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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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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

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中国法律人

对“春秋决狱”多有诟病,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春秋决狱”的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

究“春秋决狱”,对现代司法无疑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秦灭后,由于法律的延续性及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随着生

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

时社会,,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

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

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

时的判例法。

董仲舒首先倡导的“春秋决狱”无疑是具有较大负面作用的,主要体现在:第一,导致

了封建司法腐败。由于当时法律十分的不完善,许多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

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笔者认为,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这本身并无坏处,可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如果说没有“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那么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后,不按照儒家经典来决断的话,虽然会暂时增加审判难度,可也会逼着司法官们去思考如何完善现有法律的问题,从而促

进法律的修改、充实、完善。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司法官们可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

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对“春秋决狱”同样应以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评价。实际上,“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

参考和借鉴价值。一般认为,“春秋决狱”对古代司法的贡献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利于

维护国家统一、推动法律儒家化、纠正法律人性化不足、缓和社会矛盾、推动了古代

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等方面,笔者则从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朴素的人本思想、对

现代司法的一些启.

我们从春秋决狱的发展不难看出,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作为中国传统社会诸多王朝的官方意识形态,儒

家思想不仅在形式上占据了社会思潮的主体地位,更在现实生活中深入了人们的内心世界,使民众内心产生了对其的认同感、归属感。汉代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并且经魏

晋南北朝的深化,唐代的完善,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法律的儒家化表现在

很多方面,并且这种倾向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制

史上的重要一环,其中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更是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走过了几千年

的风风雨雨,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它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

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

作为一名大学法律学生,如何传承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将其与当代西方先进的法学

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结合,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更好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而服务,正是我们要完成并思考的首要任务。

以史为鉴,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我看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规律与

延续。我们尽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法律人应有的力量。

浅谈春秋决狱

浅谈春秋决狱 黄启楠法学二班201320030212 两汉时期是我国法律的繁荣时代,许多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其中董仲舒所提倡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文化现象,是中国古代刑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更是为此后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乃至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根深蒂固且深渊持久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提出 汉武帝时期,总结了儒家、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的特点,确定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期形成之后,经汉唐明清历代统治者的维护和弘扬,成为支配封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 “春秋决狱”是汉朝统治者以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作为指导,从经书中找出所谓的“微言大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准则。由于这些经义的主要来源来自于《春秋》,因而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称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了其学说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其为“引经决狱”。简单的说,儒家用一下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二.对春秋决狱基本原则的探讨与分析 ●“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既然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其推崇者们尤其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标准。即在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着重考量“心”作为定案的依据。 初次知道这项原则时,我以为其意思与当代刑法的构成要件有着微妙的相似。“原心定罪”中的心,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具有 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相比,“原心定罪” 中的定罪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其动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而是取决于 其是否合乎礼的道德标准。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维护 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 的客观事实,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程序,从而为酷吏任意安置人罪打开 了方便之门。 ●“亲亲”“尊尊”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 项原则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 的犯罪。汉代高层同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作者韩继伟 系 (院) 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 级 学号 05023065 指导教师黄斐 论文成绩 日期 2009年6月6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韩继伟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 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 “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 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而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应当弘扬对汉代统治有利的儒学思想,摈除其余思想学说,得到武帝的同意。 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因此被免职。 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 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①。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于是儒家学说渐渐成为汉室江山的正统思想。当然也成为汉代封建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 ②“独尊儒术”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武帝即位后,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此时统治的政治需要,黄老思想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逐渐并终于占据了统治地位。另一方面, ①《汉书.董仲舒传》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浅析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析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摘要: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儒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新农村案例分析

