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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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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01010建筑师管理制度:

1.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提供申请。

2.注册期满需延续执业者,应当在注册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限期3年。

3.在注册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限期,不重新计算。

4.建造师原则上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5.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7.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301020法律替下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2.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3.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5.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7.地方性法规:

它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合同不是无效

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肯定是无效合同,因为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均有效。8.行政规章:

它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当两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看法律的效力等级,同时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

三:301030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不含经济法律关系,因其有经济法专项法律。

2.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

3.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下属于童工。

6.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属于正式职工,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三险一金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而劳务关系简单的理解就是雇佣关系。

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备条件: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如分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可以取得注册的营业执照,但是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其行为时合同。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物和非物质财富。人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真实;不得违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0.1单方法律行为就是已经做出就已经生效;双方法律行为:双反达成共识才能生效。

10.2要式法律行为: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商业贷款等

11.代理制度:

11.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11.2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11.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未成人由父母代理的行为)、指定代理(法定指定监护人的行为)。

11.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1.4.1授权不明确时: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1.4.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1.4.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默示。

11.4.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其中有恶意串通之嫌。

11.5表见代理:属于以假乱真,估计真论。是指虽无权代理,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其中有时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不能等同于恶意串通。

11.6债券制度:

11.6.1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主观为自己,客观侵害他人而得到的利益。

无因管理:主观和客观均为他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而产生的债。

11.6.2债中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1.6.2.1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11.6.2.2连带之债:是指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1.7掌握物权制度:

11.7.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注意的是:抵押的财产物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占有,必须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

11.7.2抵押物的形式:

11.7.2.1不动产的抵押: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但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11.7.2.2浮动物的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1.7.3物权法同时规定,抵押时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1.7.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7.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1.7.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法规应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法律效力。

11.7.7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造成不动产的行为不生效,因此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1.7.8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1.7.9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8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公开的)、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不公开的)等。

11.8.1著作权的归属中的第二类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此类作品,作者享受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例如:设计单位接收建设单位委托而编制的工程设计图纸,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1.9掌握诉讼时效:

11.9.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上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业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11.9.2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普通的2年;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年。

11.9.3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期或拒绝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1.9.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同时中止多久还要顺延多久。

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业务的,可以认为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中止和中断的前提必须在诉讼时效之内,否则就谈不到中断或者中止。

11.10建筑法

11.10.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1.10.2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是一定拆迁完成);(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经过审查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9)根据消防法规定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的施工许可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10)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1)建设设计不符合强制节能标准的。

11.10.3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首先停工改正,并处以罚款。

11.11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制度

11.11.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1.11.2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如果因材料不合格造成问题的,双方均有过错责任。

11.11.3联合承包:两个以上同等专业但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义务范围确定承揽的工程。

11.11.4注意工程的转包和分包:工程的非法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劳务的合法分包不是,属于有效合同,即使工程全部劳务均分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均属于合法行为。

11.11.5禁止违法分包:建筑法规定,禁止违反分包,违法分包的也是合同无效的依据之一,以下几种情形就界定为违法分包: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公测后那个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的。

11.12工程监理制度:必须实行建立的建设工程具体规定:

11.12.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11.12.2大中型公用事业、社会共同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11.12.3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

11.12.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1.12.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1.13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1.13.1其中有关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时各参建单位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行为,但是不符合推荐性标准不是,违反推荐性标准只是违约行为。

11.13.2工程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有瑕疵,依法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但监理人员不能直接找设计单位。

11.13.3工程监理的内容: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11.13.4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这就是独立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的,与承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14招标投标法:

11.14.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在国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的;虽然单项合同低于以上三个的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对于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11.14.2资格预审

11.14.2.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1.14.2.2招标文件的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14.2.3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从法律意义讲,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同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11.14.2.4投标保证金:下列情形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签署合同协议。

11.14.3施工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1.14.4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1.14.5开标: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投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正,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但是不是宣布废标,宣布废标只能是评标委员会才有资格宣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1.14.6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当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同时人员也应该是随机抽取的。

11.14.7中标:招标人应当接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1.14.8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出即生效),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11.14.9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

对于阴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见,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将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这不是说阴合同无效。所以如果是在招标前签订的阴合同,则阴阳合同均无效,因为这属于双方故意欺骗行为,但是在招标后签订的阴合同则无法鉴定其法律效力。

11.14.10安全生产法1Z301060: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300以下的其他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更不能在未竣工的工程内建立宿舍。

