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版权侵权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版权侵权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版权侵权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版权侵权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版权侵权认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3、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3、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认定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地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然而,当遇到一些证明难度大、情况复杂案件时,证据往往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情况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尤为多见,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法目的,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降低证明难度,最终形成判决。这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例行做法。 正如普维庭所说:“从原则上讲,立法者和法官在符合方法论的前提下通过对原则性证明尺度的降低来减轻证明强度,这既不违反逻辑也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例外是有待实施的实体法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的。尤其是一般对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尺度是必要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三级:显而易见、高度盖然性及优势证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标准。但

这并不意味着允许法院仅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它是一种对比,一种评价和权衡,要求证据证明力的对比关系超过与对方相等的程度,并且能够使法官内心形成可靠信念。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使得法官不必盲目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证有了具体化、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法律标准,从繁琐的活动中解脱出来。在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下,这一证明标准为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实施者认定的问题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的考虑: 一是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及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对于侵权的举证难于其他侵权案件; 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既不熟悉网络信息技术也不熟悉证据规则,提出的各种证据无法体现其想要表达的内容,离法官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相去甚远,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吻合程度较一般的民事证据更低; 三是法官在证据方面积累的经验无法赶上电子信息技

版权-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中对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做了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著作权的图书的;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版权,在我国也被称为著作权。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方法相对复杂且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作品,除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之外,通常还包含多种著作权客体,小到服装道具,大到编剧剧本,以及从影视作品中拓展的人物、玩偶形象。 任何一个环节遭遇侵权,都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侵权人的侵权形式也在逐步更新,侵权的形式由原先相对容易发现且容易取证的物理侵权(盗版DVD等)逐渐过渡为形式更加隐秘的网络侵权(例如流媒体、盗链、P2P传输等)。在这些新兴的侵权形式中,有些难以被察觉,即便被权利人发现,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不断升高,维权的效果却在不断下降。 我们将简要分析几种影视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挖掘有效的应对策略。 1、剧本抄袭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精选文档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SP's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YANG Xiao-lan (The Law Faculty,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083) A stract: The ISP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that is legal risk of the ISP which affect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SP. The ISP should esta lish the legal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dentify and reasona ly assess and effectively solv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duce the possi le risk of cost, protect healthy, harmonious and sustaina l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nterprise in network communication, and gain the iggest profit. 法律风险是本世纪最大的风险,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风险相比具有可控性和可防范性。企业可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合理的评估和有效的处理,以最大可能来降低风险成本,保障企业安全运行,最终获得最大的收益。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是企业的迫切需要,也具有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简要: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只有当损害导致赔偿责任的时候,过错才成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耶林曾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耶林讲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这在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强调过失的必要性,用化学上的原理作比喻很生动,耶林的这个比喻至今仍然传为佳话。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过错不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是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归责原则。如果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应当将其解释为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赔偿。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辨析: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仅需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 (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却是明白无误的。

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版权侵权,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没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别人对你的作品的抄袭。作品一旦完成,我们首先就应该申请版权保护,进行版权登记。 需要清楚版权侵权是通过什么方式去认定为侵权。如果发现别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下面来看看版权侵权认定的一些规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发现别人侵权,就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拥有版权即是拥有自己的财富,所以我们也需要随时进行版权登记。保护作品,保护他人原创,提高每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浅谈】网络版权侵权的表现方式

【浅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一: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发表权又称为披露权,是作者拥有的决定是否和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诸于世或是否将其保留在自己私生活范围内的权利。它还包括向公众传播作品主要内容或说明该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的取决于个人意愿的权利,只有他才能决定何时认为作品已经完成,何时希望公众了解其作品。 在披露作品之前,他有充分的自由修改自己的作品,愿意怎么改就怎么改,愿意改多少次就改多少次,或者是把它毁掉。 所以此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意愿提前或者推迟作品的公开; (3)不按照作者授意的形式公开作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我国著作权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的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构成合作作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如作品的构思、主题的设计等; (2)必须参加了作品的具体创作。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对作品从事了服务性劳动,如打字,则不能认为是参加了作品的创作,亦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网络环境下,比较常见的侵权现象是个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开,或者没有参加创作,以不正当手段假冒合作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此举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个人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版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两类特殊作品除外::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版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事件也随之而起,大量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 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1] (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

