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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字刑法论文:监管渎职罪

2000字刑法论文:监管渎职罪
2000字刑法论文:监管渎职罪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2000字刑法论文。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据网络统计,2010年食品安全事件5起;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16起,其中5月1日以后的8个月发生11起,全年同比上升220;2012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24起,同比上升50。

食品监管渎职罪施行后的近两年时间,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下降,反而上升;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是职能部门主动查处,而是媒体当先锋。

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或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是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隐患。

公众认为,通过食品监管渎职罪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期望并没有实现。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中面临诸多困难是其重要因素,化解这些困难是发挥食品监管渎职罪作用的唯一办法。

一、影响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的现实问题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中有关规定、术语模糊笼统,存在监管空白,认定监管人员渎职依据缺失以2011年重庆市查处的,全国十大食品安全案件之列的毒血旺案件为例,监管机关之间对血旺是初级农产品还是食品认识不清。

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和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与食品是从属关系,属于食品的范畴;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无法体现农产品从属于食品,且农产品与食品的管理轨迹成――状,以进入流通环节为交点。

在流通环节前,农产品及加工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商务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及加工由质监部门监管;农产品和食品在流通环节统一由工商行政部门监管。

因两者在流通环节前分管主体不同,该物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追究渎职责任的第一步就是分清物品属性查找到监管主体。

但实务中,要把每一种农产品和食品绝对区分开根本无法操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但当前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进入流通领域的分界点?在流通环节的运输、仓储时段,交通、商务部门也有监管权限,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与交通、商务部门衔接规定不明确。

国家质监总局2007年284号文件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局监管,但不包括现制现售。

在实务中,无法区分加工作坊是否有现制现售,小作坊有现制现售由谁监管不明确。

在分段监管的模式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时段也常常是监管职责模糊或空白的地段。

认定渎职的依据是法定职责,无职责就无责任。

因此,有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因相关规定、术语模糊笼统,无法准确界定监管机关,而无法追究渎职责任;因无法及时追究渎职责任,食品监管机关就更加消极懈怠,不主动完善、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了恶性循环。

二没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导致立案、诉讼困难食品监管渎职罪施行后,没有明确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李忠诚副厅长曾参照其他渎职罪名提出了立案参考标准,刘旭红、李京处长也曾对立案标准提出建议。

在司法实务中,多以参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也有学者提出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

这些观点在实务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因并非量身定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范围和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的特征是人体危害隐蔽,损害后果在短期内表现不直接、不明显;造成食用者精神压力大;影响社会对政府公权的信任;影响党、政群众基础。

如毒血旺包含的甲醛是原浆毒物质,可对人体产生致突变作用和致癌作用,人体微量食入后短期内损害表现并不明显;瘦肉精克伦特罗食用后,可积蓄毒性和致突变性。

2011年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只有甘肃平凉牛奶亚硝酸盐中毒事件造成人员死亡。

对没有造成人员死、伤,损失又无法量化的食品安全事故,检察机关对其可能涉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只能适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笼统性标准。

实务中,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对恶劣社会影响、重大损失等笼统性规定认识上常常产生分歧。

三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导致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复杂刑法上的多因一果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没有渎职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是认定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通说理论。

在立案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罪过程中,却存在操作上的难点。

在分段监管体制下,监管顺序上存在时间的先后,监管职责的依据常常存在法律效力级别的不同,且存在监管职责重叠,在多个监管

机关都渎职的情况下产生损失后果,哪个机关的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务中认识不统一。

毒血旺案中,以把牛血液理解为食品为例,牛血液中加入甲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加工环节,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血块销售地是犯罪结果发生环节,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

因此,有观点认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由质监部门审批,该作坊无生产许可而生产,应该由质监部门监管。

此外,食品生产在前,流通在后,在牛血液中加入甲醛的犯罪行为属于生产环节,如果质监部门依法监管,在食品流通环节就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质监部门渎职是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原因,因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在市场销售环节,工商部门也疏于监管,但这只是犯罪完成状态的持续,销售也仅仅是犯罪的目的。

也有观点认为牛血从离开屠宰场后就应当认定为进入到流通环

节,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此时开始跟踪监管,就不可能发生犯罪行为。

当有毒血旺完成加工后,进行市场销售时,再次进入流通环节,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