(1)日本爱知县足助乡——利用自然景观,开发乡村旅游(策略) 爱知县足助乡距离丰田市20公里,名古屋1小时车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村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工人,村庄出现了人走楼空的现象。 为振兴足助乡的复兴,村民开展了“地域文化的创造”、“地域产业的振兴”、“建造乡镇型的观光”等各种活动来振兴家乡的复兴。 1)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旅游观光 利用地域特色,挖掘地域资源,发挥文化传统特色。成立观光协会,整理山、林、溪、桥等景观资源,建设观光亭、休息平台、路灯、座椅等公共设施,完善停车场、建设演出舞台,木质小木屋等。设立山村特色饮食店。 2)修复自然农田景观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许多小块田整合为大田地,整修道路实现机械化作业,形成单纯自然的现代化农村生产景观。 3)保存乡镇传统老街 成立“足助街道保护协会”,提出科学可行的开发办法。如,沿街的老建筑立面必须保持原汁原味的古老形态,内部功能及结构可以自由改造。建筑色彩和材料的运用要具有当地特色。 4)传承山野文化 创立民艺博物馆,开设扎染工艺、草木染工艺、织布工艺、木屐工艺等表演制作内容,并结合商品现场销售。 5)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开发农业蔬菜花圃园;建设“百年草”老人福利院;邀请各个国家的民间特色表演。

(2)日本北海道富良野——转变种植结构,拓展农企合作模式(产业) 1)转变种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1974年富良野农协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预测,确定了“已不是种植大米的时代了”。村民由原来的单种水稻转型扩充为种植花卉以及蔬果类,洋葱、土豆、胡萝卜、包菜、土豆、香草等。由于迎合了市场的需求,销路迅速打开,收益上升显著,到1998年农协的蔬菜销售额已达到190亿。 2)公司+农户模式 成立了葡萄果树研究所和葡萄酒厂、葡萄果汁加工厂,一可以延长果品供应期,二可解决滞销水果的保藏问题。1982年他们的葡萄酒产品参加了“国际第20届食品审查会”,获得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的金奖。 除此之外,当地种植的农作物与企业对口挂钩的案例也很多。种植中草药与日本大正制药公司联手;亚麻与制麻公司的制线工场联手,蔬菜与出口贸易公司。形成了企业保农业,农业供企业的发展模式。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是一种程序和仪式,产生于远古时期人们在祭祀过程中的程序和意识。在表达敬畏心的时候,程序和意识不予破坏,从而具有约束力的天然属性。破坏必受惩罚,从而又具有了惩罚性。 西周之前的礼称为古礼,我个人认为古礼的约束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于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关系。西周周公制礼,将礼系统化,规范化。周初,周公姬旦“制礼作乐”,将古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可以这么说,周公所制的礼是最初意义上的法律,它将礼的规范形式与道德联系在了一起,是西周道德的规范化。周礼所制订的规范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尤其以“亲亲”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和“尊尊”维护君主制的等级原则为基本原则。将政治与伦理相统一,周礼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

美丽乡村案例解析报告

光砸钱造不了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开发失败案例反思!看“空心村” 如何锐变成高富帅 近些年,乡村旅游增长强劲,发展迅猛,成为夺目亮点。很多只重政绩不重运营的乡村模式面临着更加“空心化”的局面,但是也有很多实现转型,体质升级,实现旅游乡村、产业乡村,带动了乡村人口的回流和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成功案例一 乡村再造不仅是乡愁 莫干山民宿如何做到年营收3.5亿元? 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的莫干山镇,距上海大约两个小时车程,翠竹山坞间,民宿产业星罗棋布。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莫干山镇的精品民宿有近百家,实现直接营业收入3.5亿元。当地民宿动辄千元一晚的价格俨然成为了标配,有些甚至达到三四千元一晚,旺季的时候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 与如今的火热相比,十多年前,莫干山镇却是另一副模样。虽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在其境内,但当地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旅游经济带来的好处。作为水源保护地,莫干山地区所有产生污染的产业都被清退,除了小农耕作和零星的农家乐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4年,南非商人高天成(Grant Horsfield)在游玩时发现,莫干山乡间的宁静非常适合都市人休闲度假,但档次偏低的农家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高天成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在一个村里租下六间破败不堪的老房子,通过精心设计,改造成「洋家乐」。 高天成认为莫干山的农舍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浑然一体,通过旧物利用和空间设计,就能满足中高端人群的休闲度假需求。之后,他又相继租用老屋,打造了「裸心乡」等一干既有设计美感,又保留了乡土元素的精品民宿,吸引了很多游客入住。

