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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博士应邀出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

吴长军博士应邀出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

吴长军博士应邀出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

2015年1月21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各级法学会要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工作前瞻性,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作工作报告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期间,王乐泉主持召开了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研究有关事项。会议选举增补了部分中国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增聘了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张鸣起、张文显、王其江、姜伟、徐显明、任海泉、郎胜、朱孝清、李林、吴志攀、黄进、王利明出席会议。陈冀平、鲍绍坤分别主持了会议。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各研究会负责人,各地方法学会负责人,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吴长军博士代表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应邀出席大会。

中国法学专家痛苦

转: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2010-11-17 8:59:55) 分类:未分类标签:搜房博客 | 张五常: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来源:马行健的日志 看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失声痛哭。题目是《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说是什么“被遗忘”,其实是“被蹂躏”。 知道画家林风眠文革期间为了自保,把自己珍藏的三千张画,亲手一张张泡到浴缸里,站在上面踩烂,我哭过;知道钢琴家刘诗昆的手指被红卫兵打断,我哭过;读到翻译家杨宪益孤苦晚年的报道,我心头一酸;刚才读那篇报道,读到那个一目失明,用旧信封糊住一边眼镜,蜷缩在被子里的九旬老人,“居然是直到去世《哈佛法学评论》都每期给他寄样刊的大学者,中国仅有的几个哈佛法学博士之一,前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我又哭了。要是世界上完全没有人记得他,他不至于显得那么可怜。 用不着宣扬他们的成就,用不着复述他们的遭遇,用不着指出谁是罪魁。没有什么好说,只有哭一场。 法律精英的命运与法治的悲怆 ---------------------------- ● 南方周末

本文是南方周末《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我们在传承》三篇文章的集录,个别文字有变动。作者为记者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 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一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 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 周占华 副会长(姓氏笔画为序): 朱勇朱克辛刘斌肖周录 易孟林赵晓耕赵晓谦侯欣一 副会长单位: 国家信访局 中部战区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制日报社 中南大学 秘书长: 朱克辛(兼) 常务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魁王伟华王运声王恒勤毛磊尹树东 叶为宝伍彪刘巍刘亚军刘树根刘宪国 兴安(蒙古族) 孙江孙宪忠苏洪波杜东桂杜建林 李丹林(女)李迪李勃李锐忠李德顺杨桂峰(女) 连继民肖黎明时群吴高盛余进军张彭发 张景进陈建祖陈玺林亨富周刚志庞克 柯岚(女)姚广宜(女)姚泽金耿树明(蒙古族)高云峰郭文丽(女)黄必方喻中谢丹谢新洲慕明春颜如玉(女) 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丁钟文于小村(女)马兴宇马志刚马岭(女)王文科 王志强王宝卿王建武王建琦王晋军(土家族)王晓歧 王健王梓晖王媛媛(女)云大慧(蒙古族)云翀(蒙古族)仇岳刚文兵方亚军左芳(女)左新杲龙翼飞布仁巴图(蒙古族) 田湘白玉民边宪华(女)吕丽(女)吕绍华朱春阳 朱福惠乔兆姝(女)乔素玲(女)刘升宏刘仁文刘邦潮 刘百军刘光超(土家族)刘星刘娜(女)刘徐州刘朝阳 刘雄辉齐红威关玺华孙永鲁苏伯发李玉忠

李玉清李可杰李明治李晓重李璇杨小秋 杨军杨建青杨春钱杨盛吴凤军吴国亮 余光邹永胜张双平张亚张兴翠(女,土家族)张运雁张建斌张维辉张强陆小华陈先岩陈里 陈岗陈绍云陈甦苗力中范玉吉范琪 易伟季成周正平周祖成孟勤国郝在今 胡仁智(女)胡红湘相国军贾大伟徐迅(女)徐苏林徐爱国徐涛(回族)郭律成郭锋郭新磊黄先元 黄海星黄新华黄震云曹义孙曹会军崔世海 崔蕴华(女)康焕龙隋彭生绳建廷葛行军葛昕厂 葛辉董燕(女)蒋卫岗蒲建安廖隆章阚敬侠(女)熊文钊熊红祥熊剑樊新河颜永江霍春彪 穆剑志(女)

