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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

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网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的结论,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应当说,您对上述问题的见解是有一定道理的,说明您对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并希望能够解决这一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我们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

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其次,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我们许可这样做法,实际施工人反而很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强行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劳动者会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等。这些要求显而易见都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最后,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的。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陈述如何打动法官

总结陈述如何打动法官? 一次漂亮的出庭需要一个漂亮的结尾。在经历漫长的庭审之后,如何用一个直击重点、结构清晰、表述利落的总结打动审判者?结构怎么搭建更合理,话语怎么组织更具说服力?今天,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摘编整理了托马斯·A·马沃特《庭审制胜》一书中相关内容,跟圈友一起探讨如何提升庭审总结能力,用有力的总结陈述逆转庭审战局。 在一场庭审开始时,律师往往都会采用一种吸引人、有说服力的讲故事的方式向审判者介绍案件。而在各方陈述最后意见的环节中,为了让审判者作出一个支持本方的裁决,律师们使用的方法、技巧、模式千差万别。这些方式只会受制于律师的想象力,而一个优秀的诉讼律师肯定是充满想象力和创造力的。 然而,一个有效的总结陈述总是包含了一些固定要素,律师会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作出调整。除了开场和结论部分,诉讼律师们一般都是在总结陈述的要素中演化出种种模式的,这些要素包括: 1.简介; 2.争点; 3.真正的事实及其证明; 4.有责/无责的依据; 5.损害赔偿金; 6.强调; 7.反驳对方; 8.总结。 一、简介 大多数律师今天都不再使用传统的开场白方式——感谢审判者的关注和努力。因为律师们意识到了审判者脑子中的真实想法:审判者们累了,他们已经听取并形成了自己的意见。审判者想听听你想要的,以及你为什么有资格如此请求。他们想听到的是一种更为明了更有效率、同时又能抓住和保持他们注意力的总结陈

述。因此,在总结陈述中做一个有效的开场,就需要立即切中要害,即立刻在审判者面前提出一个重要的主题或事实。 示例(原告民事案件): 尊敬的法官、对方律师,请允许我的发言。2000年6月15日,当被告做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一系列行为后,我方当事人年轻的生命走到了尽头,她的生命之火被被告扑灭。她的丈夫、孩子今天都在这里请求你们能给她和她的家庭以公正的赔偿判决。 示例(被告民事案件) 这是一个自己未尽到义务的案件,关于一个人——就是原告,一个想因为自己没有听从医生建议而获得报偿的人。 这类总结陈述的开场白能够一下子抓住审判者的注意力,让他们觉得你将要说的让人兴奋,值得一听。他们会想:不要走神,还有更精彩的。可见,简短有力的开场白正成为一个成功诉讼律师在总结陈述环节赢得胜利的标准套路。 二、争点 在某些时候,在论述完事实之前或者紧接其后,你就要陈述案件的争点。你应当在陈述中表明争点的答案显而易见,然后不管怎样都作出肯定性回答。 示例:(原告民事案件) 各位,本案只有一个争点。简单地说,就是被告在开车撞向我方当事人的时候是否存有过失?答案显而易见:被告存在过失,且被告是唯一存在过失的一方,而且被告的过失是导致我方当事人受伤的唯一原因。 示例:(被告民事案件) 原告方称案件唯一的争点在于政府在设计这段道路弯道时是否存在过失。这并不是争点所在,真正的争点,也就是你们唯一需要做出决断的问题:是否是原告自己造成了自己受伤?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过失,他驾驶速度过快,他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伤的。事人受伤的唯一原因。 在陈述完争点后,你可以很轻松地继续你关于案件事实的论证。 三、案件事实及其证明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2016-04-08 15:02: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云龙法院 | 作者:褚艳萍 一、引言 洪某诉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洪某先后借款100万元、3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柳某向洪某支付上述100万元7个月的利息21万元,后无力偿还,由柳某向洪某书写总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160万元,借款人处有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签章,担保人处有朱某签章。经催要未果原告洪某诉至法院。 一审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被告柳洲按照月息三分向原告支付至2011年11 月共计7个月的利息,但被告均未主张超过部分冲抵本金,故法院不予调整。判决被告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在利息的计算中按照两笔借款约定的期限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享有可冲抵的权利,并将超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虽然该案在二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但是却引发我们对法官释明问题的无限思考。 关于法官释明在理论界已有许多论述,但是这些论述大都集中在引介德日法官释明制度上,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法官释明行为、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等具体问题却鲜有论及。实践中办案法官为是否应当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左右为难的情况屡见不鲜,现有法律规定难以提供确切的适用依据,为此有必要对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厘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官释明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法官释明系属法院诉讼指挥权,具有职权主义倾向,该制度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前提,以削弱当事人主义绝对化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制度。当前我国已进入司法改革深水区,如何既剔除职权主义弊端又不掉入绝对当事人主义的泥潭,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许多学者认为规范应用法官释明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官释明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运用中尚且存在许多问题。 (一)立法缺失与司法需求间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法官释明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等条文中。这些条文无论从实质内容还是从效力位阶上均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而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均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法官释明加以规制。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法官释明的概念、内容、方式、责任、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还处在空白状态,而在司法层面,法官释明可以说几乎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如此,立法层面上法官释明的行使范围过于狭窄,而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需要法官进行释明的情形又随处可见,导致