高天成的试验,为莫干山开启了一个新的产业,许多投资者纷纷效仿,在此打造精品民宿,曾经被空置或遗弃的破败老宅,重新焕发了生机。而近年来在中高端消费群体中兴起的「逆城市化」生活方式,则让越来越多的人拥进莫干山。 在民宿产业的带动下,莫干山农房的租金以每年翻一倍的速度上涨。而当地村民除了房租收入,有的还在民宿做起了服务员。此外,村民栽种的蔬菜和水果,每年都会以略微高出市场的价格供应给民宿。 在整个民宿产业发展中,当地政府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德清县政府认定精品民宿是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方向之一,在旧屋改造上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五月,德清县发布全国首部县级乡村民宿地方标准规范,有规划地引导民宿差异化发展,并通过成立莫干山民宿学院,为从业者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黄昉轶涵 法学0903班200917330307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学术舞台上百家争鸣。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经历了秦朝的没落,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而儒家思想中的以礼治,仁政为核心的内容,也被统治阶级和众思想家政治家利用,引入到了法制建设中。本文将简述从汉朝的《春秋决狱》到大唐的《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在其间起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儒家思想封建法制《春秋》决狱《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 一.儒家思想概述 西周时期,周天子逐渐掌控不了各诸侯国的势力,开始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经济上井田制的出现,加剧了奴隶制统治的瓦解。思想学术上,各国的思想家们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家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孔子面对周王朝的礼乐制度的崩溃,提出“礼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希望恢复周礼。“导之以礼,齐之以刑”。1同时强调人性本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 但是,在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商鞅变法后,秦国强大起来。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自然而然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举使儒家思想遭到了灭顶之灾。 二.法律儒家化过程 汉朝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一举将儒家思想又推上了政治舞台。同时,也开始了重要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3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是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不断影响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论语》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制度 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 (1)概念解析 “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产生原因 (1)儒家思想盛行 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

合日社会发展变化。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 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便想出春秋决狱这一制度来弥补法家的不足。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到隋唐时期废止不用,究其原因主要与其功用有关,隋唐时期礼法结合已经完成,法律内容本身已能充分反映儒家思想的要求。春秋决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退出历史舞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特权的需求 中国古代一向是"以法治民", 法律只是统治阶级镇压广大劳动民的工具, 并不真正适用于官贵。“汉代官贵享大量法律规定的特权, 如经济特权、减刑特权、替代刑特权犯之身份特权等等, 这些特权使得官贵们独立于法律之外。因此必须一种能超越法律的制度来对犯法的官贵进行处理。此时, 儒家经义正好满足这一需求。”(2)从春秋决事比来看除了少数有关伦理的疑案外, 大部分面对的都是有关官贵

