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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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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管理

热度 7已有80 次阅读2013-8-16 11:55 |个人分类: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 成本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8月1日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虽然不是本次应该增试点行业,但与2015年的大限也为时不远,时下因试点行业的营改增已经使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出现较多改变,本文综合营改增试点行业在全国实施后涉及房企发票使用作以下探讨。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应按下列原则掌握: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

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

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

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一、合法凭据的理解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许多税务人员认为,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都必须取得发票,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这里的“合法凭据”,是指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经济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单据、收款收据、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其中,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应当取得发票的,还必须取得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原则是,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视具体情况分别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都必须开具营业税发票。其中,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以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凡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以及个人取得的应纳增值税

或营业税的收入,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另外,发票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火车票,虽然没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但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特种发票。依据上述原则,下列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支出、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拆迁补偿费、税款、捐赠支出、违约金(交易不成立) 、赔偿款、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境外劳务费(广告费、佣金、利息、动产租金等) 、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营业税劳务、总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划拨、以公司合并或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合法凭据掌握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 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

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但以下几项预提(应付) 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

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二)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工程建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应按下列原则掌握: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开发成本各项支出有关票据的具体说明

1. 土地出让金。国税发[ 1993 ]149 号文件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不征营业税。因此不得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应以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

2.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费,其业务流程并非被拆迁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企业采取支付拆迁补偿费方式或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企业仍需按照财税[2004 ]134 号文件规定补交契税。国税发[ 1993 ]149号文件还规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金,不征营业税。因此,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而应当由房地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某某市工商企业非

商事收费收据”,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上述收费收据的,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委托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也采用上述方式入账。

国税发[1993 ]149 号文件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劳务费,应取

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工程(含拆迁补偿费、拆迁劳务费) 整个承包给拆迁公司的,应取得全额的建筑业发票,直接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作为拆迁公司的成本处理,其凭据的取得同上。

3. 土地整理费。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应取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业发票。

4. 挖土费。支付给农民工( 非雇员) 的挖土费等,不得采用工资表发放,应由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统一发票( 地税) 》。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5.广告费、规划费、设计费、鉴证咨询费、检测服务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费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会展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林设计服务等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鉴证服务、咨询服务、检测服务等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建筑业检测服务等)

上述服务应当取得提供服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国税增值税发票。

6.审图费、工程监理费、招标及招标代理费

上述应税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仍收取服务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服务业发票。

7. 建筑工程。

房地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开发产品的工程作业。

(1) 包工包料。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与承包额相等。

(2) 包工不包料(甲供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甲供材和劳务费的营业税均由发包方承担,施工单位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现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企业取得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材料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由于施工单位的承包额(应结算价款) 在预算时是不含甲供材的金额,但要包含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 33. 3万元。若总工程价款中甲供材料1000 万元,不含税劳务费(含管理费)2000 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3000/ ( 1 - 3. 33 %) ×3.33 % = 103. 34 (万元) 。合计工程价款为3103. 34 万元(3000 + 工程价款×3. 33 % = 工程价款) 。实际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价款= 3103. 34 - 1000 = 2103. 34(万元) ,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金额等于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价款2103.

34 万元。

其中:

①拨付材料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 建筑工程成本- 材料成本10000000

贷:库存材料10000000

入账凭据:材料拨付单。

根据财税[ 2006 ]177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向异地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这里,应就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履行代扣缴义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 施工单位344500

贷:银行存款11500

应交税费- 扣缴营业税及附加333000

入账凭据: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34. 45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交由施工单位作账) 。

②拨付工程款2068. 89 万元,应扣缴营业税及

附加68. 89 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206889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0

应交税费- 扣缴营业税及附加688900

入账凭据: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2068. 89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交由施工单位作账) 。

合计取得建筑业发票2068. 89 + 34. 45 = 2103.34 (万元) 。

③将预付工程款结转开发成本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 建筑工程成本- 施工费21033400

贷:预付账款21033400

注意事项:

