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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一、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

1. 规划设计

具有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双重属性,既有整体控制,又有局部要求;既能继承、深化、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又可对城市分区及地块建设提出直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准则。

2.规划管理

将总体规划宏观的管理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地块建设管理指标,使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及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相衔接。

二、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规能将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实现规划目标,并且通过对开发建设的控制,使土地开发的综合效益最大化。有利于规划管理条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规划和管理以及开发建设三者的有机衔接。

三、体现城市设计构想

对城市设计主要以引导为主,按照美学和空间艺术处理的原则,从建筑单体环境和|考试大|建筑群体环境两个层面对建筑设计和建筑建造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甚至提供具体的形体空间设计示意,为开发控制提供管理准则和设计框架。控制指标主要有建筑色彩、建筑形式、建筑体量、建筑群体空间组合形式、建筑轮廓线控制等。

四、城市政策的载体

1.控规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包含城市产业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城市人口空间分布、城市环境保护、鼓励开发建设等各方面广泛的城市政策的内容

2.通过传达城市政策方面的信息,在引导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具有综合能力。市场运作过程中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规划所提供的政策,辅以城市未来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来消除在决策时所面对的不确定性,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及效应

[导读]在许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相关技术指标经过一定程序“论证”便可以进行后期调整

李文锋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河南平顶山467001)

【摘要】自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控制性详细规划被提高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地位,受到了空前重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约有80%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涉及到修改与调整,这说明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只有通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的不断探索,才能使规划编制成果更加科学,更加进步,真正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控制与引导作用。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作用及效应

【Abstract】Sinc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has been controlled to a very important legal status and has been an unprecedented attention to controlling the prepara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However, in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bout 80% or more of the 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 are related to changes and adjustments, which shows the current controlling the prepara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for the scientific to be further enhanced, and only by controlling the prepara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techniques continue to exploration, in order to make the planning the preparation of the results more scientific, more progressive, Really play a 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 i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control and guiding role.

【Key words】Controlled detailed planning; Preparation method; Function and effect 1.前言

城市规划工作从普遍意义上讲包括三个层次:区域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详细规划的第一个层面。在数平方公里以上这样大的范围内,准确地完成全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等必不可少的内容,无疑这一层次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只是一个相对宏观层面上的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是在上位规划基础上工作的延续。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现状

从《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理解,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被提高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地位。

从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各级城市执行至今,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另一方面,不可回避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表面上似乎代表了建设(业主)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之间先天的对立。对此,无论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者,还是规划管理者都拿不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合理性与严谨性,这也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尚欠缺深入细致的工作和科学严谨的方法。

事实上,在许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相关技术指标经过一定程序“论证”便可以进行后期调整。这种情况的逐步增多,使得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渐失去了它所应有的严肃性,由此社会上也产生了这样的误区,就是误认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是处于无序和随意的状态。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控制内容和指标竟然是:可以通过缴纳费用、或者是依靠特殊背景便可以按照建设(业主)单位的意向进行调整。这就使得规划管理人员也在无奈中对自己进行自嘲自解,对规划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茫然无措,对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职责产生了疑惑。

诚然,房地产开发商遵循的是利润最大化准则,投资商在获取土地后总是想方设法争取最大的建筑容量,目的就是要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这一行为,甚至可以影响投资决策。于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尽可能的突破,就成了他们房地产项目前期的重要工作之一。无可否认,这是导致控制性

详细规划面临调整的最直接原因之一。对此,笔者认为无可厚非,因为任何法规和制度都可以为人所用。只是, 能否把我们的规划做到“无孔可入”,是城市规划从业者应该担当的职责与义务。

说到这里,是否应该换一个角度来探讨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存在的弱点和改善的途径。规划技术指标的全面突破和众多的调整也说明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本是对建设用地开发的内容、强度和环境等提出控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动机始终和规划控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那么控制本身其实并没有错,尤其对于一般没有背景的建设项目,规划的行政控制手段还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或多或少都有些办法从不同方面给规划控制施加压力,致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得到真正的执行。其实,规划调整并不可怕,作为动态的规划,调整原本是正常的或必然的,但基础是,规划调整应当建立在规划的科学性基础上。之所以出现达不到控制的力度和效应,说明作为指导城市用地开发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身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经过一定时间,原先确定的一些控制内容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这是由于,许多地方的发展具有不可预见性,规划编制时,基于时限性的影响,对于规划用地的安排难免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也就为日后的执行留下了隐患,再加上规划自身缺少弹性和可操作性,以致造成实施过程中,对于规划调整的要求逐渐增多。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其目的是进一步落实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及各项专业规划,从而通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细化与量化,对城市建设提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一目标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我们的规划不可能解决所有用地的问题,从规划面积与范围上讲,数平方公里、甚至数十平方公里大的规划范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处的规划编制阶段的性质并不相附,因为城市的发展本身就是动态的,那么作为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在规定性和引导性两个方面,就应当按照动态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其刚性内容,为规划的实施留下合理的动态空间。

