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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

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

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

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

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

专用车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以及建设

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运

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

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

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

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

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

(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

(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

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

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

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

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

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

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

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2021年环境监察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2021年环境监察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监督法

监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4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

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 (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及要求

第五部分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建设背景: 新乡市标准地址数据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是全市基础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划建设,是城市运行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的迫切需要,也关系到新乡智慧城市、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建设水平。新乡市公安局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为目标,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为指导,以“尊重历史、科学设置、统一规范、方便群众”为原则,以全市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为依托,全面推进基于防伪码技术应用的新乡市标准地址库建设、门楼牌编制改造及相应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二、建设依据: 本项目严格遵循国家、公安部以及省市颁发的各种标准与规范,同时遵循计算机行业颁发的各种标准规范,力图使得系统具备通用性,能方便的与其他系统和软件互联互通。 项目建设需要遵守的标准、规范如下: ?《公安部关于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大力推进警务实战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采用 PKI PMI 技术的公安应用系统安全建设技术指导书》 ?《公安信息公网移动接入及应用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 ?《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提升年活动工作方案》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和门楼牌换发工作的意见》(豫公通[2017]31 号)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标准地址信息规范(试行)>和< 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公通[2017]147 号)?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总体目标: 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对标准地址命名和门楼牌编制进行清理、整顿和统一,建立健全标准地址信息化管理和防伪码实体门牌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实体防伪码门牌的信息化管理与智能化应用。有效提升地址数据的标准化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河南省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应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5-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5-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5-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5-6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界桩管理

界桩管理 我国在近49万公里的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上埋设署名国务院的界桩31400余个。这些界桩是判定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重要的法定标志物之一。管理保护好界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义务。目前已经实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只是明确了界桩管理的原则规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也只是从联合检查的角度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中的界桩维护作了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关于界桩管理的原则规定,明确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上界桩管理的政府职责和主管部门职责,管理依据,管理标准,任务分工,移动、修复、恢复、增设界桩的管理制度,界桩维护制度,处罚原则等,确保界桩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范界桩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有必要制定颁布有关界桩管理的规章。 近年来,各地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对界桩的管理进行了认真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河南省制定的《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山东和浙江等省总结的“两图一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制等,为制定颁布界桩管理规章提供了经验。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从2007年下半年组织起草工作,对河南、山东等省界桩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由山西、浙江、福建等10个省(区、市)民政厅(局)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至2月,征求了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各地对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区划地名司在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于3月19日形成了报送部法制办审查的送审稿。部法制办会同区划地名司先后对稿子进行了多处完善修改,形成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草案)。2008年8月1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关于界桩的定义以及《办法》的调整范围 为了明确调整范围,《办法》第二条对界桩的定义作了界定,即“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根据这一定义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保持稳定的情况下,移动、修复、恢复、增设界桩等管理事项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如果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了行政区域界线,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界桩管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结合工作实践,《办法》就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界桩管理的依据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界桩管理的6项依据:一是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二是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三是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四是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五是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文件;六是界桩登记表。这6项文件都是界桩有关各方共同签订、签发的,对有关各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四、关于修复、恢复、移动或增设界桩的具体要求 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常常需要修复轻微损坏的界桩,恢复损毁严重和丢失的界桩,移动原位置不宜再设立的界桩,为进一步明确实地界线走向增设新的界桩等。《办法》总结了实践经验,对修复、恢复、移动或增设界桩的条件、程序、标准等做出了规定。 五、关于界桩管理工作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界桩管理经费属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的一部分,因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这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经费纳入界桩管理责任方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2014年12月26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城市”,系指国内与安阳市相应级别和规格的城市或国外相应级别的地方行政单位。 第三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缔结前的具体事宜和缔结后的友好交往,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要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市人民政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论证,要特别注意双方在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第六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的30日内,将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包括意向书或备忘录、对方城市简介和双方交往情况等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后,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

河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附件 河南省二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河南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31日

说明 一、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用于二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验收。 二、本细则满分1000分。评审得分在80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三、标记“★”的评分项为单项否决项,完全符合要求方可继续评审验收。有任一单项否决项不合格,视为评审不合格。

