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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复习司法考试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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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复习司法考试法条?

一、超级联想复习法这阶段主要是殳习法条,法条的夏习是有讲究的,如果把大纲规定的全部法条i视同仁的看一遍肯定是不行的,而应以重点法条为突破,顺带复习非.重点法条。哪些是.重点法条呢? .工商出版社出版的法条汇编不错,已经标注了重点法条,对有特别标注的一定要认真研读并且真正理解及记忆。

在复习法条时候,耍能够会“联想”相关法条,能够使知识体系化,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该法条、运用该法条。

譬如:[刑事诉讼法15条深度解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与命题思路分析:

1、精确记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项(一)中的“显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为干扰选项

(如05年卷二22题);项(四)中“告诉才处理”与“自诉案件”有本质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

公诉自诉相结合、公诉转自诉三种,提醒考生在看见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等词语时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

关系,司法考试经常利用考生在这儿个概念上的模糊来设置干扰选项。

2、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属于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或者

终止审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机关,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

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

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所以本考点可能与检察院自侦

案件这一考点结合考察,加大试题难度。

相关知识点超级联想

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

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I■真题」

(2005年真题卷二71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己死亡

I■答案」AC

「解析」AC两项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此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B项情形属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D项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乂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提示」

(1)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必须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但是并不一定进行两次补充侦。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3)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

二、伴随名师授课复习法

对于前两个阶段岌习情况比较好的考生,在1Z习法条阶段会比较省力,比较容易实现“超级联想”,而前两个阶段复习不够扎实的考生就有一定难度;不要烦躁,可以借助外力的帮助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就需要名师的点拨。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有专门针对法条女习阶段讲解的法条班,邀请了业内知名司法考试资深专家为考生进行指导,以法条讲解为主线,结合历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透析法条真义、融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于一体、精讲重点、难点法条,指出考点、点出题眼;其实,也就是老师在总结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常规常考法条,结合最新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热点及命题人的研究方向,把司法考试法条进行有机的“超级联想”,这样节省了考生自己整理的时间而已。

这时候,或许就有考生问“既然自己整理过了,还有必要听老师再讲一遍吗?”或者“既然老师都会讲, 自己没有必要整理法条,浪费这个时间吗?”。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自己整理了法条实现了“超级联想”,可以很好与老师授课内容进行“切磋”,但是一定要记住自己依然比老师还差一个层次。讲课老师往往都研究司法考试多年,也往往只研究一个科目,都是博士、教授级别的,而考生往往是第一年参考司法考试,并且还要复习十几门法律,这是有“先天条件不足”决定的。如果一个授课老师,还不如考生研究透彻,这老师就绝对不称职。

第二个问题就是“既然老师都会讲,自己没有必要整理法条,不是浪费时间吗?”答案“自己依然应该尝试整理”。如果自己没有经过一个思路的整理,就被动接受老师的讲解,思维很容易就僵化,达不到预期学习效果。如果自己有一个思路的整理,在听老师讲课过程中,会边听边想“这个我已经总结过了” , “这个我还没有总结”等等,有重点的记忆,可以事半功倍!

如何系统提高应试能力?

脑海中建立各个科目的知识体系,并且能够熟悉各个章节内在联系;能够全面把握司法考试常规考点,深入理解司法考试难点、疑点;加深对历年真题理解,并且能够举一反三。

备考时间:

第一阶梯:民法:50小时:民诉:40小时:刑法50小时:刑诉:40小时:行政法:50小时;法理学:40小时。总计:270小时。

第二阶梯:商法:50小时;经济法40小时;国际法,30小时;国际私法,30小时;国际经济法,40小时。总计190小时。

第三阶梯:宪法,20小时;法制史,20小时;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20小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0 小时。总计:70小时。

该阶段要把15科目进行全面深入夏习,要实现各个击破。

在司法考试夏习中,处于核心地位,一定要以持之以恒的态度对待。每个学科都不耍放过,应该按照重点梯度,逐步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如何能够切实有效的保障夏习效果呢?根据我日身及考生复习司法考试的总结,归纳如下:

第一,先看三大本,把握常规考点,全面每个学科的知识结构。由于已经经过了真题解析阶段的夏习,心中已经知道了常规的考点,把常规考点结合知识结构进行总结,总结出每学科知识体系。

第二,主动攻击,搞清重点,及时解决问题。在复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不太憧的知识点,这时候,千万不要懒情,态度一定要积极,争取及时搞清楚。首先耍查洵三大本的相关章节,然后看历年真题的考察形式。然后,把搞憧的知识点在笔记本上坐一个简要记录,并在参考书籍做一些标注,以便以后夏习和查询。当然,这样夏习比较耗时,夏习进程也可能比较慢,有时候可能还搞的头晕脑胀也搞不清楚有些问题(没搞清楚的,一定要做标注,以便将来听课时解决),但是这样可以很好夯实基础,这样复习一遍将会使“内功”真正达到质的&跃!