3.对产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分析

较早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多面临建设量急剧增加的局面,而城市总体规划毕竟是粗线条的,它无法直接指导建设,许多用地都因项目本身的实施被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往控制性详细规划总是试图通过一个一劳永逸的规范的文本和图则,来规范诺大范围内城市地区的每一个地块的开发建设,力求成为一个大而全的规划,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控制手段相同的指标体系,这本身是难以做得到的。这是因为有相当的一部分城市用地的开发建设条件会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事易时移,城市的发展本身就是动态的,作为详细规划的一个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更多地针对具体建设项目,它的时效性相对较短,规划范围较小,用地规模大致是几公顷到几十公顷,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地区都是有开发建设的具体目标,甚至已有了建设资金,这样做就容易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承总体规划,下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落到实处。而通常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是在功能相对完整和地域比较独立的区域,往往用地总面积就达数平方公里以上,有上百甚至上千个小地块组成,如此大的范围和工作量,多是采取一刀切的技术手段,该粗放的地方控制过死,该细管内容的又缺乏深入的工作。尤其是一些城市边缘地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尚未纳入建设用地,无从知道未来建设的具体情况,却在统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下,完成了规划图纸和控规图则。这样的成果,相对于有具体建设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言,显然是太粗糙了,实施起来,修改或调整在所难免。

另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前期研究普遍达不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导致控规编制的依据不足,对现状情况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很多地区的规划方案只能是对已有的各类规划的汇总,甚至有的因基础资料搜集不全,连已有的规划都没有参考,就提出与实际情况矛盾的方案,而一些相对原有规划已作了调整,甚至已经成为现状的内容也没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得到反映。另一方面,城市专项规划严重滞后,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带来大量的不确定性和繁重的前期研究工作。许多地方仅仅依靠城市总体规划便开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缺乏专项深入的规划和设计研究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的较为简单地进行规划汇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从整体上看其深度实际上是等同于上位规划加上一套指标体系,这样难免造成规划编制工作的疏漏,致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重新调整规划方案。以这样的规划深度,去完成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控制,其难度可想而知。

总的来讲,产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现象的原因很多,包括技术指标的确定、编制方法、资料调查,也有突击式编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身的控制体系等等,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法定地位的要求,是规划从业者所共同面临的一个课题。

4.如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

规划是对城市未来较长时间发展的控制与预测。从另一方面讲城市发展又有较多的不可预见因素,是动态的,所以,规划也应是动态的,应具有一定弹性。但一个合理的规划不应在其执行初期就面临频繁的调整。当然,不是说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完全不能调整,哪些可以调整和论证、哪些必须坚持,这应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就确定的,是有一定的原则的,或者说是可以预知的东西。

对不同规模不同特点的城市,以及同一城市内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采取不同的深度、做法和要求,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控制。现在许多城市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的理念,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也应该是在采取不同深度和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往往在城市的数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采取统一的编制方法,造成该细的无法细,该粗的有控制得过死,导致可实施性差,控制力度达不到要求,实施过程中,面对实际情况不得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理念上讲,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从规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从规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下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也就是说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应当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应当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它以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建设的微观控制,并具体指导建设开发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出让等行为和活动。第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二维到三维——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从规划到设计——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从消极到积极——控制与引导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将宏观城市设计、中观城市设计到微观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具体的设计要求、设计导则以及设计标准与准则的方式体现在规划成果之中,借助其在地方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使城市设计要求在实施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在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城市设计审议制度的情况下,在城市设计的发展与实施控制要求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责无旁贷。

第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城市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从个体到群体——利益协调的平台;从分歧到统一——公共政策的具体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涉及到城市建设中各个方面、各个阶层的利益,它是城市政府意图、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协调的平台,体现着在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证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公共政策内容的具体化。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上述四点理念,又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规划的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依法规划是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二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上应有一个通则式控制,即对于规划城市中近似区位、类似性质的的片区、街区、地块应提出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作为基础,再根据开发建设个体的个体差别,做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引导,体现公平、公正性。应该把公共利益保障作为首要任务,是制订控制指标与控制导则的基本依据。三是公开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许可依据的范畴,应遵循行政许可依据必须公开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与审批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公众参与的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相应的规划应对或解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成果,应尽量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以适应不同层次的公众参与需要。四是整体性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遵循局部服从整体、内部服从外部的原则。整体的控制往往是自上而下的控制要求,多为具体街坊地块控制的依据。而外部条件一般是体现个体局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多包含公共利益的内容。五是可操作性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工作应在充分的调研与分析论证基础上进行,控制成果应有充分的依据和可行性,强化与规划管理的衔接,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结语

总之,在《城乡规划法》的指导下,只有深入探索和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不断提

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才能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真正成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指导和依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应。

2讨论热点

2.1控规在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控规初期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总体规划与传统的详细规划之间跨度大、不好衔接的问题,因此当初的讨论焦点就集中在了控规的衔接作用上.有专家提出总规应为控规提供该地区在总规中的性质、地位等总体要求,及居住人口的大致规模和周围道路、工程管线的规划…来帮助控规起到衔接作用;而有的专家从理论上论证了控规必须具有衔接作用,认为总规是一种粗线条的规划,而传统的详细规划着重于总平面布局和空间形体的组织,需要控规在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城市设计等方面进行控制2;还有专家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建筑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之间的联系和约束,联系实际详细论证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起到的衔接作用.上述观点都强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大重要作用,即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意图,把土地使用性质、各项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具体落实到每一块开发建设的地块上.又把各项重要的规划设计要素抽象成明确的指标和设计要求,以作为下一步修建设计、建筑设计和建筑管理的依据l3一.

