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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精)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精)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精)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 [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 (简称“项目补助资金” 。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 , 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

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 (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八条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

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

第九条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 (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 15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 (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 (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 (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 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 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负责查处市城区范围内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或功能区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划定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九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2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关于环境保护厅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发布:办公室2010-05-21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环境保护厅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第5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厅班子成员分工如下: 姜晓亭(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全面工作; 谢天(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生态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厅长分管自然生态保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杨雪鸿(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污染控制、环境监察、城市创模、应急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厅长分管污染防治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应急信访与督查处、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钟勤建(副厅长):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统计、环境普查、宣传教育、对外合作工作,协助厅长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省环境信息

中心、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省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隋川成(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规划财务、人事教育、老干部服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邱启文(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协助杨雪鸿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助隋川成管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厅长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处、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于会文(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厅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政策法规、环保研究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厅机关服务中心、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 何鹏(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协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助厅长分管纪检监察室,协管环境影响评价处、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雷光(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协助厅长分管机关党委、工会; 李合意(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负责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保科技、专项调查、环保产业工作,协助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政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第五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 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 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执法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

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

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 (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

附件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审核日期: 1.技术人员(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

2.运输工具(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3. 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4.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副本) 编号: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 核准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自至 说明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法律文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设施的醒目位置。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或者吊销。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批准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8.转移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市、州以上行政辖区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转移审批制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初次发证日期 附件三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保部6+2、四不准十不批、四川省环保厅2不批3从严

环保部 “6+2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2)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及与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的相容性;(3)污染物达标排放;(4)污染物总量的控制;(5)清洁生产和工艺的先进性;(6)外排的污染物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7)公众参与调查;(8)环境风险评价。 “四不准”就是 1、“不符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 2、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的项目一律不批; 3、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4、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全完成生态恢复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十不批”原则是: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

二、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铝合金、焦碳以及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项目不批; 三、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批; 四、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比如电厂选在城市的上风向不批;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不批,比如盐城的丹顶鹤国家自然保护区; 六、征用环境保护区的实验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会造成破坏的项目不批 七、原有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够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方式实现增污。就是老的污染源不达标,不能够通过上新项目来降低老污染物的排放比例; 八、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项目不批; 九、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措施来消减污染物的项目不批; 十、对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与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的不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发[2010]45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府办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遂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水务局(简称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遂宁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二)将原市规划与建设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防洪、中水回用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审查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并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市移民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遂宁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

中山市各地区环境保护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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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发放意见-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

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2011年1月最新编辑整理,以后会不断更新 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一、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发证范围 我省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领取《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在本《实施意见》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 三、基本原则

(一)持证、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辖区内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按所辖地总量控制指标核发,辖区内无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所辖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等管理需要进行核发。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实施主体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 可证审批颁发。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11项条件:

四川省遂宁市2018届高三三诊考试文综地理试题Word版含答案

遂宁市高中2018届三诊考试 文科综合地理能力测试 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全卷满分3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填写在答题卡上。并检查条形码粘贴是否正确。 2.选择题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对应题目标号的位置上,非选择题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对应框内,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答题卡收回。 第Ⅰ卷 本卷共35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个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东非铁路网多为英国人于百年前修建的1米宽的窄轨铁路,火车短小,速度慢,运输能力低下。蒙内铁路(蒙巴萨港-内罗毕)是东非铁路网的起始段,全长472公里,内罗毕为该路网的铁路枢纽。2014年5月,由中国援建的,轨道宽度、运营列车、后勤服务以及铁路管理完全采用中国国铁一级标准(和原铁路差异显著)的新蒙内铁路开始建设,2017年5月11日正式通车(下图)。该铁路无论是建筑质量还是环境保护等都通过了苛刻的检测,目前,铁路运行状况良好。根据图文信息,完成1~3题。 1.对蒙内铁路建设影响较小的因素是 A. 地形 B. 地质 C. 生态环境 D. 水文水系 2.随着这条完全中国标准的铁路的成 功运营,不可能 A. 加重非洲对中国的依赖程度 B. 加强中非之间经贸往来和文化

交流 C. 促使更多的采用中国标准铁路 在非洲推广 D. 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3.2017年5月之后,内罗毕火车站客货滞留和集散量增长了很多倍,主要原因是 A. 经济腾飞 B. 腹地拓宽 C. 处于转乘点 D. 运输增效 加拿大的塞布尔岛东西长40公里,面积约80平方公里。表面为细沙覆盖,小岛四周布满流沙浅滩,水深约 2至4米,因每年平均移动100米而为人称奇,又被称为旅行岛。全岛没有高大的树木,只有一些沙滩小草和矮小的灌木。下图示意塞布尔岛位置,据此完成4~6题。 4.塞布尔岛的类型和移动方向分别是 A. 冲积岛向西 B. 冲积岛向东 C. 珊瑚岛向南 D. 火山岛向东 5.塞布尔岛上没有高大树木是因为 A. 远离大陆 B. 热量条件不足 C. 降水较少 D. 土壤发育差 6.该岛将来会 A. 逐渐缩小 B. 不断抬升 C. 持续扩大 D. 基本不变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双独二胎”政策由此在全国推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6年我国新生儿出生率大幅提升,但2017年,专家期待的生育高峰并未如期而至(如下图)。据此完成7~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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