿;转让 一、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概述 法律规定,能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的行为,依据《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该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偿转让行为。(二)通过显然不正常的售价变卖财产的。(三)为先前并无附上担保权的债务附上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抛弃债权的行为。(六)法律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破产条件后依旧向少数债权单独偿债,在此种情况下,若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得到增加的,破产管理人应要求法院对此种不当行为进行撤销。 二、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概述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民法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妨害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务人之前所作出的不当行为的权利。 三、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立法本意相同。破产法中撤销权,同《合同法》里的债权人撤销权本质相近,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诞生;挽救债权人的权益,追回之前行为人所为的客观不合理权益。如此看来,破产撤销权根源于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张。第二,行使权利的方式相同。两者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第三,行为人的手段大体相近。债务人的无偿转让或赠与、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破产财产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此三种行为在破产法撤销权与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中都有所体现,这几类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立法者显然都有考虑到。第四,成立撤销权都需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行使两种撤销权都需要满足债务人先前作为时一定的时间要件:如破产法中是处理破产请求前1年之间;而债权人撤销权则是要求债务人的作为要晚于该债权成立。 四、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不同之处 第一,行使撤销权时两者要求满足的前提有差别。民事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要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破产法中撤销权除了要满足民事中的要素外,还必须把破产程序开始作要件。若破产程序还未开始,也就没有所谓的破产管理人,其自然也就无法向法院提出基于保护破产财产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一。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撤销损害自己债权的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则是破产管理人,目的是撤销先前债务人的相关侵害破产财产的行为。[2]第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异。债权人撤销权要求行为人满足主观恶意性;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则不以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鲜明的主观恶意为条件,行为人往往不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更倾向于回复至错误决定之前的状态。[3]第四,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要求该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晚于债权确立,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明显的;至于破产撤销权的里的可撤销事由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故两者撤销事由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第五,权利行使的时效不同。在《合同法》七十五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有效期受到双重除斥期间限制,即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可撤行为之日起1年之内,最晚也应当在行为人的行为出现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在《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时效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五、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撤销权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同属于法学类撤销权大类。从最初产生一开始,破产撤销权从民事中债权人的撤销权逐渐分离出来,渐渐演变为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现如今已经成为商法学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样的,破产程序中撤销权依附于破产制度,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将流失的破产财产找回,然后再统一由管理人进行破产分配,而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则主要为了保护少部分债权人的权利。目前的破产撤销权立法虽已较为完善,但仍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债务人规避法律的行为。笔者大胆提议立法者设立一套先前转移财产审查制度,例如在企业处于有破产倾向的时期,禁止企业进行大资产转移制度,若一定要转移则必须提供物权担保等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孙阳升,李杨.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制度辨析研究[J].法制博览,2015(2上). [3]郝丽娜.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之辨析[J].法制与社会,2009(7下). 作者:吕若望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民法债编各论101

民法債編各論101.05.05第三次大面授講綱 楊富強 買賣瑕疵相關問題研討: 一、甲於民國95年10月間向建商購買透天三層樓之房屋一幢,嗣於99 年5月間又轉賣給乙,並已辦妥移轉登記在乙名下。乙於入住後,於100年8月間因強烈颱風來襲始知該房屋有多處漏水、滲水之瑕疵,經通知甲處理,甲均置之不理。試問: (一)乙可根據何種法律關係向甲主張何種權利?本案乙可否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二)甲抗辯乙於99年5月間已購買該房屋並辦妥登記,卻遲至100年8月間始通知甲謂該屋有瑕疵,已逾越通常檢查瑕疵期間,乙不得再向甲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有無理由? (三)甲又抗辯兩造買賣契約已載明「依現況交屋」,且房屋為建商在95間所興建,甲並無過失,故甲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有無理由?(四)若乙起訴後,僅向法官表明要依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可否逕認乙是要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的法律關係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若經法院鑑定後,該屋房防水工程需花費100萬元,乙即向甲請求應給付100萬元,甲抗辯乙尚未支出該項費用,故乙尚未有損害,不得請求賠償,有無理由? (六)甲另抗辯該屋已交屋一年多,故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應扣除折舊率每年2%,有無理由? 參考法條及資料: 第 226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31 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354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第 361 條(解約催告)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民法(债法)