2.2地块划分及地块大小的确定主要意见有三种,第…种意见从控制指标的准确度考虑,认为地块的划分应遵循地块的使用性质单一原则;第二种意见从用地兼容性的角度考虑,认为地块划分应硝大一些;第三种意见从因地制宜的角度出发,认为地块大小划分应当该大则大,该小则小,不强求一律.地块过小只适应于零星开发,遇到超出地块规模的成片开发时应把几个小地块当作一个整体来统一规划,指标可取其加权平均值,而不受每个地块各原规划指标的限制_3J.经过各地控规工作的验证,第三种意见很好的体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更为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真正起到了指导控制作用.

2.3控制指标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以下五种方法:①反馈法:试做形体布局的详细规划,然后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进行研究、调整、再将各项设计要素抽象和反算成明确的控制指标_3].优点:直观、形象,使委托方便于理解与接受抽象的控制指标,很好的控制了城市的总体形象;缺点:工作量大,规划过程繁琐,规划成本高.②比较法:对各城市不同性质用地的现状和规划指标进行调查分析,为规划提供参考数据3.优点:直观,方便且较为实用;缺点:只能提供大概情况的参考,对各种特殊情况不能有效地反映.③标准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的人口容量,结合国家或地区有关人均规划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制定出总建筑面积标准,再推算出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等指标l4j.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以居住生活区为主的规划地段,而对其他区域则不大适用,且该方法对城市建筑的整体形象缺乏考虑,不利于城市总体形象地塑造.④容量法:根据居住条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预测改造后的饱和容量,计算可能承担的人15I,进而确定各项指标_4j.优点:准确、严密,为可行性分析提供了方便;缺点:计算量大,且只适用于旧城改造与居住区规划,对城市总体形象也未能充分考虑.⑤经济法:通过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效益分析,计算出规划容积率的临界值,以此确定一系列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指标l;也有通过对用地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及开发建设条件进行预测和分析,作出地价分析图,并结合开发费用的估算和房地产市场预测及分析,找出拆建比临界值,以此确定出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3.该类型方法是单纯从经济角

度考虑分析,较为片面.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且各个方法均有长短,故较为科学的做法是恰当选取上述三种以上算法,将所得结果综合考虑,比较验算后制定出适宜于规划区的控制指标数值,该数值应该是个范围值.

2.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综合指标体系目前,控规的综合指标体系有三种分类法,按指标性质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按构成要素分为土地使用控制指标和建筑空间环境控制指标;按城市建设活动分为土地使用控制指标、设施配套控制指标、建筑建造控制指标、行为活动控制指标四大类_5j.出于方便规划管理角度考虑,一般常用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分类法.规定性指标是指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的控制管理要求,一般可以用量化的数字表示;指导性指标难以用量化的数字作出规定,或可有灵活性有待设计人员作一定创造而用建议方式提出的要求.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年限考虑,综合指标的制定宜一步到位.图1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所包含的主要具体控制内容.由于各地实际需要控制的方面不尽相同,故有些地区还要加上土地兼容性控制、人口密度、敞地率、沿路建筑高度、绿地类型、骑楼设计等规定或指导指标.指标的选取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下,因地制宜选择恰当的规定和指导指标,给土地开发和具体建筑设计适当的自由,为规划师留有充分发挥的空间,达到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最佳控制效果.

3完善与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大主要作用就是解决规划和管理脱的问题.围绕着更好地衔接规划与管理,下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进一步的完善与深化.

3.1增加工程管网的空间综合规划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市政设施管线规划只需标出各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不需要做工程管网的空间综合规划.而实际上各类市政设施管线是以网状或支状的空间线型存在的,分别敷设在道路两边.因此,在重要的道路交叉El就出现各种管线相互交错的问题.这就需要规划师作出整个工程管网的空间综合规划,从控规全局考虑,合理安排各市政设施管线的空间位置及相互间的空间关系,避免出现“堵车”现象.控规中的市政设施管线的敷设,是从全局结合地形、坡度、地面设施、各种管线间平面距离综合考虑安排的.因此增加工程管网综合规划并未增加很多工作量,但是却大大加强了控规的法律地位,完善了控规内容,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使控规的控制作用覆盖了整个城市的地上地下空间,使控规真正起到了对整个城市运行的控制与管理.图1控规综合指标体系

3.2加入规划期限。作好近期规划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控规的规划期限.但实际上,控规同样有一定的超前性与不可预见性,尤其是一些大的控规常常需要进行修编.如在大型的工业新区开发中,往往是先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再引进项目.而当一个新的大型项目引入后,地块需要重新调整,与之配套的其它设施也需要或多或少地进行调整;再比如在旧城改造中,建筑物的拆留问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划中规定保留的建筑物,经常因为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变数而需要拆除.因此如果控规不加入规划期限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将得不到保证.当增加了规划期限后必将出现近远期规划问题.目前一般的远期规划都是目标达成型,而相应的近期规划仅仅是空间平面上的启动范围的远期规划,是一种假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是一种简单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没有时间

