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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31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31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31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

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

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第十六条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

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

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第十七条.

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规

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主管经市规划行政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在城市.

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

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第二十三条

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完毕。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第二十四条

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三)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五)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条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

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综合组织实施。后浅埋的施工程序,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第三十一条规划部门。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三十七条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

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

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法律责任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

用用地规模、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第四十六条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强行施工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第四十七条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

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四十九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五十条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并对或予以撤销,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处理决定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15议决定之日起.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

前言 “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 年第3 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 年5 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 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 版)》。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 5 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5 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本文件汇编解释权归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今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完善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将及时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对《技术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制定符合东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原理试题》(附答案)

考试题目如下: 第一部分:单选题 1.城市经济基础理论把城市经济分成(D )。 A.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三大部类B.重工业和轻工业两大部类 C.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大部类 D.基本经济和从属经济两大部类 2.建筑物经济寿命的终结表明(C )。 A.该建筑物已破旧得没有使用价值了 B.该建筑已破旧得卖不出去了 C.建筑物价值小于地块价值 D.由于房产价格下跌,该建筑已无经济价值 3.城市各项活动的外部性经济效果总量在(A )递增,而在( )逐渐减弱。 A.城市地域向中心;城市外围, B.城市外围;城市域向中心 C.城市地域中由接近中心向中心;城市地域中由接近中心向外围 D.城市地域中离心;城市外围向心 4.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社会趋势。按照联合国有关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达到 ( B)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达到( )的人口型态就属于“老年型人口”。 A.9%;6% B.10%;7% C.12%;8%D.15%;10% 5.工业革命前,欧洲出现的最大、最繁华的城市是(B )。 A.雅典 B.罗马 C.伦敦 D.巴黎 6.第一个成为城市化人口超过50%总人口的国家是(A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日本 7.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史上,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不包括(B )。

A.唐长安 B.西汉长安 C.南朝建康 D.明清北京 8.中世纪的欧洲城市的典型格局是(A )。 A.以教堂为城市中,b B.以广场、铜像和纪功柱为城市核心 C.构图严谨的广场街道 D.以广场和公共建筑为城市核心 9.关于有机疏散理论的目标,下列论述不妥的是(C )。 A.把衰败地区中的各种活动,按照预定方案,转移到适合于这些活动的地方去 B.保护一切老的和新的使用价值 C.对日常活动进行功能性的分散 D.把大城市目前拥挤的区域,分解成若干个集中单元 10.城市规划的意义在于它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控制,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 B)来实 现。 A.对城市空间形态结构的合理布局 B.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使用的分配和安排 C.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D.确定城市发展的正确方向 11.下面关于综合规划的论述正确的有( A)。 A.综合规划是市政立法机构的官方陈述,它确立了与未来想要的物质空间发展相关的 主要政策 B.综合规划的理论基础是信息论和系统思想及其方法论。 C.现代城市总体规划是从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D.综合规划要求从结构上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革,强调的是社会的变革 12.以下各项论述中是《雅典宪章》的思想观点的是(B )。

东莞市干线路网规划课件

东莞市市域干线道路网规划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二○○四年三月

目录 一、规划目标、原则与方法 (1) (一)规划目标 (1) (二)规划原则 (1) (三)规划方法 (2) 二、规划方案 (3) (一)规划路网体系 (3) (二)高速公路网络 (3) (三)快速路网络 (5) (四)干线性主干道网络 (7) (五)规划路网规模 (8) (六)规划路网总体评价 (8) 三、分期建设计划 (9) (一)分期建设年限 (9) (二)各建设阶段的建设目标 (9) (三)分期建设计划 (9)

一、规划目标、原则与方法 (一)规划目标 在东莞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的指导下,拟定干线道路网规划的目标。 东莞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为构筑与土地利用相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运作的一体化交通系统,以优质、高效、安全的交通服务适应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东莞市干线道路网规划目标为: 1、建立适应东莞市社会经济和交通发展的城市道路网络体系,促 进全市最终形成具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包括干线性主干道和普通主干道)、城市次干道以及城市支路(包括集散性支路和出入性支路)的完善的道路网络。 2、明确各类道路的功能,整合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使过境交 通、对外交通以及市域内部交通各行其道,减少相互干扰。同时,适当分离城市客运和货运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3、合理配置全市干线路网的等级结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完善、 级配合理、规模适当的市域干线网络。 4、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全市各区域的通达性。 (二)规划原则 1、注重与国家及区域(珠三角)道路网总体规划相协调,加强与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天府国际空港新城城市规划首次权威发布划定个城市片区附图

