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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

项目计量单位数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a▲--

1、居住区用地(R)ha▲100▲

①住宅用地(R01)ha▲▲▲

②公建用地(R02)ha▲▲▲

③道路用地(R03)ha▲▲▲

④公共绿地(R04)ha▲▲▲

2、其它用地(E)ha▲--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②公建面积万平方米▲▲▲

2、其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a▲--人口净密度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a△--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面积净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容积率)-▲--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

拆建比-△--

土地开发费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元/ha△--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

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表11.0.2

车型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2.0

铰接车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户室比又叫户型比,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如一栋住宅楼中,小套(或一室户)占25%,中套(二室户)占47%,大套(三室或四室户)占2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标准》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宜居适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1)居住区的分级: 《标准》以“生活圈”的概念取代过去“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分级模式,最大的改变就是以人的步行时间作为设施分级配套的出发点,突出了居民能够在适宜的步行时间内满足相应的生活服务需求,便于引导配套设施的合理布局。同时,也便于老旧居住区改造、城市更新工作中,校核设施承载能力以及设施服务覆盖的情况,有利于逐步查漏补缺。 (2)街区尺度的约束: 《标准》以居住街坊为基本生活单元,同时限定了居住街坊的规模和尺度(大约2公顷~4公顷范围),外围是城市道路,对接“小街区、密路网”落实“开放街区”和“路网密度”,使居民能够以更短的步行距离到达周边的服务设施或公交站点,同时城市支路的开放与共享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 (3)住宅建筑高度的控制: 《标准》以塑造更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为目的,不鼓励超高强度开发居住用地,同时有利于缓解城市应急避难空间不足的压力;不鼓励新建超过80米的住宅建筑,有利于住宅建筑消防救灾,同时有利于避免“高低配”等不良建筑空间形态对城市风貌的损害。调整了《规范》的控制指标,使居住区可以兼容低层高密度和多层高密度的

布局形式。 (4)配套设施的完善: 《标准》强调不同生活圈满足不同的生活需求,越必需越常用、方便度要求越高的设施,服务半径越小;针对老龄化趋势及其生活特征,规定了基层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针对全民健身,提出了居住区基层群众体育活动设施的设置要求;对老年人、儿童活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居住区全龄化发展,提出了控制要求。 (5)配建绿地的调整: 对《若干意见》提出的“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居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要求进行了落实。以居住用地中、小学校调整为教育用地的机会,增加了城市公园绿地在居住区层级的配建控制指标,与《规范》相比,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大幅增加,同时强调了绿地更接近家门、方便居民使用的功能要求。 (6)居住环境品质的保障: 《标准》增加了安全性选址要求及“居住环境”章节,对居住区的自然环境、空间环境、物理环境等提出了规划设计与建设控制原则,以引导居住区建设塑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增加了顺应自然、因地制宜、透水增绿等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建设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 (7)精细化设计与管理的支撑: 《标准》坚持针对实际建设问题提出有效的精细化管控要求及引导措施,为使用者能够精准地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或准确地表达规划管

居住区规划设计重点

第二章 1.居住区规模分级构成(用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表述,人口规模为主要指标)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一般情况下。我国所在地区纬度越低的南方城市,或选用住宅层数越高,在同等的人口规模下,其用地规模越小。 2.居住区用地分类构成 ①住宅用地 1.居住区用地②公建用地 ③道路用地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④公共绿地 2.其他用地非本区配套设施用地 保留用地 不可建用地 3.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熟悉内容) ①符合城市总体规则要求;综合考虑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风貌等地方特点和区位环境条件,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资源、现状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 ②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

则。 ③适应居民的居住生活行为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和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⑤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⑥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统一的综合效益与持续发展。 4.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目标与要求 安全、卫生、方便、舒适、优美 5.基础资料依据:(P32页) ①政策法规资料项目(城市规划法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道路交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绿化以及工程管线等有关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居住区的规划要求等) ②人文地理资料项目(基地环境特点:建筑形式、环境景观、近邻关系;人文环境:文物古迹、历史传闻、地方习俗、民族文化;居民、政府、开发、建设等各方要求,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 ③自然地理资料项目(地形图、气象、工程地质、水源) ④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城市给水管网供水、排水、防洪、道路交通、供电等) 6.现状、区位分析(P34页)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重要!居住区规划要点

