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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一部分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

8第一部分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
8第一部分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

第一部分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第二章美国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二)

【类目书名】美国行政法(上)

【类名】行政法

【著者】王名扬

【编审】黄曙海

【书名】美国行政法(上)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本】19950101

【页号】101—119

【责任编辑】祝立明

【封面设计】徐晓平

第三节法律平等保护原则

一概述

(一)法律平等保护的产生和意义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这项规定一般称为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在宪法修正案第14条制定以前,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白提到平等问题,尽管平等观念在美国革命时已经流行。例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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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中声称一切人生而平等,然而在制定宪法时,没有提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一般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到第10条中,也没有提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是因为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前,美国法律承认黑奴制度,不可能有法律的平等保护,直到南北战争结束以后,废除奴隶制度,为了使长期被压迫的黑奴不在法律的保护方面受到歧视,特别是为了制止南方各州继续歧视刚被解放的黑奴,才在186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种族歧视方面,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才大量适用于其他方面。除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以外,宪法修正案第15条,第19条,第26条特别就选举权的平等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平等保护的意义,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指任何人或集团,在和其他人或集团处于相同的情况时,在他们的生活、自由、财产、追求幸福方面,不能被拒绝享有其他人或集团所享有的相同的保护。情况相同的人在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方面也应相同,而且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同样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平等保护的核心是指情况相同的人必须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负担同样的义务,对于情况不同的人,法律必须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平等保护不是绝对平均主义,不管实际情况如何一律要求平等。法律平等保护具有相对性质,对于共同处于特写的相同情况的人,法律必须同样对待,不能对其中个别的人或少数人加以歧视,使他们和其同类相比处于不利地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没有限制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但对政府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时,规定一个限制,不能对任何人或集团加以歧视。

(二)法律平等保护和分类

法律平等保护的实质是一个分类(clsssification)问题。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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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一个范围,必须划出一条界线,适用于某些人或某些行为,在这个界线以外的人就和这个法律无关。这个界线就是分类,它决定法律适用的对象和不适用的对象。例如租税法只适用于财产所有者,如果对财产所有者和无财产者不加区别,同样适用,必然产生极大的不公平;又如医师法要求初任医师的人必须具有医学院毕业证书,如果对有证书的人和无证书的人不加区别,任何人可以担任医师,必定会对公众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分类可以说是法律的核心,然而任何分类都会产生一定的不平等,因为只有在界线以内的人能够享受法律所给予的权利,和负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界线以外的人没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从这种意义而言,任何分类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违反宪法所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因为这种分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分类。宪法不要求法律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同样的规定。相反地,宪法要求法律对于不同的情况必须作出不同的规定。

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所禁止的不是法律的分类,而是法律的不合理的、武断的或专横的分类。法律平等保护原则要求一切情况相同的人,例如一切具有某种关系、某种特点、某种性质的人,必须归属于同一类别之中,适用同样的法律。这种分类是合理的分类,如果对于情况相同的人,有的归属于法律适用范围以内,有的被排除于法律适用范围以外,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分类,任性的或专横的分类,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由于社会现象非常复杂,不可能用数学的或自然科学的精密尺度对待法律问题。法律分类合理的程度取决于它对于情况相同的人,成功地结合在同一类别之中的程度,这个程度就是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所达到的程度。

情况相同的人归属于同一类别之中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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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各样事物之间都会出现某些方面的相同,某些方面的不同。根据什么标准决定情况相同的人呢?法律进行分类的标准很多,例如职业、性别、年龄、财产、住址、国籍、身份、能力、资格、宗教信仰、政治隶属、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无止境的项目都可作为分类的标准。法律究竟采取哪种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法律的目的而定,例如租税法以财产作为分类标准,兵役法以性别作为分类标准,选举法以年龄和住所作为分类标准。不论采取什么标准,法律的分类必须和法律的目的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法律分类是达到法律目的的手段,没有这种联系的分类是任性的、专横的分类。合理的分类是就法律的目的而言,一切情况相同的人必须归属同一类别之中,受到法律同样的适用。根据法律的目的应包括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而被排除在法律适用之外时,是对被排除者的歧视,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

(三)法律平等保护原则适用的对象

1.州政府及其官员

法律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在宪法修正案第14条,该条规定任何州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这个原则适用的对象首先是州政府。州政府的任何部门,不论是州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不论其活动所采取的方式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都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拘束。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或实施法律的行为,法院的判决,都不能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例如法律中不得包括歧视性的条款,行政机关在分配住房的时候,不得因种族关系或国籍关系而区别对待。又如内华达州的一个法院在判决黑人和白人离婚时,把小孩判给黑人父亲抚养,因为小孩的颜色为黑人。上级法院撤销了这个判决,因为皮肤的颜色和小孩的抚养没有联系。这种区别出于种族歧视,

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注:Beazley v.Davis,545 p. 2d,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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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官员行使州的权力,不论是合法地行使或不合法地行使州的权力,都是州的行为,都受宪法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约束。

2.私人

私人的行为不受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拘束。私人对其他私人的歧视性行为,可能违反其他法律,不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但私人的行为如果得到州政府或州官员的支持或鼓励,可以认为是州行为(stateaction)的时候,也受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拘束(注:关于州行为的说明参看本书第十八章第六节。)。

3.正当法律程序中的平等保护因素

宪法修正案第14条只适用于州政府,不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哥伦比亚特区,不能因此认为联邦政府及哥伦比亚特区可以不受平等保护原则的拘束。最高法院认为对州政府可以适用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平等保护原则的案件,对联邦政府和哥伦比亚特区可以适用宪法修正案第5 条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解决(注:关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参看本书第九章。)。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尽管条文中没有提到平等保护,然而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共同出于公平观念,虽然它们适用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禁止歧视作出明白的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没有明白提到禁止歧视,然而不平等的待遇没有合理的根据时,可能因此成为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很难设想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平等保护的案件,会符合宪法修正案第5 条正当法律程度的要求(注:Bolling v. Sharpe,347U.S. 497(1957).)。

