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析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浅析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浅析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摘要:BOT特许协议是特殊的合同,关于BOT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还是国际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是否属一般的民事保证都存在较大争议。理清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处理类似纠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BOT国内契约民事合同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它是指政府把需要开发营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政府特许的方式交给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建设,并在一定时期内经营,特许期满后无偿转交给政府的制度。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权机构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的关于政府授权许可投资者在特许期内建造经营专属于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契约文件或合同。它是BOT项目的基础合同,规定了政府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处理合同双方关系的依据,也是投资者签订其他合同的依据。

然而,我国关于特许协议的各方面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就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还是国际协议,特许协议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还是经济合同,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与一般的保证合同有何不同,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笔者也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一、BOT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

关于BOT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还是国际协议,学者的争议一直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国际协议。认为BOT特许协议往往约定投资争议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排除东道国管辖,而东道国也会因为违约而承担国际不法责任。

2、国内契约。认为特许协议的投资方、与政府相对的一方无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投资者是基于东道国政府出让大型项目的经营权才取得签约资格。

3、混和契约。认为BOT特许协议兼具以上两者特征。我国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特许协议不是国际协议,而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都是东道国根据东道国的立法,如石油法、矿业法等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具体内容,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协议的一方虽为东道国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但凡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均不属国际协议或条约,不受国际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

实践中,由于发达国家多为资本输出国,因而其主张多为国际协定,认为对BOT争端应适用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其理由为:东道国将专属于国家的对资源的开发权利暂时让渡于外国投资者,东道国此时是站在主权者角度与投资者签约,足以说明双方签订的是国际协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签约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得项目的资金、技术。虽然东道国将专属于自己的对资源、项目的开发权暂时交由外国投资者行使,其目的也只是为公共目的,获得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而根本不关心外国公司属于哪一国家,更谈不上将承认此外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个时候,东道国与外国公司的合作,与其他有实力的本国公司的合作并无不同。

其次,从实在法角度看,目前普遍承认的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只有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基于有多数国家的主权让渡,而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东道国签订BOT协定本身并没有将主权转让的目的,而且单一国家的承认也并不会使某外国公司、跨国公司获得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国际法主体资格具有固定的要素,只有达到法律规定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再次,BOT协定中约定的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或依国际法规则并不能说明BOT协定本身就是国际协定。在BOT协定中,为吸引外资、让国外投资者放心,可能约定将来的争议不由国内法院管辖,提交国际仲裁,这只是基于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而BOT协定由于投资金额大、耗费时间长,体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公司的保证,规定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或依国际法规定判决。事实上,双方也经常约定由国内法院管辖。

二、BOT特许协议是民事合同

对BOT特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还是经济合同,各国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法国有行政契约,将其视为政府执行经济计划的一种方式,并发展了一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而在英国,政府契约与私人契约一样,适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规则。但由于政府契约本身的特殊性,英国又通过1921年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法官罗拉特(Rowlatt)审理的安非特莱特一案创造了“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例,实践中还未对其法律定性。在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学者则更习惯于将政府与私人签订的契约视为“特许权”,原则上适用普通契约法的规定。

在国内,对BOT特许协议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政合同。认为特许协议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政府签订协议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而且双方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公法契约在我国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而法国行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归纳出识别行政合同的如下标准: (1)合同当事人中需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以执行公务为目的; (3)超越私法规则的合同。认为我国的BOT项目特许权协议与这三个标准是相符合的,因此将它视为一种类似于法国行政合同的公法契约是适合的。

2、民事合同。认为合同当事人旨在产生、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虽为国家,双方的地位也并非不平等。BOT投资方式是国家通过契约利用私人资本与技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大多数国家目前将这种行为视为私法上的商业性行为,而非公法上的统治权行为。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应属于民事合同,受私法调整。原因有三:

首先,从特许协议的目的上看,BOT协议是政府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定年限内的建设和经营收益权与特许经营者的资金、先进技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同于行政合同的目的

是为实现行政管理、执行公务,也不同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就有限资源、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虽然也可设立行政许可,但此行政许可合同与BOT特许协议有着质的区别。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的活动进行控制的手段,维护公共利益,而BOT特许协议是对资金、先进技术的有偿利用。特许协议中的外国投资者更不会耗费大量资金、技术与东道国签订行政合同,还让东道国控制、管理自己。目前大多数国家将这种行为视为私法上的商业性行为,而非公法上的统治行为。