天府国际空港新城城市规划首次权威发布划定个城 市片区附图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天府国际空港新城城市规划首次权威发布!划定6个城市片区(附图)空港城市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最新形态,是全球分工的重要融合器,汇集了大量的客流、货流、资金流、信息流,衍生产业高度发达,对抢占世界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有重要意义。从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西侧三岔湖出发,沿道路向东,直到天府国际机场。巨大转变正在这片土地上发生。 新定位“双轴一带、一港一核、六川六片”的区域空间布局 作为“东进”的重要阵地,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确立了3个定位:引领航空枢纽经济的新极核支撑国家内陆开放的新枢纽汇聚全球创新人才的新家园“双轴一带、一港一核、六川六片”的区域空间布局在南北向、东西向,将确立龙泉山东侧新城发展轴与天府新区拓展轴,围绕龙泉山、三岔湖构建生态景观带; 依托成都天府国际航空港,在其西侧的绛溪河两岸,规划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商业商务中心、奥体中心和政务服务中心,构建新城极核;

充分利用现状自然山水环境,以绛溪河、海螺河、毛家河等6条主要河流廊道自然划分形成金坛、绛溪北、绛溪南、三岔、机场北、机场南6个城市发展片区。 构建“城市—片区—单元—社区”4级公共设施体系政务中心、奥体中心、文化中心、商业商务中心、时尚消费中心和大学城等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分布在绛溪河两岸,构成城市中心; 邻近轨道站点配置大中型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形成片区中心; 以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配套资源与开发单元构建单元中心; 围绕产业社区配置社区中心、幼儿园、小游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打造10分钟生活圈。总体城市形象打造空港新城将打造以自然生态本底为依托,塑造“北依山、西滨湖、东临港、南通风、中嵌绿”的特色空间格局。通过多样化的建筑形态和人性化的开敞空间设计,打造具有特色风貌的城市节点和景观门户,形成“望山见水、透风见绿、环港聚核、塑谷呈湾”的总体城市形象。 交通体系打造铁路方面在绛溪北片区预留“成自高铁北外绕通道”并设立高铁客运站;在机场北片区设高铁货运站,依托货运外绕线及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在机场

东莞市主城区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东莞市主城区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项目背景 香港-深圳-广州-珠海-澳门正在形成一个都市区域,那个地点将成为21世纪杰出的工业、商业与文化中心。区域核心都市业已完成产业的置换和升级,中小都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升级也在持续进行。 从1991年至2000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以年均5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0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已达2846.81亿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17.2%。高新技术产业的进展为东莞提供了新的进展空间。 东莞凭籍区位优势成为我国外向型加工产业的重要基地之一,社会经济进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交通沿线形成高度城镇化地域。2000年东莞市国内生产总值493亿,“五普”人口为645万,其中户籍人口153万。但从进展竞争能力上,其城镇社会文化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和产业空间构成尚表现出城镇化初级时期的特点,距现代都市化的要求尚有相当距离。 按照广东省委指示,东莞要抓好都市现代化建设,使它从出口加工基地型都市向区域性经济中心都市转变,并与广州、深圳和谐进展,共同构成珠三角组合都市群。在此基础上,东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中心都市”的战略目标和“一网两区三张牌”、将现有市区-同沙-松山湖科技园区在功能上整合为一个整体,建设东莞“大城区”的构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东莞市主城区范畴为东莞都市总体规划范畴2 73平方公里和寮步、大朗、大岭山三个镇(含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面积578平方公里,现状总人口153.65万人,其中常住人口47.36万人,暂住人口106.28万人。