(四)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保护的对象

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制定于南北战争结束之时,立法的原意在于保护刚被解放的黑奴,然而法律条文中没有提到禁止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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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待遇限于种族歧视。宪法中规定对于任何人不得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不论种族、国籍、性别、年龄、财产如何,都受到平等保护原则的保护,任何人必须受到和他处于同样情况的人的同样待遇。平等保护原则所保护的人也不以自然人为限,包括法人在内。

二司法审查

(一)立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力

法院在审查法律是否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首先承认立法者对于法律分类具有广大的自由裁量权力。立法者如果对于某一事项具有立法的权力,其当然的结果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具有分类的权力。分类是立法权的核心,法院不能用自己的分类代替立法者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和法律的目的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的目的具有政策选择的性质,决定采取什么政策是立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力。立法者对其所采取的政策直接对人民负责,不受法院的干涉。法院审查法律的分类,必须在承认立法者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进行。

立法者对于法律分类的规定虽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力,但是法院对于宪法具有最后解释权力,法律是否符合平等保护原则,当然也在法院审查范围之内。法院不审查立法者的

政策是否妥当,以及立法者所选择的分类是否最好。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审查立法者所采取的分类,是否和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联系,而不是出于任意和武断。例如一个租税的法律而以种族作为分类标准,黑人和白人在同样情况下,黑人多纳税,白人少纳税。这种分类不符合法律的目的,是出于武断和歧视。又如司法官的考试只许男人报名,不许妇女参加,这种分类也和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相悖,也是出于武断和歧视。法院不仅审查法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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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和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联系,也要审查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情况相同的人是否都包括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内。法律所排除的人和法律所适用的人之间,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情况是否不同。这种审查是对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审查,没有妨碍立法者制定法律和进行分类的自由裁量权力。立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力不论如何广泛,不能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

(二)司法审查的标准

法院在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时候,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特别是根据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和集团的不同,例如是否涉及到基本权利,种族问题,外国人问题,妇女问题等,采取三种不同的审查标准。这三种审查法律的标准也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立法者选择分类的自由裁量权力的大小,在这三个标准之下很不相同。

1.合理基础标准

合理基础标准(reasonable basis test)是适用最广的标准。法院对于绝大部份立法,例如数量最多的经济立法,社会立法,采用这个审查标准。这个标准认为只要立法者的分类和法律目的之间有某种可能的联系存在,能够达到法律的目的,就已经具备合理的分类基础,满足了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反对这个法律的人可以主张其他的分类标准,比立法者所采取的标准更能达到法律的目的,这种反对不影响这个法律是否符合平等保护原则。因为达到某种目的可能有不同的手段,只要立法者所选择的手段不是出于武断,即使不是最好的手段,也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例如马萨诸塞州的退休事务局制定一个法规,武装警察达到50岁时必须退休。一位武装警察M先生达到这个退休年龄,根据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反对这个法规。M先生认为他的健康状况比一般人好,他应当和其他健康相同的人一样,继续担任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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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任务,退休事务局采取的年龄分类标准不合理,没有注意到实际的健康情况和工作能力。最高法院支持退休事务局的法规,认为不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法院认为年龄和健康之间以及是否适合工作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尽管可能还有更好的标准,例如健康检查、医师证明等标准,但法院等重立法者的选择,只要这种选择不是出于武断(注:Massachucetts Board of Retirement v. Murgia,427 U.S.307(1976).)。在合理基础审查标准之下,法院对立法者的决定,采取最顺从的态度,几乎全部法律都能通过这个标准。

2.严格审查标准

法院不是对于一切法律都采取合理基础审查标准,对于特别敏感的分类和特别重要的利益,法院采取严格审查标准(strict judicialscrutiny)。这个标准认为法律所采取的分类必须紧密地符合州的迫切的利益。紧密地符合州的利益是指法院不满足于立法者所采取的分类和州的利益之间有某种联系存在,这种分类必须和州的利益之间有密切的结合关系,超过一

般的联系。州的迫切利益是指州的非常重大的利益,不是一般的合法的利益。适用这个标准时,很少法律能够得到法院的承认。在这个标准下,法院可以考虑立法者是否还有更适当的标准,更少影响个人利益的标准可以选择。

严格审查标准适用的范围不广,限于审查法律以种族或国籍为分类标准的时候,或者法律的分类涉及到个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因为这些分类是令人怀疑的分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法院必须严格审查。种族歧视在美国曾经引起重大的政治问题,宪法中有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采取种族作为分类标准,很难得到法院的承认。采取国籍作为分类标准不是全都受到严格审查,但对于在美国有居留权的外国人,一般受到和美国公民同样的保护。非有迫切的重大理由,不能歧视,例如法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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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迫于战争的需要,对日本在美国的侨民加以特别的限制。

非常重大的利益的范围很难精确地指明,法院一般认为公民的投票权,宪法修正案中权利法案条款所保护的利益,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有关刑事审判的权利、州际迁移权等,涉及非常重大的利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分类涉及到基本权利时,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查。例如纽约州教育法中,规定学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除必须是本学区的居民,年满20岁以外,还必须在学区内有不动产,和有子女在本学区内公立学校读书。有一个学区内的居民,年满21岁,没有不动产,也没有子女(未婚)在公立学校读书,所以无选举权。他起诉认为这个法律剥夺了他的选举权,因为全体居民对于公共教育的质量都有利害关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居民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政府方面认为,只有有财产的纳税人和有子女的父母,才对学区委员会的选举具有兴趣和利害关系,也只有他们才能了解学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最高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时,首先认为选举权利涉及到公民重大的利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法律的规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必须严格审查,不能适用一般审查的合理基础标准。法院认为立法者对于选举资格可以划出一个界线,规定谁有选举权,谁无选举权。这个分类由于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律的目的所绝对必要的分类,必须和法律的目的有密切不可分的结合,而不是一般的联系。根据这个标准审查,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法律对于选举资格的区别,不符合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注:Kramer v.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395 U.S. 621(1969).)。