“人民心中的好法官”评选策划方案

“人民心中的好法官”评选策划方案 一、前言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载着裁决社会矛盾、定讼止争的任务,其基本职责是居中裁判,根本宗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作为法院执法者的代表,他们的执法形象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院公正的信赖。通过宣传法官的正义形象,将有助于让民众更加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形象的树立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二、活动介绍 由市法院发起,在全市的范围内开展“人民心中的好法官”评选活动,让老百姓选出自己心目中的好法官,通过宣传法官的正义形象,将有助于让民众更加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形象的树立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1.活动时间 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日 2.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市法院 承办单位:市邮政局、市移动公司、XX新闻媒体 赞助单位:XX企业 3.活动形式

以发放贺卡和短信投票的方式开展活动。 4.活动载体 信卡型贺卡:每枚信卡都有一个特殊的编号,将候选法官的事迹介绍印制在信卡的内页。 5.参与对象 全市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赞助企业的员工 6.活动流程 1)活动启动阶段: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日,由各区法院推荐名额、评审组提名入围好法官候选人名单(20佳人选); 2)活动公示阶段:2008年x月x日起,候选人及事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与公示; 3)活动投票、审定阶段: ◇选票投放:2008年x月x日——x月x日,组委会将评选贺随机寄送到全市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赞助企业员工的手中,收到贺卡的人可以凭贺卡上面的编号用短信的方式参与投票。 ◇奖项评选:选票回收后,x月x日前,采取公众投票和评委投票各占50%的方式,计算各候选人最终得票数,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确定表彰人选名单。由活动组委会组织评审并最终确定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好法官

法官,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法律工作人员。合格的法官,笔者认为,其必要前提是在大时代的背景下,适应时代要求,具有时代特色,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通过怎样的工作才能使审判工作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下面,笔者通过几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一、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政治坚定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我们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党历经了时代的淘洗,完全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具备时代的先进性。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审判机关的核心成员——法官,必然也要符合这一规律,具备时代的先进性,所以说,政治坚定是一名合格法官的脊梁,是一名合格法官的首要条件和必要条件。在现阶段,政治坚定就是要求我们学习并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精髓,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来武装强化我们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审判工作开展。政治坚定就是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真、善、美,抨击假、丑、恶,与一切违犯法律、违背公理的行为对抗到底。政治坚定就是要求我们要具备大局观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一切都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做一名合格法官,其时代的鲜明性就体现在将自己的审判工作与人们利益的实现结合起来。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应有的法律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处处体现着一切权利都来自人民,我们只是通过做好审判工作,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滥用,不变质。所以说,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是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制裁,使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业务精通 所谓业务精通,就是指能够熟练地掌握和灵活、准确的运用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这是成为合格法官最基本保障。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出色的业务能力是无法承担法官

