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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元(含税)

明细如下: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她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doc

补充协议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合同(简称“原合同” )【合同额(含税): 项目,已签订《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 元, 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 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元,税额2019 年 4 月 1 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元)。 2、2019 年 4 月 1 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 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 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9 %的增值税(专用/ 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调整金额:¥-元(含税)调整后合同价款为 元) 元(大 明细如下: 序 单位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增值 备注 发票类型含税金额号税率

1 增值税发票元11% 2018年5月 1 日前收票额 2 增值税发票元10% 2019年 4月 1 日前收票额 3 增值税发票元9% 2019年4月 1 日(含)后 4 合计元 5 原合同额元 6 补充协议调整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5、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 * ( 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 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 2019 年 4 月 1 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的税金按 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办公用品价格补充协议范本

办公用品价格补充协议范本 买方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xxx 电话: 传真: 卖方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xx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2.合同标的 2.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2产品描述(产地、型号、规格) 见采购标书(以标书内容为准) 2.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 3.1单价及总价 见采购清单 3.2供货价格 A、在同等产品中,我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贵单位; B、按照标书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的优惠价格执行。 3.3价格调整 每一个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实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如价格调整浮动至4%时;即可实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的将计为下一个季度(个别产品除外)。 3.4执行更新价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后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3.5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4.支付方式 4.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实行验收,每个季度(或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发票及甲方订单,经甲方将 产品订单与产品验收单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 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季度(或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4.2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 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 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余款(货 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 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5.包装及运输 5.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包装上应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因为包装 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因为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 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5.2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实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 方承担。 5.4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6.1交货地点: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补充协议书价格变更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补充协议书价格变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XXXX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2014032由勺〈〈XXXXX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白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XXXXX气车零部件乙方:XXX滩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 字: 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3日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原合同编号:本协议编号: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

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合同目录 1. 合同各方3? 2. 定义3? 3. 合同标的...................................................................................................................................... 4 4. 双方权利、义务及双方关系4? 5. 服务期限 (5) 6.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5 7.违约责任 (5) 8.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6? 9. 不可抗力6? 10.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6? 11.特别约定 (6) 12. 其他7? 13. 附件 (7) 附件1:服务开通确认单8? ?合同正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各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号: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号: 账号: 2.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如下: 2.1 本合同:是指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正文、所有附件、所有补充文件,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所签署、确认的其他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技术文档等。 2.2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2.3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是指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向甲方提供关于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

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 北京市海淀区__________ 合同目录 1. 合同各方 (2) 2. 定义 (2) 3. 合同标的 (3) 4. 双方权利、义务及双方关系 (3) 5. 服务期限 (4) 6.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4) 7. 违约责任 (4) 8.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5) 9. 不可抗力 (5) 10.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5) 11. 特别约定 (5) 12. 其他 (6) 13. 附件 (6) 附件1 :服务开通确认单 (7)

合同正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各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号: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号: 账号: 2.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如下: 2.1本合同:是指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正文、所有附件、所有补充文件,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 所签署、确认的其他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技术文档等。 2.2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 普通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 补充协议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 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2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3

施工合同,增值税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背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构筑物?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二)风险与税法什么是风险?相关税法规定如下:1、违规开票。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三)合同业务分析及风险点总前提:基于业主要求我们对设备和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epc(pc)合同业务epc(pc)合同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两个问题:设备和主材问题?这里只讲设备的问题,材料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讲。(如神华乌海项目部问题)一个合同项下,同时提供设备,而且负责安装,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企业应缴营业税,开建安发票?为什么,见混合销售行为规定?而业主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重复纳税的风险。怎么办?税法里有口子!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额的规定(第十六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纳营业税。达到这一目标怎么办?需要