①建筑工程“甲供材”业务,不应要求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 的建筑业发票,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材料发票作成本。只有房地产企业将自购材料销售给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给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施工单位才能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全额(含材料价款) 的建筑业发票,这就不是“甲供材”业务,而是“包工包料”了。

②建筑工程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是指A 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B 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房地产企业只与总承包人A 发生业务关系,不与分包方B 结算价款。总承包人A 支付给分包方B的工程款项,由分包方B 给总承包人A 出具建筑业发票,与房地产企业无关。

8. 装饰工程。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1) 包工包料。与建筑工程相同。

(2) 包工不包料(清包工或称甲供材)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财税[ 2006 ]114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确认计税营业额。”据此,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的装饰材料直接凭增值税发票入账,向施工单位支付的清包工装饰费用,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9. 设备安装。

(1) 房地产企业从商家或生产厂家采购设备,再由房地产企业与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的,应当取得商家或厂家的增值税发票,并仅就安装费的部分,由安装公司出具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安装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设备。

(2) 商业企业外购设备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商业企业收取的价款中既包括设备

价款,又包括安装费,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因此,商业企业应给房地产公司出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至于是商家自己的员工负责安装,还是商家再聘请其他安装公司安装,就与房地产企业无关了,那是商家的成本。营业执照名称为某某安装公司或某某工程公司,并且取得安装资质的企业,如果是外购设备销售并负责安装,属于商业行为,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设备或者委托安装公司采购设备的,设备生产厂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台头应为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下,安装公司仅就安装费金额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应取得安装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就是安装费金额,不含设备价款。(3) 工业企业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应分别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业发票。

10. 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在税法中称之为“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根据国税发[1993 ]149 号文件规定,房屋修缮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用,也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允许记入开发成本的房屋维修费用是指开发产

品完工前的维修费用。

11. 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国税函[ 1995 ]156 号文件

规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将绿化工程承包给园林绿化公司,应取得按承包金额开具的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购花草、树木,聘请园林绿化公司负责施工的,按建筑工程- 包工不包料( 即“甲供材”)业务处理。

(以上营业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已取消,需要与税务主管机关单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才能代扣代缴)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新编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恒大为例

新编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恒大 为例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正文 题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以万科为例 学生姓名:*** 系(部):商学院会计(或商务)系 年级:2012级 专业:**** 学号:***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所谓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减税,而是在于避免各个行业中出现反复征税的现象。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涉税问题。营改增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健全起到一个明显的推动作用,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营改增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国内的政策推进也催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的国内外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营改增政策推进的跟踪研究,对最近的营改增政策内容进行剖析,指出目前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影响,并以万科集团为例,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影响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房地产;万科地产

Abstract and Key words Abstract: The so-called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is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in essence,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value added tax is not only for tax cuts, but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 phenomenon in various industries. From the current pilot around the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situation and the effect, the reform has achieved successful experience, but also exposed some tax issues.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a kind of tax cuts, it can create a more favorable tax environment for the enterprises in various industries, to promote the sustained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s also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ountry's tax reform,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it.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mp to increase" tax system will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tax system, and the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Howev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is not the pink of perfection itself also has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re is, the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analysis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tax reform background and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two tax systems on the basis of further analysis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tax reform on different industry tax effects and problems, this paper also carried out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inquir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form suggestions. Key words: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ax system;Real estat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对策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对策 摘要:“营改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营改增”从整个宏观经济来说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负,但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能受益,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中将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挑战。房地产行业应做好应对策略,以税制改革为契机,加快企业的转型。本文就“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对策;影响 我国目前实施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重要的流转税,两个税种分立并行。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结构的科学整改,才能健全各个领域的税收体制,减少重复征税等问题出现。如今营改增制度已在大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和应用,房地产领域是缴纳营业税的主要领域之一,因此必须实施营改增,才能满足我国税收系统的整改要求。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一)对建安成本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部分是建安成本,通常由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根据目前实施营改增的情况来看,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税负会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于税赋转嫁的存在,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相应增加。

