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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八大记忆方法

2.2018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八大记忆方法
2.2018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八大记忆方法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的八大记忆方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誉为“天下第一考”,科目众多,知识繁杂,法条浩瀚,备战时须吞下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知识点与法条,完成知识积累。此时,记忆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无疑是一项必备的能力。

有些人生吞活剥,有些人囫囵吞枣,有些人细嚼慢咽,个人基础不同,方法差异在所难免,也难辨孰好孰坏,能强记下来则行。但不管选择如何吸收知识,欲实现复习初级阶段夯实根基之目的,都必须得有“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的忍耐力,因为日复一日的知识记忆,法条翻阅,难免疲惫不堪,心生旁骛,非坚忍不拔能坚持。想我去年在北京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披星戴月,穿行在法大研院坑洼的道路上,食堂、教学楼、寝室三点一线的生活,不甚其烦,蓬头垢面地伏案苦记,这般情形依然记忆犹新。是的,要吞下这么多知识,学习量是惊人的,过程是枯燥的,有时甚至是机械的、无意识的重复再重复,但只有记住了这些知识,方能厚积薄发,应对自如。

记忆,乃过去之经验于人脑之反映。绝非简单的死记硬背,若是如此必不得法。大概包括识记、保持、再现、回忆。简述方法如下:

1. 理解记忆。理解是记忆的基础。只有理解的东西才能记的牢、记得久。仅靠死记硬背,则不容易记住。对于重要的部门法内容,最好能做到理解和背诵相结合,记忆效果会更好。当初幸得独角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校之帮助,当遇到百思不得其解的难点时,老师一点即透, 知识难点时至今日,仍尚记忆犹新!司法考试涉及科目众多,法律条文数不胜数,单靠死记硬背是万万不可的。

2. 掌握最佳记忆时间。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浩大的记忆工程,没有正确的记忆方法和记忆习惯很难完成,下面是我们人脑中每天有的四个记忆高峰期,希望结合自己的情况来参照执行,定会对你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记忆力大大提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记忆的第一个是早晨起床后:大脑在睡眠过程中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在对头一天输入的信息进行编码整理。早晨醒后没有新的信息干扰,这时记东西会印象清晰。

第二个高峰期是在上午8点到10点:这时精力上升到旺盛期,处理识记效率高,记忆量增大,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的理解记忆来说,是个绝佳的复习时间段,独角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校的老师介绍,90%的人在这个时间段反映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记得最快,记得最牢的时间段。

第三个高峰期是在下午6到8点:这是一天中记忆最佳期。

第四个是高峰期临睡前1小时左右:这时识记材料后就入睡,不再有新信息输入,所以没有相互抑制的影响。

另外,有研究发现,上午8点大脑具有严谨周密的思考能力,下午2点思考能力最敏捷,但推理能力则在白天12小时内递减。根据这些测试,我们在早晨,最好安排些严谨周密的工作,下午做一些需要快速完成的工作,晚上则做些需要加深记忆的工作。

3. 及时复习。遗忘的速度是先快后慢。对刚学过的知识,趁热打铁,及时温习巩固,是强化记忆痕迹、防止遗忘的有效手段。在此推荐大家每天看一看独角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校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国外研究显示,永久记忆需要9次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回忆,在完全记忆后,记忆量是100%。第一次:10分钟后剩下80%,需要马上进行第一次回忆,再恢复到100%;第二次:在第一次回忆后10分钟,又剩下80%左右,再回忆;第三次:第二次后过了30分钟,剩下90%,再回忆;第四次:第三次8-9小时后,90%,再回忆;第五次:第四次6天后,90%,再回忆;第六次:第五次25天后,95.7%,再回忆;第七次:第六次2个月后,遗忘率小于4%,再回忆;第八次:第七次3个月后,再回忆;第九次:第八次半年后,再回忆。

4. 经常回忆。复习时,我们可以不断进行尝试回忆,可以通过案例题来回顾、巩固已学知识点。这样可使记忆错误得到纠正,遗漏得到弥补,使学习内容难点记的更牢。闲暇时,尤其睡前,我们可以躺在床上回忆一下今天所学的知识点,这样既轻松,又可以有效地检测到哪些知识点还没有掌握,同时,也起到了避免遗忘的效果。回忆加深记忆,任何时候都可

以进行,通常情况下,临睡前的效果最好。在与独角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校的老师交流时,他说他们一直都是这样的,无论是英语单词的记忆,专业知识的学习,都是靠这种方法过来的,效果相当不错。