3.中等程度审查(middle-tier review)

法律的内容非常复杂,对于某些法律而言,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和合理基础标准都不妥当。因为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分类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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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但不是非常敏感,所涉及的利益相当重要,但不是迫切需要的利益,也没有达到基本权利的重要程度。对于这类法律的审查,必须采取一个中等程度的标准,没有严格标准的高要求,但超过合理基础标准的低要求。这个标准要求法律分类和其目的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不是一般的联系,但不需要紧密的联系。这种分类必须能够促进州的重大利益,不只是合法的利益,但不需要促进州的迫切的利益。中等程度的审查,一般适用于以性别、身份(例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国籍为分类标准的时候,或法院认为其他可以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

以上三种审查标准是大部份法官所采取的标准,也有少数法官认为审查平等保护原则的标准,不能用三分法界定,而是一个从低到高逐渐变更的无数标准。

第四节法治原则

一法治的意义和历史渊源

(一)传统的法治观念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实行法治的保障非常完备,法治是美国行政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然而美国的行政法学著作和宪法学中,很少讨论法治原则。这种现象很难理解,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受到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对法治的意义认识错误,不符合近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这个错误限制了对法治原则的研究。

法治的意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然而在英美传统的法治观念中,英国法学家戴西(A.V.Dicey)对法治的观念流行最广。戴西认为,法治包含三个意义:首先,法治表示普通法的绝对最高或优越,排除政府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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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横或特权,甚至广大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英国人必须受法律的支配,而且只受法律的支配,任何人员能由于违反法律而受到处罚,不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受到处罚。

其次,法治表示法律面前平等,一切阶级服从于由普通法院所执行的普通法律。从这个意义而言,法治原则排除官员不遵守一般公民所遵守的法律的义务,或者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在英国,没有什么东西象法国的行政法或行政法院一样,给予官员特别保护。

最后,在其他国家中,宪法规则是宪法典的一部份,个人的权利来源于宪法。然而就英国的法治而言,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由法院所确定和执行的个人权利的结果(注:A.V. Dicey: Introduction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915,pp.198—199.)。

在戴西的法治观念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戴西在法治的第一个意义和第二个意义中,认为法治和政府具有广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反,以及法治不允许行政审判制度存在。这个观点显然不符合当代行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当代的行政机关具有广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审判权(注:对戴西法治意义的批评,参看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2—13页。)。戴西关于法治的第三个意义:即英国人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的结果,强调权利必须具有保障,和当代社会没有矛盾。戴西不是反对宪法规定权利,而是反对只有宪法规定的权利,缺乏实际的保障。例如美国个人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然而戴西认为在美国有法治存在。他写道:“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宪法包含在书面文件之中,并且包含权利宣言。但是美国的政治家,对宪法所宣布的权利的法律安全,在提供保障手段方面表现出无可比拟的技巧。因此美国和英国一样,法治是一个显著的特点”(注: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915,pp.195—196.)。

戴西的法治观念在当代英美法学界中受到很多批评,然而没有完全失去影响。例如代表美国法学界流行的法学观点的布莱克法律字典,在1990年第6版中,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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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称为法律最高,规定必须适用已知的原则或法律来作决定,在它们的适用中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干预。”在这个解释中,第一句话法治是适用已知的原则或法律来作决定是正确的。

第二句话法治要求原则或法律的适用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干预,把法治和自由裁量权处于互相排除的地位,显然不正确,法治原则不要求法律机械地适用(注:法治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看后面的说明。)。又如约翰·迪金森在1927年的行政裁判和法律最高一书中,解释法律最高的意义写道:“对于法律最高来说,再没有什么东西比一切公民有权对政府官员在普通法院中提起诉讼更重要了”(注:John Dickinson:Administrative justice and the supremacy of law,1927 p.33.)。他总结法律最高的意义为:“简单地说,首先,一切公民有权在一个正常的普通法院受审判,其次,有权在这个法院中追诉行政官员任何行为的合法性”(注:John Dickinson:Administrative justice and the supremacy of law,1927 p.35. )。这个定义完全是戴西的观点,过份强调法治和普通法院的关系,不符合当代的情况。由于传统法治观念中的这种缺陷,美国法学界很少讨论法治原则。

(二)法律最高的意义和历史渊源

法治原则,美国一般称为法律最高原则。因为法治最基本的思想是法律最高,人类进行社会生活必须建立一个秩序,否则社会生活不可能存在。社会秩序的建立由法律规定,不是由统治者的意志决定。统治者必须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法律是最高的权威,统治者也在法律支配之下。法治和法律最高是同义语,和人治的意义相反。法治和人治的意义相反不表示法律可以自己执行,不需要执行的人,也不表示政府不由人组成和不需要发挥人的创造性,它的意义只表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独立于执行法律的人,独立于政府之外。法律和人类意志的专横、任性、武断不相容,而来源于一个更高的原则,这个原则能够保障人类的基本利益,所以能够统治人类。

法律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权力受法律的限制,这个思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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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中历史悠久。古代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思想是限制政府权力的理论。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一个超越于政府权威的法律,他们称之为自然法。对于自然法的实质没有一致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自然的条理,有人认为它是人类的理智,中世纪时代认为它是神的智慧。然而自然法思想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自然法是独立于政府的权威,高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政府制定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时才能具有权威,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审查。虽然自然法思想没有能够在事实上限制政府的权力,最低限度在理论上已经建立政府的权威不是最高,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在英国,政府的权力受法律的限制,法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观念,除来源于自然法的思想以外,还有其他一个渊源,就是普通法不是政府制定的法律,是独立于政府而且限制政府的法律。英国的传统思想认为普通法是由长期的习惯所产生,它是英国民族历史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果,法院只是承认普通法的存在,政府制定的成文法只是宣布已经存在的法律。一切英国人,不论是个人或者政府官员,甚至国王都受普通法的拘束。在近代史初期,自然法思想在英国流行以后,英国的法律思想又把普通法和自然法结合起来,认为普通法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是最完美的法律。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利用法律作为工具,限制政府权力。十九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失去支配力量。然而政府权力必须受法的限制,这种思想已经牢固树立。这个思想在当代的表现是政府官员只有法律给予的权力,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必须受法院的审查。

