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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乙烷对人体伤害

环氧乙烷

毒性

属中等毒类。气体可经呼吸道吸收,易透过衣服、手套而被皮肤吸收。环氧乙烷的毒性可能由于在体内转化为甲醛或乙二醇,再氧化为草酸,引起细胞机能障碍;或与三甲胺结合形成乙酰胆碱,从而干扰神经系统功能。环氧基是直接烷化剂,无需代谢活化即具有细胞遗传毒性。大鼠吸入LC502.63g/m3(4h),人吸入180mg/m3出现中毒症状,450mg/m3,60min,可严重中毒。

临床表现

1.急性中毒

(1)呼吸系统:初期主要表现为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出现流泪、流涕、咳嗽、胸闷、气急、眼结膜及咽部充血,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临床酷似感冒表现,故早期易误诊。病情进一步发展,出现呼吸困难和紫绀,肺部湿啰音,X线胸片显示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或肺炎。严重时也可出现肺水肿。血气分析可有低氧血症、呼吸性酸或碱中毒。国外曾报道一例铁路危险品搬运工接触环氧乙烷后引起哮喘发作。另一例33岁女性患者长期从事环氧乙烷工作,在10年中反复发生吸入性、阻塞性哮喘。

(2)神经系统:初期头晕、搏动性头痛、乏力、萎靡不振。随后出现全身肌束震颤、出汗、手足无力、步态不稳、四肢感觉减退、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严重时出现语言障碍、谵妄、共济失调、意识障碍,乃至昏迷不醒。个别病例于意识清醒后72-96h出现中枢性肢体瘫痪、膝反射亢进、锥体束征阳性、脑电图轻度异常,或出现暂时性精神失常。

(3)循环系统:初期心动过缓,以后可出现各种心率失常。心电图可有T波、ST段改变、QT间期延长,或提示心肌损害。

(4)消化系统:常出现恶心、频繁呕吐、腹痛、腹泻、腹部压迫感或沉重感,重症病例可出现肝损害或一过性肝功能障碍。

(5)皮肤损害:皮肤直接接触可出现红肿、水疱或渗出,自觉疼痛。反复接触可致皮肤过敏反应。蒸气对眼结膜有强烈刺激,高浓度可引起结膜和角膜损害,严重时可发生角膜灼伤。

2.慢性影响

(1)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症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有报道环氧乙烷消毒工,低浓度长期接触后发生手足活动不灵、共济失调和震颤等周围神经病表现。

(2)晶体混浊和白内障:据法国巴黎41年间16家医院对55名从事环氧乙烷消毒的工人调查资料表明,接触组与对照组比较,前者晶体混浊和白内障发生率明显上升。

(3)细胞遗传学和血液学影响:Parera以某大学医院从事环氧乙烷消毒工34名为观察组,23名该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为对照组,分别对其外周细胞中环氧乙烷血红蛋白加合物(Eto-Hb)、姊妹染色单体交换(SCEs)、微核(MN)、染色体畸变、DNA单链断裂及DNA修复指数等指标进行8年监测。结果发现接触组在TWA接近或低于1.97mg/m3状态下,调整吸烟影响因素后,Eto-Hb和SCE的变化与环氧乙烷接触水平明显相关(P<0.01),而SCEs改变与吸烟和环氧乙烷接触有相互促进作用。此外,接触者DNA修复能力受到明显抑制。其他指标未见明显变化。

(4)接触者肿瘤流行病学调查有关资料:Aogstedt等对瑞士一些医院环氧乙烷接触者和生产者前瞻性调查结果表明,接触人群白血病发病率比预测的高出10倍。此外Cordmer 等调查发现环氧乙烷接触人群非霍其金病的发病率也有明显升高。有报告对生产工人进行2次肿瘤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工龄1-10年者,总肿瘤、胃癌和白血病发生率明显升高。

