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ICS 93.010 P09 Array P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备案号:41779-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2014-01-15发布2014-02-15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前期准备 (2)

5 勘察 (3)

6 设计 (3)

7施工图审查 (7)

8 施工 (7)

9监理 (10)

10 验收 (10)

11监测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林伊宁、杨捷、魏祚兴、叶成东杨东源、孙庆柳、黄绍铿、唐标文、常相才、严静、肖玉明、桂文清、黎旭标、黎浩本标准审定人员:卢玉南、罗松、孙正坤、廖剑霖、李焕玲、梁俊勋、李敦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涉及人身、环境和财产的安全。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危及周边居民和行人的安全,殃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

从全国各广西和广西的案例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技术方面的因素很多复杂,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对基坑安全的技术保证措施作出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管理方面的因素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均会给基坑工程埋下安全隐患。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方可得到保障。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

本标准是关于建设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建筑基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基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

3.2

深基坑deep excavation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

管线特别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3.3

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3.4

基坑工程engineering of excavation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3.5

监测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

监测点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

监测频率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8

监测报警值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4 前期准备

4.1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起,向外延展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2倍以上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 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4.3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

4.4 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业主同意后,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裂缝检测(或垂直度观测)。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基坑周边有多项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4.6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

5 勘察

5.1基坑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 基坑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JGJ120的规定。

5.3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

5.4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其勘察结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 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

6 设计

6.1 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6.2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6.3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6.4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c)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6.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在进行多方案比较之后,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

6.6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6.7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

特别复杂,开挖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对设计方案论证。

6.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属6.7条所规定基坑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不属于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

6.9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论证以专家论证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c)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

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到会;

d)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其余列席单位补充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拱专家参考

e)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式设计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6.10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

6.11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

6.13设计方案论证需要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4专家组的组成:

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b)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c)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d)6.9条c)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的身份参加论证

6.15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6.16 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

6.17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

6.18 支护结构采用锚杆或土钉作为受拉杆件的,应进行现场抗拔试验

6.19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a) 设计总说明;

b) 总平面布置图;

c) 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d) 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

e) 支撑系统结构详图(配筋图);

f) 连接节点详图;

g) 基坑开挖剖面图;

h) 降(止、排)水设计图。

6.20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b) 监测要点;

c) 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

d) 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e) 基坑周边荷载限值;

f) 基坑暴露时限;

g) 分段验收的要求;

h) 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

6.21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

a) 地下室轮廓线和开挖轮廓线;

b) 支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

c)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

6.22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6.23 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坡比、排水沟、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6.24设计降水系统时,应考虑坑内外降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6.25与拟建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拟建工程设计密切配合。

6.26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作技术交底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6.27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或论证,并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设计文件。

6.2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加基坑工程的过程验收。

7施工图审查

7.1 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其资质必须符合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7.2 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GB50007、GB50330、JGJ120、GB50497

DBJ/T45-002的规定。

7.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c) 符合6.7条规定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7.4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

a) 支护结构的形式;

b) 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 支护和降排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的影响;

d) 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 基坑工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

f) 基坑工程设计与论证报告的符合性;

g) 设计文件与国家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7.5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出答复。

7.6 接到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答复和已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7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并在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章。

7.8 施工中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征得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可。必要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报告。

7.9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报告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8 施工

8.1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8.2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在基坑施工程施工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审查合格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3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拟建建筑工程概况、基坑工程概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设计要求、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其他要求;

b) 编制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c) 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

d)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e)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应急预案、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监测(包括自行监测和检测机构的监测)、环境保护等;

f) 附件: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8.4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a)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

b) 属深基坑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交专家论证。不属深基坑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后交付实施。

8.5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a) 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b) 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c) 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d) 以下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 由各列席单位介绍工程情况,由施工单位介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列席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专家参考;

f) 专家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若意见不统一,可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8.6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对所论证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8.7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a) 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与方案所依据的现场条件相符,如不相符并且不能确保安全的,应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b) 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技术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c) 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d) 方案所提出的实现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8.8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

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b)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c)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d)6.9条c)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的身份参加论证

8.9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修改的方案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8.10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8.11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方案。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方案: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12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禁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

