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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堂笔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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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

所谓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能够直接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为实现这些价值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以资产的国家所有为基础;2.管理目标的保值性和增值性;3.管理范围的全面性;4.企业资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5.管理本质的民主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一)按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可以将其分为五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产;3、无形资产;4、已投入企业开发经营使用的国有资源及其相关的权利;5、企业拥有有价证券以及由企业出资形成的权利等金融性资产。

(二)按国有资产所处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四类:1、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三)按国有资产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形成,可以将其分为两类:1、国家直接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2、国家间接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按国有资产所处的地域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1、境内国有资产;2、境外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1)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维护和巩固国有经济物质基础的必要措施。(2)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措施。(3)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要适当分开。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要适当分开,其理由是:第一、两者遵循的目标不同。第二、两者管理的客体不同。第三、两者所凭借的管理方式不同。

(2)要将国家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的商务经营管理切实分开。国家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适当集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商务经营应通过国家授权,由各类中介性、企业性的资产经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3)使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步从实物形态为主转向以价值形态为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合乎国情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逐步从以实物形态为主转向以价值形态为主。2、要积极培育资产市场,形成健全的市场体系,正常的市场秩序,科学的调控系统。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权的管理。所谓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权的管理,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或其委托部门,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权进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经营业绩的各项活动。

2、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管理。所谓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管理,是指按照有利于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原则,使存量国有资产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流动的一种资产运动。

3、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所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应属国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组织进行的所有权登记。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它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4、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管理,是指使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营,实现其资产的正常补偿或增加资产价值量而专门设

置的基金。

5、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指经营者按照所有者的要求,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以保证所占用资产的价值补偿和正常功能的发挥。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直接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联合经营、企业集团经营

现代企业制度及特征

从企业制度演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对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十六字”的总体要求。

一是产权清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对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具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产权关系清晰,就是要用法律来界定出资者和企业法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这种权益表现为三方面:即资产受益权、1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政企分开。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受市场调节,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处在企业之外,既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用超经济的手段保护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四是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管理机构(经理班子)、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

垄断分类

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人格权。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点为:1、该权利为用益物权。2、其主体为一般民事主体。3、客体为环境资源整体。4、取得方式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5、起目的为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的能力。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特点:相邻范围扩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

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的人的身心健康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是一项社会性私权,其保护主要是通过环境侵权行为及其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性质:具有普遍性,具有概括性,具有专属性,具有法定性。

产品条件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商品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特征:

1.公私混合法性质: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但惩罚性赔偿毕竟包含着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济的一面,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而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实际损害后果,其目的也在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3.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责任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之功效。而补偿性民事责任一般并不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严格按照民事主体平等性的要求来给予相应的救济,即损害什么补偿什么,损害多少补偿多少,尽管客观上也会给责任人带来精神压力,但这并不是补偿的本身目的。因此,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其严厉性程度要高。

4.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有学者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惩罚,这是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共同原则,惩罚性赔偿也不应例外。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必须做到:首先对于什么或哪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或者界限或者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以此限制法官的自由擅断。不过,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中,他们的确作出过数额惊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体现了任意性,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并不是让受害人变成暴发户,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主张陪审团在判决中作出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相关书籍相关书籍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前面第一方面的体现实际上是最初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而非今天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第二方面的体现,是因为损失难以证明而采取变通的方法计算损失,其赔偿结果只相当于补偿性赔偿部分,并无惩罚性赔偿部分;第三方面的体现,由于有些国家规定对诉讼等费用并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是惩罚性赔偿超损失赔偿功能的体现之一。有鉴于此,一些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补偿性部分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等值”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第二,惩罚性部分在受害人受损范围之外,提供超损失的赔偿,并对受害人在补偿性部分不能得到的、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费用予以补偿。

惩罚性赔偿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是补偿性赔偿,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交易,即不法行为人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额交换等值的受害人的权益。也就是说,这是以受害人的某种特定权利为标的而进行的未达成合意的一种强制交易。不法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支付的总对价仅为部分受害人权利的价值,而非其获取的总价值。由于不法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大于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权利的价值,使得不法行为人在赔偿之外尚有“剩余”,在不法行为人的全部不法行为与所有受害人之间形成总体上的不平等交易,不法行为人通过其行为在总体上获得“不当得利”。可见,微观上的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在宏观上达到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惩罚性赔偿除给予受害人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在损失之外给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部分。如果能确定不法行为的成本及预期的赔偿率,在此基础上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惩罚比例或数额,进而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以使不法行为人在总体上无利可图,甚至获得负收益,那么,这种交易在总体上就是平等的,甚至是受害人在总体上获得剩余的交易,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所有受该不法行为人损害的人应获的赔偿额,以达到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理性的行为人就会放弃其行为。可见,微观上的惩罚性赔偿在宏观上具有惩罚、遏制理性行为人的功能。对于非理性的行为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只对其有惩罚性而不具有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是通过以下两方面实现的:第一,通过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受害人获取赔偿的积极性以及不法行为赔偿率来实现;第二,通过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负担,惩罚过去的行为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制未来类似的行为”。

