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不能绝对化,应该结合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来看。从国际司法
的调整方法和发展趋势来看,统一实体法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P7)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1、[德]努斯鲍姆:国际私法即涉外关系法。
2、[美]斯托雷:~~是关于不同国家法律适用于现代商业交往中所发生冲突的法学。
3、[中]李浩培:~~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法关系解决应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乔雄兵老师:~~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其核心内容,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性质设计的主要问题
1、公法or 私法?(太简单)
2、程序法or 实体法?(太难了)
3、国际法or 国内法?(重点)
二、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主张
1、国际法学派(世界主义学派)
理由: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没什么不同;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渊源具有同一性。
国内法学派(民族主义学派)
理由:从调整对象和体系来看,国际私法与国内法具有同一性。从渊源来看,国际私法以国内法渊源为主。从国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来看,离不开一国。从争议的解决来看,国际私法离不开一个国家。
综合论([德]齐特尔曼)
理由:调整对象具有双重性;法律渊源具有双重性;基本原则来自国际法,而体系
来自国内法。
【重点】结论:国际私法既不是淡村的国际法,也非完全是国内法。国际私法现阶段主要以国内法为主,但是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其国际性将会越来越强。
国际私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联系:调整的水管洗都跨越一国国境;一些基本原则是相同的;解决纠纷时都需考
虑国家对外政策。
区别:主体不同;法律渊源不尽相同;解决争议的机关方法不相同。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联系:主体基本相同;调整的都是民事关系。
区别: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不同;法律渊源不同;解决争议的机构方法不同。
国际私法的名称
冲突法Conflicts Law (英美法系)
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大陆法系)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法律适用法Application of Laws (台湾地区)
国际私法的体系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1、依据本国民法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泰国、奥地利)
2、将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结合起来。(匈牙利、土耳其、南斯拉夫)
3、将冲突规范、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予以规定。(捷克)
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典范之作)
5、英美模式: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序则、住所、管辖权、判决)
6、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券、知识产权、附则。
理论体系
小国际私法体系、中国际私法体系、大国际私法体系、英美体系
【本章问题与思考】
如何看待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论述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及相互关系。
如何正确看待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1、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对象的扩大化趋势。
3、弹性链接因素的广泛运用。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
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P55)
司法判例(P23)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1、在英美法系国家,权威的判例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英]戴西《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但判例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德国、日本越发重视判例)
判例在中国(P2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中街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
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做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五一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
其他途径发布的典型案例。
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P32)
学说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权威学者的学说对国际私法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法理。少数国家吧一般法理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例:《泰国国际私法》)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地接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那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其中包括:
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民事诉讼程序条约&国际商事仲裁条约;
专门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部分内容涉及国际司法规范的条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国际条约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国联→联合国1958《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重点】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主要:民事诉讼、冲突法(中国1987年7月3日加入)
美洲国家组织(了解即可)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了解即可)主要涉及实体法方面
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P28)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1883年《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5年《吉隆坡协议》(全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
【案例】“陆红案”《吉隆坡协议》中的“特别提款权”
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
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2005年海牙《法院协议公约》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1、转化方式(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方式(条约与国内法有同等效力,可直接适用,如美国)
3、混合方式(针对不同性质条约)
五、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条约(P29)
(冲突法方面几乎没有,实体法方面几乎都加入了,重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经济贸易。)
【重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012年《司法解释》第9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对固定内容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不成
文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惯例主要涉及: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方面。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3、国际商业惯例。(最多的)
△国际私法惯例适用的途径:1、通过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而适用。2、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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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中国
《民法通则》第142条(立法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地位低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
【本章问题与思考】
1、如何从国际私法的立法演变看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2、如何理解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3、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形式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际私法的历史
法则区别说时期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背景:A、经济贸易的发展,城市共和国的兴起。B、不同城邦共和国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冲突。
C、注释法学派的出现。
代表人物及观点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国际私法之父”
A、基础:提出法律冲突的根本是法则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核心:主张将一国法律分为“关于人的法则”与“关于物的法则”及“混合法
则”三大类。
a、“物的法则”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适用于所有物的法律关系。
b、“人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c、关于行为,则适用“混合法则”。
C、提出很多冲突法规则。
3、影响和评价
A、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为国际私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B、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C、它所创立的一些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D、但它把一切法律都机械地划分为人法、物法是十分牵强的,且很难真正适用。
【举例:巴托鲁斯观点的漏洞】
富翁死后:1、其遗产由长子继承。(主语是物)
2、其长子继承遗产。(主语是人)
两句话含义虽然一样,但适用法则分别是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巴托鲁斯对罗马法在欧洲的命运比任何其他思想家都给予了更大的影响,他在国际
私法方面的攻击可能稍稍被估计高了,他的先驱者替他做的不仅是开路工作。巴托鲁
斯揭示了冲突法中所含有的许多潜在的问题,并且为一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开辟了新
的道路。”——马丁·沃尔夫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