(5)生殖系统:有报道接触环氧乙烷女工自然流产率升高,可能因胚胎毒性,导致早期胚胎死亡而流产。

治疗

目前尚无特效解毒剂,主要是对症治疗。吸入中毒者,脱离环境后应绝对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此间可用糖皮质激素、抗生素、解痉剂的混合液雾化吸入,每天1-2次。低流量鼻导管间歇给氧并观察呼吸、脉搏及心、肺体征变化。必要时行X线胸片动态观察。出现化学性肺炎者应给予短疗程、足量糖皮质激素。一般用地塞米松30-60mg/24h溶于10%葡萄糖液中静脉滴注,同时给祛痰剂、支气管解痉剂和抗生素预防感染。必要时进行血气分析和血液化学检查。肺水肿和脑水肿给予利尿脱水剂,静脉滴注脑活素、川芎嗪、乙酰谷酰胺、胞二磷胆碱、维脑路通、辅酶A、ATP、细胞色素C等药物有利于促进脑代谢、改善脑循环。必要时可进行高压氧疗法。皮肤接触者以大量清水冲洗后,外涂地塞米松霜、苯海拉明霜、紫草油或其他灼伤油。

预防

急性中毒常系管道破裂、敞口投料及未戴有效防毒面罩检修而引起,因循规操作。活性炭防毒面罩有一定的防护作用。

熏蒸消毒完毕,需经充分通风后始可进入仓库。工作完毕需更衣淋浴。MAC 2mg/m3。

电磁波危害

拒绝愚昧迷信,走出手机辐射误区!手机辐射是电磁波辐射的一种,因此要了解手机辐射必须先从电磁波谈起。什么是电磁波辐射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正像人们一直生活在空气中而眼睛却看不见空气一样,人们也看不见无处不在的电磁波。电磁波就是这样一位人类素未谋面的“朋友”。电磁波是电磁场的一种运动形态。电可以生成磁,磁也能带来电,变化的电场和变化的磁场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的场,这就是电磁场,而变化的电磁场在空间的传播形成了电磁波,所以电磁波也常称为电波。1864年,英国科学家麦克斯韦在总结前人研究电磁现象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电磁波理论。他断定电磁波的存在,推导出电磁波与光具有同样的传播速度。1887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兹用实验证实了电磁波的存在。之后人们又进行了许多实验,不仅证明光是一种电磁波,而且发现了更多形式的电磁波,它们的本质完全相同,只是波长和频率有很大的差别。将常见的电磁波按频率顺序列举如下:长波<广播中波<广播短波<广播调频<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 一、无线电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给人类的生存生活与信息交流带来了方便,同时对人类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已不容忽视 随着无线电通信、计算机技术及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电磁波辐射技术的利用也越来越广泛,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频率与波长讲,像人们所知的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卫星通信,从开展的业务上讲,通信、导航、广播、电视、雷达、工业、科学研究、医疗设备的电磁辐射应用非常普遍。它都是利用电磁波辐射来传播信息和传送能量,完成信息传递、科学研究和医疗目的。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迅速发展的无线寻呼业务以及无线移动通信,大大加快了人们文字与语音信息的交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方便。各种医疗电子器件的使用,促进了医疗水平的提高。无线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但提高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现在人们随时可以见到手机、对讲机、GSM、PHS、CDMA无线基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它们每时每刻都在向空中辐射电磁信号,这些看不见的能量,在空中已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它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电磁辐射对人类的危害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做好电磁防护,消除和减小电磁辐射对人们身体健康的有害影响已显的非常重要。 无线电波对人体影响如何,主要决定于几个因素,一是辐射电波的波长(或频率),二是人体吸收电波功率的大小,三是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讲,电磁波波长越短,人体吸收电磁波功率越大,受电磁波照射的时间越长对人体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影响就越小。 人体受电磁波严重辐射时,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主要症状表现为会使人感到头疼、出现呕吐、有的出现脱发并伴有白血球下降、全身无力,甚至会使人失去生育能力,所以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二、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保证电磁辐射对人身体健康影响最小的基本要求,也是有益人民大众身体健康的基本国策 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非常重视,于1988年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100KHz-300GHz频段的电磁辐射规定了防护限值,该规定除了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外,完全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给出了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规定了人们可以接受电磁辐射污染数值的上限(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要求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标准,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国家颁布的这个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磁辐射防护提出了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磁辐射设备周围的电磁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对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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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家用电器——电视机、空调器、电脑、手机等已经成为现代都市家庭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多种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在特定条件下,这些电磁波可能成为“电磁污染”,危害到人们的健康。 