上的联系与递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期规划,没有起到启动发展的作用.近期规划是在对现状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认识能力对城市近期的发展作出一个较易实现的可行性规划,是规划远期目标实现的启动步骤,是规划区域从现状走向远期的过渡阶段,不仅在空间上体现为过渡部分,在时间上也是现在和未来的联系纽带.从近期规划到远期规划是一种动态过程,在图示上呈现渐变,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则需要及时地收集城市发展建设的最新信息,及时作出反馈,作出相应的必要修改.因此只有认真作好近期规划才能使城市依照规划纳入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3.3控规要做到全覆盖控规的覆盖率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定论.有些专家认为控规没有全面编制的必要,只要对重点建设、问题多样复杂的地区进行编制就可,认为有些地方总体规划就已经基本满足了城市建设要求,如有某些部分不能满足,可编制某一单项规划来解决.还有些专家从经济、时间的角度分析认为控规不应该全覆盖,而是要因地制宜的部分覆盖.但是根据城市开发与管理的需要及从控规本身的作用、法规地位等来考虑,控规需要做到全覆盖.1)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仅国家法规要求控规做到全覆盖,而且控规本身作为法规文件也应当覆盖到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全区域.2)控规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解决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问题.总体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应该具有较大的弹性、灵活性,不应过于具体,过于细化.因此不做控规的话,该地区的城市建设将无章可循.所以控规一定要从城市的全部范围上考虑,没有条件进行全覆盖控规编制的地区,在编制局部控规时也要做到从全局考虑,要将全市域的控规设计作为一个必要的设计过程,作为一个设计考虑的重要因素.否则的话,整个城市会出现局部有序,整体混乱的局面,城市秩序将杂乱无章.

3.4对提高控规法律地位的建议众多专家学者无一例外的强调要增强控规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我国仅在1991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2年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199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分别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内容和要求.而影响控规编制的其他重要因素并未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强控规的法律地位.1)明确规划设计主体与规划管理主体间的权、责、利,要从规划任务下达的那一刻起就按照法律程序签署合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将控规工作从一开始就纳人到规范的法律程序中.2)严格规范控规成果的内容与格式.目前我国有两套颜色标注法,同一种颜色可以代表两种含义,各规划设计院更是有各自的文本图纸表示法,同一地区不同规划设计院设计的一期二期规划,不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往往大相径庭,给施工与规划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没有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而且既然确立了控规的法律地位,那么控规成果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文本与图纸就应当被当作法律条文来严格参照执行.因此就必须规范文本的内容、格式和图纸的内容、形式.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基础上对各自的控规提出从内容到形式上的规范性规定,使不同规划设计单位对本地区的规划达到统一规范,同时又不失各自的规划特点.3)明确处罚规定.当控规作为法律确定后,对于任何违背控规的做法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罚规定.控规法律化

后,其修改将成为严格的法律程序,由此带来的不便将会对我国目前的高速城市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控规的法律地位应该提高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经过近20年的规划实践,控规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理论体系也以建立成型.但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深化的地方,比如控规编制主体的编制问题、控规的公众监督机制、控规的修改程序等都需要广大的规划工作者来逐一解决,以最终完善我国的控规理论体系.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中一些背离现象的分析--《山西建筑》2007年33期

以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实际案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某些大面积地块开

发实际操作过程的背离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达到更好控制土地开发的目的。

【作者单位】:青岛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青岛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即墨市建委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居住区

【分类号】:TU984.111

【DOI】:CNKI:SUN:JZSX.0.2007-33-015

With Qingdao Hi-tech industrial park planning as a case,the paper analyze the reason of devia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rom large plot develop procedure,then give some advice to solve this problem,to perfect the city planning of our country and get the purpose of controlling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Keyword】: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urban planning,residential district

引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适应改革开放中经济及社会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城市规划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的结果,其伴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理论及实践的变革而出现,它代表了一种新的规划理念,表明中国城市规划管理从终极形态走向法制的过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功能详述如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意图,达到有效的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具体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的要求,为土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自1991年10月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被确定至今,经过多年的全面推广与实践,证明从城市管理和规划设计的角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设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在此背景下,控规的控制力度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随意改变控规的事时有发生,使其越来越得不到有效和完整的实施。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控规的适应性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下面以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1 地块大小规模的划分与某些大型企业用地需求的背离

1.1 实际案例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模划分的依据如下:通过对高新区内现有高新企业的用地规模和高新区土地批租规模的统计分析,高新企业占地平均规模为2.1 h㎡,同时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考试指定用书——《城市规划原理》指出,新区的地块划分控制在0.5 h㎡~3 h㎡左右。在规划中,根据以上分析及依据,高新区工业用地地块划分的规模控制在1 h㎡~3 h㎡左右,以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但是,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某些大型的企业占地规模很大,达到10 h㎡~30 hm2,远远超过一般企业的占地规模,如青岛高新区海尔集团,其扩展用地占地面积为30 h㎡,其占地内包含规划的支路、次干道,甚至干道,在进行整体综合开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由于其需要封闭管理及其他特殊的要求,原规划路网不适合其发展要求,不得不将原规划路网取消而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重新规划设计,因此出现了控规完全失去作用的情况。

1.2 案例分析及对策

横观各国的土地开发控制运作方式可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两种基本类型。在通则式开发控制中,区划是应用最广泛的法定规划,而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很类似于区划。区划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区划实践方面,美国是最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其在传统区划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以增强区划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容积率奖励制度,规划单元开发等。规划单元开发是针对成片的开发方式而言的,即在符合总体开发强度和用途构成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基地整合为一个开发单元,如果整体开发单元的规划方案获得批准,则可以取代原有区划而作为约束开发的法定条件。规划单元开发使成片开发在道路格局、开放空间和建筑组群之间形成有机整合,有助于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我国控规可借鉴美国区划的规划单元开发制度,上述问题则可易解决。在大面积土地的成片开发中,若这些地块用地性质相同,则这些地块可合并重新统一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部道路可以根据需要取消、调整或重新规划,但应保证新规划的容积率不大于原控规的平均容积率,新规划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不大于原控规控制的最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且保证铺设有主要市政管线的主干道应保持原走向不变。