背景:法国南北不统一;资本主义工商经济的发展;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传入法国,法则区别说随之而入。
2、代表人物及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另有达让特莱,与杜摩兰观点相反,是倒退,略过)
A、将法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
但只有在不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作此划分。
B、物法从物,人法从人。扩大人法(域外性增强),缩小物法适用范围。
C、“意思自治”原则。(进步、核心)
主张契约法律关系,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做明示选择,
也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
影响和评价
A、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
统一市场的形成。
B、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
法的首要原则,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
1、背景:荷兰刚刚摆脱西班牙的殖民统治,但革命很不彻底,每个省区都有相当大的
独立权,有自己的习惯法体系,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荷兰要捍卫自己的独立,保证资本主义制度顺利发展。
2、代表人物及观点
学说核心思想:主权国家适用外国法,不是因为玩过发或其他什么超国家法律使其
承担了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基于礼让。
胡伯三原则: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
无效。
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
臣民。
C、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
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
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核心)
影响及评价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它也促进了殖民主义的扩张。
【总评法则区别说】
所谓法则区别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具有单一确定内容的学说。实际上,它们之间
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但其也有共性。它们都研究个别的法律规则本身,并思考这些规则
是仅在制定它的国家适用还是在域外也可以适用。
近代国际私法
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弗里德里西·卡尔·萨维尼Savigny 近代国际私法奠基人
1、学说核心内容:
A、解决国际私法问题时,不需要对法则进行分类,而是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B、每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个法律关系
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因此,法院在进
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
本座的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
C、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指出了每种关系的本座。
D、认为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影响和评价
A、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
根本性变革。
B、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性主义,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
立法的发展。
C、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
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收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D、但他所说的法律关系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本座”一词也过于
模糊。
意大利学派(国籍主义)
孟西尼Mancini (1817-1888)
学说核心内容(三个原则)
A、国籍原则(民族主义原则)
关于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等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B、公共秩序原则(属地法原则)
即一国与本国公共利益有关的法律适用于其境内一切人。
C、意思自治原则
在债权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
2、影响和评价
A、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同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
的本国移民的思想。
B、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也产生
了较大影响。
C、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英国学派(既得权说)
戴西Dicey
学说核心内容
A、严格讲,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
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对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任何文明国家法律而正当
取得的,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承认外国法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公
共政策等相抵触,则也可不予承认。
2、影响和评价
A、对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B、反映了英国殖民主义的利益。一方面他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但又企图使
根据外国法取得的及的权利受到保护,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理论。
美国学派
斯托雷Story (1779-1845)《冲突法评论》
背景:1826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美国法论》讨论很多冲突法问题。
1828年,利弗莫尔出版了第一本冲突法专著《不同州和不同国家实体法对立
产生的问题研究》
内容:A、每个国家在它自己的领土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一国法律只在该
国领域内才有效力。
B、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
C、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应的
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同意。
影响和评价
A、虽然缺少理论的创造性,但其提出的“只要在内国法不特别禁止适用外国法的
场合,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外国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B、斯托雷把他的学说建立在分析美国各州州际冲突的丰富判例基础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判例分析法,这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
C、斯托雷被誉为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其著作仍为英美冲突法著作的经典之一,他将欧洲大陆有关国际私法的理论介绍到英美。
当代国际私法
英美国家
1、库克——本地法说(P48)
内容:A、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B、在某些时候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其纳入本国法。
评价: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但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是美国保守主义思潮的产物。
【重点】2、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P49)
内容:A、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
B、任何州或国家的法律规范的背后隐含着这个州或国家的政府利益,而这
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C、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或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
后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或何国利益应当让位。
D、提出了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的概念。
E、法院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评价:合理性:体现国家/政府利益,符合实际。
不足:他认为解决所有问题都不用冲突规范,只适用分析。
政府利益冲突↓
法律冲突虚假冲突
一个国家有利益
→适用该国的法律
真实冲突
两个法院国以外的国家都有利益
→由法院地国决定
两个国家有利益,其中一个是法院地国
→适用法院地法
【案例】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运用
一位来自墨西哥的无住所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法院请求赔偿。法官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理由是加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Stone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
3、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P48)(了解即可)
4、里斯——最密切联系说(了解即可)
【对美国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的总评】
1、主张采取分析的方法。
2、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抛弃传统的、机械的方法,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3、主张追求个案的公正。
4、带有明显的法院地法优势。
大陆法系国家
1、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则的适用)
弗朗西斯卡基斯(希腊学者)内容: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国家所指定的那些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可以绕过国家制定的法律选择规范,直接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
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案例】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案例
在某涉外案件中,当事人约定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美国
提单法》。而依据美国的这些法律,承运人有理由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
上记名的收货人。在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人出示或提
交记名提单的义务。由于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海商法》第四章第71条的强制性
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提单交付货物且不区分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据此,该案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
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问题:你对法院的处理如何评价?