居住区规划设计--要点 一、容积率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万科深圳研发中心总结的各类建筑分别对应的容积率数值。可以据此做初步的项目判断。容积率低于0.3,高档的独栋别墅项目。 容积率0.3-0.5,一般独栋别墅项目,密度偏大。穿插部分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可适当降低密度提高品质。 容积率0.5-0.8,一般的双拼、联排别墅。 容积率0.8-1.2,全多层项目较多。如与低层或联排别墅组合,密度较高。 容积率1.2-1.5,正常的多层项目环境一般。如果是多层与小高层的组合,环境品质较好。容积率1.5-2.0,正常的多层+小高层项目。 容积率2.0-2.5,正常的小高层项目。 容积率2.5-3.0,小高层+二类高层项目(18层以内)。此时如果做全小高层,环境会很差。容积率3.0-6.0,高层项目(楼高100米以内)。 容积率6.0以上,摩天大楼项目 二、居住区入口 (一)、住宅区出入口的选址要求: 1.保证安全通畅(主要指机动车对外出入口): 交通分区单元的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所承担的交通流量在高峰时间控制在250辆/小时以内。说明:按照交通分区原则设计的交通分区基本能满足此项要求,实际操作中如未满足交通分区要求或者交通分区单位的机动车出入口个数不是建议值(2个),那么应该参考上页计算方法对出入口交通流量进行核算。尽量避免在大流量城市干道上开口。

2.便利居民出行: 人车混行主要出入口和人行主要对外出入口跟附近公交站点的步行距离要求不超过150米。住区各类出入口尤其是人行出入口在尽可能前提下靠近周边大型服务设施。 3.满足出入口之间距离的要求: 机动车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机动车对外出入口与人行主要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50M。 人行出口间距一般不超过80M。 (二)、出入口的数量: 交通分区单位的适宜的车行出入口个数为2个; 小于4公顷的项目可以考虑设置1个车行出入口; 个别项目交通分区单位可设置3个车行出入口,但一般情况不建议采用; 交通分区的车行出入口不得超过3个。 (三)、消防要求: 居住区的主要道路至少应该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当沿街的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该增设洞口尺寸不小于4×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一般不超过80M,超过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道通道口。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四)、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机动车出入口的车道设计: 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连。 2.交叉口采用的形式: 住区道路与城市主干道:不建议设置交叉口;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发[2014] 189号)的要求,修订了标准制定组。本标准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一般规定;2.术语;3.基本规定; 4.土地和建筑物;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规划设计延伸到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二)调整居住区的水平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连接并协调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工程管线综合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简化术语的概念。 本标准中加粗标记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管理和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其发送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人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自玉,卢勤,姜朝晖,傅东南,魏巍,刘彦辉,陈振宇,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刚,刘超,

王颖,詹伯南,张权,任希彦,薛忠彦,王莉,赵曦,袁璐,郭涛,张帆,李曦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王景霞,毛其志,戴岳,顾军,石南,刘其志,袁金福,彭耀玲,周进,李庆章,薄波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14—2003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9)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11)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16)

DB11/T 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

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 本文由dingxiao99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 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专业资料首页>标准规范>列表 营造关键字: 全文 显示 5 排序 上传时间 降序 境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主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布时间:2004 年 6 月 7 日页面功能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 类表 1 总则 绿地设置标 地关间距控制规 本导则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满足 21 世纪居住生活水平的日益提环境景观设计尽早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编制的。 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导则的实施让广大城乡居民在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的环境并为我国的相关规范的制定创造条件。 植物布置规定 本导则遵循国内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其他法规,并参考国外编制的,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空间效果 化 坚持社会性原则。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美化生活环境,体现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 坚持经济性原则。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 护 坚持生态原则。应尽量保持现存的良好生态环境,改善原有的不良生态环境。提倡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去,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宽度 坚持地域性原则。应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 最大坡度适用场地沟缆柱 的空间环境,避免盲目移植。 坚持历史性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居住区规划原理与设计方法

居住区规划原理与设计方法 1、邻里单位 1邻里单位周围为城市道路所包围,城市道路不穿过邻里单位内部。 2邻里单位内部道路系统应限制外部车辆穿越,一般应采用尽端式持内部的安静、安全和交通量少的居住气氛。 3以小学的合理规模为基础控制邻里单位的人口规模,使小学生上学不必穿过城市道路,一般邻里单位的规模约5000人左右,规模小的邻里单位约3000~4000人。 4、邻里单位的中心建筑使小学校,它与其他的邻里服务设施一起布置在中心公共广场或绿地上。 5、邻里单位占地约160英亩,每英亩10户,保证儿童上学距离不超过半英里0.8KM 6、邻里单位内的小学附近设有商店、教堂、图书馆和公共活动中心。 2、居住综合体 :将居住建筑与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组成一体的综合大楼或建筑组合体。 居住综合区: 居住和工作环境布置在一起的一种居住组织形式。它有居住与无害工业结合的综合区,有居住与文化、商业服务、行政办公等结合的综合区。 3、居住区用地构成: 4、居住区: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所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相应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8 居住小区: 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 指小区级或居住区级道路分隔,并与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5、结构等级: ⑴二级结构:居住区—居住小区