自然法思想也是美国独立时期的指导思想。独立时期的政治家认为,人类生来就有某些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例如维吉尼亚州在殖民地时期,1776年发表一个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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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宣言,列举人类某些固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也列举了几个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固有权利的思想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构成美国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反对人治的思想受到革命者的重视,例如马萨诸塞州1780年的宪法中,明白规定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在于使政府成为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自然法思想中政府的权力必须受一个更高的法律的限制,在美国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为了巩固联邦的存在,必须规定联邦法律效力最高原则。联邦宪法是联邦最高的法律,政府权力必须受一个更高的法律的限制,在美国表现为政府的权力,不论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权力,必须受联邦宪法的限制。联邦宪法取得最高法律地位,因为它是全体美国人民所制定,是人民主权的表现。人民主权思想是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之一,表现在独立宣言中,在法律上由联邦宪法予以实现。

二法治的构成因素

上述是法治原则的一般理论。法治原则的具体内容,随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分析美国的法律体系,可以认为法治原则包含下列几个因素:

(一)基本权利

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包含一个基本假定,就是: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含一定的内容,如果对于法律没有要求一定的标准或内容,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这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在自然法思想盛行时代,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法律必须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自然法思想失去支配力量以后,联邦宪法作为美国最高的法律,法治原则也要求在宪法中必须规定公民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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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联邦宪法在1787年制定的时候,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为了使宪法能够得到美国人民的接受,不得不在宪法前10条的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权利法案,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有修正案第1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对不法侵害请求救济的权利,第4条规定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第5条规定的不能被迫自证其罪的自由,第6条和第8条规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某些权利。由此可见最高法律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是美国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

除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以外,公民的权利还为一系列的其他法律所补充,国会的立法、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都可作为公民权利的渊源。美国各州和联邦一样,公民的权利为各州的宪法、立法、判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

(二)正当的法律程序

基本权利是在实体法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员不正当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把正当法律程序扩张到限制州政府的权力,尽管正当法律程序没有固定的内容,它所要求的程序随具体情况而不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注:参看本书第九章。),然而它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全部政府活动在内,对公民的权利是一个很有效的保护,构成美国法治的一个特点。

除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外,国会的立法也对政府的活动规定一些程序,其中适用范围最广的是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个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进行正式裁决,以及司法审查和行政公开都规定有必须遵守的程序或标准。除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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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法规定普遍适用的程序以外,国会有时还就特定的行政活动规定特定的程序,行政机关为了公正地行使权力,也往往自己制定程序规则,或根据法律的要求制定程序规则。美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也经常要求行政机关遵守公正的程序规则。各州的情况和联邦相同,在州的宪法、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或法院的判决中,都有程序规则的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

(三)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必须执行,否则所谓法治只是一个骗局。美国保障实施法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有以下各项:

1.法院

法院是执行法治最主要的机构,法官独立执行职务,不受政府干涉。政府行使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审查政府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撤销违法的行为。美国法治的最大特点为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在很多其他西方国家,普通法院无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不能因此认为这些国家没有法治,因为法律是否违宪,不一定靠普通法院审查,还可能有其他方法监督议会的立法。广大的司法审查权力,是美国法治的核心内容,它使法律上的法治成为实际中的法治。

2.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行为非常复杂,往往具有高度技术性质,而且数量很大。如果全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都由法院审查,可能使法治处于瘫痪状态。法院由于缺乏时间和能力,不可能执行全部审查任务。近年以来,国会在很多法律中,授予行政机关审查并裁决其行为合法性的任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时,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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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行政机关审查(注:参看本书十一十二章正式程序裁决。),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时,可以申请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和法院一样是执行法治的机构。

3.总统和国会

法院只审查行政活动的法律问题,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往往涉及政策和政治问题,对于具有政治性质的行为,法院不能审查。然而不能因为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具有政治性质就可以不受限制,在行政机关行使政治权力的时候,由总统和国会进行控制(注:参看本书第十九章第二十章。),因为总统和国会由选举产生,可以代表人民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总统和国会则由人民直接控制,人民通过选举控制总统和国会的权力的行使。

4.律师

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律师集团是执行法治必不可少的机构。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也有助于法院的工作,因为通过律师的辩论,有些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得以澄清。另一方面,律师也监督法院的工作,司法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会在律师的辩护和

上诉中得到矫正。

三法治和自由裁量、法律批评

以及革命的关系

上面对美国法治的讨论中,引起几个和法治有关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具有一般性质,不是针对美国的法治原则,然而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同,影响对法治原则的态度,有澄清的必要。

(一)法治和自由裁量权

行政制度的发展是从人治到法治,实行法治摆脱专制和压迫的统治方式,按照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是人类的一大进步,在有些国家甚至经过流血斗争才能由法治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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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然而反对人治不是排除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力,只是反对人治中的专横、任性、自私自利因素。正当的自由裁量权力,也是人治,是任何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所不可少的,因为行政事务非常复杂,立法者不可能在任何问题上都制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对于变迁迅速或新近开辟的领域,很难制定规则,在有些领域内,甚至不宜制定规则。例如外交策略、国际间谍和反间谍活动,只能授权政府随机应变,根据发展中的情况处理。即使对于已经制定规则的事项,规则的适用也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机械地适用规则,不顾具体情况,必然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法治需要制定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也允许对特殊情况具体处理,不受规则的束缚。法治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不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任何法律体系不能运行。但是法治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确有必要时,才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法治原则只反对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力,因为不必要的和过份的自由裁量权力,必然导致专横、任性、自私自利,违反法治原则(注:关于法治和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说明,参看本书第十三章第二节。)。