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将导致房地产产业增加赋税。房地产行业在建筑安装的过程中常用建筑材料有混凝土、自来水、石料、砂,建筑材料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按照6%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即使房地产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房地产行业的赋税负担。 (二)对房地产偿债能力各项指标造成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房地产企业中对房地产偿债能力各项指标造成的影响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房地产行业的进项税额无法在税制的范围获取一定程度的抵扣,那么这一部分没有得到抵扣的进项税会导致房地产企业拥有的数额不再产生变化,从而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动比率。第二,假如房地产企业中的流动负债数额能在相应的市场、税务规则中得到全部抵扣,那么这些被抵扣的进项税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的上升,从而导致流动比例不断增加。 (三)无法适应统一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在区域发展上呈现出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这导致营改增的政策对不同地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况,无法适应统一税收政策的表现有:第一,对发展速度慢、发展水平低的地区来讲,房地产行业无法及时适应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从而导致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以及运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和打击。第二,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对民企而言,将会有较高税率。第三,房地产行业的类型结构是多种多样的,融资结构和资本结构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制改革时仍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完整版)14、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从表1来看,在资产收购模式下,收购方的税负并不重,只有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和3%~5%

从表2来看,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很重,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外,还有 2、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方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资产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对交易中各方接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

从表5可以看出,除了印花税之外,相比资产转让模式,被收购方可以节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两大税种。具体来说: 1、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依据财税[2002]191号文,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文件不能直接适用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原理和政策,2016年5月1日起,产品(动

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都变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但股权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这也是国家一贯鼓励投资的政策延续。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下不应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关于股权转让模式下,尤其是100%股权转让的模式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后续再行转让1%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属于2009[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可参见上述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处理。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而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土地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在将来进行不动产销售时,可以减轻增值额,获得节税利益。 2、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各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股权溢价部分不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收购方而言(自持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将大增,未来将承担很大的税负。 3、交易双方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磋商,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成交易的实现。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提升。人们对于房产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人们对于用房产进行理财和财富增值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我国为了房地产行业能够更加长足稳定的发展,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已经开始实施“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健全相对科学的税收制度,完善税制,表面重复征税。随着我国“十二五”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今年预计会成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全面发展的一年。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房地产行业在进行营业税的缴纳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所在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营改增)税收制度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在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营改增”税收制度的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此本文通过对“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影响、“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房地产公司赋税的影响、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情况下企业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税收;影响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营改增”

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情况。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上出发做出的总要决策。目的就是加快税收体制的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赋税。调动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的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在实行“营改增”收税制度之后,已经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相对于传统的营业税有很多优势。在于通过流转环节中进项与销项来核算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从而体现增值部分,只缴纳流转增值部分的税收,解决了税基的重复问题。当然增值税也是有一定不足的,那就是规则比较细则,细节问题比较多,计算比较复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更加严格谨慎。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于货物与服务的全面覆盖,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协作,对于房地产行业、服务行业以及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较为完整的实现了规范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这对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营业活力有极大的帮助。而且“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就业岗位,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有利于建立货物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 杭州市国税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2、如购买方是夫妻双方的,发票台头上填写两个人名字,税号写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另一个的身份证号码标注在备注栏中。 3、规格型号栏填写不动产的房号:“几幢几单元几零几”。 4、备注栏:需要注明不动产的开发楼盘的名称和具体所在地。 5、交房管局(办房产证)的所开发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6、交地税局(办理契税)的所开发票联次(余杭地税暂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 内蒙古国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地产行业面临着政策上的机遇及挑战。房地产企业如何利用政策优惠做好税务筹划是当前面临的主要课题。本文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研究开始,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影响,并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对房地产企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营业税表现出许多弊端,不能抵扣、税率高、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业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发展必然。 2011年,经国务院研究同意,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展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城市扩展到10省市。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从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截止到现在,国家营改增试点行业主要包括邮电服务