其次,从合同双方的地位上看,虽然合同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但是政府在法律关系中并非一直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只有在政府执行公务行为的时候才是管理者。政府行使经济职能时,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主体并无不同。而且政府各部门职权不同,管理部门与订约部门往往分离。作为特许协议的当事人,政府往往以“双重身份”出现,即“所有权人”和“行政机关”。作为特许协议当事人的政府具有民事主体身份。政府为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而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形象出现,不是特许协议当事人。就如政府可以对其他两个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作为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一样。在BOT特许协议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并没有优益权。

再次,从纠纷解决方式看,民事合同当事人才能自由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当事人处生的歧义。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其制定的《通过BOT项目发展基础设施指南》中采用了BOT项目协议名称。于平等地位。而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排除了调解、仲裁适用的可能性。BOT特许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为协商、仲裁、诉讼等,如我国的交通、发电厂和给水的BOT项目特许协议示范文本,就规定了定期讨论、和解和仲裁三种措施。这些商事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明显不同于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便于与行政许可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将BOT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改称为BOT项目协议(ProjectAgreement)。这样,BOT特许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十分明显,从而避免了因名称而产生的歧义。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其制定的《通过BOT项目发展基础设施指南》中采用了BOT项目协议名称。

因此,BOT特许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最突出的体现即在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政府,享有超越对方当事人的许多权利,如监督执行的权利以及合同解除权等,都超越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有不平等的嫌疑。然而,笔者认为,从项目协议的本身来看,它属于民事合同无疑,但由于BOT项目涉及的标的通常是公共基础设施等牵涉公共利益的项目,因此,在履行这个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必须拥有一些超越普通民事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可以认为是BOT特许协议是以民事合同为内容,辅以行政合同的一些形式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既然BOT特许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就不能仅仅依靠普通的合同法来对其调整。笔者认为,对于BOT特许协议的调整,我们可以参考类似于政府采购法的形式,单独对BOT项目进行立法来调整,这样才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互惠共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方文军:《论BOT特许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5]高岚君:《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研究》,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刘晓君、白庶、李涛:《BOT项目融资中定位思》,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

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 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 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 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 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 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 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 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 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 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 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 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 能适用.

BOT合作协议范本

BOT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鉴于: 1、甲方经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是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的_______一期工程(以下简称_______一期工程)的最终项目业主。 2、甲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的承建选择乙方作为bt模式项目主办人,由乙方以bt模式负责_______一期工程的投资建设。 3、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认甲乙双方的合作并为甲方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建设、移交(“建设、移交”以下简称“bt”)的工程投资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一期bt工程。 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实施方式 2.1、承包范围 _______一期bt工程,具体地域范围为_______汇处(约_____平方公里),工程造价概算约为______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道路管网工程等,具体以甲方提供双方认定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内容为准。 双方同意上述工程内容分期分区段实施,分区段竣工验收。

