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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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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为贯彻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树立典型榜样,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比学赶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表彰的对象为我校在校所有学生

二、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及名额

(一)单项表彰:共设14项,除艺术之星、体育之星、优秀播音员及优秀学生会干部四项外,其它各项每个项目每班一人。

1、科技创新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参加科技比赛成绩优异者。

2、自强自立奖:

(1)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好学,自立自强,开拓进取;

(2)生活艰苦朴素,吃苦耐劳,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尊师爱友,关心学校、班级事务,主动参与学生

工作。

3、文明之星:严格落实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文明守纪、热爱集体,期末思想品德评定优秀者。

4、艺术之星:在文艺活动及各类比赛中,积极参加排演活动,对传播精神文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显著贡献。(音乐6人、美术6人。专业老师推荐)

5、体育之星:体育成绩突出,在校级以上运动会上成绩优异者。(6人,专业老师推荐)

6、劳动之星:热心班级、学校事务,劳动积极者。

7、管理之星: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和班级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方法妥当,工作成绩突出者。

8、环保之星:爱护环保设施,节约能源,讲社会公德。

9、团结友爱之星: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学生中得到一致好评。

10、助人为乐这星:乐于为他人服务,办实事,有合作精神,在学生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师生的普遍好评。

11、优秀共青团员:思想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集体,文明守纪,能起到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同学中威信较高。优秀共青团员每班评选1人。

12、学校小卫士:爱护学校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关心集体,敢于同在课桌椅、校建筑物上涂抹刻画、爬窗台、破坏学校卫生用品及各种设施、损坏门窗、攀树折花等不良

行为作斗争。

13、优秀播音员:根据播音员平时的播音情况来评选(6人,团委上报)

14、优秀学生会干部:根据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实绩来考评(6人,团委上报)

其他有突出表现或有突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综合奖与单项奖一般不重复。

(二)综合表彰:共设4项,均以每期末的考试成绩来评定。

1、校十佳:初一、初二各各三人,初三四人

2、年级十佳:除开校十佳之后的年级前十名学生

3、校学习新星:

4、年级学习新星:第班一名,进步快的同学。班主任推荐。

(三)集体表彰:共设4项,均以每期末的政教处与团委统计的综合量化分来评定。

1、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 学校授予在安全、纪律、卫生和思想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优秀班级的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学校政教处制定评选细则。

2、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支部”是团委授予先进共青团组织的光荣称号。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是由校团委制定的评选细

年度奖励与表彰管理规定

年度奖励与表彰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弘扬公司文化,鼓励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鼓励广大员工的积 极性、创造性,积极践行公司文化,在公司各个业务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等活动,并对其中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科室、班组)、项目组及正式员工、劳务工、返聘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 公司奖励分特殊贡献奖(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奖、特别奖)和年度荣誉奖(先进集体及先进个 人、优秀员工)。 四、职责 (一)技术进步奖 通过新产品的自主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发明、应用和引进,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产 品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贡献和成就。以单项计算,根据当年度为公司增加经 济效益额度,分别设置: 技术进步特等奖,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500 万元以上; 技术进步一等奖,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300~500 万元; 技术进步二等奖,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100~300 万元; 技术进步三等奖,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50~100 万元。 (二)管理创新奖 通过开展精益管理、信息化建设、流程再造等活动,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能降耗等方面取 得重大贡献和成就, 以单项计算,根据当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额度,分别设置: 管理创新特等奖, 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500 万元以上; 管理创新一等奖, 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300~500 万元; 管理创新二等奖,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100~300 万元; 管理创新三等奖,年度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在50~100 万元。 (三)特别奖 1.“零”缺陷奖 对年度内无责任和操作废品,实现加工、交付零缺陷的生产线操作者实施的奖励。 2.伯乐奖 对公司技术进步奖和管理创新奖获得者的挖掘、举荐、培养人实施的奖励。 (四)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对实践企业文化“忠诚、承诺、团队、卓越”方面做出表率,获得突出业绩的集体、个人实施的 奖励。 (五)优秀员工 对忠诚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全年工作无差错,在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个人实施的奖励。 五、制定·改废: 本规定的制定·改废由公司办公室提出,人力资源部( 企管办) 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本规定修订记录表」 修订日修订内容提出审核批准201X.X.X 规定作成办公室人资经理主管副总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一、表彰奖励的目的、原则 1.为了弘扬先进,进一步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学院“做大、做强、做优”的“三步走”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学院将对在各部门或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设奖的种类 1.文明处室及文明班组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宣传部负责组织评选。凡学院处室、班组年度内,在争做现代文明人、争创文明处室和共建文明校园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可评为文明处室或文明班组。评选比例一般为15%。学校除对文明处室、文明班组颁发证书外,对其处室、班组成员发放纪念品。 2.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学院教职工在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可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一般为1x%。根据实际情况,在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再评选出数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学校除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3.优秀青年教师