法学会会长在区法学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法学会会长在区法学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 上的讲话 各位会员, 同志们: 刚才,大会审议通过了区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区法学会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承蒙大家的厚爱、信任和支持,选举我为区法学会会长,我深感荣幸。在此,向出席今天大会的全体会员、各位理事,表示诚挚的感谢!区法学会的成立,得到了市法学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市法学会xxx会长、xxx副会长今天也亲临会场,给予指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也非常重视,区委书记专题会、区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区法学会筹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积极配合、广泛参与,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说,区法学会的正式成立,是我区法学研究工作的一件大事,一件盛事,对我区全面推进“质量新xx”建设、顺利实现“二三四”目标以及深入开展“平安xx”和“法治xx”建设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里,我就做好区法学会工作,谈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学会发展上下功夫。我们xx正处于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质量新xx”、实现

“二三四”目标,对我区的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该说,区法学会的成立,应运而生,顺势而为,对于我们既是机遇,也有挑战。我们一定要抓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同时,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大趋势,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国法学会章程》,充分认识法学会的性质、地位,明确法学会的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好法学会“思想库”和“智囊团”的功能。坚持把法学会的建设,同“平安xx”、“法治xx”相结合,积极推动执法、司法各项工作发展进步,主动开展各类法学理论研究,积极参与“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切实发挥法学会在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法学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争做思想先锋,在推进法学研究上求突破。法学会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引领和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因此,繁荣法学研究是法学会的中心任务,也是衡量法学会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区法学会要充分发挥联络、引领、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学术阵地建设,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争取创造更多的法学研究成果。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实践,加大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研究。要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多从法理角度来分析问题、研究对

中国法学博士点一览表

中国法学博士点一览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学 2、北京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3、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5、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点:法理学、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学 6、武汉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学 7、吉林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8、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0、清华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1、厦门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2、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 13、山东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法学理论 14、浙江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 15、复旦大学:博士点:国际法学、民商法学 16、湘潭大学:博士点:诉讼法学、法律史 1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点:国际法、民商法学 18、南京大学:博士点:经济法学 19、苏州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 20、四川大学:博士点:诉讼法学 2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点:诉讼法学 22、中山大学:博士点:法理学 23、中央党校:博士点:法理学 24、上海交大: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 25、郑州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学 26、黑龙江大学:博士点:民商法学 27、辽宁大学:博士点:经济法 28、安徽大学:博士点:经济法 29、湖南大学:博士点:经济法

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 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

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3 【发文字号】组通字[1996]35号 【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8.15 【实施日期】199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35号)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合作导师名录(2020.03) (各专业导师以姓氏拼音排序) 法理学 陈欣新研究员、法治战略研究室副主任。研究领域为法理学、传媒信息法学、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代表作有《宪政之鉴》、《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中央与香港违宪审查协调》、《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理据》等。 贺海仁研究员、法理研究室主任。研究领域为法理学。代表作有《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法人民说》、《自我救济的权利》等。 胡水君研究员。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与政治哲学、中国文化。代表作有《法律的政治分析》、《法律与社会权力》、《内圣外王:法治的人文道路》等。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法理学。代表作有《走向法治》、《法理探索》、《法理学》、《人权法学》等。1998年8月,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主题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宪法学、法理学、比较立法学,重点研究立法基本问题、法治与人权理论、宪政与民主理论等。代表作有《法治与宪政的变迁》、《立法理论与制度》、《走向人权的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等。2003年9月,担任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人之一,主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吴玉章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代表作有《批判法学评析》、《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自由主义权利观》、《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著)等。

