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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
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
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
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
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
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
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栽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
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
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
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
i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
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
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
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
“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

定:‘‘子告父,若所告
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
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
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
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
“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
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 “亲亲相隐”制度产生
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
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
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
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
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
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体现对人的
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
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了人的本能需求。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
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其三,这一
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
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
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


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
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
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加以规定较为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
许和尊重。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
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
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
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
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如
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
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因此对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
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
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
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
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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