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的发展(P52)
苏东国家——对外政策需要说认为国际私法应以和平共处和国际合作政策为基础,一个国家国际私法规则的内容
是基于该国对外政策的任务的,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必须从和平共处与国际合作出发,
国际私法的作用正是为这种合作服务的。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P54)
唐《永徽律》我国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1918年北洋政府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规范《法律适用条例》
【本章问题与思考】
1、如何评价法则区别说?
2、比较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
3、如何评价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4、评书直接适用的法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5、你觉得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第二编冲突法基本理论
冲突法的基本概念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含义(P83)
1、英美:法律冲突只是在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
2、德国: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法律义务的矛盾、法律义务或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或不平等
以及各国实体法之间存在空缺等。
3、中国: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
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法律冲突的分类(P84)
1、公法冲突、私法冲突
2、积极的法律冲突、消极的法律冲突、无法律冲突
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实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
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守法冲突
5、平面的法律冲突、垂直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解决
不同领域公法冲突→一般适用法院地法私法冲突→两种调整方式
不同性质空间冲突→运用不同规则时际冲突→新法优于旧法人际冲突→无统一规则
发生阶段立法冲突→统一立法权限司法冲突→统一管辖权规则守法冲突→无统一规则
不同效力垂直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平面冲突→不同解决方式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
1、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
法律的规范。【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特征:
A、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B、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C、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D、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作用
1、是一国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工具。
2、是法院处理涉外案件时决定何种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用的法律。
【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
↓↓
范围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P92)
1、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的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国内
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使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特点:简单、明确、容易适用、附条件、法律适用上留有空缺。
【例】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丈夫为德国人的,依德国法。若丈夫不是德国人,则不知道用何种法律。2、双边冲突规范:(最主要、最常用)
特点:普遍适用性,可以分解为两条单边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特点: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其中一个为法院地法。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特点: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1、用开放系属取代封闭系属。
2、增加连接点数量。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
连结点(P97)
含义:又称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分类:
1、主观连结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
客观连结点——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
2、静态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时间的连结点。
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动态连结点——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
3、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院地。
法律概念——国籍、住所、法律行为所在地等。
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1、连结点为决定准据法的根本因素。
2、连结点为涉外案件与各国实体法之间的桥梁。
3、有连结点的存在,法院才有可能适用外国法。
【案例】日本人开中国牌照的汽车在北京撞到菲律宾人,该受害人后乘飞机赴新加坡,因车
祸伤死于新加坡。日本人在北京有住处。菲律宾人的家人在北京对日本人提起诉讼。
问:应适用何种法律?
此案相关连结点:侵权行为实施地(北京)、侵权结果发生地(新加坡)、侵害人国籍国(日本)、受害人国籍国(菲律宾)、侵害人住所地(北京)、法院地(北京)。
【案例】2014年3月,一个伊朗人用意大利护照在泰国用中国南航网站买了马航由马来西
亚飞往北京的票,准备偷渡德国,最后消失在太平洋。假如最后证实是空难,此案
应如何适用法律?