关于增值税制下结算的补充协议

关于增值税制下结算的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根据国家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协议编号:【】)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以及渠道支撑费,按照“价税分离”原则以不含税的净价作为结算基数,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金额=净价+净价×乙方适用税率。其中: 净价=联通佣金政策计算金额/(1+6%);乙方适用税率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之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中价款应为不含税的净价,净价金额按第一条中所示的公式计算。 如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则甲方有权按净价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的合计数向乙方付款或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甲方,由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发票认证,乙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为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乙方应及时将乙方的纳税人资格及所适用的税率通知甲方。如果乙方纳税人资格及/或乙方所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的,乙方至少应在该等变化生效前的45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中国联通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改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本协议是对分包工程合同的补充,如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一、承包范围: 二、工程质量: 本工作必须达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最终获得的证书为准。 三、工期要求:(包括节点工期) 四、工程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暂定)其中人工费占价款的%。 小写:¥元。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在施工中总价包死,不再调整。 2.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工程量按照。 3.采用计时单价方式,计时单价由乙方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送甲方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确认签字。 4. 乙方必须遵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不得拒绝甲方安排(如:安全、文明施工;塔吊基础制作和配合安、拆;塔司伙食费;对拉螺栓制、安;土建、水电、钢结构等预留、预埋;各种交叉、配合;农民工管理配合等等)。施工工期的所有影响因素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增加费用。 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甲方按照乙方完成合格工程的 %进行结算,乙方无条件退场后日内付清。 五、工程款支付:

1. 付款方式: 2.因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造成业主、监理或项目部对甲方的处罚,甲方将按罚款数额的倍对乙方进行处罚,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乙方必须于每月25号报送甲方上月农民工工资领用单、当月考勤记录并在民工生活区公示3日后,甲方方可进行支付本月工程款,否则有权拒付。 4. 支付各期款项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建安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 5. 甲方项目部、分公司签署的结算资料仅做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只有经甲方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成本管理部盖章后的分包结算书才能成为本工程的有效结算资料。 6.所有款项均在业主支付甲方该部分工程款后支付。 六、合同价格的调整: 对设计变更中单项费用在元(含)以下的不做调整,在元(不含)以上的做调整①价格调整的程序:若发生影响合同价款的事由,乙方需在7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②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根据业主签证下浮 %确定。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及其他依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七、工程延期: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除上述原因外其他任何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乙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违约责任及罚责: (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的罚责外还承担该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罚责,如有冲突,与本协议为准)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安排赶工措施,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

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范本

********工程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

业主:***** 承包人: 时间:*****

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业主”)和***************(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根据******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我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补充协议依据 1、***** 2、与本工程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文件。 二、合同材料调差范围 本合同调差的的材料仅包含****下发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材料。合同中临时项目涉及的材料及文件中规定的不调差材料不参与调差。在变更工程量中新预算单价的工程量不参与调差。三、调差的材料品种及风险幅度(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前: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后: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四、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材料超运距费、材料转运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C):△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1)基准信息价(Co): 基准价(Co):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季(月)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信息价(Ci):工程中每期中期支付报表申报当月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数量(V):按承包单位当月(当季)所完成工程中期支付报表中签认的实际清单工程量加上定额损耗量的50%计算。其中混凝土中的水泥、地材耗量以定额(《***建筑工程定额》

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项目规定合同

实用标准文档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合同目录 1. 合同各方 (3) 2. 定义 (3) 3. 合同标的 (4) 4. 双方权利、义务及双方关系 (4) 5. 服务期限 (5) 6.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5) 7. 违约责任 (5) 8.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 9. 不可抗力 (6) 10.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 11. 特别约定 (6) 12. 其他 (7) 13. 附件 (7) 附件1:服务开通确认单 (8)

合同正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各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号: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号: 账号: 2.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如下: 2.1 本合同:是指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正文、所有附件、所有补充文件,以及双方在合同

履行中所签署、确认的其他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技术文档等。 2.2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2.3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是指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向甲方提供关于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 包含业务咨询、常见业务解答、增值税发票服务。 2.4最终用户:是指使用甲方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人、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及其他依法 成立的单位,且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包含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 3. 合同标的 3.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 4. 双方权利、义务及双方关系 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乙方服务开通前,甲方需满足开通本技术服务必要条件(含硬件、软件或平台可用)。 4.1.2甲方须保守本项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数据、项目资料、 技术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1.3除经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4.1.4甲方在未取得最终用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私自留存增值税发票相关数据,不将增 值税发票相关数据用于非最终用户书面授权许可之外的其他用途。 4.1.5甲方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4.1.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按合同的要求,按期提供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 4.2.2乙方确保在合理情况下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的持继性、可用性。 4.2.3乙方不支持甲方在未取得最终用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留存增值税发票相关数 据,不支持甲方将增值税发票相关数据用于非最终用户授权许可之外的其他用途。 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根据需要有权使用相应技术手段进行监控检查,一经发现, 乙方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技术服务,并保留对甲方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2.4乙方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4.3 双方关系 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甲乙双方无论出于任何目的以及在任何范围,均不是

