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0-44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

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1.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

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A项错误。

B选项,《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B项正确。

C、D选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2.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题中,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张某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将汽车赠与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其没有对价因而不能善意取得,刘某并未取得汽车所有权,因此其以汽车出资的行为

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刘某办理了出资手续,公司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丁公司所有。

3.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题中,方某是为了躲避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属于紧急避险,因此赵某的损害

应由引起危险的人即摩托车车主承担。

4.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方某不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汽车的损害也无过错,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主动为丁公司维修汽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项正确。

B、C选项,《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方某和公司之间的授权为接送客人,其在没有取得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进行维修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B项正确,C 项错误。

D选项,《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并没有说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方某有代理权,因为没有表见事由,仅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D项错误。

5.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答案】AC

【解析】

A、B选项,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座垫,该合同关系约束方某和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方某向庚公司支付购买座垫的费用,而丁公司不是座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A项正确,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其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其是汽车维修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C项正确。

D选项,《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给丁公司投入运

营,此时戊公司不再占有汽车,其留置权消灭。D项错误。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