连结点的选择
1、一个新的连结因素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客观依据,它与一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经
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
2、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连结因素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
变化的。
3、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选择哪一连结点,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法律问题的性质、连
结点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紧密程度、是否容易改变、连结点的国际认可度等。
【注意】现常用连结点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思考】比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看看我国立法对连结点有何变化?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
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僵硬→灵活、简单→复杂、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
系属公式
含义: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
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官场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
律古谚。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他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
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章问题与思考】
1、分析各国对冲突规范的选择来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2、论述连结点的选择及其在冲突规范中的作用。
3、简述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准据法的确定
概述(P108)
概念: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我国学术界现在基本上都认为国际统一实体法也可以成为准据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
规则或法律文件。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P110)
(与前文历史部分类似,不细讲)
准据法选择的法院地法趋势:
主观优位观念的影响。2、法官更熟悉本国法。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P114)
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要根据冲突规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
1、法院的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
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
3、法官更熟悉本国法律。
区分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标准
1、实质影响说
确认什么事实质问题,什么事程序问题由法院根据自身的标准决定,一般实质上影响
案件结果的为实质问题,否则为程序问题。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认为两者的区分没有明确的答案,而应该对具体问题以及法律背景进行分析后再决定
哪是程序问题,哪是实质问题。
3、其他主张
大陆法国家学者:当事人之间→实质问题;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程序问题。
一些特殊事项的区分(P116)
1、时效问题:在以前,发露法系国家吧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这个问题识别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后来,英国的冲突法规则把所有的外国时效一律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而不管外国法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如果英国的冲突法规则规定要适用一个外国的国内法时,包括适用该外国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并排除适用英国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在美国,许多州为了适用外州或外国的时效法,都通过了“借用”法规,就是把外州或外国的诉讼时效法规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予以适用。最高院1988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表明我国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
【案例】涉外时效案例:
2000年11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生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未尽事
宜适用CISG,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是在2001年1月货物到达美国后,
发现生姜已经变质,所以被当做垃圾处理。2003年8月,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返还货款及利息。但是,乙公司主张已经超过了CISG规定两年的抗辩期限。
问题:你觉得此案应如何处理?
2、证据问题:
一般而言,证据的规则是程序性的。
3、推定问题:
A、事实的推定:是指根据一些已知的事实而进行的推断。
事实的推定可以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B、法律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推断,它又分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如:法律规定失踪人员失踪满四年后推定其死亡。)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事实的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
至于法律的推定到底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案例】1929年的费茨帕特里克诉国际铁路公司案
该案原告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他利用暑假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尼亚加拉峡
谷铁路公司的旅游车上临时工作。他宣称,由于被告(国际铁路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
的过失使他受了重伤(原告也有小部分过失,所以是共同过失)。他向纽约州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如果是共同损失,原告不能起诉,也无权得
到赔偿;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共同过失仅仅是分配赔偿的依据。因此,如果把共同
过失的举证责任识别为程序法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律,原告不能得
到赔偿;如果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原
告就可以得到赔偿。
【案例】1945年科恩夫人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
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
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
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英
国法院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有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
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即德国法。而德国民法典规定数人因共同危难死亡者,推定为同时死亡。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
用德国法。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4、赔偿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赔偿是与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有关的问题,因此是实体法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英国:过去把赔偿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后来1952年戚希尔《国际私法》把赔偿分为两个问题:一个是哪一类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即赔偿的项目问题;另一个是赔偿的计算问题,如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偿付等。他认为,前者是实体法问题,后者是程序法问题。这种区分为后来的英国法院和加拿大法院所支持。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倾向于把赔偿问题识别为实体法问题。
5、优先权问题:就是优先受偿问题。英:程序问题;中:实体问题。中《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P119)
概念: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成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判断是否是先决问题:先决性;独立性;涉外性。
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
有独立的冲突规则。