虽然投放甲醛的犯罪行为属于质监部门的监管环节,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渎职行为已经阻断了质监部门的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工商部门的渎职与损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食品监管机关编制、体制结构与监管职能不适应,履行监管职责客观不能,影响司法抉择各区、县级质监局是食品生产最直接的管理机关。

以重庆市某区为例区质监局设食品安全管理科,人员编制2-3人。

辖区地处城乡接合部,面积43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953万,食品生产企业和较大规模的加工作坊1000家左右,无规则、不均匀分布在辖区内。

食品安全科既无专车,又无专业设备;既要完成各类许可文件审

批,又要完成制度规定的日常巡查监管,实际操作中无法按规定完成。

出现有监管要求,有法定职能,无监管队伍,无监管能力的状况。

司法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时通常会考虑客观实际,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否则,不仅仅是对监管人员个体的不公平,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渎职犯罪执行刑判决率普遍较低,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也导致了食品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责任后果认识不足,致使主动监管意识不强。

二、应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中问题的策略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统分有序的部门、岗位职责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使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层次分明、协调有序、完整严密,上、下位法,平行法之间无矛盾冲突,无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密切配套,分段监管对接无空隙。

二是根据上位法,建立严谨、详尽的部门、岗位职责,并报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机构备案。

一般的刑事犯罪是否构成通常只研究刑法条文的规定,在渎职犯罪中,主体职责是追究渎职犯罪的本源,而这些职责往往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无法详尽,常常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甚至科、处室内部分工也是追究渎职犯罪的依据。

有据可查的部门、岗位职责,使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弥补监管空隙,又能确保法律责任追究的依据明确。

二尽快制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食品监管渎职后,及时有效的处理,是防止监管机关消极懈怠,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方面。

1制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建议考虑的几个方面一是生产、销售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危害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损失结果表现形式的一个方面。

理由《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对损失结果表述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危害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范畴,因此,也属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损失结果的一种形式。

二是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损害的潜伏性和间接损失的不可预知性。

三是食品安全渎职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渎职行为,要降低入刑门槛,这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法思想一致。

四是便于在实务中量化和操作。

2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几点建议。

鉴于前述观点的考虑,结合侦查实务,提出立案标准建议因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已经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因食品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录外对人体有害物质,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损伤,但数量达到##克被销售食用的;食品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发放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违反规定审批、发放证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食品检验、检疫、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发放检验、

检疫、认证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因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群体性事件或群访的;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隐患疏于协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解决好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食品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全面开展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专题培训,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时,适用间接因果关系,而不能完全用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来认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

只要渎职行为与原案犯罪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是造成后果原因之一,就应当认定为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是多个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不同监管机关规定的监管职责重叠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承担渎职责任的主体和依据要明确。

监管职责的规定存在上、下位法时,在其他条件不冲突的情况下,以上位法规定有监管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渎职责任,并以该监管职责作为追究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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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我一直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接触的都是学生,面对学生为师者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更需要有挚爱之心、仁慈之心、宽容之心,在工作中我从最开始的容易冲动、难以克制到现在的凡事平和对待、不急不躁,这种心态的转变是人生磨砺的结果,也是我工作的需要,我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这样的一种心态,应该归功于我的学生们,我从他们健康成长的历程中看到了自己的变化和成熟。朋友们说我是个重感情、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但他们也批评我过于直率,爱憎过于分明,有些清高,看问题有时过于偏激,甚至固执。我自认为我是个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对工作全力以赴;我充满正义,有爱心,有时甚至疾恶如仇;对人真诚、坦白、实在、乐于助人;热爱生活,积极进取,执着追求;意志坚强,不怕困难,敢于向生活挑战。我的气质类型明显属于黏液质:感受性低而耐受性高,反应速度慢,情绪兴奋性低但很平稳;举止平和,行为内向;头脑清醒,做事有条不紊,踏踏实实,但容易循规蹈矩;注意力容易集中,稳定性强;不善言谈,交际适度。执着、正直、一丝不苟,这就是我。 我个人的奋斗目标是修炼出豁达的性格,成为一名出色的心理咨询师。在助人的过程中能让自己的心灵得到一种领悟后的宁静和安详。能掌握帮助自己和帮助别人的知识和能力。能对社会和公众有所奉献,得到周围人们的肯定和欢迎。能快乐健康地过好每一天。同时,我也希望自己能在努力工作之余发展个人文学写作专长,通过大众性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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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