一.从“基地”到“名城”——东莞宏观进展战略的重大转变东莞的的经济尽管发达,但都市化进程远远落后于工业化进程。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东莞同意了大量香港转移来的加工工业,成为香港的工业区;90年代以来,专门是通过“九五”期间的努力,东莞已成为全球有阻碍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多年来,市区占全市的经济比重和人口比重不高,且没有提升的趋势。 城区的都市功能和设施水平对行政区域和经济腹地的辐射力不强,造成本市大的城镇经济实力,小的中心都市职能。沿交通干线进展的城镇几乎连成了片,包围着农村。都市与农村,高楼大厦与村民小楼在那个地点积聚、碰撞。快速蔓延的都市化相伴着的是基础设施短缺、环境恶化和建设布局的纷乱。 总而言之,东莞的主城区和沿路连绵进展形成的“大城镇区”,实质上是小都市进展和众多村镇城镇化基础上形成的城镇集合体。因此都市功能不强,与其集合形成的总体都市形状规模(大都市)远不相称。 进入21世纪,东莞市委、市政府将“建设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中心都市”作为新时期的进展战略目标,正是适应了时代进展的要求,是东莞宏观进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从东莞实际看,近期在全市全面开展现代化都市建设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将中心城区、同沙水库区和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大主城区,集中力量进行建设,一定能对全市的都市进展和产业进步起到专门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区域竞争态势与都市功能定位 在国内的区域竞争中,珠江三角洲的对手是长江三角洲,东莞所在的珠江三角洲差不多受到长江三角洲的有力挑战。上海在亚太地区的中心地位日渐提升,这种“中心优势”与珠江三角洲的“边界优势”形成鲜亮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个人简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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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工作年限:6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一个月 月薪要求:8000--12000希望工作地区:广东省,重庆,四川 工作经历 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18-07-14 ~至今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 担任职位:项目设计经理/负责人 工作描述:领导建筑、室内、景观、水、电、结构等各专业组成的团队跟进珠海区域公司的2个项目(中山-白朗峰项目:总建筑面积11.5万m2;中山-时代倾城项目:总建筑面积53万m2): 1、根据公司开发内容确定总图、指标及建筑单体、外立面设计、部品设计; 2、协调设计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设计质量和进度控制); 3、协调团队内各专业的设计对接及进度,组织团队的设计会审及互提资; 4、配合前期报审报建; 5、组织进行部品材料的定型定版; 6、组织施工图审查及资料小结; 7、工程施工后期的巡查监督及整改跟进。 离职原因: 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07-10-01 ~ 2018-07-09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东莞市长安镇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项目名称:东莞市长安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 项目委托: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长安镇总体规划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袁德和、梁荣业 副组长:孙景森、陈卫江、刘仁根、李迅 办公室主任:陈卫江(兼) 办公室成员:范钟铭、黄林、周俊、麦锦彪、温兆鸣、蔡振强、蔡超华、张岳潮、莫东鸿等。 各村成立规划修编小组,成员由各村主要领导担任。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 院长:刘仁根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副院长:朱荣远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副院长:王明昌高级工程师 总规划师:范钟铭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主管总工) 项目负责人:黄林高级城市规划师分院副总规划师 周俊城市规划师 项目组成员:邱晓燕高级城市规划师 葛永军城市规划师 王泽坚高级城市规划师 覃原高级工程师 罗红波城市规划师 田长远城市规划师 王飞虎城市规划师 梁峥高级工程师 陆巍高级工程师 陈郊工程师 陈晚莲工程师 协编单位: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所 长安镇规划所:麦锦彪、温兆鸣、蔡振强、蔡超华、张岳潮、莫东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城镇发展目标与策略 (5) 第三章城镇性质与规模 (6) 第四章镇域土地利用区划 (6) 第一节城镇空间分区 (6) 第二节不准建设区 (7) 第五章城镇总体布局规划 (8) 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9)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9) 第二节道路交通规划 (10) 第三节公共交通规划 (11) 第七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3) 第八章居住用地规划 (14) 第九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15) 第一节工业用地规划 (15) 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16) 第十章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16)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6) 第二节景观规划 (18) 第十一章城镇更新改造规划 (19) 第一节城镇建设空间政策分区 (19) 第二节城镇更新改造规划 (21) 第十二章市政设施规划 (22)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22)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22) 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 (23) 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 (24)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25) 第六节环境保护规划 (25) 第七节环境卫生规划 (26) 第十三章城镇防灾规划 (27) 第一节城镇抗震与消防设施布局 (27) 第二节城镇人防设施布局 (28) 第三节城镇防洪工程规划 (28) 第十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28) 第一节近期建设目标与规模 (28) 第二节近期重点建设地区规划 (29) 第三节近期土地供应计划 (30) 第四节近期建设用地供应指引 (30) 第五节重大设施项目与实施时序 (31) 第十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33) 第十六章附则 (3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术语、名词解释

