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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函〔2011〕989号

川人社函〔201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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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函〔2011〕98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各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要求,我厅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开展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情况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1日通过我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现将公示期间无异议,首批检查评估合格和限期整改及注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向社会公布(见附件)。

评估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0日前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允许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列入限期整改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针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厅,经我厅复评合格后,按规定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逾期不整改或不报整改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机构资质;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发文注销,不得再开展相关活动。注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再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印章。

附件: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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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力资源技能鉴定评估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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