(二)法治和法律批评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在政府合法行使权力的时候,法治原则也要求人民服从政府的决定,政府和人民共同守法,法律才是最高的机械。人民必须守法不等于人民必须盲目服从法律,对于法律不能批评。法治原则要求法律本身必须受到审查,必须符合一个更高的标准,在美国,这个更高的标准最后就是联邦宪法。法治原则允许并要求批评法律,政府不能认为批评法律是破坏法律权威,用法治原则压制法律批评。法律最高权威不能成为权威主义。

批评法律的目的是导致法律的修改,不能由于批评法律的缘故而拒绝服从法律。合法成立的法律未经修改以前,人民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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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的义务,政府对于受批评的法律可以放弃执行,或者改进执行的态度。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修改必须按照合法的途径,这个途径可能由于批评而触发。

(三)法治和革命

革命是法外的行为,是推翻现行法律体系的行为,不受法治原则的束缚。不能因此认为革命和法律无关,可以完全抛弃法治原则。革命是两个法律体系的斗争,例如在美国对英国

进行革命时,美洲各殖民内部和各殖民地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制度,这个革命可以说是殖民地的法律制度和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斗争。革命者要求推翻旧的法律体系,但是革命集团内部必须有某种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存在,这种行为规则就是革命集团的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就不可能有共同的生活,对于革命集团和现行政权一样,都是如此。革命集团如果成功,取得政权,也必须建立法治。法治和革命的关系是对立的统一关系,是互相斗争又同时共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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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工作制度(最新)

第一章例会制度 第一条支部团员大会 1.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领导机关,是团支部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发扬团的民主,保障团员权利,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措施。 2.支部团员大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3.支部团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上级党团组织和基地行政的要求,讨论团员工作和学习中如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习和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上级团委的决议;讨论青年的要求和意见;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接收新团员,讨论对团员的奖励和处分等。 4.作出支部大会决议时必须有支部4/5以上的团员到会,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过半数赞同,支部大会的决议才有效。 第二条团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的核心,是团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团的工作的领导机构。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学习和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团支部委员的思想认识;研究上级党团组织布置的工作及贯彻意见,检查执行团员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分析团支部建设与青年状况;讨论团支部活动事项、日常工作、组织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搞好支委会自身建设;总结团支部工作等。 第三条团小组会 1.团小组会是执行上级决议,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组织基础。定期召开团小组会是团支部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团小组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3.团小组会的主要内容:讨论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检查团员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情况,组织进行时事理论及团的基础知识学习,开展评先评优工作等。 第二章团课制度

第四条团课 1.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 2.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应上一次团课。 3. 团课的内容可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团员的思想实际和支部建设现状确定。 4. 团课的形式应多种多样,要讲究质量,注重教育效果。课前要认真准备,讲课力求形象、生动,有针对性,课后要组织讨论。 第三章团员证管理制度 第五条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实行团员证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团员与团组织间的联系,建立起科学的团员证管理机制、有助于增强团员意识,督促和保障团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利,有助于加强团组织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团的工作社会化。 第六条团员证的主要功能 1. 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2. 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3. 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4. 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5. 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第七条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丢失。如不慎遗失,必须向团组织做出书面说明,由团支部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团组织,经审查无误,方可向基地团总支申请补办团员证。 第四章团费收缴制度 第八条青年入团后,从团总支批准其为共青团员开始,应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自觉定期按标准向团支部缴纳团费,由团支部按季度收缴并及时上交团总支。

中国行政管理困境及体制创新

中国行政管理困境及体制创新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并在各国政府治理一轮又一 轮的改革浪潮中,各国对行政管理治理有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在进步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行政管理治理的困境,这便是当今行政管理治理发展存在矛盾的地方, 中国,作为一个从成立到发展只有不到七十年的国家来说,其行政管理治理体制 的不足之处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但也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行政管理治理;体制困境;体制创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进行了多次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行政体制创新目标和方向、行政权力配置结构、行政机关设置、行政管理运 行机制、政府管理方式等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促进创新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中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 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所决定,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也必然成为全面 深化改革的核心,而遵循法治维度积极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行政管 理体制基本路径。 1.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民主政治 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还严重 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现阶段改革的复杂性、 艰巨性和风险性比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大大增加,也面临着诸多的阻力和 困难。一方面改革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直接借鉴,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最终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改革创新必须确 保正确发展道路方向,确保要在法治框架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 发展创新。因此,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既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也具有矛盾性和挑 战性。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困境主要包括三方面: (1)、行政管理体制法制保障不足。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过程中法治思维约束力难以形成。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始终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 进行,其特殊的法治发展模式既具有国家权力资源和制度工具的强力优势,也存 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2)、行政管理体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边界难以厘定。行政行为和行政体制创新的形式合法化出现逻辑悖论,由于政府行政机关身兼立法与执法双重职能,也使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趋势明显强化。因此,行政行为和行政体制创 新的实质合法化也出现逻辑悖论。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中行政合法化的逻 辑悖论非但没有消除却进一步加剧。 (3)、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社会法治环境缺失。行政体制创新的合法性欠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理想目标,建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 府和廉洁政府,而行政体制创新的所有目标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是法治,而行政体 制创新的合理性认同度较低。行政体制创新的社会法治环境缺失。目前我国行政 体制创新难以取得实质进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主体法治信仰的普遍缺失,服务型 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缺乏基本的社会法治环境。 2.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浅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目录 摘要 (1) 导论 (2) 一、政府管理职能的概述 (2) (一)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职能 (2)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国政府职能 (3) 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变迁 (3) (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3) (二)当前政府行政管理主要弊端 (3) 三、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5)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5) (二)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6) (三)科学设置政府机构 (7) (四)创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8)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为适应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有效解决各自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相继开展了公共行政改革,“经济全球化和政府作用”是各国认真思考的课题。 文章以政府管理职能入手,简要阐述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的职能,以及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及其转变。文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主要弊端。随着中国的入世,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此文章提出了可行性较好的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导论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市场全球化和竞争全球化,当前形势下世界各国为适应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客观需要,相继开展了公共行政改革,“经济全球化和政府作用”是各国认真思考的主题。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直接面临竞争的是企业,承受最大挑战的却是政府。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一,也越来越深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为迎接这一严峻挑战,中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廉洁、高效、法治、有权威、有能力的政府。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政治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但我们注意到,当前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仍存在弊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文章以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为立足点,以地方政府为主要视角,对现阶段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作了一些思考,并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 一、政府管理职能的概述 政府职能即公共行政职能,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从现代社会和各国政府行政实践来看,政府的基本职能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角度,不同国家的政府职能各具特色。 (一)市场经济下西方国家政府职能 西方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历史,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职能,它大体经历了“守夜人”、“全面干预”到“混合经济”阶段,即从让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调节经济运行到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混合型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职能既不直接干预经济运行,也不放弃间接影响和干预经济运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与经济关系的模式也非一致的,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和北欧模式。 尽管因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形成了各国政府职能上的不同特色。但综观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职能作用大致表现为: 一是具有市场开拓的导航职能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使其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其经济的发展必将付出昂贵的时间和社会成本,此时通过政府的导向力量,有利于促使市场经济系统整体抓住机遇,快速升级。 二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职能作用。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并逐渐使之成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同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消除社会收入的分配不公,通过政府的积极作用,可以大大缓解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团支部管理制度