⑵三级结构: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⑶独立组团结构 6、居住区规划结构的布局形态: ⑴“中心式”布局形态:将居住空间围绕占主导地位的特定空间要素组合排列,表现了强烈的向心性,并以自然顺畅的环状路网造就了向心的空间布局。 ⑵“围合式”布局形态:住宅沿基地外围周边布置,形成一定数量的次要空间, 并共同围绕一个主导空间,构成后的空间无方向性, ⑶“轴线式”布局形态:轴线设计手法作为控制城市空间的重要方法,空间轴线 常为线性的道路、绿地、水体等,具有强烈的的聚集性和导向性。 ⑷“隐喻式”布局形态:将某种事物作为原型,经过概括、提炼、抽象或建筑与环境的语言,使人产生视觉和心里上的某种联想与领悟,从而增强环境的感染力,构成“意在像外”的升华境界。 ⑸“片块式”布局形态:住宅建筑以日照间距为主要依据,遵循一定规律排列组合,形成紧密联系的群体。 ⑹“集约式”布局形态:集约式布局将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集中紧凑布置,并依靠科技进步,尽力开发地下空间,使地上、地下空间垂直贯通,室内、室外空间渗透延伸,形成居住生活功能完善、空间流通的集约式整体布局空间。 7、套型的功能空间设计: 套型功能:满足不同户型住户的生活居住需要,功能空间可归纳划分为居住、厨卫、交通及其他三大部分。 套型构成:睡眠、起居、工作、学习、进餐、炊事、便溺、洗浴储藏及户外活动等功能空间 8、 幼儿园: ⑴远离各种污染源,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功能分区合理,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转折的环境空间。 ⑵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以500m左右为宜 ⑶应该有集中绿化园地,并禁止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⑷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杂物应与幼儿活动场地隔开,并设专用入口 ⑸活动室容纳人数为30人左右,面积为50~60平方米,净高2.8~3.1地面材料宜用保暖,弹性地面,墙面所有转角做成圆角,门窗坚固耐用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2016年6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内容请通过链接查看。) 该版本已被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替代,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同时作废。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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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浅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2002年版) 1 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

居住区规划原理与设计方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1、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居住的物质舒适性和精神的享受性。 2、舒适性包括卫生、安全、方便、舒适。这是居住区舒适性的基本物质性内容。 卫生:空气环境,日照条件,水环境 安全包含交通安全、治安安全,防火安全、防灾减灾和抗灾。 方便主要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具体可表现在: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合理、道路顺捷、车行人行互不干扰、充足方便的停车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布点合理、使用方便;为居民人际交往、户外活动提供场所;同时考虑为残疾人、老任和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方便条件。规划需充分考虑居民生活行为模式与特征、地方习俗以及新的生活方式的需求。 舒适舒适指健康的环境与居民生理、心理要求的适应与和谐 3、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筑师西萨·佩里以控制居住区内部的车辆交通、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宁为出发点,首先提出了“邻里单位”的理论,试图以邻里单位作为组织居住区的基本形式和构成城市的“细胞”,从而改变城市中原有居住区组织形式的缺陷。 六项基本原则 ①邻里单位走位为城市道路所包围,城市道路不穿过邻里单位内部; ②邻里单位内部道路系统应限制外部车辆穿越,一般应采用尽端式,以保持内部的安静、安全和交通量少的居住气氛; ③以小学的合理规模为基础控制邻里单位的人口规模,使小学生上学不必穿越城市道路,一般邻里单位的规模约5000人左右,规模小的邻里单位约3000—4000人; ④邻里单位的中心建筑是小学校,它与其他的邻里服务设施一起布置在中心广场或绿地上; ⑤邻里单位占地约160英亩(合64.75hm2),每英亩10户,保证儿童上学距离不超过半英里(0.8Km); ⑥邻里单位内的小学附近设有商店、教堂、图书馆和公共活动中心。 4、居住小区的基本特征: ①以城市道路或自然界限(如河流)划分,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 ②小区内应设有一整套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③小区规模一般以设置小学的最小规模为其人口下限的依据,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最大的服务半径为控制用地规模上限的依据。 5、居住组团的基本特征为: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地块不为小区道路穿越,内设为居民服务的最基本的管理服务设施和绿地。它是构成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规模:1000-3000人,户数300-700户,用地4-6hm2。 6、将四五个或更多小区组织起来,居住小区仍保持其独立性,另外增设更加完善的公共中心,这种住宅区被称为居住区 规模:人口30000-50000人,户数10000-150户,用地50-100 hm2。 7、扩大小区,就是在干道间的用地内(一般约100-150 hm2)不明确划分居住小区的一种组织形式。 8、居住综合体:是指将居住建筑与为居民生活的公共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组成一体的综合大楼或建筑组合体。 9、居住综合区,是指居住和工作环境布置在一起的一种居住组织形式, 10、社区与住区:一定地域内人们相互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社会关系(即人际关系)形成社区的四个条件: ①有一定的社会关系②在一定地域内相对独立; ③有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④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认同感。 11、居住区与社区 城市居住区:一般简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定义为“一般称为小区,是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二章不同类型的居住区 第一节不同区位的居住区(农村型城市型郊区型) 居住区具有社会性和物质性 一、农村型居住区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规划方法