2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实际操作过程的背离

2.1 实际案例

青岛高新区西南现状为西韩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郊区城市化,西韩村地带改造为西韩居住区,按照控规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详细规划出道路体系、绿地、住宅、小区服务设施(包括小学、社区中心等)的范围并界定。但随后西韩居住区邀请清华大学、天津大学、中国建筑院等知名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规划设计招标,出现控规失去意义的尴尬局面。

2.2 案例分析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土地使用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其中定性按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划分城市用地类型,同时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考试指定用书——《城市规划原理》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应分至小类”,即在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明确划分出住宅用地(R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道路用地(R23)、绿地(R24)并定位、定界,但居住区规划开发的实际过程并非如此。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的环境、条件有了更高的追求,不只要求有一定的居住面积。更期望有优美的居住环境、方便舒适的服务设施、和睦融洽的社区关系、安全周到的物业管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些因素对规划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望更高水平的规划设计成果,所以许多的居住区都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招标。较大规模的居住区往往由政府邀请知名设计实体进行规划设计招标,以期得到最佳方案,为居民提供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如青岛市高新区西韩村居住区。较小规模的居住小区往往由房地产开发商组织进行规划设计招标,力图得到最优方案以增强房地产市场竞争力。这样,每个参加竞标的规划设计者有不同的规划构思,若按照控规的构思,则完全束缚了设计者的手脚,毫无创意可言,规划设计招标也失去了意义。所以出现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干脆抛去控规于不顾,控规失去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的情况。

2.3 对策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的分析,建议居住区控规应简化且增加弹性。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建议居住区控规地块划分至中类,其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小学、中学、社区服务中心)作为居住区内的配套设施,在综合分析居住区内及周边现状的基础上,确定其数量、占地面积、建筑高度等指标,但不必给其明确的定位,即对其“定量而不定位”;同样确定集中绿地、市政设施(垃圾转运站、变电站等)的数量和最小占地面积,对其“定量而不定位”;控制最小绿化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指标。在以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严格执行这些控制指标,这样,既达到了控规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绿地、市政设施、绿化率、交通等指标的控制要求,又给以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了自由创意的空间。

3 结语

我国城市规划目前还有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文中目的在于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望我国的城市规划能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善而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达到更好地控制土地开发的目的。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半径

转载自城市规划博客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12479283.html,/archives/202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日照总体规划)

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日照总体规划)

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 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3、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城市消防站的服务面积:

1、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半径是1.4~1.8km。

城市热源的供热服务半径:

1、输送蒸气的距离为一般为0.5~1.5km,不超过3.5~4.0km;送热水的距离为4~5km,特殊情况可到10~12km。热电厂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邮政服务网点的服务半径:

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0~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1~0.6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5~2.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61~0.7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0~1.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71~0.8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5~1.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8~1.0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1~0.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1.01~2.0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05~0.1万人/km2,服务半径为2.01~3.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新形势下大城市自行车规划方法探讨

(2010-09-30 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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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规划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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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马鞍山市

自行车

交通系统

机动车交通

杂谈

新形势下大城市自行车规划方法探讨

——以马鞍山市为例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杨健荣过秀成高奖

【摘要】自行车交通规划是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文在探究现状自行

车交通问题的本质和分析自行车发展环境的基础之上,归纳并总结了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的框架体系;提出了自行车路网规划中的分块化和分类化规划的思路;探讨了交通系统规划中的路网指标和自行车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并以马鞍山市为例进行应用研究。

【关键词】自行车交通,规划方法,分块化,分类化,马鞍山

Research on System Planning and Design for Bicycle

——A Case Study of Maanshan City

【Abstract】Bicycle traffic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comprehensive traffic planning.

On the base of deeply probing into the essence of bicycle traffic situation and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circumstance in the futurity, the article concluded and summarizes the frame of systemplanning for bicycle, studied the method of blocking and classifying for planning, and researched onguide line of bicycle road network and bicycle road. In the end, taking Maanshan City as an example,the article discussed how to construct a complete system for bicycle road network.

【Key words】bicycle traffic,programming method,blocking,classifying,Maanshan

1引言

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大城市机动车交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形成的

自行车交通系统和汽车交通系统共存的模式仍未得到彻底地改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认清自行车交通在我国城市交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一个合理的自行车道路网络,以达到减少自行车交通与机动车交通的相互影响,充分协调两者之间的时空资源,营造人性化的自行车出行空间和协调有序的出行环境显得具有现实意义。

2自行车交通问题剖析

造成我国目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时空资源分配不合理、高峰期交通拥堵等现象的原因很多,