8.交叉施工: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如果情况实在不容许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直接避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9);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49);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2);或者10人以下重伤(3~9);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依法监理的责任;

15.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就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强标的,只是违约但是不违反规范)。

1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1安全培训的人员: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3.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备注:其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5.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自期满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颁发部门同意延期3年。

1Z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Z3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

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这类货物。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以支持,同时我们认为发包人使用多少面积就认同其使用部门自认合格。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Z3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全部转让是转包,部分转让是分包。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Z3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期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以上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是可以延长。

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此发生的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

责任方追偿。

1Z301100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保证金一般超过设计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国标:国家住建部与标准化管理司共同制定)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规模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行标:国家住建部制定报标准化管理司备案)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好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违反了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推荐性标准,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将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1.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4.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防治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可以排放地表水、可以排放符合水温的热废水)

(1)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2)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温度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4)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准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防止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这里主要指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1)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

(4)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物。

5.防止固体污染物污染环境额具体规定:

(1)转移固体废物跨省的,需要由移除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得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的许可。(2)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入中国过境,但是经过许可可以不停留过境。

(3)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4)特别规定:禁止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更不能入境。

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Z30114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但是携带火种不算违规)

1Z30115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

1.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组织档案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组织档案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1Z30116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但是否出

让是由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签约)。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署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Z301172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

1、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但是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

2、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3、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产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这两者只是形式不同,但必须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等价原则。换句话说,以价值量来衡量,货币补偿与产权条款应该是等价的。

1Z30118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因为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同时有劳动合同法专项法律制度。)1、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过了一个月属于违法行为)。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也就是说用工第一个不支付两倍的工资)。

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本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补偿按公布职工月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也就是最高补偿标准就是当地公布职工月平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年(最多补偿一年的工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7、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此项是指离岗人员再次上岗时不能在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Z30118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Z30118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仲裁的特点:

(1)从诉讼主体上看,劳动仲裁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但也区别于司法机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从解决对象上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普通仲裁是解决商业关系的仲裁。

(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就是说必须要到指定地方去仲裁;而普通仲裁是约定管辖,不受地域限制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普通商业仲裁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就是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而劳动仲裁不是,仲裁不服可以起诉。

2、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处理: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Z30119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此类险必须是在工程为验收之前发生的,此险属于任意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如电力、石油、钢结构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试车考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此险属于强制险):

(1)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Z301202熟悉营业税和所得税

1、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

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4、营业税税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同时建筑业承包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5、营业税的税率:3%

1Z301203了解税务管理的规定:

(公司注册时先办营业执照后办税务登记证,但公司注销时先办税务登记证注销再办营业执照注销)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Z301211熟悉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册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这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表现在:一方面,股东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这种责任在设立时表现为依法出资的责任,当公司亏损时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清偿责任。

1Z301213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钱犯罪的,刑期满未过五年;

3、对经营不善负有个人责任的,未过3年;

心得体会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 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近年来,由于市场 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 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 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 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 建筑行业。 学完本书后,我对 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 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调整;民事关系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2、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挽着统一的框架结构。 3、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建设许可制度 1、《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三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 2、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他条件。 6、到位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几个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几个核验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法规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和联系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3、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2)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方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 陈老师《葵花宝典》完整版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2014年 葵花宝典 (精讲班) 建造师考试命题基本规律 及有效的学习路径 陈印 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4年举办至今,已历经九届。考试范围及考查重点日渐清晰。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学习路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取舍: (一)严肃的执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标准化考试,为确保命题客观、答案确定唯一,每一道题必定应以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为依据,努力避免超出大纲和指定教材的范围,这是命题的根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一原则才可能防止命题人和答题人各自自由发挥、才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标准答案”。因此,学习自始至终应围绕指定教材进行,答题也必须始终根据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来作答。看到一道题,首先要坚信它是在考你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而不是在考你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如果想不起来它是在考书上哪一句话,这道题做对的可能性基本上