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有幸动产租赁、文化创业产业等多个现代服务业,按照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营改增”任务,预计今年年底对房地产行业完成营改增工作。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面较广、关系较为复杂,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构成复杂,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一直没有试点,方案尚未出台,足见房地产行业营改增难度大,阻力之大。据普华永道对全国近20家大中型房地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超过90%的受访企业均表示了对税负上升的担忧,其中近40%的企业认为税负会明显上升。 房地产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成本与收入周期间隔较长,在房地产企业试点营改增要科学处理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的问题。 二、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税率问题,如果采用正常17%的税率,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税负较高,综合看来,要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据测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部分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就导致部分项目不能够抵扣。综合考虑成本、土地税费等问题,房地产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不多,实际税率将达到6%~7%,远高于原来的5%的税率,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负担。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抵扣项目较多,需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案例完整版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 计核算案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案例 案例:房开企业甲2016年3月获取天津市J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1100万元,大配套费1500万元。2016年10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年取得含税预售销售额11100万元。当年支付工程价款含税11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2017年1-6月,取得预售收入22200万元并销售完毕。2017年10月,该项目项目交付入住并向业主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 会计核算示例: 1、房开企业获取土地,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大配套费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取成本-土地出让金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扣销项税)1100 贷:银行存款11100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取成本-红线外市政设施配套费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2、2016年房开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并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1100 贷:预收账款111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11100/1.11*0.03)300 贷:银行存款300 3、2016年房开企业取得建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100 贷:银行存款11000 4、2017年1-6月,房开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并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22200 贷:预收账款22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22200/1.11*0.03)600 贷:银行存款600 5、2017年10月,房开企业交付房屋并向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3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1500 贷:开发成本-结转开发成本21500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并交纳增值税,按销售面积比例抵扣土地差额计征销项税(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扣销项税)(红字)-1100

“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 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税率和特殊征收率及计税方法 (一)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五、利息及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七、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 (三)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 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不同计税方式的账务处自财税2016年36号“营改增”纲领性文件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涉及不动产的14号、15号、16号、18号等公告,这也突显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复杂程度。 “营改增”后,适用于不同计税方式有着不同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计税方案。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将其房地产老项目备案为按简易计税方式征税。2016年5月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楼盘一套,销售合同中注明含税价105万元,当月收到预收房款42万元,8月收到剩余房款63万元,并向客户全额开具发票。(以下涉及单位均为“万元”)问:做出A公司2016年5月—9月相关会计分录?案例解析:2016年5月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42贷:预收账款422016年6月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贷:银行存款1.2预缴税款 =[42÷(1+5%)]×3%=1.2文件依据: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房地产营改增会计分录==

房地产营改增会计分录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除了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预缴税款、销售额的余额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填列等方面都跟以前存在一定的差异,房地产企业在税务实务中一定要注意这些变化,做好财税处理工作。下面将通过实例来分享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具体处理方法。 【例】甲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机构所在地梁园区,开发的A房地产项目在睢阳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本次“营改增”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A房地产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已知,甲公司为开发A项目,取得土地150,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金额30,000万元;A项目总可售面积390,000平方米。 2016年5月份,A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000万元,对应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2016年6月份,购进用于A项目的建材钢筋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就5月份预售的10,000万元房款,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月期初没有进项税额留抵。 说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率11%.其纳税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没有质的不同。(为了便于叙述,本文中会计分录及报表中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5月份的财税处理 收到预售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预收账款——未开票未计税房款10000 说明:“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到了开票或产权发生转移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税总2016年18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 甲公司在次月申报期之内,按照3%预征率,计算出预缴税款270.27(10,000/(1+11%)×3%),向项目所在地睢阳区国税局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70.27 贷:银行存款270.27 预缴税款表的填列 2016年5月,收到预收款10,000万元,因为没开具发票,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中填报。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的第1列填写10,000,第2列填写0,第3列填写3%,第4列填写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地房地产项目,年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地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地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万元(包括销项税额). ()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地销售房款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地有效凭证.b5E2R。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万元. ()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年月日之前地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万元. ()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p1Ean。 要求: .作出业务()业务()地会计分录. .计算甲公司年月份应纳地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地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DXDiT。 业务():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地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地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地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RTCrp。 业务()销项税额÷(+)×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开发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地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地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地土地价款后地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地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地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第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地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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