(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

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

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摘要:针对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从理解和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澄清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 关键词:刑法;但书;理解;适用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概念,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但书”。随着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刑法第13条“但书”成为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很可能影响刑事司法的严格性。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划出一个清楚界限的。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会造成办案实践中认识的混乱,并最终造成刑事司法的不统一,既可能出现有罪不究,也可能出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定罪处罚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概念中“但书”是至关重要的。 一对犯罪概念中“但书”的理解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刑法第13条“但书”的含义: 1 “但书”从规定什么情况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说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特征。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1]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包括:(1)对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5)对公私财产的侵犯;(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侵犯;(7)对社会秩序的妨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等。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但书”说明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后,才能视之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那么,该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它们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因而都尚属一般违法行为,只按党纪、政纪、军纪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因此,犯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 “但书”中的“情节”是指定罪方面的情节,不是指量刑方面的情节。或者说“但书”中的“情节”是指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

自我评估报告范文2000字,自我评估报告

【实习报告】 评估是学习工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我评估是评估方式中的一种。下面是分享的自我评估报告。供大家参考! 自我评估报告篇一 自我认知是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它使你将注意力放在自己—决策者的身上。在这个互换个性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当我们对自己的个性有足够的了解后,就能够缩小需要寻找的信息范围,帮助你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在对你而言不重要的职业,那些未来可能不复存在的职业或者与你的兴趣和技能不相符合的职业上。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在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人,“我”是是独一无二的。 自我分析 气质 气质是指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在行为活动中的表现。它体现人的行为活动进行的速度、强度、内外倾向及灵活性等动力方面的个性特征。体液说(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制质;血型说);

A 型——内倾保守;B型——外倾进取;AB——混合型;O——对人对己都积极进取 多血质——开朗直率、活泼好动、外向、富有朝气,情绪发生快而多变,思维及动作敏捷、乐观、直率、浮躁; 胆汁质——倔强刚毅、粗暴急躁、精力充沛、情绪发生快而强,言语、动作急速而难以自控、热情、易怒、急躁、果敢; 粘液质——沉默寡言、沉着、冷静、情绪发生弱而慢,思维动作言语迟缓,内向、坚韧、淡漠、执拗; 抑郁质——心胸狭窄、柔弱、易倦、情绪发生慢而强,敏感而富于自我体验、动作弱小无力、胆小、孤僻。 鉴于以上分析,大学生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时候,必须了解气质对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并认识自己的气质类型,努力做到气质与职业的相互匹配。 要说气质,我应该属于那种多血质型的那种。生性开朗直率、活泼好动、外向且富有朝气、情绪发生快而多变,思维及动作敏捷、乐观、直率、浮躁。我天生好动,但很乐观,喜欢广交好友为人处世也比较直,朋友大多都喜欢与我相处。但有一点就是做事比较浮躁,希望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改点这个坏毛病。

无罪刑事申诉状范例

无罪刑事申诉状范例 无罪刑事申诉状例1 申诉人:刘,男,汉族,年9月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2号院2号楼6号。 案由:申诉人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31日出的平新法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平新法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凭什么证据来认定。从卷宗材料来看,除了彭的控告材料和对彭的询问笔录提及申诉人犯强奸罪外,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申诉人犯强奸罪的证据。而彭的控诉材料和询问笔录,存在很多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一、原判决认定:“被告刘以巡逻为名,于年7月5日凌晨1点半左右。。。。。。”实际是申诉人到火车站时间是5日凌晨2点15分,在火车站于卖烟发生争执时间是凌晨3点,离开火车站时间是凌晨3点以后,详见卷宗105页和109页两位铁路民警证言。不知处于什么目的在整个办案中把时间确定为1点半左右?第二、据彭自称是在凌5点多时发生