目录 一、床位设置…………………………………………………………………………………………………………………………………() 二、科室设置…………………………………………………………………………………………………………………………………() 三、人员配备…………………………………………………………………………………………………………………………………() 四、设备配置…………………………………………………………………………………………………………………………………() 五、医疗管理…………………………………………………………………………………………………………………………………()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三)医疗技术水平……………………………………………………………………………………………………………………()六、护理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二)优质护理措施……………………………………………………………………………………………………………………()(三)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四)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五)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七、医技管理…………………………………………………………………………………………………………………………………() (一)临床实验室管理…………………………………………………………………………………………………………………()(二)临床输血管理……………………………………………………………………………………………………………………()(三)医学影像科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考试题库

吉林省环境监察执法考试题库 理论共计967题 一、单项选择题(342题) 1、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标准依据是。(C) A、环保方法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基准 3、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共存时,应执行哪级标准?(a) A、地方标准 B、国家标准 C、同时执行 D、先执行国家标准,后执行地方标准 4、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B)A、危险废物 B、固体废物 C、污染物 D、生活遗弃物 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D)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 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6、2000年3月1日后,新建成使用的(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的锅炉,。(C) A、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仪器 B、必须安装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的仪器 C、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 D、不需要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仪器 7、因阳光中的紫外线照射而引光化学反应,从而生成二次污染物臭氧化型空气污染物的污染物主要是。(B) A、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B、碳氢化合物 C、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D、二氧化碳、二氧化硫 8、地球大气中的臭氧层能吸太阳光中过量会对生物有害的( )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的保护伞。(D) A、碳化物 B、硫化物 C、氟化物 D、紫外线 9、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下列区域中()不可以被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D) A、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B、酸雨控制区 C、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D、烟尘控制区 10、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 )。(C)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11、我国的公布的6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属大气污染物的三种指标是( )。(B) A、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B、烟尘、粉尘、二氧化硫 C、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D、烟尘、粉尘、氮氧化物 12、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由( )组织制定。(D) A、国务院 B、国家计量局 C、国家环境监测总站 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新建燃煤锅炉排气筒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米。(d) A、8 B、25 C、15 D、20 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哪一时段:(A) A、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B、晚19点至晨8点之间的期间 C、晚21点至晨9点之间的期间 15、林格曼黑度法测试烟气黑度共分为几级?(B) A、5 B、6 C、4 D、7 16、在人类的活动中,目前()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 原因。(A) A、能源利用 B、自然灾害 C、交通尾气 D、工业废气 17、下面()不属于水泥行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B) A、氮氧化物 B、氯化氢 C、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D、氟化合物 18、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用煤为主,目前主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 质包括()、NOX、CO等影响大气质量。(C) A、酸雾、烟尘 B、SO2、CO2 C、SOX、烟尘 D、CO2、 烟尘 19、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仍将以()作为主要能源。(D) A、石油 B、天然气 C、电力 D、煤炭 20、两控区指的是()污染控制区。(B) A、酸雨和NOx B、酸雨和SO2 C、CO2和SO2 D、NOx和SO2 21、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C) A、3米 B、5米 C、8米 D、10米 22、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A) A、没收销毁 B、禁止上路 C、封存 D、召回 23、下列不属于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是()。(D) A、二氧化硫 B、氮氧化物 C、一氧化碳 D、悬浮物 24、下列不属于湿法除尘器的是()。(D) A、液滴洗涤器 B、液膜洗涤器 C、液层洗涤器 D、旋风除尘器 25、汽车尾气中主要含有的有害物质是()。(C) A、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B、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C、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D、碳氢化合物和二氧化碳 26、引起了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是()。(C)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硫磺 C、二氧化碳 D、硫化氢 27、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C、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8、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将淘汰的设备转让 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做如下 ()处罚。(D) A、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B、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 C、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D、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29、某建筑公司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时,未采取扬法防治 措施,致使周围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应当由()部门处理?(B) 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0、如果排污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 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则混合排 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C) A、取其中限值最严的标准 B、取其中限值最宽的标准 C、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所得 D、无法得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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