补充协议适用于税率调整核减价款

补充协议适用于税率调整 核减价款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附件1: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如下双方在共同签订: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填写项目地址)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称为“本合同”): 1、原合同暂定总价款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整,增值税税额为(税 率 %):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税率为 %,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除已付款外的剩余合同价款金额中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整,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调整后剩余甲方未支付合同价款(含

税)调整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即本合同价款核减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本补充协议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价款。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已标价合同清单详见附表(如有)。 3、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执行,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内容依照原合同执行。 4、本协议甲乙双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前言: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积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税收再次成为2020年两会的热点话题。有代表针对增值税税制改革问题提出建议:应该简化税制,合并为一档税率8%,这就意味着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可能由13%降低为8%。增值税税率下降必将影响合同价款的履行。 实务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合同的含税总价并且约定增值税税率,此时若增值税税率下降,可能会产生签订时约定的税率与履行时实际应适用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同税率产生的税点差额由谁享受?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税率的情况,处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一、实务观点介绍 实务中存在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认为,在发生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情况下,如已经签订合同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前,仍应适用原税率开票。但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降低后,会存在税率差额问题,也即合同约定时的税率与应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点差额由谁享受的问题。此时应当区分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适用税率进行不同处理。 具体而言,在合同签署后,发生前述增值税税率降低的情形,合同中约定税率时,因合同价款能明确区分增值税费和不含税价,增值税最终是缴交给国家,现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是由买方享受税收优惠,故卖方若已经收取价款应向买方退回降低部分的增值税款,因此降税利益的享受对象为买方(以下简称情形一);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税率,而只约定了含税总价

的情况下,此时无法区分增值税费和不含税价,买方无法跟卖方要回降低的增值税点的费用,因此降税利益的享受对象为卖方(以下简称情形二)。(参见卓文彬律师团队:《【建纬研究】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价款(含税)差额的归属?》,资料来源: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以下简称卓文) 假设本次适用于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至8%,其对应的税率变动情况举例如下:在税率变动前,买卖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含税总价款为113万元,假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于税率降低后,则应适用调整后税率。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了适用的税率为13%(此时,不含税价格为100万,税额为13万),按情形一解释,则卖方应按原不含税价100万为计税基础开具8%税率的发票,剩余5%的税点退还给买方。 但如合同中未明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按情形二解释,买方无法要回降低的税点,卖方维持含税总价不变并按新税率给买方开票,开票的税额为8.37万(113/(1+8%)*8%),不含税价款为104.63万(113/(1+8%)。此时,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计税基础)由100万提高到了104.63万。 二、质疑 前述实务观点认为造成两种不同后果的根源在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税率。 但问题在于,合同所适用的税率是法定的,当事人无法“约定”不同于法定税率的其它税率,而只是通过约定的方式确认适用的法定的税率。

买卖合同中的增值税发票问题

买卖合同中的增值税发票问题 问题一: 在买受人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单独作为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的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记载有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还标明了单价和金额,一旦由买受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本身就是对双方买卖关系的一种自认。因此,出卖人如果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该证据就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在买受人不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问题二: 在买受人抗辩未收到货物而无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依据? 买受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虽然与收到对方货物之间有相当的联系,但还不具有绝对的、必然的对应关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严格的财务纪律,买受人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财务帐册上应有相应的记录和财务凭证。因此,出卖人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买受人在其有能力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申报抵扣的合理理由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法院应当要求出卖人,对仅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其合理性。同时,要尽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问题三: 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

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买卖合同成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补充合同协议(适用于税率调整核减价款).doc

附件1: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如下双方在共同签订: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的关于(填写项目地址)?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称为“本合同”): 1、原合同暂定总价款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增值税税额为(税率%):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税率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除已付款外的剩余合同价款金额中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调整后剩余甲方未支付合同价款(含税)调整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即本合同价款核减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本补充协议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备注:本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价款。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已标价合同清单详见附表(如有)。 3、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执行, 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内容依照原合同执行。 4、本协议甲乙双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办公室使用合作合同 甲方:东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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