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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收费文件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针,规范散装水泥装相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水泥制品等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工作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1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9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委托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库数额的2‰比例,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按月向水泥生产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水泥制品企业和其他使用水泥,建设单位在向市建委或委托代征部门御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待工程竣工后30理清算手续。具体征收反退办法,由市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缴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市散办及代征部门开具《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a) 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b) 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c) 散装水泥、预拌砂浆见者项目贷款的贴息;

d)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

e) 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费用;

f) 代征手续费;

g)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五)、(六)、和(七)项支出合计,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二条市散办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和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设备和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市散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破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虚报袋装水泥量、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委托代征部门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办责令限期按规定缴纳。对仍拒不缴纳或仍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细则字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征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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