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1、法院地法主义;
2、主要问题准据法主义。
我国2012《司法解释》第12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
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特殊情况下的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时际冲突产生的原因
A、法院地国冲突规则发生了变化。
B、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但是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发生了变化。
C、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是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变化。
2、时际冲突的解决(P123)
A、法院地国冲突规则发生变化时,一般依据修改过的国际私法典的规定。
B、在连结点发生变化时,立法和实践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各国一般根据不同的法
律关系采取不同的做法,形成了所谓的可变原则与不可变原则。
可变原则:指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时可以适用当事人变更后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准据法。不可变原则:指准据法不因连结点的变更而改变。
C、冲突规则发生的准据法发生变化时,一般应区别对待。
a、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准据
法国的法律来确定。
b、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理论与实践有不同做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确定准据法。
2、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3、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我国《涉外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一般由该外国的人际冲突法来决定,如无,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20条。
【本章问题与思考】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以及特点。
2、评述各种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3、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
识别(P126)
识别的概念
又称为“定性”,指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时,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三部曲:定性→确定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识别的内容
1、对法律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如:合同问题or侵权问题)
2、对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进行识别。
(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对“不动产”的识别。)
识别的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原因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常见的需要识别的问题
事实或问题分类准据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结婚之同意结婚能力问题或结婚形式问题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时效问题程序事项或实体事项法院地法或法律关系准据法
遗嘱作成方式行为方式或行为能力问题行为地法或属人法
四分之一不动产夫妻财产问题或继承问题共同住所地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识别的依据
1、法院地法说
原因:A、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因此其中的名词等也只能依据法院地法识别。
B、法官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
我国《涉外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评价:完全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时候过于武断、机械,不利于案件的合理处理。
2、准据法说
原因:准据法是支配法律关系的法律……
评价:存在循环论的矛盾,识别既是确定准据法之前要解决的问题,就不能依据所谓
准据法来进行识别。(其他观点了解即可)
二级识别问题
第二次识别并不是真正的识别,只是一种解释。
反致(P132)
反致的含义与种类
1、反致(甲→乙→甲)
又称为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指一个涉外案件,加过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乙国
法调整,而乙国根据其冲突规范指向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本国法来处理。2、转致(甲→乙→丙)
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一国的冲突
规范又指向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转致”(renvoi au second degre)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法的
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
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只是学者设想,无实际判例)
4、外国法院说
主要适用于遗赠的有效性、婚姻的形式及实质的有效性问题。……
(英国式遗嘱可以处分自己的全部财产)
【案例】安妮勒斯夫人遗嘱案
反致的产生条件
1、法院地指向适用外国法,并且认为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2、各国冲突规则不一致。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反致的理论分歧(P134)
1. 赞成反致的观点:
(1)反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判决取得一致的结果。
(2)反致是维护外国法律完整性的体现。
(3)反致是国际礼让的表示。
(4)反致可以使得判决的结果更加合理。
2. 反对反致的观点:
(1)采用反致违背了法院地国主权原则,使得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诿之于外国冲突法。(2)采用反致增加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负担。
(3)采用反致有背法律的稳定性。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各国对于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立法对反致的态度——不承认
《民法通则》无明确规定;
《涉外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原《民法》草案第九编第2条——有条件适用。
公共秩序得到的保留(P140)
一、含义(我国目前多称“公共利益”)
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一般用于以下情形:
1、根据内国冲突规则本应该适用外国法,如果适用将与内国的道德、社会、经济、文化
或意识形态等相抵触,则不适用外国法。
2、一国的某些法律规则具有绝对效力,从而不考虑外国法。
3、依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但是如果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
有的条约义务时部予以适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1、主观论
认为只要外国法本身的内容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
不问具体案件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如何。
2、客观论
不重视外国法本身是否不妥,而是注重个案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A.联系说。
不但要看外国法内容是否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还要看个案与法院地国是否有实
质联系。如果案件与法院地国有实质联系,则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则,不应排除。
B.结果说。
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形式
1、直接限制的立法形式指在国际私法立法中明确指出,外国法的内容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否则,不予适用。(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规定,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时,不予适用。)
2、间接限制的立法形式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制性,从而间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具有强制力。)
3、合并限制的立法形式指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规定:“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内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第31条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无效”。)
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
1、公共秩序保留能否作为拒绝外国公法效力的依据。
2、公共秩序保留能否排除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实践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3、公共秩序保留能否排除条约中的冲突规范。