渊源

在中国的法系里,不管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都是单纯形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式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补偿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给受害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补偿,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因为赔偿小于损失数额,就使损害没有得到完全的救济。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因为赔偿数额超过损失数额,就会给受害人以不当利益。在中国现有的法系看来,无论怎样,惩罚性赔偿都是不可理解的,不可取的。因为惩罚性赔偿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私人罚款,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它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假如答应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这是中国法系及中国国民一贯的看法。

在法律上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科学的,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法系看来,却是无庸置疑的。因为西方国家基本上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奉行保护人权、个人自由。因而,在法律上对这样的制度予以确认。在西方国家的法系看来,当被告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或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它通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的评断,来对于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者附加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进行判定。而到最后,所以认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科学的,其重要依据就是,按照被告的行为推算出来的被告的收益,在这种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远远超过了他原本该付给原告的补偿费。在西方国家的法系里,应当依据制定法的规定而判决给付原告以惩罚性赔偿,并不能依据法官或者陪审团的意志来决定。可以这样说,将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注定是西方国家法系的发明与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所适用的民法,即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大部分是靠借鉴,我们自己并没有现成的东西,所以也遵循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强调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损失范围,以免造成受害人的不当利益,防止人们刻意追求超过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

双倍赔偿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出现,充分展示了立法者立法当初的想法,表达了立法者的初衷,即惩罚性的赔偿,为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是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大部分情况下,多指在消费领域中的损害。从场合分析来看,具体应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在侵权行为的领域。因此,中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消费领域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认,对于中国的立法上是一大突破,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是一大进步。

构建

(一)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分析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哪些工程项目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另请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正当竞争特征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垄断行为特征(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有资产类型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

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

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1)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特点: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分类: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

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正当的价格行为(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差别对待(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2)搭售的好处: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成本和开支。在出售机器和设备的时候,特别是在出售高科技产品的时候,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购买者一并购买他们的零部件或辅助材料也常常是合理的,这有利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或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3)判断一个搭售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虑的因素:搭售是否是出于该商品的交易习惯;被搭售的商品若分开销售,是否有损于商品的性能和使用价值;搭售企业的市场地位。(4)对搭售行为的评价:法律禁止的搭售首先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如果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要求买方购买一定的配套产品不应当属于禁止之列。违法的搭售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即通过搭售会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给市场竞争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在识别一个搭售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时,应当考虑搭售企业的搭售目的、市场地位、相关的市场结构、商品的特性等许多因素。

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经营者为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以维持其垄断地位,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括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

(1)有利于效率的因素:能使制造商和经销商长期稳定供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使经销商从事单一的或固定的商品的经营,从而集中力量促销;可以提前开展促销活动,增强一定的竞争效果。

(2)限制竞争的性质:会阻止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也会限制经销商的营

业自由而损害效率;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供货渠道狭窄,选择的余地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销售者产生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产生损害。

拒绝交易又称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向其购买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其典型的行为是拒绝供货。

限制转售价格:维持转售价格又称维持转售价格垂直固定价格,是指供应商确定销售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指出了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普遍联系,有法的共性。第二,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各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存在很大区别,有法的个性。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各国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因社会形态、立法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一国家因时代不同、国家经济活动的层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与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经济公民,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四种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我国对公司定义为: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共同投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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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复习资料全

. 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2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