归根结底主要是目前对自行车交通存在着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两方面的双重误区。交通的目的是实现人和物的移动,而不是车辆的移动。应当根据各种交通方式运送人和物的效率来分配道路空间的优先权。确切地说,就是为公共交通、自行车和行人提供优先;在制定交通管理战略时应把道路空间优先分配给公共交通和自行车[1]。重庆等山城除外,自行车交通在我国平原地区的大城市居民出行结构中一般占30%左右,部分城市甚至达到60%,如此比例的出行本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而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对自行车交通的漠视,对其在我国城市交通中的定位认识不清,导致在政策层面上,自行车被归为不符合“现代化”交通系统要求,部分地方政府采取消极地、不鼓励自行车使用的政策;在规划设计层面上,表现在相关规划中对自行车交通研究过少,使得许多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完全成了机动车交通规划;在管理层面上,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自行车交通者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部分城市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仅仅只考虑了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建设,而对占绝大部分出行方式的自行车交通和行人交通关注较少;为保障机动车的通畅,部分城市甚至鼓励机动车高峰时段“机动车强占自行车道,而自行车强占进人行道”的现象……

表1 我国部分大城市自行车交通出行比例

马鞍山石家庄徐州扬州南宁天津秦皇岛

年份2003 2000 2003 2003 2003 2000 2003

出行比例(%)30.9 54.7 54.7 60.6 26.0 52.8 49.7

从方法论上来看,传统的自行车路网规划仅仅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划的延伸,往往将自

行车道路和机动车道路的功能定位混为一谈,规划过程中没有真正结合自行车自身的交通需求、交通特性等方面去研究如何构筑一个良好的自行车交通体系。从而导致了在部分城市出现的自行车道路功能和机动车道路功能完全重叠、机动车主干路开口过多、高峰期交叉口机非混行严重而平峰期自行车道路空间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等等现象的出现。因此,有必要从系统上重新审视传统的自行车交通规划方法,重点研究自行车道路的功能定位、自行车交通的系统体系(分级、分类体系)等。

3自行车交通发展环境分析及功能定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形态和城市结构将发生急剧

变化,城市的社会经济和交通环境将随之改变,自行车交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挑战之一:城市规模扩大的挑战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和用地布局的不断调整,城市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居民出行距离逐渐

拉大,自行车不适于长距离出行的弱点将进一步暴露出来,从而导致自行车出行方式向其它交通方式的转移。

挑战之二:机动化的挑战

根据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寻求更高层次

的需求。在城市交通结构中可以表现为近年来以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为代表的慢速交通的逐步衰减,而以私家车为代表的机动车交通则飞速发展。未来,一方面,在国家鼓励汽车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人们购买力的不断增强,私家车进入家庭将呈现不可阻挡的势头;另一方面,随着公交优先实施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在居民出行中的比重将得到进一步地提高。

挑战之三:出行目的多样化的挑战

城市居民收入的增加,小汽车逐步走入家庭,出行要求的提高,必然使出行结构发生变化。

可以预计,城市居民基本的生存出行将进一步下降,而弹性出行将会持续上升,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生活质量。这一发展趋势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延续。挑战之四: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特别是人口生育

149水平的迅速下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2001 的人口普查显示,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6.96%,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半体力出行的自行车交通提出了严峻地挑战。虽然自

行车交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城市机动化、出行目的多样化、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化和人口老龄化等四个主要方面因素的挑战,但城市中心区紧凑式的布局格局和高强度的土地利用、原有居住结构的延续、大部分居民的经济条件限制和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自行车自身的优势和公共交通“线服务”的弱点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在未来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自行车仍有其存在和使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中自行车交通出行比例将继续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在自行车出行环境的改善、自行车换乘体系的建立等多方面有利于自行车发展的积极因素

的带动下,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总量将有所回升。总体来看,未来自行车交通出行比例的总体趋势是先下降后回升,不过与现状相比将有不同幅度的下降。但是,自行车仍将作为居民未来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在城市的交通舞台上仍将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只不过出行目的可能将由现状的通勤为主转变为通勤交通和生活目的并重抑或以生活目的为主。

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框架体系规划原则

(1)远近结合原则。

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应该考虑今后城市规模、性质、结构形态、布局等的变化,在路网形态、道路等级、类型、技术指标等方面为远期城市交通的发展留有余地。

(2)满足需求原则。

自行车路网规划应该能满足自行车交通的需求,特别是职工上下班的出行需求。要做到功能明确,系统清晰,各种等级、类型的自行车道应该合理分工、相互协调,使自行车出行者能方便、迅速、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3)方式协调原则。

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应有全局的观点,协调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其中重点是配合公交和重要交通枢纽规划,尽可能建立自行车与公交、轻轨等交通方式的换乘体系。

(4)交通分流原则。

规划时应尽可能做到机非分离、人车分流的原则,使得自行车交通系统成为一个开放的独立网络。

(5)环境依存原则。

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应以利用现有道路为主,在条件允许时,特别是独立的自行车专用道的设置,应尽可能使路网的结构、形态与地形、地势、城市景观的平面布局和空间构图相协调。

(6)出行一致原则。

规划的自行车路网布局应与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流向相一致,并应与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相协调,力求自行车流在整个规划网络内均衡分布,以利于自行车路网功能的正常发挥。

4.2 自行车路网规划方法

自行车路网规划应分析自行车车辆拥有和使用、自行车出行特征、时空分布特征等自行车

交通现状;分析自行车交通的发展环境,提出自行车交通的发展趋势,把握其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定位;分析规划年自行车交通出行总量和出行分布特征;运用分块化、分类化的规划方法进行自行车道路网规划。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该贯彻分块化、分类化的原则,本节主要就分块化、分类化的方法进行探讨。

4.2.1分块化

分块化是指从自行车交通系统内部进行自我改善,充分发挥自行车交通近距离出行的优势,

将城市划分为若干个自行车交通区块,强化区块内出行的功能,限制跨区块的自行车交通出行,从规划的角度调控,使自行车交通成为城市近距离出行的主导方式,充分发挥自行车近距离交通优势,使其成为公共交通的合理补充。