目前,几乎所有的条约都允许缔约国作出保留,当适用外国法违背其公共秩序时,援
引保留条款来排除公约的规定。
4、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可否代之适用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各国存在不同主张。
我国的立法规定
总体:立法上有规定,司法实践上肯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冲突法中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民诉法》等单行法规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一规定表明:
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
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这有利于适当限制公共秩
序制度的滥用。
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我国的公共秩序具体体现的内容: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下列情况下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有损于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就应排除。
2、如果使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就应排除。
3、如果使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排除。
4、如果使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上工人的
公平正义原则,应予排除。
5、对等原则。如果外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我国采取对等原则。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含义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
法行为。(1878年的鲍富莱蒙离婚案)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出于主观故意。
2、客观要件: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或取消了
法律中的连结点。
3、法律规避必须是规避了强行性法律而非任意性法律。
4、从规避结果来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规避法律必须是既遂。
【法律规避的案例】
鲍福莱蒙王子为法国人,其妻(鲍福莱蒙王妃)原系比利时人,因结婚取得法国国籍。
两人于1874年经法国法院判决别居。法国当时的法律禁止离婚,只允许别居。别居后,
妻子有权设立自己单独的住所。王妃借此在德国萨克斯-阿登堡公国设立住所并在次年取得该国国籍。该国法律认为天主教徒的别居等同于离婚,王妃因而在该国恢复了婚姻自由,于是在1875年和罗马尼亚比贝斯科王子结婚。鲍福莱蒙王子迅速向塞纳民事法庭起诉请
求撤销王妃在未经其同意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德国国籍以及王妃在德国所缔结的婚姻。
该法庭1876年3月判决王子胜诉,理由是妻子未经丈夫许可不能有效地取得外国国
籍,王妃再婚时仍为法国人;而且王妃的行为违反了善良道德,“法律所赋予的自由不得
滥用”。王妃上诉至巴黎上诉法院,该法院1876年7月驳回上诉。
王妃继续上诉,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该判决的理由
之一是王妃申请取得德国国籍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其行为对鲍福莱蒙王子无对抗力。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的比较
相同:1、通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都没有适用。
2、都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
不同:1、原因不同。
2、使用的方法不同。
3、行为性质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规避的效力
1、全面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实践中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2、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法国法院审理的佛莱案就采用了这种立场。)
3、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大多数国家持有此主张。)
我国法律规定
1988年最高院《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201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2条,一番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但对于规避外国法是否有效,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我国学者观点:
法律规避包括规避一切法律在内,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
规避本国法一律无效,规避外国法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思考】比较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的法。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概念
又称外国法的证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
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查明的原因
1、法官不可能知晓世界各国的法律。
2、由于西方国家对外国法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区分。
对于外国法的性质,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事实;而意大利、法国等国认为是法律;
德国、日本等认为既非单纯事实,也非单纯法律。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将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英美法系国家)
(如《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指出,外国法的查明应该按照如下方式:(1)用专家
证明或其他方式作为实事,向法官提供并加以评定;(2)如无法证实,则法官将适
用英格兰法。)
2、将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举证。(奥地利、意大利等国)
(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第14条第1款任规定,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外国法。)
3、原则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
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瑞士、德国、土耳其等)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应当适用的外国法,法官应依职权查
明。为此,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作了如此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英美等国)
英国法院视外国法为事实问题, 须由证据证明。反之,若证据不足, 就推定它与英国
法相同。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美国等国)
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 美国大部分的州法院尽量避免因驳回诉讼请求而造成的不良
后果。但是,美国联邦法院在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不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且该外国
法的内容不能查明时,常常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例如,Walton v. Arabian American Oil Co. 案。
4、适用一般法理。(日本学者和判例的主张)
5、适用与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曾有案例采取这种做法)
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
2、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不允许上诉(法国、德国、瑞士等国)
→允许上诉(英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与实践
1、我国法律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88年《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2年12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2、适用外国法错误的救济我国对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无明确规定。但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及有关实践来看,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且无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因此,对外国法的适用无论发生任何性质的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
【案例】中国法院1989年审理香港某有限公司案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贷款本
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借款方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请问:我国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应经过哪些推理步骤?