这是赵金龙的民法笔记,根据我上课的笔记,再融合了一部分书上的内容整理而成的,不是重点,只是供大家复习时候参考的哈!!大家加油!!!希望人人民法都上90! 第一部分债法一般原理 第一章债与债法 一、债的概念: 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以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1)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债权人只具有请求权。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中所包含的利益的实现,需要有债务人的积极的合作。 3、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具有全面的、持久的特征) 4、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1)债权被归入财产权。 (2)债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5、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此处要结合民事法律关系那一章来学习)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体: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但主体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债权的主体和指向的对象都是特定的。 (2)内容: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特别应注意责任的相对性,例如在租赁关系中,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所有人必须找主承租人而不是次承租人负 债权的权能:①请求权能; ②保持受领权能; ③保全权能。 (3)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 债权的客体(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是一种行为。主要给付的表现形态:交付特定的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 债的标的物三要件:合法,确定和可能。 2、民事法律事实: (1)物权关系一定是由合法的行为引起的。 (2)债权关系不一定由合法的行为引起的,也可以由非法行为引起。

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简答 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 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 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 响。 ② 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

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 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 )、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 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 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最新范文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对人善意、没有欺骗和欺诈。但恶意和欺诈行为总是屡见不鲜,撤销权此时应运而生。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总是学者讨论的热点,笔者就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作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并思考将产生的系列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清偿;转让 一、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概述 法律规定,能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的行为,依据《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该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偿转让行为。(二)通过显然不正常的售价变卖财产的。(三)为先前并无附上担保权的债务附上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抛弃债权的行为。 (六)法律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

破产条件后依旧向少数债权单独偿债,在此种情况下,若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得到增加的,破产管理人应要求法院对此种不当行为进行撤销。 二、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概述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民法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妨害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务人之前所作出的不当行为的权利。

三、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立法本意相同。破产法中撤销权,同《合同法》里的债权人撤销权本质相近,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诞生;挽救债权人的权益,追回之前行为人所为的客观不合理权益。如此看来,破产撤销权根源于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张。第二,行使权利的方式相同。两者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第三,行为人的手段大体相近。债务人的无偿转让或赠与、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破产财产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此三种行为在破产法撤销权与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中都有所体现,这几类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立法者显然都有考虑到。第四,成立撤销权都需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行使两种撤销权都需要满足债务人先前作为时一定的时间要件:如破产法中是处理破产请求前1年之间;而债权人撤销权则是要求债务人的作为要晚于该债权成立。 四、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不同之处

民法债权编债权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债权编债权总论复习提纲 一、债的关系 1. 含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2. 发生原因: (1)意定之债: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它的发生及内容完全有当事人依其自由意识而决定,如卖卖、租赁、借贷。 (2)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所1. 债的含义: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生之债即为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 3. 债权特征: (1)非支配性: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给付客体,也不能支配其行为或人身。 (2)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仅负有向债权人给付的义务。(3)效力平等性:普通的债权在效力上是平等的。 (4)期限性:债权经过时效,虽然不消灭,却失去公力救济的权利。 4. 债的标的:给付,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给付形态有: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 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许可、不作为。 5. 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 (2)多数人之债①可分之债②不可分之债 a. 按份之债 b. 连带之债 二、债的保全 (一)代位权: 1. 含义: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债权的权利。 2. 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权人债权已届满行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撤销权: 1. 含义:指债务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 人危害债权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 2.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2)财产受让人明知。 三、债的担保 (一)概述: 1. 含义:债的保全是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狭义上讲, 仅指担保物权、保证和定金制度。 2. 分类: (1)法定担保(抵押权、留置权)和约定担保(保证、定金) (2)人的担保(保证)和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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