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发表时间:2018-11-26T16:50:09.23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作者:李有烨胡春妮 [导读] 作者立足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条件、内容和原则浅要概述,借助对经典的解读,思考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足。 (吉首大学,湖南湘西 416000) 摘要:作者立足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条件、内容和原则浅要概述,借助对经典的解读,思考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足。旨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更好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春秋决狱;历史影响;当代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形成的条件 汉初七十多年的战后修养,使得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但是仍旧面临着其他严峻的政治和专制问题。在诸侯势力膨胀、地方豪强骄纵、北方匈奴进犯的情况下,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扩土的需要。 由于各方政治势力强大,为协调各方势力,稳固新生政权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而实行的郡国并行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社会,平衡了各方权利。但是,也为以后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这时候董仲舒把先秦儒家思想为同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相结合,构建了由“大一统”的秩序模式以及“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使得国家的治国之道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与天道相符合,整个宇宙形成大一统的格局。 “春秋决狱”思想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儒学的影响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封建统治者顺应时代潮流,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封建专制对此的肯定。 把《春秋》大义的思想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不仅适应了大一统的社会状况又与君主专制相协调,而且还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又有助于社会稳定。 “春秋决狱”把春秋大义当作司法判例的指导思想,在没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的时候不得与《春秋》大义相违背。从这方面来讲,以春秋经义作为判案依据,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将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和君君臣臣囊括其中,更有利于封建专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加强。 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原则 “春秋决狱”不仅给案件审理和判决替工了依据,而且在诉讼制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董仲舒的“原心论罪”可以说是人道的和正确的,后世对他的思想的恶评在这点来说时候无根据和夸大其词的,其中并没有太大的直接联系。何况董仲舒主张“赏不空行,罚不虚出”(《春秋繁露?保位权》)以及“务德而不务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等等,其所着《春秋决狱》所收案例也多为刑罚宽免之事。 董仲舒还提出,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教化要作为基本被司法权的行使所辅助,而且本身也不能超出道德的范围之外,不然司法权就会变成一种擅自使用谋取私权的工具,会破坏仁道、危及社会和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董仲舒主张,封建统治者要顺应自然,施行仁政追求公平和,威生于平”为国家的政治生活打造出和谐、公平的景象,进而达到“世治而民和”《春秋繁露?天地阴阳》的理想目标,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的影响与反思 从西汉开始以后的各朝代,都把引经注律当作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中国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的局面。 董仲舒等既精通经义又熟悉律学的大师,在司法裁判中可以把握和判断所做的事情是否是其本意。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可是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把依据本心而行其事是单单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而且春秋决狱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为了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的渠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发展,这种法律思想反而却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使得中国近现代化进程变得缓慢,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软弱无力,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负。 我们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法治的首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守,所谓的法还必须是良法。良法的制定必须以正确而先进的法律思想作为指导。我们研究董仲舒以及春秋决狱的思想,考究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我们确立、选择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 当代的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我国领导人和人民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做新的面对。在这个法治司法转型的重要时期,如何找到更好的道路,如何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让人民群众能过够切实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切实的公平。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学理论的研究该何去何从,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道德的绑架使得法律执行变难,法律的冷漠使得人心的丧失,法律和道德如何平衡,制度与技术如何融洽。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人不禁反思,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是不是仍有不足之处。聂树斌案中的冤屈,司法正义的迟到;商场坠童案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辱母杀人案中的人性与法律。此中的种种告诉我们法律司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思想,一份保障。法律是灰色的,但是司法之树是长青的;同时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是法律思想是温暖的。在与国际接轨与融合的今天,法律的国际化和时代化的过程中,是不是在我们传统的法学思想中能够有所借鉴呢?通过对春秋决狱的解读,作者认为是有可取之处的。 在“春秋决狱”中主张直其本心,论心定罪的思想,对于当代疑难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注重作案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当代的法律中罪责相适也是其表现。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案情局势中把握正义与非正义,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立法思想上的启示。新的时代有新的内涵但是这不是意味着摒弃传统的优秀思想文化和前人先辈们的结晶。在社会探索时期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在摸索中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同样,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一步一步的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这些成果的背后也诱发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当前,中国正处于法制转型时期,党和国家也做出了许多喜人的决定。在制度方面,专院法庭的设置,更有利于司法职权的正确行使,使得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更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正义性;

乡村旅游规划十一大经典案例分析

乡村旅游规划十一大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位于叶剑英元帅的故乡——广东省梅县雁洋镇,总面积450公顷,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饱蘸着祖国茶文化,在青山绿水间浓墨重彩挥洒而就的融茶叶生产、加工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山区“三高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的开放型旅游度假区。雁南飞茶田把农业与旅游有机结合,融茶叶、水果的生产、生态公益林改造、园林绿化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和旅游度假村。 雁南飞茶田度假村按照“茶田风光、旅游胜地”为发展方向,营造浓厚的茶文化内涵并融客家文化于其中,既有自然风光,又有农业开发、度假功能。在弘扬茶文化方面,创出了一个新的模式。雁南飞茶田度假村先后荣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青年文明号等二十多荣誉称号。 案例二:广东顺德长鹿休闲度假农庄