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年龄在4x周岁以下、教龄满3年以上的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并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比例一般为5%。学校除对 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4.优秀班主任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选。凡热爱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做到言传身教,使班级在班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考核达到优秀,可评为优秀班主任。评选比例一般为1x%。学校除对优秀班主任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5.“三育人”先进个人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学校教职工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能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取得突出成绩者,可评为。评选比例一般为5%。学校除对“三育人”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6.优秀教学奖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在年度内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成绩优秀者,可获得优秀教学奖。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5%。学校除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 奖励。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收到从卫生部、教育部、北京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 9、如遇有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关事宜。 五、医院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审核批准: 1、以党委、医院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比例、奖励待遇、组织领导等),上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表彰程序原则上与向院外申报各类先进或荣誉称号一致。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院教发〔〕22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

(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

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 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 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二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 第四类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五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突出贡献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突出贡献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红云红河集团作为中国烟草生产规模最大的集团,由大变强是全体员工共同奋斗目标。集团的发展与个人的价值密不可分。个人一小步就是集团一大步,全面激励员工争先创优,是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之一。为规范集团“突出贡献奖”的评选表彰机制,营造集团员工“比、学、赶、帮、超”的岗位成才环境,激励员工勇于争先、追求卓越、奉献集团,根据集团《管理制度第19号—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人员范围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二、奖励级别和类别 (一)由国家级(含中国烟草总公司)、省(部)级(含云南中烟工业公司)有关部门举办,集团批准组织参加的评优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 (二)由国家级(含中国烟草总公司)、省(部)级(含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主管的协会组织举办,集团批准组织参加的评优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 (三)由国家级(含中国烟草总公司)、省(部)级(含云

南中烟工业公司)有关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集团批准组织参加的专项活动中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 (四)在行业外自主参加的活动中,业绩突出并经集团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一)评优类先进集体 国家级:5000元; 省(部)级:3000元。 (二)竞赛类获奖集体 1.行业内举办的竞赛项目按同等金额对应奖励; 2.其他主办单位的竞赛项目按如下标准: 国家级: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四名1000元; 省(部)级: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 (三)评优类先进个人 国家级:劳动模范5000元、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术能手4000元,其余为300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3000元,其余为2000元。 (四)竞赛类获奖个人 1.国家级 (1)全国烟草行业竞赛项目:如烟机维修、烟叶分级、卷

德育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德育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为促进德育工作顺利开展,增强每位教师做好德育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德育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1、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学校要以不同形式给予表彰。 2、能够模范地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对这样的教师给予口头表扬。 3、凡在"转化差生,转变学风,转变班风"工作中,效果明显的教师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4、注重自身修养严格自律,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坚持经常的教师,且周围群众对其都有一致好评的教师可作为师德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 5、被评为校、乡、县级的德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学校分别给记入档案,并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6、凡被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全体教师向其学习。 7、学校要把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期末工作总结中的重要一项。 8、教师要求晋升职称,需有三年以上班主任或德育管理工作经历,晋升高级职称,