1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导致体温升高,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对人体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其伤害程度会随时间和影响程度发生累积,久而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电磁波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被诱发意想不到的病变。 2 电磁污染的危害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之一; (2)电磁辐射会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之一;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身体组织、骨骼发育,导致视力、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 3 电磁波的防护 3.1电磁环境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控制现代生活中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身体健康,1989年12月22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长、中、短波应小于lOV/m,超短波应小于5V/m,微波应小于10μW/cm2。我国有关部门还制订了《电视塔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家环保局也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家用电器——电视机、空调器、电脑、手机等已经成为现代都市家庭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多种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在特定条件下,这些电磁波可能成为“电磁污染”,危害到人们的健康。 1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导致体温升高,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对人体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其伤害程度会随时间和影响程度发生累积,久而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电磁波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被诱发意想不到的病变。 2 电磁污染的危害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之一; (2)电磁辐射会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之一;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身体组织、骨骼发育,导致视力、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 3 电磁波的防护 3.1电磁环境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控制现代生活中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身体健康,1989年12月22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长、中、短波应小于lOV/m,超短波应小于5V/m,微波应小于10μW/cm2。我国有关部门还制订了《电视塔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家环保局也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效应是从细胞开始的。它会使细胞的衰亡加速,使新细胞的生成受到抑制,或造成细胞畸形,或造成人体内生化反应的改变。在辐射剂量较低时,人体本身对辐射损伤有一定的修复能力,可对上述反应进行修复,从而不表现出危害效应或症状。但如果剂量过高,超出了人体内各器官或组织具有的修复能力,就会引起局部或全身的病变。下表为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辐射的生物效应。从中可以看到:人体能够耐受一次25雷姆的集中照射而不致遭受损伤。当然各个人的抵抗能力和体质是有所不同的。 全身受照射剂量可能发生的效应 0-0.25希伏没有显著的伤害 0.25-0.50希伏可以引起血液的变化,但无严重伤害 0.50-1.0希伏血球发生变化且有一些损害,但无疲劳感 1.0- 2.0希伏有损伤,而且可能感到全身无力 2.0-4.0希伏有损伤,全身无力,体弱者可能死亡 4.0希伏50%的致命伤 6.0希伏以上可能因此而死亡 我们身边的辐射 说起辐射,人们就会有些害怕,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却会给人体造成伤

害。其实辐射并不是一种稀罕物,我们的周围到处存在着辐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晒太阳、看电视、戴夜光表、乘飞机、拍X光片等,都会受到一定的辐照。只是生活中的辐照都是微量的,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人们也感觉不到它的存在。而大量的辐射对人体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采取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和减少辐射对我们人体的伤害。 天然本底辐照 自然界中放射性是到处存在的,我们一直在接受天然本底的辐照。天然辐射的“本底”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高能粒子形式的辐射,它来自外层空间,统称宇宙射线;另一个来源是天然放射性,即天然存在于普通物质(如空气、水、泥土和岩石,甚至食物)中的放射性辐射。另外现代社会中人们还会接触到各种人为的辐射,如X光检查,看电视,使用微波炉等。下表按辐射的大小列出了各种本底辐射。从中可以看到人类的吃、用、住、行都会接受微量的放射性辐照。 来源所受 住在核电厂周围每年约0.0002毫希伏 乘坐飞机每小时约0.005毫希伏 每天看1小时电视每年约0.001毫希伏 吃食物每年约0.02毫希伏 宇宙射线每年约0.03毫希伏 大地和住房每年约0.05毫希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 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 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 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 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 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勺,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 )到十级 (人体致残率10% ),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电磁波无处不在 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通用版)

( 安全常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磁波无处不在它对人体到底 有害无害(通用版) 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 accidents.