8.13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8.14回填之前周边荷载应符合设计现载要求。

8.15基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GB50202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16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指定专人督促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和基坑监测的实施。发现不按照方案施工或未按规定实施监测的,应立即纠正;发现有危及人

身安全紧急情况的,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8.17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派出人员定期巡逻施工现场,督促项目部实施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18施工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抢险器材。

9监理

9.1监理单位应将基坑工程安全列入监理内容,针对基坑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要求,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写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9.2监理单位在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完成下列工作:

a)检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挖通知;

b)检查和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

c)检测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d)原材料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时u,监理人员应站旁边见证确认。

10 验收

10.1基坑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示时以设计指示为依据,无设计指示时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

10.2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检查员,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10.3 支护工程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参照执行GB50300,并应符合GB50202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检查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

11监测

11.1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检测机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11.2基坑工作应符合GB50497的规定

11.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JGJ120规定的项目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受保护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变形状况实施全程监测。在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之后,至基坑回填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由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基坑实施监测。

11.4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和深基坑使用过程中,除施工单位的监测之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监测。

11.5检测机构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周边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业主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1.6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人员等内容。

11.7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11.8当基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1.9监测值有异常变化或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人员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1.10 监测期较长的,检测单位应定期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11.11最终监测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依据;

c) 监测项目;

d) 监测点布置;

e) 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f) 监测频率;

g) 监测报警值;

h) 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i) 监测结论与建议。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一、单选题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A )的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A、5m B、6m C、7m D、8m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有(C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A、涉及方 B、勘探方 C、建设方 D、施工方 3、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不知,周边( B)应布置监测点。 A、中部、端部 B、中部、阳角 C、端部、阳角 D、端部、阴角 4、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 C ) A、10m B、15m C、20m D、25m 5、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置在土体中,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C ) A、0.5倍 B、1倍 C、1.5倍 D、2倍 6、围护墙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 C ) A、1m-3m B、2m-4m C、3m-5m D、4m-6m 7、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指点间( B )部位或支撑的端头。 A、1/2 B、1/3 C、1/4 D、1/5 8、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 A )根 A、3根 B、4根 C、5根 D、6根 9、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 D )

A、10m-30m B、20m-40m C、30m-50m D、20m-50m 10、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 C )。 A、1m-3m B、2m-4m C、3m-5m D、4m-6m 11、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 C ) A、0.15mm/m B、0.2mm/m C、0.25mm/m D、 0.3mm/m 12、开挖深度为6米的一级基坑,现场进行检测的频率为( B ) A、1次/1d B、1次/2d C、2次/1d D、3次/1d 13、一级基坑土钉墙顶部水平位移累计绝对值超过( C )应进行报警。 A、20mm B、25mm C、30mm D、15mm 14、一级基坑土钉墙顶部水平位移的变化速率超过( D )应进行报警。 A、2mm/d B、3mm/d C、4mm/d D、5mm/d 15、一级基坑土钉墙顶部水平位移累计绝对值超过( D )应进行报警。 A、10mm-15mm B、15mm-25mm C、25mm-30mm D、 30mm-35mm 16、一级基坑土钉墙顶部水平位移的变化速率超过( B )应进行报警。 A、1-5mm/d B、5-10mm/d C、10-15mm/d D、15- 20mm/d 17、地下水位变化累计值超过( D )应进行报警。 A、250mm B、500mm C、750mm D、1000mm 18、地下水位变化速率超过( B )应进行报警。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第1章总则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0.1为使上海地区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建筑、市政、港口、水利工程的陆上以及临水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开挖深度、主体结构类型、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本规范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制定。 1.0.5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符号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1 术语 2.1.1基坑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工程基础的施工,在地面以下开挖的坑。 2.1.2基坑工程foundation pit project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挖土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2.1.3围护墙retaining wall 围在基坑周边、能承受作用于基坑侧壁上各种荷载的墙体。 2.1.4基坑支护结构structure of support and protect foundation pit 基坑工程中采用的围护墙及支撑(或锚杆)等结构的总称。 2.1.5基坑周边环境environment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的总称。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性影响因素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 性影响因素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性影响因素 论文摘要:在建筑基坑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塌方事故发生,必须对开挖的建筑基坑采取支护措施,本文分析了当前深基坑支护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深基坑支护设计中的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在建筑基坑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塌方事故发生,必须对开挖的建筑基坑采取支护措施。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类型、基坑开挖掘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合理设计、精心施工、经济安全。 近几年来,高层建筑的迅速兴起,促进了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发展。各地在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设计和施工经验,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不断涌现。但是,现在的城市建筑间距很小,有的基坑边缘距已有建筑仅十几米、甚至几米,给基础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难度,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威胁,也相应地增加了施工工期和施工费用。另外,原来的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理论、设计原则、运算公式、