居住区规划方法 1.关注社区周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再开发 社区周边环境包括地理交通环境、历史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都市规模的扩大和私人小汽车的发展,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困扰:交通拥挤堵塞、空气污染严重…人们将寻求居住空间的目光转向城市周边和郊区。社区外部良好的交通联系浓郁的文化氛围、自然的生态环境成为人们择地置业的消费时尚。在社区周边或内部兴建高级学校、大型休闲设施、绿色通廊等成为新的开发理念。 2.追求高品位的社区环境 现代规划师大都为自然人提供居住环境,而没有为社会人提供居住环境,使社会性失去往日的本质。所以居住区群体空间不仅是居住环境的操作对象,也是根本的目标。这样,居住区群体空间自然成为指导性的依据和指标,它反映居住环境对社会性的考虑与满足。我们追求居住区群体空间不仅是为使居住环境美好、有趣,也是为给人提供完整、健康、娱乐的居住环境,抵抗现代工业对人性的挑战。建筑是居住环境的主体元素,实现理想居住区的群体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居住建筑设计。 2.1理想居住区的公共交流空间模式 构成理想居住区的三个因素:区域性、向心性和有序性。这三项要素作为超越性概念表达的是实体与空间的模式。 区域性: 居住区的基本构架,标志着主体共同生活的最大范围,区域性使居住区初步奠定自身的意义。要形成居住区,首先要有一个空间范围,这里侧重于强调它的闭合性。构成区域性的因素非常复杂模糊,往往是精神与物质的混合体。它的存在机制在于居住区主体的共同认同。区域性包容的范围无疑为主体提供了归属感,在此感情的共同体验下,居住区的主体彼此萌发同属感,这是走向共同生活的心理基础。 向心性: 向心性可以是空间的,场所性的,也可以是实体的,标志性的。向心性是居住区的秩序焦点,是主体共同生活的动力意向根源,使居住区开始发生向心性,没有向心性,居住区内部就是混沌的。向心性是主体对环境的动力意向根源。人的空间以主体为核心。这种观念不仅作为一般组织化手段,还作为环境的参考符号而外射。在居住环境中,这种心理演变为居住区主体的自我意识,成为共同生活的动力意向,决定了居住区生活的根本模式。居住区环境内向心性的存在是这种心灵结构的外化,具有公共化的特性。故与居住区的公共生活有强大的满合力。 有序性: 居住区的动态结构,主体共同生活的有机化。克服了主体的个人构成与共同生活的矛盾,是指居住区环境中各种序列的连续性,环境的断裂必然导致主体行为中的隔阂,这隔阂将削弱居住区群体交流活动。在有序性的环境中,主体的行为也是有序性的,而这种有序性就形成运动中的秩序,这样居住区不仅是空间构成的静态有机整体,也是生活构成的动态有机整体。这时,主体的共同生活才具有超越性的意义。这才是居住区共同生活的特性。因此,有序性的实质在于居住区的动态结构,主体行为的有机化。在各种有序性中,空间序列的有序性最重要。主要表现在私密性空间到公共性空间的有序性,目前许多新居住区还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不利于居住区群体交流行为的形成。如有些居住区虽然规划了广场、花园、休闲空间,但缺乏亲和性,人气不足,人们往往喜欢蹲在不起眼的角落聊天,或干脆带着小孩到处游逛,也不愿意在一片硬地上数砖头。 这三者实质上是互相依存的,没有区域性,自然谈不到向心性;没有向心性,区域性也无法维持;失去了动力意向的有序性,动态结构自然消失。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居住区的有机存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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