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进行释明的义务

论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进行释明的义务 ——以《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为中心的论述 张晓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下简称三十五条规定)作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之规定后,当理论界还在对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官释明义务的范畴进行论证质疑、甚至有的学者索性直截了当地认为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不属于法官释明义务的时候,由于实务方面,二审法官面对着当事人提出的一审法官未进行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而违反释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得不做出一审法官是否违反释明义务评判的案例的出现,对诉讼请求变更告知的释明是否属于法官的义务范畴之问题似乎已经没有再继续进行争论的必要了。特别是,伴随着法官根据三十五条规定,主动行使释明义务的实际案例的产生,进一步证明了对三十五条规定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官针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应当进行释明的层面上。 举例说明:原告甲、乙、丙作为著作权人丁的继承人,以A公司拍摄电视剧使用了丁的剧本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确认A公司使用丁的剧本曾经得到过丁的许可,于是,判决书作出了这样的论述:“丁已经许可A公司使用剧本并约定报酬为每集1万元,并将剧本实际交付给A公司。因此,原告关于丁生前未许可他人使用剧本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但鉴于A公司取得剧本后,尚未支付全部报酬,故仍然有向丁的继承人支付其余报酬的义务。基于上述事实,本院曾经依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变更。因此,原告基于被告侵犯了其摄制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登报致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甲、乙、丙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案件事实,不禁疑问,如果法官不进行释明径行做出一个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官是否应该以法官未行使释明义务为由而认定一审判决错误?法官进行释明后,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另行提起合同之诉要求支付剧本的使用许可费?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这里法官所行使的是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请求变更告知的释明义务吗?三十五条规定的释明义务所限定的条件是什么?释明义务的不行使的结果是什么?法官行使了三十五规定的释明义务而当事人未采纳导致的结果又是什么?

优秀法官先进个人考察材料

优秀法官先进个人考察材料 以出色的工作、廉洁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履行着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为天平增辉,为国徽添彩。下面就由X为大家介绍一下的文章。 篇1 有人说刑事法官是清贫的,有人说刑事法官是艰辛的,也有人说他们是冷酷无情的,而他——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庭长,一位普通的人民法官,却始终能够耐得住清贫,把自己的一腔热血和赤诚,献给了他心爱的刑事审判事业,他就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提起×××同志,熟悉他的人都会竖起大拇指,他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爽直大度的为人之道,一直为广大干警所称道。近几年来,他四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他所在的刑庭连年被荣记“集体三等功”,XXXX年还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法院刑庭在刑事审判中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更是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透过办公室摆放的奖杯、挂满的奖状,我们看到了他和同事们在工作中付出的艰辛。 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执法的准则和誓言。他常说,“如果每百件案件办错了一件,看起来是百分之一的误差,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因此,

要保证不使一个应受惩罚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是一个无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追究”。多年来,他不但是这样说的,而且,也是这样做的。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每审理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判决公正,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他处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经反复审查发现,案件事实和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明,在部分案件情节方面存有疑点,遂对该案依法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从事刑事审判十六年来,他共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X余件,判决各类犯罪分子X余人,每个案子都在审限内审结,而且无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更无冤假错案出现。 ×××认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之剑,铲除腐恶,以净化社会环境,让群众安居乐业,从而无愧于共和国对法官的信赖,不辜负人民对公正的渴求。在他办理的××镇村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一案中,经审理查明,×××长期以来,无故多次殴打他人,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以威胁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同时强拿硬要,欺行霸市,强奸妇女,是当地远近闻名的“霸头”。为及时审结该案,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一方平安,他夜以继日地反复审阅证据材料,认真核查事实,最终以寻衅滋事罪、