需有五年班主任或德育管理工作经历,如工作有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班主任和先进个人奖励表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队伍,激励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据《班主任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表彰对象和荣誉称号 1、学校班级德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班主任老师,授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2、在学校德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德育工作者(主要是指年级组长、政治教师、政教工作人员等),授予"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评比条件 (一)优秀班主任: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3)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强,每月班主任综合考评成绩优异。 (4)班级每学期均评为"文明班级"。 (5)班集体积极、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班风班貌。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4)214-2014 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努力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电网人资〔2013〕106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好中选优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表彰项目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分部和全资及控股单位,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部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决策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公司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 第七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或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执行表彰奖励管理制度,编制、执行表彰项目计划,审核表彰案,印发表彰文件。 第八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本专业表彰项目年度计划、制订表彰评选案、组织评选等。 第九条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第三章表彰项目及计划 第十条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表彰级别分为四级:国网公司级、省公司(直属单位)级、地市公司级和县公司级。表彰项目类别分为四类:综合类、专业工作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员工奖励管理办法

员工奖励管理办法 一、宗旨: 为了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鼓励和表彰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而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对企业的忠诚与热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奖励管理的原则: 1、公正原则。即在对员工执行奖励一定要有客观的事实依据,根据公司正式颁布的规章 制度、管理规定等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奖励,保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晰的证据。 2、公平原则。即在对员工执行奖励一定要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来衡量奖励的标准,一定 要保证量“奖励”得当,不受个人、职位、职责、部门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对 全体员工的公平与客观。 3、公开原则。即在对员工执行奖励时一定要公开,在公司或部门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 在奖励前要应让员工知悉奖励的根据和内容,执行后应保证全体员工的监督权 利。 三、奖励的范围: 所有工作业绩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个人或团队。 四、奖励的方式及定义: 五、奖励的资金来源: 1、月度绩效考核工资总额的结余; 2、公司特批资金。 注:员工奖金以实际年度为周期,不跨年发放,年内余额将作为年底优秀员工的部分奖金来源。 六、奖励的标准:

凡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所在部门与综合办调查核实后,给予一次奖励。 1、工作兢兢业业、不计回报、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2、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3、对于舞弊或有侵害公司权益事情,敢于制止、揭发、检举者。 4、对公司技术或制度积极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经采纳施行确有成效者。 5、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适时消除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勇于负责,处 置得当,防止事故发生或免遭经济损失者。 6、为公司节约资金,降低成本达到一定额度者。 7、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其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奖励的流程: 1、员工的上级提出奖励的申请,填写《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提交至综合办。 2、综合办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及真实程度,如果确认奖励不能成 立,则与提出建议的主管或人员进行沟通,流程结束。如果确认奖励成立,则收集相关的证据,记录拟奖励的具体事件。 3、综合办在收集证据、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及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视事件情况确定奖 励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至总经理处。 4、总经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由相关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5、综合办根据最终意见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发文等程序。 6、综合办将奖励结果通知员工本人。 7、综合办将员工的奖励结果记入员工本人的在司档案和人事档案中。 8、审批员工奖励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表现突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九、其他 1、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6个月,试用期内根据反馈做适度修改。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等人才的需要,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教育部部长签署2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事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凭有关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系(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暂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系(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应回家或原单位,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所保留入学的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且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最近半个月内个人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个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天及第一周为在册学生交费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交费,然后凭财务处收费凭据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