5. 多措并举。考生可以通过自身的学习习惯、记忆特点,灵活运用分类记忆、特点记忆、联想记忆、趣味记忆、图表记忆及编提纲、做笔记、卡片等记忆方法,来增强记忆力。

6. 集中注意力。记忆时只要聚精会神、专心致志,排除杂念和外界干扰,大脑皮层就会留下深刻的记忆痕迹而不易遗忘。如果精神涣散,一心二用,就会大大降低记忆效率。

7. 科学用脑。这方面我们应该保证饮食营养、保证每天的休息时间。同时,适当进行体育锻炼等,在保养大脑的基础上,科学用脑,防止过度疲劳。再者,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也能大大提高大脑的工作效率。

8. 联想记忆。我们可以结合联想记忆法,将各个部门法的重点内容,或者体系比较强的学科,理出一个大致的框架,在思想上明确彼此之间的联系,将有关内容集合起来记忆,以加深记忆,增强理解。待回忆、反思结束后,最好对照检验一下,以验证回忆的准确程度。这样,那些尚未记忆的,以及容易遗忘的信息,便会在脑海中留有比平常更深的印象。

面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不再是死记硬背,而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备的能力之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枯燥的,要有坚忍不拔的耐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艰辛的,但风雨过后方能见彩虹!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民商法重要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司法考试民法高效数字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高效数字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高效数字记忆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

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 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

司考低分掠过经验

买买买先买书~~盗版买买就好~~ 1、三大本:字典废柴 2、三校名师讲义一套:我买的是2010年版的,一般 3、2004-2010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真题必入 4、指南针或一本通 ---法条:必入。后期专攻法条真题,王道 5、张能宝 & 白皮书:错多忽略。 6、学法网司考题库:做到手软,有错题记录 7、众合讲座:老牌、入门必备(尤其李建伟《民法60讲》),不过有越来越厚的趋势,后期可淘汰 8、考试当年要买一本和三大本一个系列的“新增法条与考点”,好像是叫这个, 新法必出题啊每年的分值在2-30分左右。 这个当时没买不过大家墙裂推荐的东西----------指南针攻略“《刑法攻略》是最大的亮点今年多次卖脱货秉持新理论刑法由此本书在手基本不用愁除非你没看。《民法攻略》是命题人温老师的弟子周珺写的和其他民法书编排迥异看后没感觉后期做题回头看才看出此书价值属于入手很难的民法书。行政法是王旭作和民法攻略差不多的感觉。《刑诉攻略》为杨雄作内容基本覆盖所有知识点就是书太厚一本书抵上众合两大诉讼法合辑的高度不过挺不错。《民诉攻略》杨秀清的教案。其他的不需要看看名师讲义够了看多了讲座浪费时间。但是如果是以讲座为主要资料的那么要将讲座看个五遍以上。”

讲义音频我喜欢挑好玩的听~倍速听不二价~ 有几个网站的音频、讲义资料都是很全的:学法网、法法网、考试吧(司法考试专区),鲤鱼网(司法考试专区) 一般都会分成基础xx班、重点学科班、系统强化班、冲刺班之类根据阶段听~ 我基础班听得很少因为妹的没时间!!不过如果有空从头听也不错啊比自己看书有头绪~~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推荐-陈璐琼的表格讲义、淳于闻的法制史讲义 理论法学没什么听头,当时听了宪法组织法立法法那类因为自己看太乱了。 据说“陈老师是有微博的,资料在微盘里都可以下载,非常方便。” 三国法:推荐-杨帆(女)的音频和讲义,三国第一人,不太有趣,但随便一句话都是考点。三国法其他书什么的就不要看了,没什么必要。建议靠后一点点开始复习,考点集中。刑法:推荐-柏浪涛的书、韩友谊%刘凤科的音频 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韩友谊,老牌不解释。 刘凤科激进派,一口四川口音,老喜欢举一些“斧头帮”,“菜刀会”的例子,但理论功底强大据说押题也很牛。 刑诉:推荐-汪海燕的音频和讲义、杨雄的讲义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一、日期 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 _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

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 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 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 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 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 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 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 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 ___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 组提出申请 ___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 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 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 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 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 ___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2019年法考郄鹏恩商经法白皮书背诵知识点

公司法 考点:公司概念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性,财务须与总公司合并;无法自担责任,须由总公司连带负担;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 1.公司人员混同; 2.公司业务混同; 3.公私财物混同。 纵向混同时,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混同时,“壳公司”对被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在个案中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同时,其所追究的责任主体,也限于在事实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不是涉及公司所有股东。 考点: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 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中,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计付利息。

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如果债权人是因为名义股东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相对人,则应保护其信赖利益,此时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股权利益。但若债权人并非名义股东基于股权处分而形成的债权,不应受此保护。实际股东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股权的请求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考点: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出资的期限、注册资本现金比率等未作法定要求,由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出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享受期限利益保护。在此期限内,股东对公司不承担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除非公司处于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但限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一次性 + 补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 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非法条)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商经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记忆口诀】:十姨雇三栋舰 十姨雇:即十一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舰:即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记忆口诀】:他临危损财 他:其他职权 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 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财:检查公司财务 3.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商经张海峡口诀