ISP及ISP版权侵权责任概述

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性、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信息传输中枢,是网络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本文借鉴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根本依据和出发点,对如何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及限制是否有例外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也是研究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责任不可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版权侵权归责原则责任限制 一、ISP及ISP版权侵权责任概述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它能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较以往任何方式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务。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信息内容和传播方式花样翻新,但是,在所有这些复杂现象的背后存在着一个简单的事实,即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无非是从信息提供者到信息接收者的过程,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简写),通过它们数以万计的用户得以“网上冲浪”。笔者认为对ISP应从狭义上去理解,仅指为网上信息交流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不包括直接作为信息交流的一方当事人ICP(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本文主要讨论为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ISP的民事责任,对于ICP的版权侵权责任可直接适用版权法及相关民法理论。 据此,ISP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 1、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离开它的参与,网上信息交流无法实现。 2、它本身不是信息交流的主体,而是为信息交流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3、由于服务的中介性,在信息交流过程中,ISP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信息的发送、传输的信息内容、信息的接收者等并不具有组织、筛选和决定作用,只根据交流主体即用户的要求,提供传输通道、信息存储和交流的空间与技术支持服务、认证服务和支付服务。 4、ISP的服务是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实现的,这种技术化的自动过程对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适用,不是因人因事而异的。 从功能上看,作为ISP的主体可分为以下5种,当然,实际生活中,某一具体主体可能有双重或多重功能,但我们在具体分析某种主体行为的责任时,只能根据其在具体的服务或行为中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根据其名称来界定。

怎样判定软件著作权被侵权

怎样判定软件著作权被侵权 我们怎样判定他人侵犯了我们的软件著作权了呢?软件著作权被侵权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你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 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侵权的认定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1、实质性相似判断是难点。司法实践中除了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判 定外,更多的须依赖专家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身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 2、接触,即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例如曾 经的合作伙伴、销售代理、曾为权利人单位员工等等; 3、排除合法解释法:抗辩的理由一般表现为独立开发中设计巧合、 表达方式有限、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以及来源于第三者(善意)等。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 准则之一。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

【2018最新】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 算(1)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形

一、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形 二、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要点: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 要区别具体侵权类型。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导言 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 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 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 / 40

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 n主要著述有: ?《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的司法改革》, 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 ?《“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 中国专利季刊 ?《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 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内容提要 n I. 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步骤:原告是否对作品拥有有效的著作权 ?如何认定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工业品外观) 2 / 40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毕业设计(论文、作业)题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分校(站、点): 年级、专业: 09春法学 教育层次:本科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目录 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Ⅰ) Abstract and Key words (Ⅱ) 文献综述 (Ⅲ)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1) (一)著作权的概念 (1)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2)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2)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3)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产生的原因分析 (4) (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 (4) (二)侵权行为人受非法利润的驱使 (4) (三)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 (4) (四)网络用户的权利意识有待加强 (4) (五)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4) (六)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 (4)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应对措施 (5) (一)立法层面 (5) (二)执法司法方面 (6)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 (6) (四)其他方面 (6) 五、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内容摘要 21世纪的今天,网络技术和信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令当下的法律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给权利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害,对法制社会提出更多需要面临的新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越来越脱离原有的物质载体(书本、影碟、照片等),成为独立的虚拟信息,由于它具有效率很高的可复制性与即时更新性,网络著作权侵权已成为近年关注度最高的侵权问题。文章通过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原因分析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包括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太多,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些相关内容,这样才有利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那么大家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