2.2、工程实施方式 在“_______沿线(市区段)整体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____项目开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款项或者其他收益款到位前,乙方以bt方式承建合同书2.1条所述的工程内容;在上述款项到位后,双方结束bt模式由乙方按照总承包模式完成2.1条剩余工作内容,具体操作方式见合同书第6条。 bt模式即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合同书第2条约定的工程内容,筹集资金实施本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甲方占有、经营管理、收益及处分,并由甲方按照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总合同价支付乙方。 3、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建项目部、就工程的建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将各项目依法向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bot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bot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担保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经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是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的_______一期工程以下简称_______一期工程的最终项目业主。 2、甲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的承建选择乙方作为模式项目主办人,由乙方以模式负责_______一期工程的投资建设。 3、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认甲乙双方的合作并为甲方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建设、移交建设、移交以下简称的工程投资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2、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实施方式2.1、承包范围_______一期工程,具体地域范围为_______汇处约_____平方公里,工程造价概算约为______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道路管网工程等,具体以甲方提供双方认定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内容为准。 双方同意上述工程内容分期分区段实施,分区段竣工验收。 2.2、工程实施方式在_______沿线市区段整体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____项目开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款项或者其他收益款到位前,乙方以方式承建合同书2.1条所述的工程内容;在上述款项到位后,双方结束模式由乙方按照总承包模式完成2.1条剩余工作内容,具体操作方式见合同书第6条。 模式即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合同书第2条约定的工程内容,筹集资金实施本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甲方占有、经营管理、收益及处分,并由甲方按照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总合同价支付乙方。 3、乙方的承诺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建项目部、就工程的建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将各项目依法向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本工程建设工期暂定为______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拆迁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2019年锅炉烟气治理工程BOT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锅炉烟气治理工程BOT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定义与合同文件 第1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指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保证值:双方就项目各自保证的有关技术或性能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BOT:指承包方在合同期限和承包范围内负责并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调试、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并承担风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项目效率:指烟气通过项目设施后脱除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与未经项目前烟气中所含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的百分比。 项目设施利用率:项目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注]。[注:该定义为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电价及项目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应的国家环保规定]。 第2条项目费用内容 本项目的BOT模式的项目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建设期费用 2.1.1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承包方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2.1.2 设备购置费(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用于本项目项目的所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运杂费(包括大件运输措施费)、税费(包括进口设备/部件)等。 2.1.3 调试费用 (1)分部试运行费(含单体调试); (2)整套启动试运行费(含调试期间所需的全部各种化学用品及吸收剂购置费、水、电费等)。 2.1.4 其他费用 (1)项目管理费;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11-02-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网络财富》2010年第8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将来事项安排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在合同法理论上,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预约与本约是合同的两个基本分类。我国《合同法》分则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移转财产的协议与提供服务的协议两种主要形态。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在不损害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协议。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法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实属常态。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在有名合同之外,另创设新类型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又为各种无名合同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的社会基础。无名合同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备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当适时地加以调整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的历史是无名合同不断地变成有名合同的过程。 当前,各式各样的战略合作协议充斥于社会之中。当事人动辄以战略合作协议之名订立内容各异的协议,大有使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协议形式一般化的趋势。果真如此吗?唯有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 战略合作协议为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其为有名合同。因此,也就没有战略合作协议法定概念之规定。但区分协议之不同性质,并非仅依据其名称,主要应根据其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从实务角度看,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有政府与政府间订立的;有政府与企业间订立的;有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间订立的;有企业与高校间订立的;也有企业与企业间订立的等等。但鲜有个人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的实例。与主体的广泛性相对应,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亦具有相当的差异性。如有的只是原则性的约定,无具体内容;有的则在原则性约定的基础上,又以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对具体的内容;有的在原则性约定的前提下,又约定将来订立具体的协议以落实原则性约定的内容等等。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比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有抽象性,或者说欠缺具体性是其共同特征。由此看来,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与战略合作协议之名倒是名实相符。 协议根据调整规范的不同,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分。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2019年工程项目BOT回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BOT回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以及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安排,甲方与乙方就 __________ 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回购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情况 本项目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以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以西,一期总占地 _______ 就,总建筑面积就,已于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竣工验收。 第二条回购额度 一、项目总投资约________ 万元,具体金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_________________个月内,由审计部门对项 目投资额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项目具体回购金额。 第三条回购款组成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由“项目投资额、资金成本、各项税费和项目管理费”组成。 一、项目投资额由“项目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用、代付费”等组成。 1、项目前期费用:主要指项目土地费用、建设单位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规费及行政 收费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取。 2、工程建设费用:按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3、代付费:由乙方代付的各项政府和社会服务性收费。 4、其他费用:甲方确定的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工程管理费用等其他投资。 二、资金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_______ %十取。 三、税费:实际发生的各项税费。 四、管理费用:乙方按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_ %十提管理费。 第四条回购期限 自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内,由甲方分期支付回购资金,即年月前甲方完成项目回购款支付。 第五条如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完全支付回购款,由甲方对乙方提供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用以平衡乙方投

(工程合同)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镥海胡玉芳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 镥海胡玉芳 引言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阳合同”有效还是“阴合同”有效,审判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些判决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同的价值导向,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表 现形式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 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 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 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政府 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 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我国 2000年1月 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

星工业园自来水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湖南汝城经济开发区三星工业园自来水厂(BOT)项目特许经营 协 议 书 二〇一〇年月日