长鹿农庄建于2002年,现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及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长鹿农庄是一个集岭南历史文化、顺德水乡风情、农家生活情趣,以吃、住、玩、赏、娱、购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是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商务会议的最佳场所。 主要由“长鹿休闲度假村”、“机动游乐主题公园”、“水世界主题公园”、“农家乐主题公园”和“动物主题公园”五大园区组成,各具特色,精彩纷呈。吃:岭南特色农家美食 住:超五星级湖景别墅 玩: 游乐城、欢乐岛主题乐园 赏: 农家五绝表演 娱: 度假村KTV、原始部落、瀑布游泳池、药浴温泉 购:特色购物一条街,汇聚东西南北地区各种驰名特产 案例三:湛江炭疗理休闲山庄 位于湛江市东海岸的破头区龙头莫村,结合滨海垂钓、美食的炭理疗美容保健休闲度假的旅游景点。分炭乐区、旅业区、旅游餐饮区、炭烧烤区、垂钓区和炭文化展示区等6个功能区。湛江炭疗理休闲山庄主要是以高温度烧炭过程炭窑余留的远红外线、负离子、纯氧热能对人体有益的物理作用,刺激皮肤出汗,促进人体和细胞新陈代谢,打通人体经络,

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字数:3500 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9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此后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全过程,并且深深地影响到以后的历朝历代的相关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董仲舒 一、“春秋决狱”的缘起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迈开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步伐。在汉初,刘邦用“约法三章”取代了烦苛的秦律,“约法三章”作为争取民心的政策是可取的,却不是国家寻求长治久安之道。此时,秦吏出身的相国萧何便利用秦律拟定了汉律。可见,汉承秦制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而秦法重刑主义色彩浓厚,虽然汉文帝等明君在立法领域进行了某些改革调整,但汉律从基本框架到具体内容都深受秦律及法家思想的影响, 不可否认,汉律对秦律体现更多的是保留。 于是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两个阶段。汉朝建立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经济凋敝的局面,为了发展生产,安定民心,刘邦实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轻徭薄役,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各诸侯王国的实力也随着汉兴而增强,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无为而治的思想已难以适应这种新形势,而重新采用法家思想又难免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此时,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和的儒家思想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安定的时代需要,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进而接受了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从此,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开始确立。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开始逐步趋于儒家化,经过汉朝、隋朝唐朝的不断改善,到了唐朝我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到达顶峰,本文主要阐述了几个朝代法律儒家化的不断改进,以及分析了古代法治儒家化对今天法治社会仍有很深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古代;儒家思想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宝贵的史学资源,供后人考证研究,启人深思[1]。在研究历朝历代能否长治久安,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的时候,我们发现,都印证了一个道理:国家的发展与当时的法治情况是分不开的。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但是当统一中国之后,沉重的酷刑已经让整片国土充满了暴力,血腥之气,于是,官逼民反,秦朝历经二世便飞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随后,汉朝虚心汲取秦朝灭亡的经验,将法律做了重要的改革,将儒家思想倡导的“仁”和“礼”融入了当时的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又经过晋魏南北朝,隋唐以及明清时期,几次将法律儒家化发展强化,从此法律儒家化便在我国的国土上以着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影响了每个人民百姓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秦朝苛政为我国法律儒家化奠定基础 商鞅是我国秦朝著名的法家带头人,在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改革便是颁布法律,施以轻罪重刑,在当时,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于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也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严苛法治虽然在战争时期让秦迅速走向了强盛,秦朝能成为诸国混战最后统一我国最终的胜利者,法治力量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当天下统一,秦朝那只适用于战争时期,专门为战争服务的法治没有得到改善。于是战争过后人民百姓渴望安定和谐,仍然采用以前严苛的法律,残暴的统治,注定使秦朝走向灭亡。 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高速发展 汉朝在经过前期以道家为主的修养,慢慢从战乱的破坏中缓和过来,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已经开始觉察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已经不再能适应逐步强大的汉朝了。因此,汉武帝刘彻开始采纳董仲舒的以德为主,以邢为辅的儒家思

美丽乡村 案例分析及开发模式

village 美丽乡村建设 案例分析及开发模式探究

Br ? 内涵特征:美丽乡村建设的内涵,集中体现在“环境美”、“生活美”、“产业美”、“人文 美”等四大基本表征。其中,“产业美”是美丽乡村的前提,“生活美”是美丽乡村的目的,“环境美”是美丽乡村的特征,“人文美”是美丽乡村的灵魂。 ?创建目标:根据农业部2013年5月下发《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美丽乡村” 目标体系分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 ?总体目标:以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居环境、传承生态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为途径,构建与资 源环境相协调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生态宜居、生产高效、生活美好、人文和谐”的示范典型,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发展模式,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新农村建设内涵,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 ?分类目标:从产业发展、生活舒适、民生和谐、文化传承、支撑保障五个方面设定了20项具体 目标,并将原则性要求与约束性指标结合起来。 Village 美丽乡村建设