团支部管理制度 为有效实现我班团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团支部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团支部主要任务 大学班级团支部,是共青团在大学中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团员、青年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开展团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在各种活动中努力使自己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团支部建设要求 团支部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在团的建设中,要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团支部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 2、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3、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4、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支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5、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团支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开展正常的团日活动,使团员青年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自觉性,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2、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委会、团小组会、团课)制度;三簿一册(团的组织生活记录簿、学理论活动记录簿、团内奖惩记录簿、团员名册)制度;逐级请示汇报、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团员汇报制度等。 3、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4、定期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6、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不断注意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并且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如读书、演讲、歌咏、舞蹈、跑步、打球、联欢晚会、音乐欣赏、电影、电视、

团的组织制度

园艺1001团支部的组织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根据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我团支部的组织制度确定为以下内容: (一)班级团员个人服从我团支部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我校团组织是我校最高团机关,负责我校各学院团组织的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听取各学院团组织的工作汇报。我班团支部是我学院团支部的一个单位,我团支部的工作汇报都直接向学院汇报,我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班级团员评审都要由学院团组织核查。我团支部严格遵循三会一课制度,选出了我班的团支部大会的委员,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我团支部的工作。 (三)我团支部的所有委员都是通过民主评议制度选举产生。 (四)我团支部的各团支部委员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班级成员的意见;我团支部的工作内容要向学院团组织请示、报告,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我团支部的各委员要使我班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我团支部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我团支部的委员既是我班的领导者,又是我班工作中的一份子,与全体同学共同参与班级活动。 我团支部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出适当的工作委员,暂时负责班级某一具体方面的工作。我团支部的工作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向学院汇报。 在我团支部大会期间,经过团委会成员讨论,取得绝大多数与会人员的投票通过,我团支部大会可对我团支部委员进行工作调整。 我团支部大会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

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我团支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有关我班全团性的工作,由我团支部的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安排班级的有关人员的工作。 我团支部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我班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一、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进行了四次政府机构的改革,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政府机关本身的精简,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了政府职能,特别是转变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内在动因都有所不同,使其呈现出了极其鲜明的个性,表现在:⑴变革的深刻性。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进行的革命性变革,对政府职能的简化、政府组织结构的调整、政府行为方式的改革乃至政府工作人员观念的冲击都是史无前例的;⑵改革与发展相互依存度高;⑶内外部制约因素的相互交织。 二、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管理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文化、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且其改革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基点,以重塑政府形象和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推动力,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提高政府的行政意识和能力。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己经适应不了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了,甚至成为其阻力和障碍。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所以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2、中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力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3、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机构重叠、办事效率低、考核体系不健全。 4、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影响了党的群众基础。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够消除经济社会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环节。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社会经济和谐的发展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矛盾使得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势在必行啦。同时加上外因的作用,即世界经济的发展进步、世界环境的变化和WTO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其改革的原因。 三、针对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提出几点改革建议和看法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和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错综复杂的矛盾,改革进程应稳中求进。必须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部署,深刻分析行政管理体制自身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任务对行政管理体制提出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正确的行政管理改革战略。深化改革的重点主要做到:进一步调整政府机构设置;是合理规范党政机构设置;理顺上下级政府机构设置;减少行政层级。大力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力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逐步完善激励机制。 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使政府职能更明确,政府机构设置更科学,政府权力划分更细化,政府行为准则更规范,政府运行成本更合理,政府行政能力提高,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职能明晰的、管理科学的、廉洁高效的、依法运行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1、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我国所处经济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发展阶段,并且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特定的要求,根据这一实际来决定“放松政府管制”和引入市场机制的幅度、力度和方式,力求稳中求进,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 2、建立和健全政府行政机制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对于关系到全局的重大决策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要进行专家论证、咨询以及社会公示,由社会组织、公民自主决策;要推行政务公开,建立透明的 1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策和思路

试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思路 从年至年,我国先后进行了六次行政组织改革,但一直未能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年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我国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行政组织改革。这是解放以来的第七次改革,也是历次改革中规模最大、力度最大、机构变化和人员调整最大的一次。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还给企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这次改革的具体做法是: ()加强宏观调控部门。适应政企分开的要求,改革计划体制与投资体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培育与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实现企业市场化、投资多元化。因此,将经济综合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机制。 ()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求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满足企业与市场的这种要求,政府与企业之间就必须取消行政隶属关系,专业经济部门不再是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任何行政干预。政府与企业之间,只是政府国有资产部门对企业的资产产权关系,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中央与地方的专业经济部门要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与管理方式,逐步融人以产业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部门。改革后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权益;向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负责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能损害所有者权益。 ()适当调整社会服务管理部门。政府社会服务管理部门的任务是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这种社会服务原则上应由中央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与政策,具体事务由地方政府去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社会事务是由企业办理的,企业不堪重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务要由政府办理,企业要摆脱社会负担,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组织,全心全意搞好企业。 ()加强执法监督部门。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与经济调节作用的加大,还需要加强政府对市场的执法监管,以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决策立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分开的原则,行政决策机构制定市场运行规则,执法监管机构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场与社会的统一执法监督。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改变目前部门立法、条条执法,或者地区立法、区域执法的条块分割局面,打破部门垄断、地区封锁,消除市场障碍,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部门。 这次改革首先对国务院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国务院由原来的个组成部门减少为个,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别由个、个、个调整为个、个、个。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干部编制总数精简了一半。目前,正在进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当然,由于中国社

