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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请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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