让法官告诉你怎样当邻居

让法官告诉你怎样当邻居 Grace 在国外居住的时间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融入那个国家的生活,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太难了。我那时在纽西兰读书,当时房子很便宜,作为一种投资,我也买了一幢房子。但是,跟邻居的交往一直仅限于见面时打个招呼。我也尝试着跟邻居们更密切些,但是,我语言不好,又没有太多的时间。 邻居们很友善,我家一边的邻居是一对青年夫妻,有两个可爱的胖乎乎的孩子。大点儿的是个女孩,金色的头发,碧蓝的眼睛。有天早晨,她敲我的门,问我要不要买她做的手工,一只叠起来的鸟,大约是幼儿园老师教的。我笑着接过这只可爱的鸟儿,给了她五毛钱。过了一会儿,又有人敲门,小男孩也来了,他大约只有两岁,手里举着同样一只鸟,我抱起他,问他是否愿意把他的手工卖给我,小男孩使劲点头。我也给了他五毛钱。每到周末,周围的小学校里总有孩子们为某种募捐而义卖圆珠笔或糖果的事挨家敲门,这两个孩子必定是从那里学来的。我正在跟小男孩玩,他的妈妈过来了,为她的孩子们打扰了我而道歉。这是个非常忙碌的妈妈,我常常看见她匆匆地进出。我告诉她没有关系,我喜欢孩子。过几天,她端了一盘自己烤的蛋糕送给我,非常可口。我忙跟她请教烤制方法,她给了我一张配方。 又过了几天,她家扩建房子,拆下来不少的旧木头,她问我是否愿意要这些木头作为劈柴烧。我答应了,没想到这给我找了一件苦差事,我不知道怎样对付这样一堆木头,后来,求救于我的一个中国同学理查。他买了一把电锯,花了整整两天的时间对付那些木头。过后,理查对我抱怨道:“买电锯的钱用来买真正的壁炉用木,可以烧上好几个冬天呢,还不算你雇我两天的工钱。” 有一个可爱的邻居的确令人心清愉快,但如果由此认为所有的邻居都很可爱,那也有点自作多情。 我的院子有一侧是道风景树,我一直以为这些树属于我,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一个老头在锯那些树,我觉得很惊奇,我问那老头儿:“我一直不知道这些树是属于谁的?” “是我种的。准确地说,是属于你和我的,它长到你院子的那一部分是属于你的。”“我也有权利锯掉它吗?”我问。 “当然,如果你乐意的话。” 老实说我一直非常喜欢那道风景树,它们有一人多高,看上去比木栅栏威风多了,小偷多半翻不过来。但是,既然我有权利锯掉一些,我不使用一下这些权利,似乎有点儿吃亏的感觉。于是,我打算把这道墙削得薄一些及稍低一些,具体行动由理查来

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一、庭前审查与准备 (一)案件接收与审查 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 1、审阅起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起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请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5、起诉时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6、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是否送达,有无附卷联。《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7、已经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诉前财产保全手续是否完备。 经审查发现以上各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财产保全、勘验、鉴定、证据调取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案外人对证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出异议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具体意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后,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2、对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其他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勘查现场,必要时合议庭成员一并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勘查现场,并制作草图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包括制图人)签字。 3、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五日内组织当事人对准备好的相关送检的材料进行听证,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后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 4.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进行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符合《证据规则》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如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如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的,应当予以调查。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6、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应收卷在案。 7、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复制品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8、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要求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参与人员均要在笔录中签名。 (三)追加当事人 原、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依职权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决定追加

审级法官制度(1)

审级法官制度(1) 司法改革的理念 司法改革的口号已提出多年,执政党也已列入党的报告,司法界理论界的讨论如火如荼,据说正义路上的方案已请专家学者做过讨论。但一直不见官方的方案。个中原因,虽有方案不够成熟的成分,亦牵涉政治体制改革举步维艰,但究而根之,怕是各种方案透漏出来的观念不大招政治家的眼眶,说句官方语言即不具备社会主义特色。搞改革,思想理念很重要;如果改革的骨子里透漏着反对执政党的利益,反对人民大会制度的一权而不是三权的体制,那么方案再完备再有利于社…… 纵观各种改革放方案,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激进式主张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这种方式透漏的是以西方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理念,虽然在口头上仍然拥护一党执政、支持权力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按照该种方案运行的结果实质上仍然是否决了一党执政、分割了一权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行为与理念是不相容的;一是有限独立式主张设置司法区、法院与法官直属于执政党中央采取类似于现行军队的管理方式,支部建在连上,这种方式透漏的是以行政垂直管理为基础的理念,是以一个集权管理代替另一个集权管理,除了有助于司法独断外,运行的结果是越来越远离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讲的不客气点是对司法规律的无知;一是中