中国共青团组织原则

中国共青团组织原则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团章规定,各级团的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丛 上级组织共青团组织认真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确保党对团的政治领导,以及团的系统领导的顺利实现,确保共青团的指导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团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开展。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 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 由选举产生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一般是指介于团省委和团县委之间的团地委以及介于团县委和乡(镇)团委之间的团区委,它们均属于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不需要选举产 生它的组成可由同级党组织提名,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党委发文公布除此以外,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都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这一规定是团内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它有利于各级团

的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对于各级团委贯彻团的决议、完成团的任务的情况和提出的工作目标进行审议和监督。以保证团的工作顺利开展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 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只有在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才能培养团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集中集体的智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必须把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才能使每个委员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重大事情集体领导,具体工作各负其责,提高团的工作的决策水平和团干部独立工作的能力。

公司团支部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司团支部规章制度 篇一:团支部管理制度 团支部管理制度第一条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期尤其要组织团员、青年员工学好邓小平理论,组织团员、青年员工上好思想教育课、形势任务课,坚持开展正常的团活,使团员、青年员工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自觉性,引导团员、青年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2、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分厂抓好分厂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3、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员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4、定期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员工遵守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 5、组织团员、青年员工大力开展“五小”活动,技术练兵,比武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不断注意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6、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如演讲、歌咏、舞蹈、跑步、打球、联欢晚会、音乐欣赏等等),丰富团员、青年员工的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员工间的友谊。 7、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委会、团小组会、团课)制度;三簿一册(团的组织生活记录簿、学理论活动记录簿、团内奖惩记录簿、团员名册)制度;逐级请示汇报、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团员汇报制度等。 第二条团支部成员的职责 一、团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团支部书记是团支部和团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核心,全面主持团支部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 2、认真了解党支部、上级团委(总支)的工作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支部团员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好“两会”即团员大会和支委会,传达贯彻党支部和上级团委(总支)的指示和决议,研究和计划团支部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暨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需要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为了认真总结各级政府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及时探讨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进展,2006 年8 月19 ~20 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在广东佛山联合召开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郭济,广东省委副书记、省行政管理学会会长刘玉浦,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夏书章、顾家琪,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小平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国内行政管理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地方党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科研院所从事行政管理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共380 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共收到论文338 篇。 根据年会主题,本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四大专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创新,政府决策科学化和依法行政,政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绩效评估。与会人员经过深入讨论,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运行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并对政府行政管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现将会议的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会议首先强调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高效管理和科学发展存在辨证的关系,实现科学发展要靠高效管理,管理要以科学发展为方向。正确的发展观是高效管理的保证,现代公共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意全面发展,强调协调发展,保证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回顾和分析了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认为改革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宝贵的经验,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一是始终没有制定一个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理论研究尚不足,改革目标不清晰。二是由于改革总体目标不清晰,转变政府职能思路比较模糊,缺少科学发展的思想理念,只注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经济管理部门的改革,而忽略了社会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转变职能没有新突破,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会人员强调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行政体制改革的进步能推进其它方面的改革,而其滞后则会对各方面改革造成体制性障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很多问题,其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革依我看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革 依我看 10春行政管理ⅹ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教育改革中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内容。由于教育本身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特点,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教育中其他领域的改革;而教育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关注与分析,有利于我国整个国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也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向前推进,但目前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对问题的分析和探讨。 一、目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僵化的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四个层次,从高层到中层再到基层,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管理,形成教育行政管理的纵向系统。在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所属职权范围内还设有直属单位,按其职能管理相应的教育事宜,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教育部为首的纵横交织的完整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倾向于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就形成了不管哪一类教

育哪一类学校的管理,基本上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比如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统一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统一的教育大纲、课程设置标准,统一的考试和评价,正是由于这样划一的僵化的官僚的行政管理造成政教不分、政事不分、教育机构臃肿等弊端。另外这样僵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容易使下级管理部门或者学校层面深受权力的影响,使其或是依附于权力部门,或是屈服于行政压力而敢怒不敢言。 (二)不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机构庞杂和职能划分不清的状况。有的职能部门“名不符实”,或者不同部门职能方面有交叉,容易造成权力分配不当,责任不清的现象。目前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还不是很合理,而且各部门的权责和功能还不是十分相匹配,需要进一步的调整以实现功能和责任的一致性。 其行政方式方法又较单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要靠一定的具体的活动、手段、程序等行政行为来实现。但目前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首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开会,制定公文,检查评比等方式来进行管理活动,“文山会海”十分严重,另外所发的文件中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的文件比较少,更多的是关于指导、检查等内容。在教育行政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根据精简和高效的原则,必须科学地设计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合理设置行政职位。 (三)不健全的法制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比较多,各个部门都会制定相关自

成立团组织的流程及标准

“三找三定七步走”+“五个有” 为加强团的基层建设,指导各地各单位科学、规范、灵活地建立团组织,进一步规范基础团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确定了基层团组织建立工作流程(“三找三定七步走”)与工作标准(“五个有”)。 一、“三找三定七步走”工作流程 1、“找团员”——团员身份的认定 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①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履行过团章规定的入团手续,均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具有团籍。 ②28周岁以下的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仍保留团籍。 ③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共党员,也具有团籍。 团员(含保留团籍的党员)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不再保留团籍。被开除团籍的,自愿退团、自行脱团而被除名的,不具有团籍。 团员身份可依次通过以下方法认定: ①查阅《团员证》。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由团组织在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颁发。