施工工艺等,已不符合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基坑工程出现事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深基坑支护的安全问题工程技术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深基坑支护存在的问题 (一)支护结构设计中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选择不当 深基坑支护结构所承担的土压力大小直接影响其安全度,但由于地质情况多变且十分复杂,要精确地计算土压力目前还十分困难,至今仍在采用库伦公式或朗肯公式。关于土体物理参数的选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深基坑开挖后,含水率、内摩擦角和粘聚力三个参数是可变值,很难准确计算出支护结构的实际受力。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中,如果对地基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取值不准,将对设计的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土力学试验数据表明:内磨擦角值相差5°,其产生的主动土压力不同;原土体的内凝聚力与开挖后土体的内凝聚力,则差别更大。施工工艺和支护结构形式不同,对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的选择也有很大影响。 (二)基坑土体的取样具有不完全性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2018题库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1-2018 一、单选题 1、复合土钉墙钢管击入土层后,在钢管内进行压力注浆,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水泥浆水灰比宜为?(D) A、0.60~0.80 B、0.80~1.00 C、1.00~1.20 D、0.45~0.50 2、回灌井可分为自然回灌井与加压回灌井。自然回灌井的回灌压力与回灌水源的压力相同。加压回灌井的回灌压力宜为( C )MPa,回灌压力不宜超过过滤器顶端以上的覆土重量。 A、0.30~0.60 B、0.40~0.70 C、0.20~0.50 3、灌注桩排桩应采用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刚完成混凝土浇筑的桩与邻桩成孔安全距离不应小于(D )倍桩径,或间隔时间不应小于()h。 A、1、24 B、2、24 C、3、36 D、4、36 4、双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应符合,对一级或二级安全等级的基坑工程,双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不宜少于(B)排,前后排宜错缝排列,且相邻搅拌桩搭接长度不应小于()mm。 A、1、200 B、2、200 C、3、300 D、4、300 5、渠式切割水泥土搅拌墙,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的施工方法可采用一步施工法、两步施工法和三步施工法,施工方法的选用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墙体性能、墙体深度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但多采用(C)。 A、一步施工法

B、二步施工法 C、三步施工法 6、型钢插入宜在水泥土搅拌墙施工结束后(B)min内完成,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相邻型钢焊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竖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m。 A、15、0.5 B、30、1.0 C、15、1.5 D、60、2.0 7、对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宜选择挤土量小的搅拌机头,并应通过试成桩及其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当邻近保护对象时,搅拌下沉速度宜控制在0.5m/min~ 0.8m/min范围内,提升速度宜小于(A)m/min。 A、1 B、2 C、3 D、4 8、大直径旋喷锚杆水泥浆液的水灰比0.7~1.0,水泥掺量宜取土的天然质量的20%~30%,其锚固体28d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A)Mpa。 A、1.0 B、2.0 C、3.0 D、4.0 9、成孔注浆型钢筋土钉施工应采用两次注浆工艺,第一次灌注水泥砂浆,灌注量不应小于钻孔体积的( C )倍;第一次注浆初凝后,方可进行第二次注浆;第二次压注纯水泥浆,注浆量为第一次注浆量的()。 A、1.0、10%~20% B、1.1、20%~30% C、1.2、30%~40% D、1.5、40%~50% 10、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应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对一级安全等级或位于粉性土、砂土较厚地层中的二级安全等级的基坑工程,单排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桩径不宜小于(B)mm,