美丽乡村建设开发模式 Br Village

Br 国家农业部于2013年启动了“美丽乡村”创建活动,于2014年2月正式对外发布美丽乡村建设十大模式,为全国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范本和借鉴。 2014 Village 十大模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产业发展型模式 生态保护型模式 城郊集约型模式 社会综治型模式 文化传承型模式 渔业开发型模式 草原牧场型模式 环境整治型模式 休闲旅游型模式 高效农业型模式

Br 产业发展型模式 1 概述 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 典型案例 主要在东部沿海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产业优势和特色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基础好,产业化水平高,初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实现了农业生产聚集、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带动效果明显。 Village 特点

浅论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论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作者:【蒋晓彤时芸芸】 2011-1-7 2010 年7 月(下)浅论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蒋晓彤时芸 芸摘要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 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荀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 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 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 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正视这种 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儒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编号:1009-0592(2010)07-025-01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 展了西周以来“礼制” 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 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 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 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 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

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 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儒家法律 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 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 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 “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 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2.在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 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 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 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 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 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 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 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

春秋决狱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因研究 陈松青 摘要:“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特殊断案形式,即封建官吏根据《春秋》及其他儒家经典的经义附会法律判断案件。从汉武帝开始,以后盛行于两汉。其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汉武帝时期经学意识形态的确立。此外, 政治利益的驱动和古代法律对官贵的不适用性也是其出现的重要原因。 关键字:汉代;春秋决狱;原因 “春秋决狱”或称经义决狱, 是两汉时期的一种特殊断案形式, 即封建官吏把“春秋”及其他儒家经典的精神和记载作为判案、量刑的依据。它的兴起及兴盛是在汉武帝时期。它是经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现象。经学研究者们对“春秋决狱”的具体内容及利弊做了大量研究, 但对其出现的原因往往一笔带过。本文对“春秋决狱”的起因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背景 秦国得益于法家思想的指导,虽然平定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大帝国,可以说法家思想在富国强兵方面成果卓著。但这种只尚武功而不重文治,一味急功近利,严酷刑罚,张而不弛的治国方法并不是长久之计。秦王朝在建立政权之后,继续奉行法家严刑峻罚的主张,导致各社会阶层、统治集团内部以及中央与六国残余势力的矛盾急剧激化,致使强大的秦王朝二世而亡,这就无情地暴露了法家学说的弊端。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促使西汉统治者改弦易辙,开始寻求新的治国主导思想。于是,以道家“无为之术”相标榜,融法家“刑名法术”于其中的黄老思想受到汉初统治集团的青睐。“黄老”主张

“与民休息,约法省禁”的政策,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使国家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政治上也比较稳定,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出现了“文景之治”的大好局面。 然而,西汉中期,在这种无为而治思想的纵容下,地方割据势力大肆活动,从政治上和经济上扩充各自的实力,成为强化皇权、推行统一政令的巨大障碍。要消除此障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治国思想理论。加之好大喜功的汉武帝很想在政治上有所作为,新的治国思想呼之欲出,而汉初黄老之学为儒学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经过广泛的民间教育和政府以德取士之选官制度的实施,儒学得以复兴并大大发展。时代造就英雄,公羊学者董仲舒应运而出,对先秦儒学进行修正、调整,形成了为现实政治服务的思想体系,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深得汉武帝赏识。 汉代不仅董仲舒自己实行“春秋决狱”,甚至还专门培训治《尚书》、《春秋》的博士弟子任廷尉史,如此一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两种方式,使法律条文符合儒家经义,现行的法律虽然不是在儒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也能够有效地为儒家政治路线服务了。 (二)经学意识形态的确立 既然“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理论基础来指导法制建设, 那么这些经典必须为统治阶级所接受, 为广大知识阶层所信服。而汉武帝时期, 正是经学从在野之学到官方之学的转变时期,在统治阶级和儒生的共同努力下, 经学意识形态最终确立, 为《春秋决狱》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经学意识形态的确立是通过以下两种力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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