电磁波无处不在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 (通用版) 法国《未来科学》杂志近期刊登了一篇关于电磁波的科普短文,文中指出,电磁波在生活中无处不在,而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手机普及、基站倍增、3G上马以后,人们对这一问题正在倾注越来越多的关注热情。 众所周知,广播能播音,电视能播画面,手提电话能联络,卫星太空通讯能实现,都是由于电磁波的存在。雷达、微波炉、无线网络以及X光同样都是通过电磁波来运作的。电磁波使用的范围可以说已经把整个世界都囊括了进去。 要知道,可见光本身就是某种类型电磁波的构成体。大家可能常常不知道,其实所有的人,都沐浴在复杂的电磁波之中。恒星产生电波,我们人的身体也会产生非常微弱的电波。所有运转的电器

都在发射电磁波。因此,即使你没有手机没有电脑,家中也没有无线网络,也并不能意味着你就和电磁波无缘,你照样无时无刻不沐浴在电磁波的环境中。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只要你打开收音机,你就发现电波就在那里,虽然看不见,但却在无形地运作。 电磁波世界,无所不有。有长波、短波,有高能波、低能波,有强波、微波,有可见的、不可见的,而看不见的电磁波要远远多于可见波。每一种电磁波其实就是一种能量,它的体积等于零,但荷载着电,名字叫量子,在振动中以光速移动。电磁波冲击着宇宙中无处不在的电磁波大气。这些小小的量子在光的世界里可以被称作光子,人们从强度、波长和频率三方面来给它定义。波长有点像人的脚步,波长可以短到十亿分之一米,也可以长到几百万公里。频率则可与呼吸或与心律相比较。电磁波的“脚步”越大,它的频率就越低。 法国国内各家广播电台、法国欧洲一台和法国卢森堡电台使用的都是巨大的波长,波长的单位以千米计。稍微短一些的波长计量单位是米,立体声无线电广播、飞机上转播的广播节目使用的是这

《电磁波是否对人体有害》阅读附答案

《电磁波是否对人体有害》阅读附答案 电磁波是否对人体有害 ①电磁波在生活中无处不在,而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手机普及、3G上马以后,人们对这一问题正在倾注越来越多的关注热情。 ②要知道,可见光本身就是某种类型电磁波的构成体。其实所有的人,都沐浴在复杂的电磁波之中。恒星产生电波,我们人的身体也会产生非常微弱的电波。所有运转的电器都在发射电磁波。因此,即使你没有手机没有电脑,家中也没有无线网络,也并不能意味着你就和电磁波无缘,你照样无时无刻不沐浴在电磁波的环境中。 ③电磁波世界,无所不有。有长波、短波,有高能波、低能波,有强波、微波,有可见的、不可见的,而看不见的电磁波要远远多于可见波。各家广播电台使用的都是巨大的波长,波长的单位以千米计。稍微短一些的波长计量单位是米,立体声无线电广播、飞机上转播的广播节目使用的是这一类波长。再短一些的波长,就在电视、手机、雷达和微波炉上使用。更短一些的就是红外线,然后就会碰到光的世界里占极少部分的可见电磁波。比这些更短的就是紫外线,有X射线、伽马射线。波长越短,波荷载的能量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紫外线、X射线以及伽马射线很危险。它们可以相互作用,摧毁物质。 ④事实上,我们使用的电磁波波长都要比光线的波长长得多,所以,从理论上讲,我们使用的电磁波危险程度很低。但所谓电磁波危险不危险,其实全在于你与它的距离远近,以及它的强度大小。 ⑤不过分靠近电磁波有益于健康,距离多远才合适,取决于电磁波传播的强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电动刮胡刀和手机哪一个对人体更不利,其实就很难说。一个电动刮胡刀刮脸时产生的电磁波强度要比手机大得多,不过,你一天顶多刮一次或者两次胡子,所以影响不大。手机到底有无危害目前还存在着争议,但是,电信健康专家通常都建议人们,打电话时不要老把手机挂在耳朵上,手机和身体保持距离最重要,可能的话最好配备一个耳机。 1、请按照波长对人的危害由大到小排列下列事物,并将相应序号填写在横线上。 ①立体声无线电广播②广播电台③微波炉④红外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2、选文第③段画线句子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简要分析它的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3、选文第④段划横线的“都”能否删去?请说出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防止电磁波对人体的危害