西糅合的大杂烩式主张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这种方式透漏的是以美国联邦式法官任命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糅合的理念,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官的荣誉地位,但在现行的党委属地管理制度下仍然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没有认清执政党在社会生活中的有形与无形的影响。还有其它几种无影响力的方案,如干脆主张学美国以司法部管理法官等。以上几类方案,均是以修改宪法为前提的,无论其在一党执政的背景下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单从技术上考虑,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更为重要的是,以上几类方案,均不能彻底打破身份法官制度,而身份法官制度与司法改革的理念是水火不相容的。不打破身份法官制度,一切司法改革的理念均无从付诸成功。所谓身份法官制度,就是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其特点为:按法官的行政级别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法官享受的待遇不同;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在实质上当然享受高出其下一层次的待遇,并在权力上既可以是初审法官又可以是终审法官;基于身份的存在,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等。其弊端已多有论述,如地方保护主义、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身份法官制度的实质并不是如一些学者论述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封建官本位的残毒。 与身份法官制度相对立的,便是本文试图构建的审级法官制

法院廉政个人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院廉政个人总结 篇一:法院干警廉洁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法院干警廉洁教育学习心得体会近日,通过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很受启发、很受震动,案例中的人和事让人触目惊心、发人深省。这就要求我们法院干警时刻牢记中央纪委、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将若干规定铭记于心,从而确保法院干警“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当官、踏踏实实做事”, 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不为所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只有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方面的相关规定,学习廉政准则,才能提高自律能力,才能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不为所动,起到一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无异于给法院干 警敲响了一记警钟。 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前,法院干警随时都可能面临着各种利益诱惑。要增强道德责任感,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

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深渊。努力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不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要强化党性修养,要正确树立良好作风,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克服浮躁情绪,脚踏实地干事。明确“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坚决果断向各种诱惑说“不”。永葆法院干警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要身体力行,发挥表率作用。廉政从警,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落实。细节决定成败,我们要从自己的一点一滴做起。作为一个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到廉 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党纪国法红线。要从人民法院的警示案例中吸取教训,教育部门人员,坚持慎微、慎初,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篇二:廉洁教育心得_法院干警 廉洁司法警钟长鸣 “公生明,廉生威”,唯有廉洁司法,方能顺应新时期司法工作的要求,方能树立人民法官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在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特殊时期,廉洁司法教育势在必行。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深刻领悟廉洁教育精神,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范,扎实推进公正廉洁办案,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其中前学历为大专以上的法官很少,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而现实又不允许基层法院大量增加编制,通过引进新人来改变这种结构。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前学历为本科的只占10%。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遵循“加强指导,全员培训,重点培养”的思路,来规划本院的审判业务建设。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但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高有低,参差不齐,如何保证“放权不放任”,做到既推行了改革,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切实加强业务指导。首先,要实现院庭长职能的转换。就基层法院而言,审判方式改革后,院庭长不再直接根据汇报定案,加之院务、庭务等事务性工作任务相对较轻(一把手除外),因此,基层法院的分管院长和庭长应转变观念,转换职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审判业务的指导中去,具体方式可以是列席合议庭评议、旁听庭审、组织业务研讨、讲评,也可以是亲自担任审判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等。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普遍通过追

究错案责任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由于目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设计是“谁发表错误意见,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设计势必造成“两厢不情愿”的尴尬局面:一方面,院庭长不愿主动进行指导,不指导不会承担错案责任,指导得愈多,承担错案责任的风险就愈大;另一方面,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也不愿主动争取指导,对指导意见听也不是,不听也不是,听了,自己还是要承担错案责任,不听,又有不尊重领导之虞。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极为突出。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要建立健全院庭长履行职能的程序制度,做好明晰责任的工作,即规定院庭长行使建议权、提议权应制作规范的建议卡、提议卡,对院庭长的建议、提议采纳与否,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独任审判员应当制作有明确意见的工作笔录,从而免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后顾之忧。第二步,从长远考虑,要重新设计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之既有利于对责任人的追究,又有利于业务指导的加强。其次,要改革审委会,发挥最高审判机构的指导作用。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一般由院庭长组成,而由于体制的原因,很多院领导系由外单位调入,对审判业务不一定熟悉,审委会的日常工作也仅仅是研究一些个案,总体来看,审委会的人员组成不理想,工作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对审委会性质认识上存在偏差。笔者认为,审委会是专业的审判机构,而不是领导机构,院