目录 1.定义与解释 2.工程内容 3.工程造价 4.特许经营权出让年限、使用范围、对象及使用条件5.对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 6.工程实施责任 7.基础设施的建造 8.工程进度 9.调试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移交所有权 14.文件保密 15.不可抗力 16.协议的效力 17.争议的解决 18.附则

协议书 甲方(授权方):湖南汝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投资方): 为加快湖南汝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湖南汝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甲方将其三星工业园自来水厂BOT 特许经营权出让给乙方。即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经过审批的规划建设施工图进行建设,按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运营,并在特许期满之日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就此BOT工程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竣工期”指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的日期。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日”指公历日。 2.工程内容 2.1 本工程命名为湖南汝城经济开发区三星工业园自来水厂BOT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某公司 与 某公司 关于 某BOT特许经营项目 之 合作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乙方”)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等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用于,规模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镥海 胡玉芳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 林镥海胡玉芳 引言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阳合同”有效还是“阴合同”有效,审判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些判决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同的价值导向,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表现形式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 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我国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BOT项目标准合同

[ ] 与 公司 以BOT方式建设 [ ]污水处理厂合同(讨论稿) 合同编号:[ ]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目录 1.总则 (2) 2.名词释义 (2) 3.授权建设、经营标的 (3) 4.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限 (3) 5.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不竞争性 (3) 6. 双方的责任 (3) 6.1 甲方责任 (3) 6.2 乙方责任 (4) 7.本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 (5) 7.1 本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5) 7.2 本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5) 7.3 本污水处理厂的商业运营验收 (5) 8. 本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 (6) 9. 本污水处理厂的合同污水处理量、污水计量、计费及调价办法 (7) 9.1 合同污水处理量及实际污水处理量 (7) 9.1.1 合同污水处理量 (7) 9.1.2 实际污水处理量 (7) 9.2 污水处理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办法 (7) 9.2.1 合同污水处理价格(P ) (7) 9.2.2 当年污水处理价格(Pn) (7) 9.2.3 超供污水处理价格 (7) 9.2.4 欠供污水处理价格 (7) 9.2.5 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办法 (8) 9.3 污水处理费付款方式及时间 (8) 9.4 污水处理量的计量 (8) 9.5 合同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 (9) 10.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续约、清算和移交 (10) 11.特许经营权的抵押、担保,以及项目公司的转让与重组 (10) 12.违约责任 (10) 13. 保障与付款担保 (11) 14. 本合同的终止 (11)

15.不可抗力 (12) 16. 保险 (12) 17. 法律、争议与仲裁 (12) 18. 通知 (13) 19. 保密 (13) 甲方: 地址: 邮编:电话: 政府指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 1.总则 根据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的精神,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间经营[ ]污水处理厂,为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污水处理厂移交给甲方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2.名词释义 2.1 “本合同”指[ ]与北京金州恒基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BOT方式建设 [ ]污水处理厂合同、附件、函件、甲方要求和乙方的建议书面文件、表格、标书以及其他资料。 2.2 “本污水处理厂”指本合同约定的[ ]污水处理厂[ ]期工程(日处理能力[ ] 万吨)及其附属设施。 2.3 “工作日”指国家和当地政府法定的工作日,国家和当地政府公布的调休日除外。 2.4 “竣工日期”指本污水处理厂主体设备安装完毕之日。 2.5 “商业运营日”指本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通过环保验收之日。 2.6 “污水处理费”包括协议污水处理费和超供污水处理费、欠供水量补偿费三部分。 2.7 “项目公司”特指为完成本污水处理厂的BOT建设,而在[ ]区内成立的、由乙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篇一:国际私法03任务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 A.船旗国法b. 致害人国籍国法c.受害人国籍国法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满分:2分 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住所位于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满分:2分 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c)。 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满分:2分 4.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D)。A. 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满分:2分

5.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 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 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满分:2分 6.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 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 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D)法律。 A.日本b.韩国c.德国D.中1国 满分:2分 7. 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 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c) A.电汇b.信汇c.票汇D.托收 满分:2分 8. 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 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D. 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国际保险合同满分:2分