1、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前言 1、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是施工现场群死群伤三大危险源之一。 2、工程体量越来越大,基坑越来越深,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 3、一旦出事,除施工现场受影响外,往往殃及周边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大。 从全国和我区的安全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都是齐全的,但对基坑工程而言,许多房建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甚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越来越大、越来越深、越来越多的基坑工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有必要将各地以前实施的五花八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统一到一个标准化的管理程序,对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审图、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堵塞可能出现的安全纰漏。 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方可得到保障。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 本标准是关于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简称基坑)工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深度和危险程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的开挖、支护和降(止、排)水。 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介绍 规范2008-01-29 14:08:45 阅读34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唐业清王吉望顾晓鲁李虹 [摘要]介绍了我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的编制工作概况及主要内容。 [关键词]基坑工程技术标准支护结构土压力现场监测 Introduction to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oundation Pits Excavation for Buildings》 (YB9258—97) Tang Yeqing Wang Jiwang Gu Xiaolu Li Hong [Abstract]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main contents and the drawing-up of the said specifications. [Keywords]Foundation pit excavation;Technical standards;Supporting strecture;Earth pressure;Field monitoring 1编制工作概况 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要求,由冶金部下达《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编制工作任务,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主持并邀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方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共16个单位,25位长期从事基坑工程教学、科研和工程施工单位的专家参加编制,前后经历近4年的编制工作。经冶金部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于199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1998年8月由冶金出版社正式出版。 2《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19章,15条附录及条文说明。 2.1总则与基本规定 (1) 本规范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基本原则制订。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遵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术语》(GBJ83—85)的规定。 对基坑工程,要确定其可靠度指标和相应的分项系数,尚需要做长期大量的工作,因此,本规范采用统一标准的原则并与有关国标规范相一致的实用方法:①土压力计算取荷载分项系数为1,即用通常的方法计算;②边坡稳定计算,取荷载分项系数为1,将原来的安全系数改称为综合抗力分项系数;③当涉及到挡土结构(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内支撑等)本身的设计,如确定截面尺寸及配筋等,则作用其上的土压力等荷载乘以综合荷载分项系数1.25,作为荷载设计值。 (2) 基坑工程的基本功能应满足:①地下工程施工空间要求及安全;②主体工程地基及桩基安全;③环境安全,包括相邻地铁、隧道、管线、房屋建筑、地下公用设施等。 基坑工程的极限状态分为承载力极限状态(土体失稳、挡土结构破坏、内支撑或锚固系统失效)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基坑变形不影响基坑、相邻地下结构、相邻建筑、管线、道路等正常使用)。 (3) 基坑工程应遵守本规范并结合地区规范及根据本地区或类似地质条件下的工作经验,因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4 监测项目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 支护结构。 2 地下水状况。 3 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 周边建筑。 5 周边管线及设备。 6 周边重要的道路。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4.2 仪器监测 4.2.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 表4.2.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续表4.2.1

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执行。 4.2.2 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4.3 巡视检查 4.3.1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 周边环境:

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方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基坑支护工程危险源识别与监察 四﹑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要求 五﹑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目标 七、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八、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九、安全检查措施 十、安全教育措施 十一、安全技术措施 十二、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技术要点 十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十四、施工期间的消防措施: 十五﹑基坑支护平面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赤峰山金银铅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铅项目熔炼主系统土建工程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凤凰山工业园区 二﹑编制依据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及乐清湾产权式酒店基坑支护设计图纸(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S0010-2002; (3)、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地质报告;地质勘察院现场勘查报告 (4)、地下管线,周边建筑物等情况调查报告; (5)、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文件。 (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设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三﹑基坑支护工程危险源识别与监察 1、基坑支护工程事故类型 (1)、与挡土墙结构有关的事故; (2)、挡土结构施工不良。挡土结构异常变形; (3)、挡土结构渗漏水严重致使挡土结构后面土体流失。 (4)、地面超载引起挡土板结构上侧压力过大。 (5)、各阶段超挖起挡土板结构上侧压力过大。 (6)、未进行支护与土体整体稳定和抗滑移验算或验算错误,导致挡土结构整体垮塌。 (7)、对雨水、周边排水等地表水造成的侧压力增加考虑不足,导致挡土结构垮塌。 2、与支撑体系有关的事故 (1)、勘察设计不当造成的事故; (2)、施工不良造成的事故; (3)、与地下水治理不当造成的事故; (4)、发生挡土结构、挡土底部基坑周边的事故; 3、与管理不当有关的事故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基坑支护工程是建筑施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施工方法,它包括地下连续墙、排桩支护、重力式档土结构、喷锚支护结构和组合式支护结构等形式,其施工过程极易发生坍塌伤亡事故。建设部《建筑工程预坊坍塌事故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基坑支护是多发事故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组织,确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也明确规定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否则该项为“零分项”。因此加强基坑支护工程技术安全措施至关重要。 1 基坑坍塌的常见原因 1.1 坑壁的形式选用不合理 基础施工时,坑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采用支护结构。实践证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响基坑的安全性若选用不当会为基坑施工埋一隐患。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过多考虑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忽视对坑壁形式的正确选用,从而出现坑壁形式选用不当。 在大多数工程中,由于采用坡率法比采用支护结构节省投资,因此,这种方式常被施工单位作为基坑施工的首选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条件许可时才能采用,如果施工场地有限不能满足规范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丰富、土质稳定性差,一般不能考虑坡率法,否则,容易出现隐患,造成坑壁坍塌。当不具备采用坡率法的条件时,应对基坑采用支护措施。成都地区常用的支护结构有土钉墙支护、喷锚支护、混凝土灌注支护等。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所处周边环境、地质水文条件以及工程施工工艺要求对支护形式进行合理选择、设计,若为节省资金仅凭经验确定支护形式,很可能达不到支护的目的,同样容易出现坑壁坍塌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对这种坑壁,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效果更为理想,安全性更高。 1.2 坑壁土方施工不规范 一些施工单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视施工管理控制,随意更改施工设计,违反技术规范要求也是带来基坑施工隐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一是采用坡率法时坡率值不足。当工程条件许可时,基坑施工一般采用坡率法。但采用坡率法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常常因为土方开挖时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资料不准确,造成开挖深度大于预计深度,出现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设计值的情况,使基坑坑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最容易出现坑壁坍塌;二是支护结构施工时未按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在进行土钉墙支护或喷锚支护结构施工时,按照规范要求,应根据土钉或锚杆的排距分层开挖,开挖一层土方后立即进行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后再开挖下一层土方。但现场施工时,常因土方开挖作业与护壁施工未紧密配合,土方挖运速度,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积长时间裸露,为坑壁坍塌创造了条件。 1.3 对地表水的处理不重视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由于地下水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基础工程的施工并对基础坑坑壁的稳定性造成威胁,因此建筑工程相关各方都对地下水的处理非常重视,从勘察、设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均能得到保证。现在,成都地区普遍采用管井降水,降水效果良好,有效地消除了地下水对基坑坑壁的不良影响。另外,地表水对基坑坑壁稳定性的作用同样影响很大。地表水可分为“一明一暗”两种情况“,明”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内地面可能出现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从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边地面以下的管网渗漏、爆管等产生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是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六章监理监测、第七章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前期准备的内容包括: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

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附件: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基坑监测方案标准版

基坑监测方案标准 版

新百年国际商业中心基坑 支护监测方案 方案编制人:薛超林 审核:肖宁祥 审定:谢成 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乙测资字45012034 计量认证证书: 20 1431E 04月20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2) 2 监测目的 (2) 3监测项目 (2) 4 方案编制依据 (2) 5、监测布点 (3) 6 监测方法及观测精度 (3) 7监测频度 (4) 8监控报警 (4) 9数据记录、处理及监测成果 (4)

新百年国际商业中心 基坑支护监测方案 1工程概况 本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4.3米~17.4米,基坑周长约700米。属于临时性基坑支护工程,基坑边坡采用桩锚支护形式,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使用年限为1年。 2 监测目的 1)为基坑周围环境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提供依据。 2)验证支护结构设计,及时反馈信息,指导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的施工。 3)将监测结果反馈设计,为其它区的优化设计提供依据。 3 监测项目 1)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 2)基坑周边道路沉降监测 3)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沉降监测。 4)地下水位监测。 5)基坑护坡顶土体深层位移监测。 主要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边坡有无塌陷、裂缝及滑移。