的事情,当时是夏天天已大亮了,附近有扫大街的环卫工人了,要强奸一个人为什么不在深夜天黑无人而是在天亮有人时才强奸?这个时间不合乎常理;第三、在附近有人的情况下,只要喊一声,就会被发现,从而免遭强奸,彭为什么不呼叫求救?彭明知在申诉人第一次“欲行不轨”的时候,有人出现,申诉人只好罢。那么,这一次,周围也有扫大街的人,不呼叫求救,不合乎常理;第四、彭被强奸之后,为什么还愿意坐申诉人的自行车,让申诉人带其回家?被强奸后,彭没有仇恨,没有悲伤,继续谈话走路,而切送她到家时她仍不愿回去,以天太早家里人没有上班怕挨大为由,要求申诉人继续陪自己,在家附近一个广场逗留,在此期间申诉人继续对其盘问和了解当天是否上班,还继续了解彭的真是情况,而后彭又提出让申诉人送其到同事家,并提出应该走那个路线害怕见到家里人,这些都不合乎常理;第五、彭为什么没有把被强奸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同事关义春?凌晨的时候自己的家不愿意回而愿意去同事家,由此可见,彭与同事关义春关系极为密切,到了关义春家没有把自己的被强奸的屈辱经历倾诉出来,也不合常理;第六、彭为什么不保留证明申诉人强奸她的最有力的证据,偏偏一到同事关义春家就把内裤洗了?为成年人非常清楚,保留证据的重要性,悄悄把内裤洗了,这种做法,不合乎常理;既然洗掉内裤,没有“证据”了,就应该为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行为,承担相应

第8-13章 刑事责任及刑罚制度 练习题

第 8-13 章刑 事责 任及 刑罚 制度 练习 题 作者:本站整理来源:本站时间:2006-12-20 【字体:大中小】双击自动滚屏 一、法条填空 ●公司、企业、(74)、机关、(75)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76)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7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78)判处刑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79)或者附加适用 (80)。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 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81)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82)执行。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83)。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84)。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 动的,可以 (85)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86)之日起计算。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87)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88)

核准。 ●(89)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90)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91),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92)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93),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94)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95) 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96)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97)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98)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99)。如果由于遭遇 (100)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101)或者从 (102)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103)期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104)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105) 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106)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107)债务,需要以没收

自我成长分析报告三篇

自我成长分析报告【三篇】 分析报告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文体。有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 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社会问题分析报告等等。以下是整理的自我成长分析 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 人生总是变幻无常,你永远也不明白下一分钟会遇到谁会发生什么; 人生总是充满喜怒哀乐,那以前的种种情绪是否还深藏心底;人生总是伴 着酸甜苦辣,在过去的岁月中那一桩桩一件件或大或小的回忆是否还不能 忘怀。回顾自我的成长历程,蓦然发现已度过了XXX个春秋。我从何而来,又将往哪里而去?是什么造就了这天的我?在每一段成长历程和人生经验 之中,每一步都是我学习用心应对,迎接人生挑战的契机。在自我分析中 也学会认识自我,完善自我。 一)自我剖析 我从小学到此刻,和大多数的学生一样,都是在父母的要求下,考重 点高校,考重点大学。我那时的想法,就是按照父母的期望,好好考大学,好的大学就等于将要有好的工作。每一天都是这样说,我就按父母说的, 一步一步的走下来,这期间我都没有什么自我的想法,一切都努力往父母 说的做,其他的也都是人云亦云,这样一向到了大学开学。我到了大学, 离开了父母,我才到了我的低潮时期,这时的我不明白该怎样和人交流, 那里我接触到的人,天南海北,各式各样,生活方式也不相同,我也不明 白该怎样去处理生活方面的事。仿佛一切都变的很难,一切都要自我去想,

