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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6〕53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现将2016年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逐级考核、公示,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业绩贡献原则,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切实把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同行和社会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选拔出来。

(四)坚持评聘结合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二、评审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高级教师。

三、评审数量

根据人社部函〔2016〕42号文件批复,2016年我省可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132名。全省推荐名额共202名,具体分配见附件1。

四、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3.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5.周期内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6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具有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6.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7.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二)具体条件

1.业务方面。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

好。

2.业绩方面。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3.示范引领方面。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破格申报评审。

1.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2.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3.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综合评议并出具考核推荐意见,在学校内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表》(见附件2)报县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省直属学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推荐。

(二)市县推荐。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在充分考虑学校考核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业务考试、民主测评、说课上课、答辩、专家评议等形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对象的“职业道德、课堂教学水平、教科研能力、教学教育业绩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其中,教学能力水平和教科研水平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县(市、区)按照设区市的要求确定推荐人选,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设区市。设区市按照省里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

(三)省级评审。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组建“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围绕教育家应有的教育业绩和标志性成果,做好2016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级评审工作包括论文鉴定、学科组专家评议、评委会评审等环节,对各地的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132名正高级教师人选。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人社部和教育部。

经人社部、教育部批复同意的正高级教师,各地和用人单位要及时做好聘任工作,兑现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各地要把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省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推荐考核办法,提高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人选择优推荐出来。

(二)发挥正高级教师评审的导向作用。各地在推荐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教师结构,原则上参考各学段专任教师数和副高职称以上教师所占比例合理推荐各学段教师。要重点推荐在中小学校一线任教的优秀教师,设区市推荐到省里的评审对象中,校长比例控制在30%以内,每个学校或单位推荐到省里的评审对象不超过1名,义务教育段和非义务教育段教师各占50%。杭州市和宁波市至少推荐1名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

对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规范办学要求行为、从事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的学校且为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学校校长,以及经查实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教师评审。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放宽条件或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除评审组织工作外,各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专家的考核评审工作。各级教育、人力社保和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11批省特级教师未经同意提前调离当地的,自调离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教师评审。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设区市抓紧组织做好评审对象的推荐工作,务必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省教育厅。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对象申报表》一式3份,《评审对象汇总表》(附电子稿)一式2份;用于鉴定的代表性论文(论著、代表作)2篇,每篇一式3份。

评审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有问题需要咨询的,请及时联系沟通。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陈常龙,电话:0571-********;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陈彬,电话:0571-********。

附件:1.2016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表

3.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对象汇总表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1

2016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3517765.html,/fg/detail2029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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