②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③基坑开挖有无超深开挖。 ④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是否有超载情况。 ⑤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表有无裂缝出现。 4 方案编制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4)《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 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 6)委托方提供的图纸。 5 测点布置 1)基准点: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开挖变形影响范围以外,通视条件良好并便于保存的稳定位置。对于本工程,在距基坑边缘50m外的路边设置三个位移观测基准点,在距基坑边缘50m外的旧有建筑物上设置三个水准观测基准点。 2)观测点:基坑坡顶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观测点沿基坑周边布置,考虑到本基坑较大,观测路线较长,若过多布置观测点,则使当天的工作量过大,在定人定仪器的要求下,势必会影响监测的质量,同时也增大了监测费用。综合考虑,观测点间距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土建安全管理》第一章

第一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 一.基坑工程定义与安全等级条件划分 1.基坑工程定义 2.基坑工程分级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有两类:一是设计安全等级,二是施工安全等级 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基坑安全标准,是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分为两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15米的基坑工程 (3)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本过程 (4)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基坑工程 (5)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米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6)在基坑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交通载荷,或大于34KPa短期作用荷载的基坑工程 3.基坑设计单位从业资质

4.施工单位从业资质 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上所有专业工程内容不需要额外的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设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最高. 一级资质,不限 二级资质,开挖深度15米以下 三级资质,开挖深度12米以下 5.基坑监测单位从业资质 二.基坑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1.前期工作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周边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是前提工作的主导单位 (1)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2)一般而言,勘察单位除提供正确完整的建筑场区的地质勘察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3)提供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意见 (4)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5)软土地基区域的建设工程勘察,除了满足承载力外,基坑工程还应当进行稳定性验算,地基变形验算,基坑开挖与支护稳定性验算,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坑底抗隆起验算和抗渗漏稳定的验算 (6)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他文字资料等 2.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坑机深度2倍距离内不宜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3)发生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标准时,应当常驻施工现场,随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3.基坑工程安全技术 (1)对土钉墙钉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天后方可下挖坑机 (2)一般坑机周边1.5米范围内不宜堆载,3米范围内限制堆载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试题 一、单选题(6题) 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其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个。 A.15;3 B. 20;4 C.20;3 D.25;4 正确答案:( C )见规范【5.2.1】 2.以下关于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的说法错误的是()。A.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m B.基坑开挖深度等于5m C.开挖深度等于8m D.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 正确答案:(A)见规范【3.0.1】 3.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 A.2次/1d B.1次/1d C.1次/2d D.1次/3d 正确答案:(B)见规范【7.0.3】 4.一级基坑喷锚支护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绝对累计值(mm)和变化速率(mm/d)报警值是()。 A. 10~20;2~3 B. 25~30;2~3 C. 20~40;3~5 D. 30~35;5~10 正确答案:(D)见规范【表8.0.4】