去做。那时的我很迷茫,也想了不少。以前的我,无忧无虑,只要做好学习,一切由父母安排。此刻一切都得自我拿注意了。一时不习惯起来。在 刚开始的时候,还和同学同寝发生过不愉快。那时的我,觉的和这的生活 格格不入,总想回家,每一天都过的很压抑。此刻未免有些莞尔。到了此刻,我也想了很多, 也改变了很多。心里也觉的好了很多。我也想到了我的未来该怎样做。所以我此刻觉的,大学的生活真是很锻炼人,真是塑造一个人的黄金时刻。这时候的心理是最容易受影响的,而这种影响是会影响以后的生活的。直 到了那个时刻,我才觉的,我的生活才刚开始呢。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和低谷,我明白以前无论如何,都已经过去了,未来才是我该认真思考和为之 奋斗的地方。 1,兴趣爱好对自我的影响 我喜欢阅读、写作、音乐,我喜欢做手工艺品例如刺绣、编制,没有 原因,从小就喜欢,做手工让我十分有耐心还能陶冶情操。我喜欢做饭, 我喜欢学习各种各样的菜色,我甚至梦想过以后有机会出国学习各国的特 色美食。我喜欢看到家人朋友吃到我的菜时开心享受的表情,也许是因为 这样吧,我十分的恋家。专业兴趣上,我比较喜欢会计类的,也正是我此 刻所学的财管专业,我认为此专业能够让我接触到更多的人与事情。在《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中,我做过一次人格分析和职业分析,鉴于测评结果,我的优势职业类型为企业型,理财型。我认为这很贴合我的专业需要。因 为首先我是一个精力充沛、自信、善于交际、热情洋溢、富于冒险;为人 务实,做事有较强的目的性。

最新版刑事申诉状近亲属(范文)

刑事申诉状近亲属 刑事申诉状近亲属 申诉人:徐XX,男,汉族,xx年8月22日生,农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父亲,住XX市XX乡XX村XX号,联系电话:137XXXXXXXX。 代理人:肖XX,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弟弟,联系电话:137XXXXXXXX。 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XX号。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哥哥。 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乡XX村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大姐。 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二姐。 被申诉人:代XX,男,汉族,xx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XX市XX乡XX村XX村XX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监狱一监区。 被申诉人代XX入室杀人、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审

判决,以徐XX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 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 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依法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 请求事项: 1、再审时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并与代XX同案犯肖X、浦XX并案审理; 2、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XX死刑,并立即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一、代XX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

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李某带匕首去杀张某,途中腹痛返回,李某的行为属于()。

个人自我成长分析报告

个人自我成长分析报告 个人自我成长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通过自我成长简介和成长记忆碎片来描述成长中的人和事对我的影响,以及一些自我分析,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个人自我成长分析报告范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个人成长分析报告范文篇一人生的过程总是充满了喜怒哀乐。我已经踏入人生二十多年头了,我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通过这学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课程的学习,我们学习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从心理学的定义到如何进行自我完善,如何进行情绪的调控,如何应对挫折和压力,如何塑造和培养人格和意志品质,学习心理到社会心理,非常的全面。在每一段成长历程和人生经验中,每一步成长都是我学习积极面对人生的机会。在自我分析中也学会认识自我,完善自我。 一、个人成长分析 (1) 成长历程 我出生在八十年代末,我成长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我拥有一个愉快的童年,拥有很多儿时的玩伴,所以我从小就比较开朗外向,没有感到孤单,寂寞,反而增强了自立能力。上小学之后,父母工作繁忙,但从不松懈对我学习上的督促和帮助,使我一直接受着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可以说我成长的每一步都倾注了他们的心血。特别是我的母

亲,在我看来她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女强人,不但事业有成,生活中更是一位贤妻良母。如果一定要我说出一个我最崇拜的人,那就是我的母亲。她坚强、乐观的性格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激励着我。就这样,一直到初中毕业我始终是在掌声和鲜花中度过的,那时的成长道路可谓一帆风顺。中学的生活主要是学习,中学的时候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多是单纯的,不过由于正处在青春期,男女之间彼此并不怎么来往。中学的生活是忙碌的,又是单纯的,在开心中我结束了我的中学生活,结束了我的单纯生活。经历了高考这个人生重大的转折点,迈进大学之后,接触的人和事大大的开阔了我的视野,我开始学着用相对客观的态度去评价自己和他人,开始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世界上的人和事,也许这就是所谓成长吧!此后,我渐渐拥有了成人的感觉

刑事申诉状经典范文

刑事申诉状经典范文 引导语:所谓刑事申诉状,其实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刑事申诉状的经典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1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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