审技巧法官庭

法官庭审技巧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庭审技巧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对之作些粗浅的归纳,以求教于同仁。 从法庭上法官居中端坐于讼争双方之间的场景设置以及从纠问式向诉辩式之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来定位,法官在法庭上的角色应该是中立的和被动的,相应的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是“静听、多思、少说”六个字。 首先,法官应耐心细致地倾听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 听是基础,兼听则明嘛。听不光是实体公正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官通过听讼能查明事实,同时也使当事人情绪和主张受到尊重,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法官在听讼时不要老是低头看案卷,应抬起头来观察原、被告双方的言行举止及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简单案件没有问题,困难案件就要求法官运用生活情理等经验法则来确定案件事实,当然这种经验法则是建立在理性推定的基础之上。中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就创立了五听制度,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察颜观色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真假。虽然这种方式近于主观,但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这实际上是司法心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下面是一起运用经验法则判决的案例。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人发生借贷时未打借条,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明借贷关系事实的直接证据,但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向被告及其丈夫主张过债权。办案法官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其一、原、被告系姑表姐妹关系,除本案纠纷外,双方均认可无其他矛盾。其二、被告不但否认借款9500元的事实,而且否认了曾两次偿还原告总计2200元的事实,同时完全否认双方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其三、在庭审及庭后的多次调解中,原告情绪激动,诉讼积

武汉中院各审判庭法官联系方式

武汉中院各庭法官联系电话一览表 (6568****) 【立案庭】 【刑一庭】 王孝田 6729 王建敏 6721 郭炳启 6720 余汉平 6720 高勇 6712 林林 6712 李立青 6713 王艳军 6713 袁跃武 6715 胡祥新 6715 罗守顺 6716 傅鲜莉 6716 王艳 6717 陈家华 6719 吴强 6717 江建新 6282 宋丹 6281 张青 6283 姜文胜 6283 蒋树东 6285 靖朝晖 6285 张正宇 6281 夏循平 6213 付光成 6213 金浩 6212 陈永红 6289 王敢 6250 赵全喜 6209 王景平 6205 张文乾 6203 张进 6203 丁先立 6211 李洪民 6210 刘平 6210 毛和平 6209 田 芳 6209 秦少斌 6295 熊发清 6206 曹琳 6207 吴平生 6206 许莉 6217 姜华 6286 刘佳军 6292 杨耕 6287 刘源 6292 袁小平 6291 姜克 6286 褚银松 6290 汤学良 6291 彭辉 6293 陆世文 6290 李钢 6293

【刑二庭】 胡炎生6529 赵涌6530王红旗6530孟宪红6525徐正武6527 陈惠6526 姜复6526张勇6523吴加林6522史勇军6521 陈丽敏6553苏滨6532 熊华东6531郭伟华6532刘培元6531吴艳6525冯良元6279梅欣荣6272 袁锐6280徐文6279 盛卉6280黄毅平6276 【民一庭】 叶玉宝6692贾力6692晏明6693 马海波6693陈继红6705巴蕾6223刘晖6216李娜6225魏怡先6701李群林6702杜崇华6701 李全胜6702 王阳6703丰伟6227李斌铖6216祈为民6225程继伟6695申斌6695黄更6696何义林6705熊艳红6215张文霞6697余小乔6709 杨元新6709 徐柳春6710张红6710于宁6227 【民二庭】 张智斌6330齐凤云6330李宏斌6351谢军6351王立斌6350 周俊敏6350汤晓峰6353熊青6353