城市设计( ) 指确定一个城市地活动与目标地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地实体安排与居民地社会心理健康地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地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 城市景观( ) 城市中由街道、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形成地外观及气氛. 国土规划(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地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地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地规划. 建设场地规划( ) 为某一地块地建设所准备地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地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地考虑.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指对具有历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价值地城市进行地保护.国务院批准确定一些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该城市地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工业和点、建筑风格等,都必须以保护其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北京、西安、扬州、苏州等二十四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城市人防规划( )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地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地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地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地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地自然冷却系统地冷风源. 城市防灾规划( )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地规划地通称. 城市抗震规划( )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地抗震等级,工程设计地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地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地利用,次生灾害地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地极限或障碍地研究.根据由波兰人.马利兹所提出地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地临界.可分为实体上地,指由自然环境造成地;技术上地,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地;结构上地,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地比较,和对城市扩充地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地人口数量地比较,找出最经济地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用地平衡( )

08东莞市城市总体形象规划

千年莞邑IT 新都山水嘉园 ——东莞市城市总体形象规划 东莞市城市总体形象规划由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规划系共同承担编制任务,自2002年4月开始,同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2003年 1 月获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 一、前言 该规划是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的专项规划,是对东莞城市形象进行的系统性研究与规划。其通过对东莞城市人文、自然、产业特色的研究、分析,提出了“千年莞邑,IT 新都,山水嘉园”的城市总体风貌定位。在对城市分区功能及风貌定位的同时,制定了各分区的设计控制细则,并制定了城市重点地段设计控制图则。该项规划成果对指导正处于城市快速发展和大规模改造时期的东莞的城市建设,以及提升城市物质环境品位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设计范围 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重点研究范围为广深高速路以东,莞深高速路以西,北环快速路以南,南环快速路以北。基于三位一体的原则,还将涉及到松山湖高新科技园区。 三、城市总体风貌定位 (一)确立原则充分挖掘地方的自然和文化潜力,弘扬城市传统,突显城市特色,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人文特色、自然特色和产业特色这三个方面。 人文特色:东莞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积淀,蕴含在城市的空间格局和城市文化中,只是近年经济超高速发展,粗放的城市建设淹没甚至破坏了原有的城市文脉。因此要注意在城市大力发

展新科技、新产业的同时,提升和挖掘旧城的历史文化价值、整合旧城面貌。通过新旧城区的交相呼应,展现东莞特有的、迷人的魅力。 自然特色:东莞位于东江水道下游河岸南侧,水网纵横,城市临水而建,城东有林木葱郁的黄旗山,是东莞著名的八景之一。东莞旧城傍水而建、新城依山而栖。山和水已成为塑造莞城风貌特色的灵魂和脉络。 产业特色:东莞是世界著名的IT 业制造基地,在城市设计中要着力突出其IT 产业的特色。现代制造业的主要特征是生产集中和知识密集,而IT 产业则除了信息、知识密集外,还要创建符合现代生态理念的城市和园区环境,这与突出城市的自然生态特色密切相关。 (二)总体风貌定位:千年莞邑,IT 新都,山水嘉园 (三)城市景观概念结构:二核心并重,二轴线纵横,四绿楔渗透,八片区协同“二核心并重”指以东莞旧城区和新行政中心为核心。旧城核心主要是强化城市传统商业、文化休闲、社区服务、传统模式聚居、文化旅游等功能,注重挖掘与城市历史文化相关的内涵;新行政中心主要强化行政办公、商务展示、新型商业等现代化生活配套功能,城市面貌突出时代活力、科技先锋性、多元交融性和地标性。 “二轴线纵横”是指城市的南北向的时空发展轴和东西向的产业生态轴。前者由旧城核心区连接新市政中心再向南延伸,集中展示了东莞城区从历史—现代—未来的空间发展画面。后者由东莞水道沿鸿福路穿越新市政中心向东延至黄旗山山脚下再通往松山湖科技园区,以城市的IT 产业发展和良好的自然生态景观为主题,体现了“城区—同沙林场—松山湖”三位一体的思想。 “四绿楔渗透” 指东莞水道、东江南支流、东莞水道—运河和黄旗山四条绿楔,它们将城区和城区的外围生态绿地相联系,景观上形成自然景观廊道,功能上形成生态休闲走廊,大大促进了城市的生态多样性。 “八片区协同”即旧城片区、东城片区、万江片区、新城片区、黄旗山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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