【本章问题与思考】
1、简述识别的概念和依据。
2、比较反致、转致以及间接反致。
3、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以及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所作的规定。
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评述我国法律对外国法查明的相关规定。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籍
1、国籍的概念:
英美: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忠诚。
德国: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法国: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
我国:国籍是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际法院: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情感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互相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
奥本海:国籍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国民的资格。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A. 冲突规范 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B. 阿塞尔荷兰 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里斯 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 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B. 《永徽律》 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9.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D. 杜摩兰 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B. 不采用反致 16. 冲突规范由()组成。 ★C. 范围系属 17.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1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 A. 本国法 1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2.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
法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 读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文献资料方法,通过研究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实际进行总结分析,得出自己的思路和观点。
本课题的参考文献资料 [1] 张晓东董金鑫?冲突法性质、归属的法理学分析一一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和范围 的反思[J].法治研究,2010(1) [2] 刘仁山.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3] 章尚锦.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J].法学杂志,2002(2) [4] 于泓.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之理论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01(3) ⑸谢石松?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J].法学评论,2007(3) ⑹ 孙亚芹 姚旻.国际私法的性质新论[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5) [7] 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J].社会科学,2007(8) [8] 杜涛陈力国际私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9]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10] 梅仲协?国际私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0 [11] 金明?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一兼评“国内法”论者的主要观点 [J],甘肃政 法学院学报,2008(98):13-19. [12] 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4] 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15] 李玉生.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新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 版),1997:36-41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确定选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 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筛选、做读书笔记、外文资料翻 译、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和初纲 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细纲,确定论文写作框架 完成论文初稿,提交指导教师评阅 根据指导教师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提交审阅、再修改 论文修改定稿,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装袋上交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填写论文评语、评定成绩 2011.12.20-2012.1.20 2012.1.21-2011.2.28 2011.3.1- 2011.3.10 2011.3.11- 2011.3.20 2011.3.21-2011.4.10 2011.4.11- 2011.4.30 2011.5.1- 2011.5.20 2011.5.21-2011.6.15 论文答辩,填写答辩评语、评定答辩成绩
企业战略管理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1. 什么是企业战略? 企业战略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谋划。是企业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科学规定,又是制定各项具体策略和计划的基础。企业战略又是一个以变革为实质内容的概念。 2、企业战略构成要素 经营范围 资源配置 竞争优势 协同作用 3、企业战略包括哪些层次?各层次战略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层战略:1)决定企业整体的业务组合和核心业务 2)根据业务组合和各类业务在组合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基本战略业务单位及对各战略业务单位的资源分配方式和分配次序3)建立战略变革决策机制 业务层战略: 1)决定本业务对实现业务发展应作出的贡献类别和数量,决定