浅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浅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3月29日,前德国联邦司法部长赫尔塔.多伊布勒-格美琳教授做客上海交大,为我们MPA学生做了题目为“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格美琳教授充分利用历史、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主要围绕“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就私人财产如何得到保护、男女之间的地位平等、公正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影响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价。下面结合本次讲座,针对我国“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的话题,谈以下心得体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加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官廉洁意识,不断提升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推进司法公正理念的进一步完善。那么,法官廉洁与司法公正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两大方面来理解。 一、法官廉洁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理念,至今很难有确切的定义。我国有的学者主张:法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谓之公正之司法。用概念性语言表示就是: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也有学者把它直接归纳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人看来确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司法公正实际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性、正义性、科学性的一种评价。实践表明,没有绝对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即严格适用实体法,独立、文明、廉洁、高效,严格遵循程序法,准确地运用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做到裁判结果的公正。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法官是公平的化身,正义的使者,法官这一职业在当今法治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广泛关注。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对中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肩负的责任是越来越大,承担的义务也越来越多。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是每个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法官职业经历使我深深体会到,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必须要具备以下要件: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到“忠诚”为“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司法为民政策、制度和措施等,自觉把履行法官职责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统一起来。为此,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深怀忧民之心,爱民之情,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融入到日常的审判工作之中,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还要努力增强司法亲和力,充分考虑办案效果,讲究客观公正,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有机统一。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到以“公正”为“基”。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是我们法官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失去了公正,法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作为法官应懂得,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我们一定要树立公正意识,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使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人心服口服。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做到以“素质”为“能”。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

法官法律观点释明义务

一、案例导入 案例一:於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海南东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套房屋分别与原告於某、被告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於某交付房款后,却得知陈某已办理房产证。但陈某实际并未交付房款,而是虚构东台公司的收款收据。於某将陈某列为被告,将东台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到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一房二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起诉,应列合同相对方东台公司。原告以陈某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於某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未付房款就虚构收据办理房产证,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如以东台公司为被告,即便胜诉,东台公司如不起诉陈某,上诉人也始终无法得到房产。原审第三人东台公司述称与陈某签订合同,但陈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陈某则认为,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东台公司才是被告,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於某以其权益受损为由作为原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陈某与东台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房产权属归於某。於某、陈某以及东台公司在本案中均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审法院应依法查明事实,做出正确裁判。若认为东台公司为被告才符合法律规定,应将法律观点向原告指明,告知原告并更换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适用的法律框架与原告的诉讼主张、诉讼思路中的法律框架明显有差异。原告於某的诉讼请求实际有不够清晰之处,但一审法院没有通过指明其法律观点促使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充实相关诉讼资料,而是根据自己的思路独断地裁定驳回。 2.案例二:蔡某某诉张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中,居住楼上的被告张某某其房屋长期漏水导致楼下原告房屋墙面损害严重,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害并排除妨碍。被告以损害赔偿已罹于诉讼时效予以抗辩。原告在庭审证据调查阶段与辩论阶段中仅提出本案乃持续性侵权,意为在持续性侵权下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其并未进一步提供其他诉讼中断的事由以再抗辩。至庭审结束,法官并未对“持续性侵权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观点予以指明。尽管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该案的庭审过程仍可值得考量与反思。 显然,原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观点认识错误。如果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指明其法律观点而直接下判决,则原告蔡某某一方因法律观点认识错误,可能导致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他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存在而败诉。可以预见,该裁判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法律适用突袭裁判,难以达到纠纷一次解决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未能尽早明晰正确的法律观点,当事人对事实与证据资料的提供则流于散漫。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思路与当事人的诉讼思路、所预测的法律适用之间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在忽略或误认法律观点时,或者当事人法律观点表达不清晰时,又或者法官的法律观点与当事人的观点存在不一致时,如果法官不及时指出,则当事人将基于错误理解而迟缓提出甚至未能提出证据。法院的审理将因此拖沓迟延,当事人也会不服裁判而反复申诉。为防止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就法律适用的突袭裁判,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确立了有关法官法律观点释明义务之规定。 二、法官法律观点释明义务的国内外分析 当事人只有明确了法官的法律观点,才能在法官设想的方向中准确收集证据、进行陈述;只有给予了当事人就法律观点充分表达的机会,法官才能把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均在立法中规定了法官对其法律观点进行释明的义务,比如德国2001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明确了对法律观点的释明是审判者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这一条款甚至“被赋予了‘帝王条款’的威望和‘民事诉讼中的大宪章’的意义”。我国《证据规定》第35条规