安全管理编号:LX-FS-A93295 防止电磁波对人体的危害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防止电磁波对人体的危害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继空气、水、噪音、噪光逐渐为公众认知其污染危害健康之后,世界卫生组织己将“电磁波辐射污染”列为警世“热门话题”之一。 孕妇应远离电磁场,不用电热毯;当电热毯通电之后会产主电磁场影响胎儿发育、增添流产概率,危害后代智力;孕妇若经常久坐在电缝纫机前操作,其接受的电磁波会增加胎儿及其出生后多年形成白血病(血癌)的危险;孕期常用手机通话可能增加胎儿致畸的危险。 周边架设高压线的住户,妇女发生乳腺癌的危险多于不在这地区的7.4倍。

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及危害

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及危害 课题组组长:唐蔚军 课题组成员:韦乐、邓小娜、郑婷婷、徐以轩、王花、符雪栩、冯云、吴刚 指导老师:曾维娜 开题时间:2009年10月结题时间:2010年2月 课题安排: 韦乐、邓小娜:负责上网调查,搜索课题里的有关资料及内容工作. 郑婷婷、徐以轩:负责排表几整理有利的资料内容工作. 王花、符雪栩:负责书写课题报告论文工作. 冯云、吴刚:负责列表及排表工作. 课题的方法: 调查法 课题的目的与意义: 课题只对电磁波的各方面进行学习,如电磁波的产生、传播途径、对人体的危害等,对生活中的电磁辐射及市民对电磁波的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首先,课题组将对电磁波的本质及其它方面进行了解、学习。内容如下: 1、什么是电磁波?什么是电磁辐射?什么是电磁辐射污染源? 2、电磁波对人体作用的机理和危害。 3、电磁辐射会对人们的生活、生产等各方面造成什么危害? 其次,我们将对生活中的主要电磁辐射源和周围身边的电磁辐射源进行调查。 再次,我们将对周围的人对电磁波的认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主要采用匿名问卷调查的方式。 最后,我们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得出结论: 1、人们的身边有哪些电磁辐射源? 2、身边的电磁辐射情况 3、身边的人对电磁波的了解情况。 在得出结论后,我们还将根据调查的结果针对生活里的电磁辐射、提高生活中对电磁辐射的警惕性,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对政府和环保部门提出有益的建议。 论文 电磁辐射的危害