【最新文档】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时间:2012-03-08 07:40来源:牵手亦缘作者:郭丰宁郑州律师点击:11 308次 建设经营移交(BOT)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06]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 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05]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 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 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 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 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 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

bot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bot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是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的_______一期工程(以下简称_______一期工程)的最终项目业主。 2、甲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的承建选择乙方作为BT模式项目主办人,由乙方以BT模式负责_______一期工程的投资建设。 3、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认甲乙双方的合作并为甲方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建设、移交(“建设、移交”以下简称“BT”)的工程投资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一期BT工程。 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实施方式 2.1、承包范围 _______一期BT工程,具体地域范围为_______汇处(约_____平方公里),工程造价概算约为______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道路管网工程等,具体以甲方提供双方认定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内容为准。

双方同意上述工程内容分期分区段实施,分区段竣工验收。 2.2、工程实施方式 在“_______沿线(市区段)整体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____项 目开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款项或者其他收益款到位前,乙方以BT方式承建合同书2.1 条所述的工程内容;在上述款项到位后,双方结束BT模式由乙方按照总承包模式完成 2.1条剩余工作内容,具体操作方式见合同书第6条。 BT模式即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合同书第2条约定的工程内容,筹集资金实施本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甲方占有、经营管理、收益及处分,并由甲方 按照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总合同价支付乙方。 3、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建项目部、就工程的建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组织工 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将各项目依法向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本工程建设工期暂定为______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拆迁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开工日期由双方共同确定,具体时间以各区段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为准。 3.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3、项目部的组建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部的组建,并确定各分项工程的项 目负责人。 4、合同转让价款的确定原则及支付方式 4.1、以BT方式承建的合同转让价款(合同价格)的组成: 合同转让价款的总额由两部分组成,即工程造价和资金占用费:____________。 4.1.1 工程造价 工程预结算依据_______省现行定额,并按照与工程类别相对应的费率标准下浮2%取费。 主要定价原则: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 作者:@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购房协议仍以2004年1月19日所签为准。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名下,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框架协议

______政府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 框 架 协 议(标准版) 甲方:______省______政府人民政府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为了对______政府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处置,清洁美化当地生活环境,同时对焚烧过程产生的热能和灰渣进行综合利用,以达到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投资建设“______政府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现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项目公司 “______政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期)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不含建设期],按通行的BOT方式运作。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立经营,甲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利润分配。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能正常运行的本项目无偿的移交给甲方。 2、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自行负责投资建设、经营本项目,本项目投资方为乙方或乙方授权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上述所有权和本项目相关权利,但抵押期限不能超出特许经营期限。 3、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甲方承诺不在同一地区内批准建设从事相同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类其他项目,且不得允许存在与乙方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城政府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公司及其他行业机构)。 二、项目基本情况

1、本项目采用炉排炉焚烧发电工艺进行焚烧处理。乙方保证所采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并保证处理后的烟气排放达到国 家GB18485-2001的标准要求,竣工时以国家环保验收标准为准。 2、项目设计总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吨/日,总投资暂估为 万元。项目建设计划分 期进行,其中: 一期处理规模为日处理 吨,投资预计为 万元人民币; 二期扩建处理规模为日处理 吨,投资预计为 万元人民币; …… 3、本项目一期建设用地面积 亩,由甲方以行政划拨的形式无 偿提供,使用期限为 年(即建设期、试运行期与特许经营期之 和)。考虑到本地区生活垃圾增长因素,甲方同意另在本项目周边预留 亩土地,作为乙方项目二期扩建用地,预留年限 年,甲方同意在乙 方进行二期扩建时将上述预留土地以行政划拨形式提供给乙方。 三、合作条件 1、投资额:总投资额 万元(一期),投资额以初步设计的 相应概算额为依据,实际投资额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准。 2、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单价为 元/ 吨,垃圾处理费由甲方指定本地财政每月与乙方结算。项目投产次年 起,垃圾处理费单价随物价指数相应幅度调增,具体在双方《特许经营 协议》中详述。 当乙方运营本项目出现非经营性亏损或因当地物价指数变化使乙方 运营成本大幅度提高时,双方应参照建设部126号令《政府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调整垃圾处理费单价,或者给予乙方适 当补偿以确保乙方保本微利正常运营、维护本项目。 3、本项目发电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甲方 保证优先安排乙方的全部发电量入网; 4、(如有)本项目投运后产生的炉渣、蒸汽、热水等产品,在同等 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安排使用并积极协助优先推广应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