就很小了。 (二)考试四门课,指定教材自300页到400页不等。即使按3个月时间准备,每天2小时,总共180小时,分到每门课45小时,共2700分钟。如果书有300页,则每页教材9分钟必须消化。读完都费劲,何况还必须对相关考点透彻理解,各种题型都已熟悉。显然,如果把每一句话都当作重点来学习,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的,也没有必要。 (三)因此,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薄,在第一时间找到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复习重点,即“考点”。从历年真题来看,也存在着“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各门课程的考核重点虽不是一成不变,但也是相对稳定的。以法规为例,需要重点学习的考点约有2、300个,其中许多考点往往又有多种考核方式,称之为“题型”。学习备考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对重要的点,要从考点出发熟悉所有相关题型,从题型反过来更深刻地理解考点,反复进行,不断深化。而在此范围外的点,则大可以一眼带过。 (四)对各门课程的重点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但我的理解不重要,你的理解也不重要,只有一个人的理解才是真正重要的,即命题人认为哪里是重点?因此,必须让自己找到的重点尽量客观,或者说尽可能真正接近考试的重点。这就是决定整个复习成败的关键环节:真题研究。常常有人认为,真题没有价值,已经考过的题目不会再考,错!理由是: (1)许多重要的点往往是年年考次次考、一级考二级考、翻来覆去地考、换汤不换药地考。几年来,真题涉及的考点重复率至少高达80%,从这个意义来说,做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和市面上、网络上各种模拟题相比,真题水平最高,对考点的把握最透。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48868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 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二:建筑法规的学习心得>>(2326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

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2):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2019年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重点笔记包含口诀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第一章 1.3民法(1040P9) 民法部门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 1.3.1.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口诀】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级2009-02-C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word版本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 1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 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 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 2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A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 B )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4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D.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有( ABDE )。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使用权C.荒山承包经营权 D.学校图书馆

E.被扣押的汽车 6 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E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自6月1日成立 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 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 7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参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人须负责赔偿因( C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A.设计错误 B.原材料缺陷 C.工地现场火灾 D.地下水位变化 8下列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只能用于违约责任的有( BC )。 A. 停止侵害 B. 修理、重作 C. 支付违约金 D. 恢复名誉 E. 赔偿损失 9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进行施工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该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 D )。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强迫职工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26-27日,考试报名时间预计1-3月,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梳理考点,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更多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二级建造师备考指导等信息请持续关注开森学官网二级建造师频道?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学习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有: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及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设备检验检观测单位安全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2Z206012—例】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管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原颁证机关的审查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必经程序 B.原颁证机关发现施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

建筑法规课程心得

建筑法规课程心得 建设法规和建设专业技术同样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学了建设法规这门课让我懂得了建设法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从建设法规的概念谈起,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其次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需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1设工程法律体系p1 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涮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P2 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的形式p3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4.法的效力层级p5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 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9 5.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0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2 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P13 8.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9.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P14 10.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设工程法规帮助建筑专业生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学习了建设工程法规大家有什么感想呢?下面整理了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感想,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

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习题 1、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A、1 B、2 C、3 D、4 2、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 A、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B、组织防火检查 C、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D、在设有仓库的楼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以方便对仓库的管理 3、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有(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E、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则仲裁庭应( )。 A、按甲的意见作出 B、按乙或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5、某市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现拟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为( )。 A、投标人的亲属 B、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E、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书面的起诉书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主刑的特点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基本知识 考点1 法的形式 考点2 法的效力层级

【2011年试题】根据《合同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定 C.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E.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答案】BD 【解析】A选项,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C选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要向国务院提出意见,E选项,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和旧的特别规定,要按照就的特别规定执行。

考点3 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公司)等。(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如宋庆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如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经济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2018年试题】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A.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C.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 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答案】D 【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考点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2017年试题】关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目经理部具有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经施工企业授权管理施工项目

C.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D.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岗位 E.项目经理部自行承担施工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BCD 【解析】A选项,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E选项,施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5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转代理权 (2)无权代理 (3)表见代理 【2018试题】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代理,代理人不再承担责任 B.同一代理事项有数位代理人的,应当推选牵头人 C.作为委托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委托代理终止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答案】C 【解析】A选项,代理人就第三人的选任及代理的指示承担责任;B选项,数人为同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D选项,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 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 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 用。 近年 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 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 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 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 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 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 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 01 摘 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 工程质量责任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 规范我国的建筑行业。 学完 本书后,我对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 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 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 革发展的产物。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的 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 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建设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第一篇、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

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二建筑法规的学习心得>>(2326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 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精选3篇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精选3篇 篇一: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 心得体会 通过对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 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 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 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 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

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 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出台可以 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 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301010建筑师管理制度: 1.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提供申请。 2.注册期满需延续执业者,应当在注册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限期3年。 3.在注册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限期,不重新计算。 4.建造师原则上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5.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7.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301020法律替下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2.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3.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5.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7.地方性法规: 它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合同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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