本业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远景,以及本业务活动与企业内其他业务活动的关系,包括需要与企业内其他业务共享的资源和职能。2)决定本业务的涵盖范围,明确业务活动所采用的基本技术类型和技术开发潜力,研究其目标市场的类型、结构、竞争状况和变化趋势 3)确定本战略业务单位内各项职能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4)制定实现业务发展目标的计划,对各计划期和各方面负责的人员及业务活动进程提出明确要求,并根据计划对本战略业务单位的资源进行分配,建立对业务内各项活动资源使用效果的控制和评价机制。 5)协调和平衡本战略业务单位中的各项职能战略 职能层战略:1)明确并满足业务战略成功实施对本职能的具体要求 2)确定本职能活动与其他相关活动的关系,寻求本职能与其他职能可以共享的活动和资源。 3)对本职能的各项具体活动进行组织安排 4)确定本职能的发展方向和资源分配 4、如何理解企业战略管理过程 l 战略分析: 1)明确企业的使命和宗旨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国际市场营销学政治法律环境—— 1 第六章政治环境: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结合本国资源状况及政治观点,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利益,是政府所关心的焦点并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之中. 当代社会,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因素之外。因此,{HYPERLINK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3222196.html,/wiki/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较强的洞察力,审时度势,以规避,减少经济损失,当然也包括抓住机遇,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概述一、(一)含义及分类国际市场营销的政治环境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和制约国际营销的政治因素的集合。其分为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性的政治环境因素3类。(二)政治环境与营销全球的国际政治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
环境,都会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营销者不仅要研究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环境,而且还应关注其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关系,特别是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对营销活动的业绩和前途会产生直接而强烈的影响。两国友好,经济往来频繁,就能给营销活动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关系环境;相反,两国敌对,相互封锁,管制、禁运、壁垒森严,就会给营销活动设置障碍,增加风险。例如,在尼克松访华前后,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60 年以前,古巴是美国公司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目标,卡斯特罗一上台,这些商务活动马上就中止了。还必须关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果该国是某一区域性组织(如、等)的成员国,应认真分析这个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对是否进行贸易或投资做出。如果某国有特别友好的或特别敌视的国家,企业应认真研究该国进出 2 口贸易的方向,从而调整相应的。例如,许多阿拉伯国家不与以色列进行,而且联合抵制在以色列投资设厂的任何一个国
1、21世纪的企业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巨大冲击 经济全球化 信息-生物技术的高度融合 超级竞争 2、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途径主要有二: 渐进性的自然竞争 革命性的战略竞争 3、战略管理所面临的基本挑战 帮助企业人员突破因专业教育及部门经验所形成的局部思维,以动态、发展及综合的眼光,正确理解组织战略定位、选择与执行的动态复杂性(dynamic complexity),确保组织的长期成功, 4、企业战略的定义 战略是一个组织长期的发展方向和围,它通过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调整资源配置来取得竞争优势,从而实现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5、何谓“利益相关者” 依靠企业的成功运营来实现其自身目标和期望的个人、团体和组织。 6、利益相关者分类 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 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 组织部利益相关者 7、战略的基本特点 关注企业竞争优势;关注长期发展方向;关注组织活动围;关注组织战略适应;关注战略延伸;关注资源调整;关注运营决策;关注利益相关者期望 8、核心能力的四个标准: 有价值的 高度稀缺 难以模仿 不可替代 9、战略决策的本质 决策本质的复杂性;决策环境的不定性;战略思维的整体性;外部环境的依存性;组织变革的艰巨性10、战略决策的本质 a决策本质的复杂性 b决策环境的不定性 c战略思维的整体性 d外部环境的依存性 e组织变革的艰巨性 11、战略类型 最常见的多元化公司由四个基本层面所构成 不同的层次肩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使命,故而,企业战略(公司层战略)也可分为四层 公司层战略——高层战略 业务层战略——业务单位战略、竞争战略 职能战略——职能者,功能也 运营战略——一线管理者 战略管理课程的重点:公司层战略;业务层战略 12、公司层战略的定义 也称总体战略,关注公司的整体目标和活动围。 13、公司总部存在的理由是什么? 决定是否进入某一产业,怎样增加业务单位价值。其基本角色包括: a、组合管理者 b、业务重组者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蔡淋芬 08519013 摘要:冷战之后,人们开始寻找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或者某种能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共同体,很多政治家和学者立足于政治体系和经济制度的研究,然而塞缪尔亨廷顿却另辟蹊径,从文化的角度去建构一个世界政治的思维框架,从文化的角度解读了国界关系。在把握了整本书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我对作者的观点有许多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作者写作目的的剖析。 关键词:基本框架理解和观点剖析 刚开始拿到此书很迷茫,里面全部都是数学中的多元变化,文化、国别、地域差别、语言差别等等的各种变化,根本读不懂,总觉得无从下手。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帮我完成阅读,我很难找到一个自己可以立足的基点,更没有办法下笔了。多读两次之后,我从总体上对本书有了一个笼统的的把握,但对其内容也有一些质疑。他提出了很多精辟的观点,对冷战后的世界格局的解读起到了轰动世界的效果。此书之所以能一鸣惊人,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从一个常人不会选择的角度下手谈论世界格局的变化。例如“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不在重要,各国开始发展新的对抗和协调模式……文明的冲突模式唤起了人们对文化因素的注意”,又如“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
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等。 一、对本书基本框架的把握和观点分析 首先从整体上讲,作者从西方文明写到了东方文明,从中世纪文明、华夏文明写到冷战结束后的文明以及对未来文明的预测,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将文明对整个世界局势的影响剖析得非常精湛。通过用对比的手法将每一地域的文明特点表现的淋漓尽致,用议论的方式论述文化对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影响,并从此得出结论及:“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也就是说世界要和平,国际要稳定,只有建立在被世界认同的文明基础之上的秩序才是可靠的的,才能起到作用的。其次,在作者定好文明维护国际秩序的基调之后,开始以时间为轴,以地域为半径画起各文明范围来,对各种文明的历史、现状和前倾进行了特点性分析。也对一些基本的范畴进行的论述,例如文明的概念、普世文明的问题、权利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文明之间军事的转移、文明的政治界和中国对自身文化的伸张所导致的冲突等等。最后,作者对国际的发展趋势做了自己的预测。贯穿了这些内容,作者将整个内容分为四大部分,下面将谈谈我对这四大部分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理解。 (一)“一个多文明的世界” 第一部分这个题目主要是借助世界发展的多极化趋势而得来的,
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 (3)某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时,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连结点,即该当事人选择了一个并不指向其所希望适用并对其有利的法律的连结点。 (4)某当事人拟改变或创设一个新的连结点,但事实上他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避没有成立。这也就是说,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 (5)如果某法人在特定国家有一个“有效的住所”,不论其选择此住所的用意如何,不能将此项选择视为法律规避。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