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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12946583.html,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作者:韩佳洋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现状出发,通过对比他国相关立法模式,对胎儿利益保护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关键词】胎儿利益立法缺失民法完善

胎儿是指尚未离开母体进行独立生存的生命体,胎儿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新兴力量,所以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容忽视。胎儿时期的“人”是人性关怀的最早体现,更应该得到法律的关怀与照顾,但是近年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事件频发,胎儿的合法利益不可避免的受到不法侵害,然而我国民法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甚少,致使司法审判中法官审理胎儿利益保护案件时缺乏法律规定的支撑,审判结果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研究民法如何保护胎儿利益免受非法侵害尤为重要,建立健全胎儿利益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一、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

自上个世纪开始,学者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就不曾停止,自罗马法首次提出之后,各国对此也达成了共识---将胎儿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胎儿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法律如何规定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合法利益,一直是现代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第一,损害赔偿方面法律的缺失。基于胎儿特殊的生命形式,它的损害赔偿与自然人存在差异,就人身侵权方面来说,当其生命健康等人身法益被侵害时,因为缺少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而无法获得赔偿,司法实践中对胎儿未出生时的侵权损害案件也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力不从心,这很明显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严重侵犯了胎儿的人身利益。

第二,遗赠与接受赠予方面法律的缺失。胎儿是否有权接受赠与及遗赠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一次承认了胎儿在涉及这些问题时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能够接受赠与和遗赠。当胎儿作为遗赠的客体时,他的意愿无法自己表达,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胎儿的意愿由谁来代为表达,也没有规定代为表达人表达的意思损害了胎儿的利益时的救济途径,胎儿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继承权方面法律的缺失。我国民法对于胎儿的继承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指出胎儿在涉及继承时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未细化规定,,如《继承法》中虽然规定胎儿在继承时有保留份额,但是对保留份额的大小是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执行还是自己特有一定份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且遗产份额留而不给,这样很容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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