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文档Word . 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5,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 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政府的调控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因此,有两类:一类是市场失规制行为。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7、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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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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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制企业 2.为什么选择这种创业方式 普通合伙制: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在普通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负责公司的管理并承担企业的债务和其他义务。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既包括普通合伙人也包括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承担合伙制企业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扮演投资者的角色;有限合伙人对公司不具备控制权,也无需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除非创业者预期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被动投资者,否则有限合伙制并非组建新公司的最佳选择,原因在于这种合伙制结构需要报备大量文件,并且在管理方面极其复杂。如果创业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希望积极参与企业运作,那么普通合伙制会比较适合。 如果创业者采用普通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个人责任则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和独资经营者一样,普通合伙人个人承担合伙制企业的责任和债务。每一位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制企业,进行借贷或制定对所有合伙人有影响及强制性的决策(如果合伙协议允许)。请谨记,合伙制企业构建成本比独资企业大得多,因为合伙制企业注册需要更多的法律和会计程序。相比较其他大多数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制更加复杂,成本也更高。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于企业所有人的法人实体,因此,需要满足更多法规和税务要求。 优点: (1)合伙制的一大优势在于这种结构享有的税收待遇。合伙制企业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或亏损“转移”给合伙人。缴税时,合伙制企业须向国税局报备纳税申报单,申报其收入和亏损。此外,每个合伙人须申报其收入和亏损份额。(2)提高工作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能够以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所具有的独特出资方式,也是有限合伙人和公司股东所不具有的出资方式。 缺点: (1)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合伙人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或者如果某些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无力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的话,其他合伙人就面临着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超出其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所占投资比例的风险。这一问题严重限制了普通合伙制在项目开发和融资中的使用。 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国外有些公司在使用普通合伙制作为投资结构时加入了一些减少合伙人风险的措施: 其中一种做法是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入普通合伙制结构,而是专门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投资到普通合伙制结构中;另一种做法是为采用普通合伙制结构的项目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 (2)每个合伙人都有约束普通合伙制的能力。 普通合伙制的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是,按照合伙制结构的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

经济法考试资料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发育水平、精神状态将公民划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① 18周岁以上的公民;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出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考虑,对其行为能力要做出一定的限制,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过了这一范围,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能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的人。 ①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行为,须由代理人代为进行。但是根据现实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又不会给生活带来太多不便的民事行为。比如未成年人购买零食或文具用品等。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上纯获利的行为。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赔偿费等。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民事权利能力特征: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不可转让性 法人成立的条件 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②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④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法人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不可能享有自然人基于其人身属性而享有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一致性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受其类别划分限制。 法人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行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2015年经济法真题整理详解

经济法 考试内容涵盖分值 竞争法4分 消费者法5分 商业银行法0分 财税法3分 劳动法4分 社会保险法2分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3分 环境保护法6分 总分27分 27.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答案】: 【考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B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B选项正确。甲于A银行办理银行卡,A银行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保证向甲提供财产安全服务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财产安全问题,然而A银行并未做到相应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银行存款被盗,故B选项正确,A、C 选项错误。此外,D选项中“只能”表述错误,故D选项错误。 28. 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答案】: 【考点】:审计法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个人本位: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主要体现有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的短缺,社会的分配不公,宏观经济的波动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二、简答:

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一、社会本位原则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持续,共同,公平) 经济法的本位观: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性体现在公私混合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经济法理念的具体内容。发展理念,这种发展理念是指经济子系统的发展,而非泛指整个社会的发展。整体发展是其发展理念的基石。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契合关系,经济法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包括安全发展、有效发展、和公平发展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经济法考试资料

2013年经济法考试资料 单选20*1 多选10*2 名词解释5 简答5 实例2(10个小问题)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因为我们不能把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等同于经济法,也不能把经济法律或经济法律的简单相加就视为经济法。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 2.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为了本国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需要就以下方面加以干预:(1)市场主体的设立(设权)、变更和终止;(2)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3)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国家通过强制性的干预手段培育市场体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排除市场障碍,以便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应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为了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国家需要建

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方法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 4.经济法的主体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真政府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这是国家机关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式。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少数企业需如此取得主体资格。 (3)经登记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4)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如公民只要取得劳动者、消费者的条件,就当然是劳动消费者资格。(5)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经济法主体,如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只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就取得企业内部关系主体资格,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就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户。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经济法 二、课程代码:MB40304 三、学时与学分:32/2 四、课程教学目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管理者在繁杂的法律环境中必须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善于运用合法手段排除非法侵害。作为MBA 课程中唯一的一门法律课程,本课程主要介绍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典型法律知识,使研究生具有运用有关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服务的初步能力。本课程强调与实际相结合,要求研究生广泛阅读相关案例、带着问题进课堂,积极提问和参与课堂讨论。 教学目的: 提高研究生的法律意识,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懂得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处理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五、适用学科专业:工商管理硕士(MBA) 六、基本教学内容 第1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2、我国的法律渊源 3、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框架 4、相关法律背景知识简介 第2章公司法 1、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 2、公司的概念、种类与法律特征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资本制度 5、股东出资和股份的转让 6、公司的组织机构 7、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8、公司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第3章合同法 1、合同法概述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的担保 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7、违约责任 第4章商标法 1、商标的概念、作用与种类 2.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3.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4.商标注册的原则 5.商标注册不当与注册商标争议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 7.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8.商标管理 第5章专利法 1、专利概述 2、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4、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5、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6、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第6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7章广告法 1、广告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 2、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 3、我国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4、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第8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之名词解释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之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是指第三人基于特定的的客观事实有理由信赖无代理权的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0.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的专门机构。 11.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批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 1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3.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4.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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