按照自行车交通平均行程速度11km/h(注:行程车速为考虑到交叉口、行人过街通道等因

素折减之后的平均车速,根据《城市自行车交通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平均行程车速值与城市规模具有相关性,不同规模的城市其值不同,本文取一般设计中的通常值),平均合理出行时耗30 分钟计算,自行车交通的合理出行范围为6 公里以内,取主导出行范围为0—3 公里。自行车交通区块的划分应当遵循自行车的出行特性和居民的出行规律,依据城市的主要功能分区的分布、自行车交通OD 量分布、城市的地理、铁路、河流、山脉等分隔,将城市划分为若干自行车交通区块。为减轻工作量和合理利用居民出行调查所得的成果,在借鉴机动车交通规划中交通中区概念的基础之上,根据自行车交通区块划分的原则,将交通小区进行合并,重新组合生成自行车交通区块。

4.2.2分类化

分类化规划是指对自行车道路进行分类,摈弃传统功能定位中将自行车道路等级等同于机

动车道路的等级,根据自行车道路在规划范围内所处的位置、功能、自行车出行分布特征等将城市自行车道路功能进行重新梳理,并按照其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的不同,将自行车道路划分为三级网络体系,即自行车专用路系统、自行车主干路系统和自行车次干路系统,每个层次都依附于上一层次而衍生,相互结合形成层次清晰、等级分明、

结构完善的自行车路网系统。三个层次的自行车道路功能作用不同,其相应采用的道路类型也有所不同,其中:自行车专用路系统:即在特定路段、特定时间内禁止机动车进入,专供自行车通行。自行

车专用路按其服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服务于通道流量大,出行方向性强的跨区块出行;第二类主要在机动车干道两侧或一侧选择位置适中、连续性较好、拆迁量较小的街坊开辟平行的自行车专用路,或者充分利用现有胡同、支路、断头路改造为自行车专用路,将机动车干道上的自行车完全或部分分流出去,这样既可减少机动车和自行车的相互影响,又为自行车提供了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自行车主干路系统:联结区块间道路,主要承担跨功能区的全市性自行车交通以及居民区与全市性主要活动中心(如商业网点、工作区等)的自行车交通,是全市自行车路网的主骨架,该系统要求机非隔离程度高,干扰小,快速且通行能力较大。自行车次干路系统:主要服务于功能区内的自行车交通,是自行车路网系统中最基本的组151成部分,该系统具有直接面向于居民出行,密度大、连通性好、机非隔离程度低的特点。

5自行车交通系统相关技术指标

5.1 路网规划控制指标

合理的自行车路网系统应有适当的路网密度及道路间距。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参考国外其他城市目前的自行车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指标,结合我国城市规模、人口及自行车交通的地位作用等因素,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自行车路网密度和道路间距建议值见表1。

表2 不同类型、不同分隔方式的自行车路网密度和道路间距

5.2 自行车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

规划自行车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包括自行车道的宽度、设计车速和通行能力。

(1)自行车道路宽度

车道宽度可用公式①计算: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

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前言 一、导语 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 一、朝阳区基本概况 1.历史沿革 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形成现今区域规模。 2.城市区位 朝阳区为北京市近郊区,位于近郊东部和东北部。东与通县毗连,西与海淀、东城、崇文、丰台四区接壤,北隔北小河、温榆河与昌平、顺义两县交界,南邻大兴县。区政府机关驻地神路街。 3.行政区划 朝阳区辖21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潘家园、劲松、双井、呼家楼、八里庄、三里屯、麦子店、六里屯、朝外、建外、团结湖、左家庄、香河园、和平街、安贞、小关、亚运村、垡头、管庄、酒仙桥、机场。 辖24个乡──小红门、十八里店、南磨房、王四营、高碑店、平房、东风、将台、太阳宫、大屯、洼里、来广营、黄港、南皋、崔各庄、孙河乡、东坝、楼梓庄、金盏、豆各庄、长营、三间房、管庄、黑庄户。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1.1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 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概况 (1) 1.1 区位条件 (2) 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 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3) 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5) 2.1 规划编制依据 (5) 2.2 规划思想 (5) 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5) 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7) 3.1 环境容量分析 (7) 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8) 3.3 人口规模预测 (9)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1) 4.1 布局原则 (11) 4.2 规划结构 (11) 4.3 用地规模 (11)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交通规划策略 (12) 5.2 道路网格局 (12) 5.3 对外交通规划 (12) 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2) 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3) 5.6 停车场规划 (13)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5) 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15) 6.2 居住组团规划 (15) 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15) 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15) 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17) 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7) 7.2 商业用地布局 (17) 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17) 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17) 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17) 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18) 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19) 8.1 景观格局 (19) 8.2 绿地系统规划 (19) 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19) 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1) 9.1 土地利用要求 (21) 9.2 开发时序 (21) 9.3 开发控制指标 (21)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3) 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3) 10.2 建筑设计 (23) 10.3 环境景观控制 (24) 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24) 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26) 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26) 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26) 11.3 旅游项目策划 (26) 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8) 12.1 给水规划 (28) 12.2 排水规划 (28) 12.3 雨水规划 (28) 12.4 供电规划 (29) 12.5 通信规划 (30) 12.6 燃气规划 (30) 12.7 环卫设施规划 (30) 12.8 管线综合规划 (30) 12.9 消防规划 (31) I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现状资料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3、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4、人口分布现状。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配套设施类型、规模和分布。 7、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现状。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0、自然条件及分析。 11、所在地区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二)文本要求 1、总则: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必须重点阐明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与本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2、土地使用性质:注明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要加强土地使用兼容性管理,特别要注明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审批权限。 3、土地开发强度:重点控制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4、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以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形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重点控制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特别是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要注明其地面、地下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安全防护距离、走廊等以及其保护要求。 5、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对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交通组织、交叉口形式等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位置、用地规模控制原则与措施。重点控制好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与禁止开口路段。 6、城市设计: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对本地区的城市设计从空间布局、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境提出要求,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三)图纸 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为1/1000-1/2000,标明各类用地范围、用地地籍、用地性质、道路网络等。 3、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比例1/1000-1/2000,标明建筑物现状、保留虿鹎ㄒ约耙雅 唇ńㄖ 惹榭觥?br> 4、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图面必须含现状地形。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须标注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断面及宽度等,须包含现状地形。 6、控制指标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及电力、电信、燃气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