5.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 A. 0.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C)见规范【5.2.2】 6.以下关于裂缝监测说法错误的是()。 A.裂缝宽度监测可采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 B.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C.裂缝长度监测可采用直接量测法。 D.裂缝深度监测可采用超声波法和凿出法。 正确答案:(A)见规范【6.6.3/6.6.4】 二、多选题(4题) 1.以下关于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说法正确的有()。 A.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B.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三级基坑 工程; C.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 铁、隧道灯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D.开挖深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 E.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12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表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2.00 2.00 ~ 2.49 2.50 ~ 2.99 3.00 ~ 3.49 3.50 ~ 3.99 4.00 ~ 4.49 4.50 ~ 4.99 5.00 ~ 5.49 5.50 ~ 5.99 6.00 ~ 6.50 > 6.50 Φ 23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Φ 300 1450 145 1450 1450 1450 1450 Φ 4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Φ 60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Φ 8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Φ 100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550 2550 2550 Φ 1200 2650 2650 2650 2650 2650 2750 2750 2750 2750 Φ 1350 2800 2800 2800 2800 2900 2900 2900 2900 3000 Φ 1500 3000 3000 3000 3000 3100 3100 3100 3100 3200 Φ 1650 3150 3150 3150 3150 3250 3250 3250 3250 3350 Φ 1800 3350 3350 3350 3350 3450 3450 3450 3450 3550 Φ 2000 3650 3650 3650 3750 3750 3750 3750 3850 Φ 2200 3850 3850 3850 3850 3950 3950 3950 4050 Φ 2400 4100 4100 4200 4200 4200 4200 4300 Φ 2700 4600 4700 4700 4700 4700 4800 Φ 3000 4900 4900 4900 4900 5000 >Φ 3000 管径+2000 12.1.3 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 2.5m时,应采用井点降水。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12.1.2所列值 表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2.00 2.00 ~ 2.49 2.50 ~ 2.99 3.00 ~ 3.49 3.50 ~ 3.99 4.00 ~ 4.49 4.50 ~ 4.99 5.00 ~ 5.49 5.50 ~ 5.99 6.00 ~ 6.50 > 6.50 Φ 23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Φ 300 1450 145 1450 1450 1450 1450 Φ 4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Φ 60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Φ 8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Φ 100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550 2550 2550 Φ 1200 2650 2650 2650 2650 2650 2750 2750 2750 2750 Φ 1350 2800 2800 2800 2800 2900 2900 2900 2900 3000 Φ 1500 3000 3000 3000 3000 3100 3100 3100 3100 3200 Φ 1650 3150 3150 3150 3150 3250 3250 3250 3250 3350 Φ 1800 3350 3350 3350 3350 3450 3450 3450 3450 3550 Φ 2000 3650 3650 3650 3750 3750 3750 3750 3850 Φ 2200 3850 3850 3850 3850 3950 3950 3950 4050 Φ 2400 4100 4100 4200 4200 4200 4200 4300 Φ 2700 4600 4700 4700 4700 4700 4800 Φ 3000 4900 4900 4900 4900 5000 >Φ 3000 管径+200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试题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试题 一、单选题(6题) 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其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个。 A.15;3 B. 20;4 C.20;3 D.25;4 正确答案:(C )见规范【5.2.1】 2.以下关于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的说法错误的是()。A.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m B.基坑开挖深度等于5m C.开挖深度等于8m D.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 正确答案:(A)见规范【3.0.1】 3.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 A.2次/1d B.1次/1d C.1次/2d D.1次/3d 正确答案:(B)见规范【7.0.3】 4.一级基坑喷锚支护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绝对累计值(mm)和变化速率(mm/d)报警值是()。 A.10~20;2~3 B.25~30;2~3 C. 20~40;3~5 D.30~35;5~10 正确答案:(D)见规范【表8.0.4】 5.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斜管

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 A. 0.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C)见规范【5.2.2】 6.以下关于裂缝监测说法错误的是()。 A.裂缝宽度监测可采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 B.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C.裂缝长度监测可采用直接量测法。 D.裂缝深度监测可采用超声波法和凿出法。 正确答案:(A)见规范【6.6.3/6.6.4】 二、多选题(4题) 1.以下关于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说法正确的有()。 A.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B.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三级基坑工 程; C.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 隧道灯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D.开挖深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 E.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正确答案:(ACE)见规范【3.0.7】 2.对同一监测项目进行监测,在正常情况下其监测要求以下说法

土建1一基坑工程安全技术复习课程

土建1一基坑工程安 全技术

第1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 1.1基坑工程定义与安全等级条件划分 1.1.1基坑工程定义 基坑是指为进行建(构)筑物等地下部分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基坑工程指的是为保证基坑施工、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与回填等措施,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相关的工作内容。基坑与基坑工程的区别在于,基坑是一个地面以下的操作空间,而基坑工程是为了这个空间的安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基坑支护工程应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空间;二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空间;三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合适的施工空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 m)或虽未超过3 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超过3 m(含3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 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1.2基坑工程分级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有两类:一是设计安全等级;二是施工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指的是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所采用的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规定可按照表1-1来确定。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全、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标准,是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分两级,符合下列条件艺一的基坑工程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ICS 93.010 P09 P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备案号:41779-201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2014-01-15发布 2014-02-15实施广

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引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前期准备 (2) 5 勘察 (3) 6 设计 (3) 7施工图审查 (6) 8 施工 (7) 9监理 (9) 10 验收 (9) 11监测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林伊宁、杨捷、魏祚兴、叶成东杨东源、孙庆柳、黄绍铿、唐标文、常相才、严静、肖玉明、桂文清、黎旭标、黎浩本标准审定人员:卢玉南、罗松、孙正坤、廖剑霖、李焕玲、梁俊勋、李敦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