皇姑法院法官电话表

法庭法官法官电话书记员书记员电话410 吴涛26219813 林琳26219632 杨慧云26219593 王洁26219582 411 戴春荣26219598 张成慕乔26219597 408-409 闫俊兰26219596 王洁26219582 李祥玉26219589 崔爽26219632 412 乔雪梅26219592 张栗26219587 史舒畅26219591 李宁26219588 407 范红岩26219600 宋晓蕾26219586 关然26219599 李宁26219588 413 何颖26219790 韩露26219799 崔晓东26219789 406 苏宏伟26219796 李文26219798 田依立26219791 416 年芳芳26219701 陈鹤26219693 王静26219718 417 谭艳艳26219707 杨春艳26219691 李沿泽26219706 418 高文君26219712 赵春阳26219831 曹玥26219711 陈微26219727 419 史桂泽26219705 吕璇26219690

王微26219729 王俊卜26219831 401-402 刘青山26219703 于占红26219697 王卫东26219755 李楠26219726 420 王嘉26219698 李媛媛26219692 关玲26219713 梁艳26219730 320 卢萌26219959 王阳26219767 叶芃26219773 319 林雪梅26219770 李丽26219777 历贺26219785 刘理26219783 317 朱晓红26219778 周晓伟26219776 张岩26219761 赵冰洋26219760 316 李娜26219766 吴昊26219765 315 田依立26219852 孔婷婷26219762 313 高敏26219725 郑静26219722 杨光26219758 张琳26219721 马红洁26219723 307 洪艳丽26219717 栾禄达26219759 车永福26219720 薛婷婷26219756 312 朴银实26219628 宁妍26219700 林风雪26219626

最新法院廉洁奉献演讲稿3篇

法院廉洁奉献演讲稿3篇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法院廉洁奉献演讲稿3篇,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心存不廉,就会导致行为不公,而不公的裁判是人民法官的天敌。可见廉洁对法院是多么重要。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法院廉洁奉献演讲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法院廉洁奉献演讲稿篇1 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唱响时代的高歌“拒腐防贪,反腐倡廉”》。 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因涉嫌滥用职权挪用资金一亿元而被捕;河南巨贪、原交通厅厅长石发亮索贿受贿几百万元,原湖北省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原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程克杰等均被逮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一件件真实的案件触目惊心!一个个贪官的落网发人深省!由国家高官一夜之间而沦为阶下囚,什么原因?是欲壑难填?是贪得无厌?正所谓“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总有那么一些人经不住各种诱惑,在飞速奔驰的社会主义快车上坐不好,站不稳,被摔了下来。在那些锒铛入狱的高官中,有许多人也曾经是非常优秀的领导

者,曾经有着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抱负,也曾经为国家为人民办过好事,作过贡献。可为什么一旦他们手上的权力越来越大,身居的位置越来越高。私欲也就会越来越强,胆子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真是可悲可恨又可叹!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作为共和国法律的忠诚卫士,是正义的捍卫者、是法律的守护神。 然而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有的法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草菅人命;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法官经不住各种诱惑、不甘清贫,在一步步地迈向深渊…… 事实再一次告诉我们,在腐蚀的字典里,你找不到刀光剑影,也没有硝烟弥漫。在“关系网”层层密布,“人情大于王法”的环境里,一切都是那样的平静。这种腐蚀,有时看来,是那样地细微,有时看来,是那样地微不足道。一支烟、一杯酒、一番恭维话……。是的,“一”点而已。吃一点、贪一点、沾一点算不了啥!可他都是腐蚀的攻击点,有了一就会有二,于是一而再,再而三,让你在不知不觉中丧失理智。腐蚀,它没有牙齿,但可以吞噬你的理想;它没有双脚,但可以引你走向歧途;它没有烟火,但可以熏黑你的灵魂;它没有砒霜,但可以毒害你的情操、意志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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