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 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 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 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01-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前言 增城市石滩镇是广东省的中心镇,是广州市确定的2003年首批重点建设的五个中心镇之一,重要的地理区位和巨大发展潜力使其成为广州市近期发展的热点地区之一。 石滩历来重视规划工作,并十分注意规划的实施和安排,2005年8月份,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的《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广州市规划局的终审,进入实施过程中。目前,许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还在推进,石滩新城区的建设成为建设新石滩的重点。 为了切实推进石滩新镇区的城市建设,尽快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土地的开发,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受石滩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石滩镇新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在规划过程中,增城市石滩镇各级政府和领导都十分重视,给予项目组极大的方便和支持,同时,也为项目的规划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第一章规划背景 石滩地处增城市南部快速发展区,北部紧邻增城市区,南部与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大市东莞一江之隔,是广州产业东移的主要阵地之一,直接接受广州,东莞的辐射。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石滩旧镇区位于广深铁路以北,增江河以西,增滩公路以东,由几个村庄聚合而成,镇区面积狭小,道路狭窄,功能混乱,村镇混杂,城市面貌落后,不能起到中心镇应有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石滩经济大发展的需要。 另外,改造旧镇区涉及面广,成本高,且旧镇区不能充分体现石潍中心镇区的新面貌,因此,在合适的地方建设新镇区,提升石潍的中心镇功能,以增强石滩的辐射和吸引作用十分必要。 石滩镇总体规划已就石滩新城区的选址做了安排。新镇区位于旧镇区以北,增滩路东南侧,增江河以西,交通便利,有旧镇区的依托,且地势低平,景色秀丽。 目前,围饶新城区的开发,许多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开展,如增江河堤,东西向主道和南北向主干道的建设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新城区的建设,建造21世纪具有石潍特色的新型城区,对新城区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且得既必要且迫切。 石滩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在此背景下展开。 第二章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6) 5.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三章现状条件分析 一、区位分析 规划区位于增滩公路东侧,增江以西,北部与郑田工业区隔广惠高速公路相邻,南面与石滩镇元洲村隔江相望,规划范围约4.08平方公里。 规划区现状人口约3000人,其中仙塘村1230人,顾屋村1882人。 新区周边环境优美,地块分布较为完整,是理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且新区与旧镇区紧密相连,是旧镇区的自然延伸,易于接受旧镇区的辐射,形成新区。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一、形势和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

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其次是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多种利益主体的载体和协调者。第三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法规的相对滞后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不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doc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成都分院2008.02 1 第一章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及规划范围 1、区位关系 **区位于**镇镇区东西两侧,是**镇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318国道穿境而过,西距天全12公里,东距雅安市区26公里。2、规划区用地范围 **区分为**片区和思经片区,**片区用地范围北至土地堂,西至**大桥,东至切山三级水坝,南至盐水岩,面积2.58平方公里。思经片区用地范围北至思经河,东到思经路,西邻思经乡,南到思经路,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 1、**区基本情况。区属于山地丘陵地带相间地带,**片区自然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形整体起伏变化不大,局部有陡坎,平均海拔在650~720m,其用地大部分为农田。规划区内现有**110kV变电站,沿凤阳大道两侧形成汽车修配及商业小店铺。**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已将**镇作为建材及食品加工区。同时工业区也是未来**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经片区现状用地属思经河冲击平地,主要为农田、村镇用地,现有思经乡政府、思经小学等单位,基础设施主要有思经水厂、35KV变电站等。

2、天全工矿企业基本情况: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有年产量70万吨的治权水泥厂、年产量为20万吨的二郎山水泥厂、琼雅工业硅等20多家工矿企业,年产值约2亿元。三、**区开发建设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 A、区位优势。**区地处雅安与**城的经济发展轴上,地理区位优越。 B、资源优势。**镇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同时区靠近天全河,取水方便,并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区内已建成**110kv变电站,电力得到保证。 C、依托旧镇,开发新区。**区配套的居住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由**镇统一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D、用地较平坦,有满足区用地规模,且已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2、不利因素 A、**区涉及部分拆迁企业和居民区,拆迁补偿投入资金较大。 B、**110kV变电站虽能对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利,但高压线走廊对用地布局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完整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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