第三,熟悉重点,搞清盲点,名师把关!通过自己夏习,可以说把知识的框架已经基础掌握,但是有些知识点却依然可能没有搞清搞透,这时候,耍有目的的对该重:点特别关注,听一?遍名师讲课,你将会发现会有意向不到的收获,往往会有一?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专门设置了“系统强化班”,根据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结合最新法治热点、最新命题趋势,由司法考试培训界-?线名师对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热点、必考点,以考点为中心进行系统强化讲解,先概括要点及难点,再对其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并适当结合案例、法条进行说明。使考生在笫一阶段夏习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把握住司法考试核心与要害,提高司法考试应试能力。如果有些问题-?遍没有听憧,可以先按暂停键;再听一遍,如果还没有搞懂就再查洵相关书籍,至到搞清楚考点为止。当然,有些非重点问题非常难搞懂,这时候,把握到司法考试的水平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法律所有问题都搞憧。

如何复习司法考试真题?

要想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研究历年真题是捷径。司法考试资深辅导专家阮齐林曾反复强调:“研究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真题是司法考试殳习的最好教材”。我也认为真题很重要,在我1Z习并通过的司法考试过程中,真题至少帮我提高了100分。

既然真题如此重要,如何对待她呢?我认为,应该至少要经过“做题,查询和听课”三个阶段。

一、做真题。

司法考试女习是个系统工程,是一环扣一环的过程。我建议大家做真题之前,最好把要做的真题部分先阅读本章节教材。譬如,你耍做法理学本体论部分,你就耍先把“本体论”部分教材进行系统浏览-?遍,这样对本部分有个系统的了解。在做历年真题的时候,最好用按部门编写的用书,譬如张能宝历年真题解析。如何做真题恩?做真题时不耍先看答案,知道了答案再做就没有做题的乐趣了。先把答案盖上,根据自己对法律知识和教材的理解进行解答,如果自己一点也不懂题目那也要猜上-,猜,然后就看X寸了没有?然后, 再看哪里正确?哪里错误?二、接着耍分析自己做题思路是否正确?做错的是知识储备不够?还是技巧性做题错误?

二、查洵归纳

对自己做错的真题,要认真研究真题详解,并进行相关考点归纳。对自己做错的或认为有价值的考题进行做着重标记,以便日后复习时重点学习。

对真题1Z习中,不理解或者不太懂的考点,一定要特别重视。首先要查询,真题的答案解析,接着查询“三大本”相关知识,再接着查看法条。解决问题后,对该知识点进行重点标注,方便以后查洵和夏习。

在解决疑点之后,最好能够展开相关知识点的联想和归类,并把最近几年的考题归纳出来,这样就知道将来“真题” 了。譬如:“法定不起诉刑事责任的情形”,从2005年开始真题示例:

(2005年试卷二22题)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本题根据前文分析应当选择C项,白无疑问。

二、(2006年卷二79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传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充为由提起白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 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乂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解析:本题错误选项A、C均具有一定干扰性。很多考生一看A属于刑诉法15条所列情形,就亳不犹豫地选上了,但是对于刑诉法15条所列事项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个是裁定终止审理,一个是宣告无罪,A项属于应该宣告无罪的。所以15条有两方面的考点,第一方面是法定的6种情形,另一方面是不同阶段不同机关的处理方式,请考生做题时一定耍结合考虑,切忌考虑不全盲目作答。C项如前所述,命题人利用考生模糊自诉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分和关系设置干扰选项。

三、(2007年卷二36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解析:本题很多考生根据刑诉解释176条“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直接选择D项。实际上这是命题人的一个障眼法,命题人实在考查刑诉法第15条,因为侵占罪属于刑诉法15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情形,本题是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三类,总结如下,有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虐待罪(致人里伤、死亡的除外),考生看到这儿类犯罪应当引起垣视。

四、(2008年卷二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BD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但是注意C选项情节轻微与显著轻微有本质区别,在此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在细节处命题的特征,精确掌握法条。

五、(2009年卷二30题)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无)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该情况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因此,选项B正确。

三、听课

为什么听课之前自己要先做-遍真题?目的就是一个提高听课效果,最终目的正在把握考试考点,能够灵活应用。为什么做-遍真题就能提高提高学习效果呢?

对普通考生而言,如果没有做题基础往往很难真正理解老师讲课内容,甚至会不知老师所云。往往表现为:跟不上讲课的速度,老师讲课你难以反应不过来,当你反应过来之后,老师就已经讲下个考点。翻番儿次跟不上老师的讲课速度,就很快打击听课积极性,后来干脆放弃部分听讲。虽然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可以暂停或者重夏播放课程,但是如果暂停或者重笈播放次数过多,也是非常不利于笈习效率的。当然如果是面授将很难弥补遗漏课程。

对基础扎实或聪明考生而言,讲课可以勉强可以跟上,但是你的听课是被动的听课,在短短授课时间内并不可能真正深刻领悟老师内容。如果能够提前做题,到听课时候就很容易把握听课的重点,同时加深了对知识点的深刻理解,也能完整把考题进行系统把握,何乐不为呢?即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为什么要听课呢?由于书面文字的局限性,再好的教材也无法替代老师的授课,譬如讲课的抑扬顿挫、谈笑风生。如果都闩己抱本读就可以领悟法律真谛,世界高校的法学院早就可以取消了,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早就倒闭了。

首先,老师的讲课可以使考生把考点与相关知识点进行有效的链接。其次,听课可以充分调动考生的听觉器官,加强记忆理解。第三,可以调节学习方式,在读书疲倦的情况下,缓解视觉疲劳进行重点听课来用听觉进行学习,会有“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乂一村”的豁然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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