张海峡商经口诀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若发生的破产之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⑵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司法考试各科口诀

司考各科口诀(民事诉讼部分)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 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 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 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 对应法条 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 重,发回重审的 特别:特别程序等 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 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 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 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 对应法条 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 公,即工,工伤纠纷 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 伙,合伙纠纷 计,即继,继承纠纷 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 份,即婚,婚姻家庭纠纷 债,即宅,宅基地纠纷 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

司法考试商经法的特点及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商经法的特点及学习方法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考生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考生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 一、商经法的特点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 [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 [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法律,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公司法案例题主要考公司法,很少涉及其他法律。04年第四卷第三题有两个问涉及担保法,05年第四卷第四题虽然主要是考查公司法的知识,但是有两个问涉及了一点婚姻法和刑法的内容,06年第四卷第二题综合性更强,以考公司法为主,并且综合考查票据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甚至也还涉及到担保法,是一道非常典型的综合题。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法案例题的篇幅越来越大,字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选择题,特别是不定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中,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受篇幅所限,这里不举具体的例子,考生可以在学法网免费下载真题或直接到学法网司法考试真题库并对照真题感受这些特点。)因此,我们说,商经法考试的第二个特点是由考查法条向综合分析过渡。当然,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 2012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 导语:2012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司法考试中的民法部分是考试的重中之重,而由于民法的知识点的复杂性和繁多性,导致很多考生记忆非常吃力。为此编辑们特意为大家把繁琐的记忆化为口诀,为大家的考试起到一点点帮助,真正感觉“化腐朽为神奇”的司考魅力吧!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头:EXW,尾:DDP. (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 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17(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郑远民希律法考 一、商法: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A.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B.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公司100C.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D.【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B项错误;A董事长,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本题答案:B) 27.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

201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记忆秘籍干货整理

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记忆秘籍干货整理 根据2016年徐金桂课程整理,能助您一臂之力! 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 *行政效率:高效便民;行政效能:权责一致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唯一例外:行政许可,不服复议机关可以共同告) *长子(组成部门)—基本 次子(直属机构)—专门 三子(国务院办公厅) 四子(办事机构) 五子(议事协调机构)—四无(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临时措施) 六子(直属事业单位) 16孙子(部委管理国家局)—特定 *垂直领导单位: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政府(5+1)*省以下垂直:地税、国土资源 *有权三所:派出所(警告、500以下罚款)、工商所(个体工商户处罚,但不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所(2000以下罚款) *地方机构设置:新设—上一级政府;协商—本级政府;内设—本级编办。 *不同层级间调配—省编办报国务院编办批准。 *公务员必须有试用期(1年),期内只是取得公务员身份。(取消录用)

*不予录用—对外人;辞退—对正式公务员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和辅助性职务实行聘任制。期限1-5年,可以约定1-6月试用期。 *辞退:①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不称职②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30天。 *回避:①同一机关直接隶属同一领导②同一机关直接上下级领导关 系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处分:政府正副职—上一级政府;部门正职—本级政府 *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最长48月) *听其言or观其行or立功,从轻; 听其言and观其行,减轻。 *复核、申诉无顺序限制,①先原机关复核(知道30日),再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主管部门申诉(接到15日内)②直接申诉(知道30日)*授权立法:或续或转,一般不超5年,例外需注明,届满前6月内提意见。 *缓办退回:①条件不成熟②较大争议③没有说明。 *范围单一、意见一致、配套:可以传批。 *办公厅报全人常备案。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总理、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 院、中央军委令发布 *外国货立即执行(其他一般公布30日后执行)

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

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 一、法典篇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杂法中。 汉萧何,号人杰。《九章》律,传后世。户兴厩,是自创,抄袭《法经》脸皮壮。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名声高。 明帝《新律》十八篇,具改刑名律首传,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作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篇目有二十,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有反差。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博得律名叫张杜。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笑杀人。承先启后是北齐,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型完。篇目总共一十二,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改为十恶隋开皇。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五肉刑。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二、第一次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50个字概括唐朝; 唐律十二篇,唐六典;保辜全;三复奏刑讯;三司推仇嫌;自首公罪共累犯;类推化外人;特权废疾减;出举负债主婚权。

2018年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一章竞争法

2018年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一章竞争法 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8商经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商经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 第一编商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值分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公司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经济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值分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竞争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消费者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银行业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知识产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值分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著作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竞争法考点统计(2012-2017) 1.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1-28,单)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考点】横向垄断协议 【解析】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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