教师考核表彰奖励制度

教师考核表彰奖励制度 教师考核表彰奖励制度 寒鸦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目标考核及奖励制度为进一步助推寒鸦学校的发展,全面推进我校教师间、班级间、学科间的教学有合作、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经工会分组讨论、校领导组研究,从期中考试开始实施(期中按总奖金的40%,期末60%进行核算,若期中考试不进行校际间排名,按期终100%落实。):一、教学质量:1、:获得县中间以上名次,被抽班级所牵涉的学科教师共同奖励100元,被抽考者个人每科目50元,每前进一个名次奖励30元,全县第一、二、三名,再加奖100,80,50元。(教导处负责)2、:(1):在区统一组织的学科考试中,学科整体第一名,奖励该学科全体教师200元;第二名150元;(总额计算方法如下:1人按80%;二人按120%;3人按150%;4人按160%,可适当调整)教师间按4: 3:3: 2的比例分配。(教导处负责)单科排列,区第一名奖励该任课教师150元,第二名100元,第三名80元;整体折分在3个百分点以内,不是第一名的学科可以按前进一个名次奖励;综合学科学校不分配到人奖励,由任副科的教师协商分配。(教导处负责)校长按学校整体名次奖励;副校长和教导主任按整体的50%奖励;对学校整体名次贡献大的前两个级段负责人按30%和20%嘉奖。(教导处负责)获教师节考核的各项‘先进单位’称号,该项目负责人上台领该项奖励,并每项奖励100元。(校长负责)(2)在期终和期中的对比中,自第一学期期末起,进步学科总名次最多的班级(2个),荣誉等同于优秀班级一样奖励。(教导处评定)。优秀班级评选以班级整体考试成绩40%和少先队考核60%为准;每期评选2个学校优秀班集体,学年第一的班集体推荐参加市县级优秀班集体评选,并奖励班级经费50元。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产生条件:少先队考核总分前列、在班级管理中有创新、有可作为推广的经验;(少先队负责人负责评定)。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级段考试成绩、级段管理三个部分为主要依据,每期评选优秀级段1-2个;奖励级段经费100元,并进行必要的办公室装备更新;(领导组推荐)(3)在上一个学期(或期中考试,区大型统一)的名次基础上,每学科进步一个名次,在统考中进入前1-3名,每名次奖励任课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考[1994]第15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10日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属各部、委、办、局、

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奖励。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系统表彰奖励的种类一般分为集体、个人两种。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先进个人可根据各系统的实际人数,分别按以下评选比例掌握: 3千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3千人至5千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八以内; 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 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 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

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表彰奖励标准暂行规定

XX县教育科技局 关于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表彰的暂行规定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使表彰奖励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县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规范表彰项目,提高奖励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进一步严格控制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除配合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我局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 (一)常设表彰奖励项目 1.集体类 ⑴综合表彰类 优秀盟区: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九大盟区,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盟区职能,有效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优秀盟区典型。表彰评选细则由教育局盟区办公室出台。 发展性评估先进单位: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经全面评估成绩突出的学校。表彰评选细则由由教育局督导室出台。 ⑵单项表彰类

特色名校:用于表彰我县在特色名校创建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果的中小学、幼儿园。表彰的特色类型和办法,由基础教育股依据《太谷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创特色建名校的实施方案》(太教[2014]28号)文件负责执行。 德育工作先进单位:用于表彰在中小学德育序列化建设中卓有成果,育人环境创设富有实效,德育工程、公民素养工程、队伍建设工程、养成教育工程、家校一体工程等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表彰评选细则由政教股负责出台。 教学质量优秀单位:用于表彰以打造高效课堂为依托,以完善校本课程为核心,以建立绿色评价体系为抓手,以形成个性特色为宗旨,全面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构建多元完善课程体系,有效促进太谷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单位。表彰评选细则由教研室、进修校负责拟定。 2.个人类 名师、名校长:用于表彰在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打造太谷教育名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省、市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的中小学校长。以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并在省、市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的一线教师。表彰评选细则由人事股、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拟定。 优秀教师:用于表彰长期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表彰评选细则由人事股、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拟定。 育人楷模:用于表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教师表彰奖励制度

教师表彰激励制度 上 冯 家 庄 小 学

上冯家庄小学教师表彰激励制度 1、学校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 2、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加强教育,限期改正,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3、积极鼓励,并配合家长会,学会座谈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学校教职工师德进行监督、评议,学校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对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反馈,要求整改。 4、对于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执行的教师,在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评选。 5、对于违反师德规范,触犯“十不准”规定,经学生或家长举报,调查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给予教师大会点名批评、告诫、检讨直至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取消年度教师考核评优、评先、评聘职称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发放奖金。具体规定如下: (1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者,一经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当事人于教师大会上作检讨,艰以告诫,造成学生身体受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医疗费用;事实真相被反映到报刊或有关部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属实者,将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学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并视其影响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奖金。 (2 )将学生赶出教室,停学生的课,剥夺学生上课权利者,一经学生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多次触犯,造成恶劣影响,责令当事人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予以告诫。如因此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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