我们一直生活在一个充满辐射的世界里——大气热辐射、太阳光辐射、放射性元素辐射、电磁辐射……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其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此外太阳及其它星球也在外层空间源源不断地产生电磁辐射。但科学研究表明,天然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很小,是基本没损害的。对人体构成威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是人工产生的电磁辐射。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手机、计算机等各种各样的电子产品走进了人们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然而,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都会释放电磁波,即使是电线,也会释放电磁波。 根据麦克斯韦理论,任何加速的电荷都能发射电磁辐射,在有电流通过的地方,均会产生电磁波。手机、微波炉等会产生较高频的突波(脉动波)及不均匀的电磁辐射波,如防护不当,会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但大部分电器产生的低频电磁辐射为均匀稳定的交流电磁辐射波,对人体尚无明显伤害。长时间的低频脉动电磁场对生物体的作用尚无定论,但发达国家已对此开始采取防范措施。瑞典、美国的学者、专家的有关专题报告中曾指出:低频脉动电磁场所发出的辐射,同样能引起人体某些病变。因此,目前关于辐射方面的很多问题尚待研究。 在您看电视的时候,您也许不会料到比高压电缆所产生的电磁波还要强的电磁辐射正笼罩着您;在您用移动电话谈妥一宗生意的时候,您不会想到手机天线集中释放的电磁波已经进入了您的体内…… 生活中的电子产品种类十分众多,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与它们接触的时间又比较长,因此,这些电子产品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既然电磁辐射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如此密切,那么电磁辐射到底是怎么一回是呢? 要想弄清电磁辐射是怎么一回事,首先就必须弄清什么是电磁波? 什么是电磁波? 电磁波就是在空间传播的周期性变化的电磁场。无线电波、光线、X射线和γ射线等都是波长不同的电磁波,也叫电波。电磁场是电场和磁场的统称。 变化着的电场和磁场往往同时并存,并且互相转化。 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 其实电波就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指电磁场的能量以波的形式向四周传播。在没有实物媒质存在时,它的传播速度为光速。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波谱。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就越强。科学实验表明,能引起生物组织电离的最小量子能量约为12电子伏(相应波长、频率介于远紫外线与X射线之间),人们常把量子能量大于这一水平的电磁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反之,把量子能量小于这一水平的电磁辐射称为非电离辐射。 电磁辐射的来源: 电磁辐射的来源主要有两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

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 能力。 1 关于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 1.1 损伤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道标》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工标》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本次制定《新标准》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新标准》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其确切的适用领域将由相关权力机关决定。鉴于《新标准》今后有可能将规范各种案由、多种类型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故其在总则“定义”部分明确规定了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均属于《新标准》所规定的“损伤”范畴,也即是说,我们可以把《新标准》所称的“损伤”理解为包括可以导致人体伤残的各种致伤因素(如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以及其他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损伤。这也是《新标准》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伤害

电磁波对人体的危害 一、无线电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给人类的生存生活与信息交流带来了方便,同时对人类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已不容忽视 随着无线电通信、计算机技术及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电磁波辐射技术的利用也越来越广泛,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频率与波长讲,像人们所知的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卫星通信,从开展的业务上讲,通信、导航、广播、电视、雷达、工业、科学研究、医疗设备的电磁辐射应用非常普遍。它都是利用电磁波辐射来传播信息和传送能量,完成信息传递、科学研究和医疗目的。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迅速发展的无线寻呼业务以及无线移动通信,大大加快了人们文字与语音信息的交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方便。各种医疗电子器件的使用,促进了医疗水平的提高。无线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但提高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现在人们随时可以见到手机、对讲机、GSM、PHS、CDMA无线基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它们每时每刻都在向空中辐射电磁信号,这些看不见的能量,在空中已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它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电磁辐射对人类的危害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做好电磁防护,消除和减小电磁辐射对人们身体健康的有害影响已显的非常重要。 无线电波对人体影响如何,主要决定于几个因素,一是辐射电波的波长(或频率),二是人体吸收电波功率的大小,三是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讲,电磁波波长越短,人体吸收电磁波功率越大,受电磁波照射的时间越长对人体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影响就越小。 人体受电磁波严重辐射时,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主要症状表现为会使人感到头疼、出现呕吐、有的出现脱发并伴有白血球下降、全身无力,甚至会使人失去生育能力,所以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二、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保证电磁辐射对人身体健康影响最小的基本要求,也是有益人民大众身体健康的基本国策 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非常重视,于1988年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100KHz-300GHz频段的电磁辐射规定了防护限值,该规定除了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外,完全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给出了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规定了人们可以接受电磁辐射污染数值的上限(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要求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标准,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国家颁布的这个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磁辐射防护提出了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磁辐射设备周围的电磁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对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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