②查阅人事档案。《入团志愿书》等材料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可作为当事人曾经加入共青团组织的证据。 ③对于团员档案材料不慎丢失,本人提出要求、愿意履行团员义务并符合入团标准的青年,可以联系曾经批准入团所在单位团委,由其出具《团员身份证明》,另附该团员入团相关原始佐证材料复印件,现所在团组织核实无误后,为其补发《团员证》,确认其团员身份。 2、“找上级”——新建立团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 团的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上级团组织领导。新建立基层团组织应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 ①新建团组织所在单位有同级党组织,一般应按照“党团对口”原则,将同级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团组织作为新建团组织的上级团组织,明确团的隶属关系。 ②新建团组织所在单位没有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属条管理、属资管理、属业管理等原则,确定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 属地管理是基层团组织关系隶属于所在地区的团组织管理的模式,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根据行政区划隶属于当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团组织;二是根据经济发展区域隶属于开发区团组织。 属条管理是基层团组织关系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团组织的管理模式。

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

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团组织工作,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层团组织是指院局团委、局团支部。 二、团支部 第三条团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在各团委和团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团的基层工作。 第四条团支部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团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一年。 第五条团支部的工作职责是: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抓好非团员的教育、培养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对象的考核、监督工作。 2.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3.建立健全支部组织制度、例会制度、团干部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团工作手册》,并按时上报

上级团组织。 4.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团员评议、团籍注册、团费收缴、团内奖惩等各项团务工作。 5.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建设良好的学风、工作作风。 6.维护团员青年正当权益,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生活、学习,组织和指导团员青年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团日活动,积极向上级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团员青年的正当要求。 7.发现、培养优秀团员,积极向上级团组织推荐干部。 第六条团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结合本支部具体情况,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检查落实支部工作。 2.做好工作,加强沟通,督促和帮助各团员的交流和学习。 3.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维护团员正当权益,开展教育、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4.经常向直属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工作。 5.负责保管团内文件,检查《团工作手册》的使用情况和教育学习活动开展情况。

团章第二章团的组织制度

第二章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三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30年(96分)

一、单选(共10小题,总分:40 1.国务院的四类机构从1982-2003, 分) 从数量来看减少了()。 A.0.47 B.0.48 C.0.49 D.0.5 2. (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大部委的副职至少是( )个,最多不得超过 )个, 这是1982年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成果。 A.2, B.2, C.3, D.3, 3. 1988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为了落实()报告的决定。 A.十三大 B.十四大 C.十五大 4. D.十六大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召开一次,由国务院37位组成人员出席。 A. 一年 B.9个月 C.半年 D.3个月 5. 1993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亮点是() A.减少了副职,促进了干部年轻化

B. 提出转变经济部门职能 T|c.提出转变政府职能 * D.以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导向 6.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 A.邓小平理论 B. 毛泽东思想 C. 胡锦涛在十七大上的讲话 D. 江泽民理论 7. 1978年~2008年,我国进行过()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r 河 A. 四 * B.五 "O c.六 D.七 8. 200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亮点是()。 A. 市场经济制度改革 * B.注重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 C. 减少副职干部人数 D. 注重发展农村建设 9. 1982年,我国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个;2008年,国务院组成部门()个。 A.51 ;27

B. 51 ;28 C. 61; 27 D. 61; 28 10.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是()年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危机. A. 1928 * B.1929 C. 1930 D. 1931 二、多选(共5小题,总分:20分) 11. 哪些部门不在大部门体制的六大猜想之列? "A.建立经济部 B. 建立大能源部 C. 建立国土建设部 “ D.建立科学发展部 12. 从2008年到2020年之间,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需要按照哪几个建设政府的要求。 "A.建设服务政府 “ B.建设责任政府 “ C.建设法制政府 |7 D. 建设廉洁政府 13. 哪几项属于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7 A.坚持以人为本 "B.坚持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浅析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问题 发表时间:2011-12-31T14:28:29.67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魏建飞 [导读]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魏建飞 (上海东华工程咨询公司,上海 200000)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345-01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首先论述了我国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然后论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处理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改革;行政管理;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世界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迅速发展,我国政府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就必须不断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实意义 1.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经济增长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资金投入和自然资源投入的外延式粗放型增长方式,这造成了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滞后、资源耗费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地区间及城乡间发展不平衡以及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走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实现低消耗、高效率和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基本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企业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政府不应当也不需要继续扮演经济建设主体的角色,而且应当适应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需要,退出对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干预,减少对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和经济发展环境上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任务是: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将更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发展领域,转移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上来。 4.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面对全球化和信息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各国政府不断推进本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当今世界的竞争,不仅是各国企业和生产力的竞争,也是各国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竞争,只有管理规范、办事效率高、政府行为及经济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才能集聚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当前,我国已结束加入WTO后的过渡期,正面临着更多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形势,只有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更加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加规范和透明、更有效率,才能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竞争力。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低,存在资源资金短缺、人口众多、对外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加上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传统,制约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在行政管理改革中应该做好如下的几个问题: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行政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加快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我国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搞政府机构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也很难积极发挥作用。只有制度的更新,只有解决好政府行政公开化、民主化、法制化,才能提高政府效率,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机构设置合理的政府系统并确定合理的人员编制。政府机构改革要着眼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进行相应的改革,解除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各级政府要超越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行政方式,构建为社会服务的政府。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政府做好政府职能的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客观上进一步调整、改革、转换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中国正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换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系的迫切要求。政府职能转换不彻底、不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系就不是健全、完善的。此外,转变政府职能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要求。为中国经济更大程度地走向国际、参与世界提供广阔天地和巨大的商机。加快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换,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就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切实做好政府的服务工作。 3.政府改革中应该注意强化行政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现代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设计政府构架、调整政府职能时,要体现权力监督的精神,强化监督职能,科学设置监督机构。权力的运作要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作业,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必须分离。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政府内部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分离决策和执行是对行政权力本质上的限制。要积极探索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子。通过调整职能和内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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