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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制度改革

2019年第1期·总第641期

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随后第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走向如何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检察委员会制度本身如何改革,对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困境与运行问题

检察委员会制度伴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而建立,经过发展演变和改革完善,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2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将检察委员会的职责详细规定为8个方面,并明确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职责和义务、办事机构的职责等内容。2009年8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包括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专章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组成、议事程序、决定的效力等规定。然而,在制度本身和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检察委员会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检察委员会的功能失衡与职权不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实践中,检察委员会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的问题较为普遍,决策、指导、监督功能发挥不足。其原因可能在于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内部监督等职能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机构工作交织,造成职能履行阙如。

(二)检察委员会议案程序司法性不足

司法责任制要求办案活动遵循司法规律,而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方面的工作机制与司法化程序的要求有所偏离。主要体现为:第一,司法的亲历性不足。检察委员会书面审查材料,按照顺序发言讨论,短时间内听取案情汇报,不容易形成客观准确的认知。第二,议案的辩论性不强。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时由于缺乏双方对质和庭审亲历,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议案过程中的辩论薄弱。第三,人员的专业性欠缺。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存在重资历、重职级的现象,缺乏对业务能力的重视,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难以进入检察委员会;同时存在专职委员设置行政化的问题。

(三)检察委员会决策责任承担机制不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2007年颁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然而,对委员如何分别

承担责任的问题未有清晰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本文系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2016年度立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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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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