谢海定编审、《法学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代表作有《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逻辑》、《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等。 信春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学术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代表作有《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中国法院的历史和转型》、《WTO和中国行政法制改革》、《法律中的政治》(译著)等。2007年11月,担任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人之一,主题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4年2月、2005年8月、2008年5月,分别为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主题为“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支振锋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比较政治、网络空间治理与法治、司法改革等。代表作有《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哈特:法学元命题的追问》、《人与公民的自然法责任》、《法治建设的成败之道》、《探寻依宪治国的中国理论》等。 法律史学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法治和人权理论。代表作有《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新中国人权保障发展60年》、《依法治国是历史的经验总结》、《刘海年文集》等。 徐立志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代表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清末法律草案考》、《清末商法实施考》等。 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代表作有《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历代例考》、《明代立法研究》、《明大诰研究》等。 张生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制史研究室主任。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 2008年3月21日 主题词:研究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司局级行政职务。 上述人员的分布、结构要合理,要有代表性。 第十条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 第十一条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任。 第十二条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事先应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 第三章研究会的设立与撤销 第十四条设立研究会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对某一领域法律研究的需要和学科理论研究的需要,并且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 批准设立新的研究会,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置。 第十五条设立研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发起,组成筹备组,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章程草案和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员的构成方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由中国法学会主管部门对拟设研究会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初审意见提交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后,予以书面批复。 (四)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会首届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研究会拟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应事先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设立。 第十七条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中国法学会决定撤销。 第四章研究会换届

研究会成立法学会领导讲话

在XX市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XX市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此,我讲三方面内容。 一、成立律师学研究会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将律师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为新形势下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律师学理论、制度和实践研究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律师事业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队伍建设、制度供给和律师学理论积累都还有明显不足,无法满足经济社

会发展新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律师执业是好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正向作用,但也有极个别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例如: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颠覆国家政权案。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安阳县人)以事务所为平台,纠集少数“死磕”律师和社会人员,专门选择热点案件、事件进行炒作,网上网下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组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此外,我国从事律师学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还不够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还不够丰富,对我国律师实践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程度还不够高,成果转化应用也存在不足。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成立律师学研究会,契合了当下我市经济和律师行业发展所需,必将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成立律师学研究会,是XX市法学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安阳市的群团工作会议、政法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XX市法学会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市开辟的新领域。 二、成立律师学研究会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法治XX建设。自197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在服务改

法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及参考书目

法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及参考书目 我院不招收在职方式攻读的博士生,仅招收全日制博士生,除国民教育序列高校的专职教师外,所有被录取的考生须将档案迁入我校。报考考生必须在本科或硕士阶段通过修读法学专业获取至少一个法学学位。 一、招生目录(拟招生计划中标注*为已招收一名硕博连读考生)

二、对第二阶段考试(复试)的说明 法学院各博士招生专业的“2204专业基础课考核”的方式为笔试,考核范围按招生的二级学科单独出卷,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主要涵盖各二级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前沿问题等内容,仅限于各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不考本专业之外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主要题型包括但不限于:术语解释、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等(前述题型包含法律专业英语)。笔试时间与1101英语同一天,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301二阶段专业综合课考核”的方式为面试,考生应在考试之前准备一份2万字字左右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research proposal, 为博士期间研究论文的预开题研究,见《附件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关于研究计划书的说明》参考样本,用中文写作)。 重要报考提示:各专业考生在决定报考前务必通过各种方式(面谈、电话、电邮等)与拟报考导师联系(法学院办公室可提供帮助),在与导

师沟通后,在相互了解导师的专业领域和学生的学术兴趣基础上,就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写作和修改进行充分沟通。面试专家组将以考生准备的2万字左右研究计划书为基础,综合考查考生的学术潜力、专业背景、外语水平和综合能力等。 三、参考书目

刑法硕士、博士必读书目

刑法硕士、博士必读书目 2013-05-25 20:50 来源:程达群律师 编者(华侨大学吴情树博士)按一些学生以及我在武大的师弟师妹曾经问我,在硕士、博士期间应该阅读那些书目?于是,笔者就将以往受单位一同事的委托而列出的阅读书目以及我的博士生导师马先生给我们开列的书单一并挂出来,希望对那些刑法专业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有所帮助!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基本功的****,要做好学术研究,阅读下列书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阅读大量的其他法学书籍以及人文社科书籍。 一、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必读书目 (一)中国刑法学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版)、《刑罚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兴良著:《刑法哲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黎宏著:《刑法总论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9、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10、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外国刑法学 ★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4、【日】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6、[德]耶赛克等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7、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8、【日】小野清一郎著:《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说明:1、带“★”为精读书目,至少也要看三遍以上。 2、重点关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近三年来的所有刑法文章。 二、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必读书目 (一)中国刑法学部分 备注序号书目名称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 见 (2005年8月11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局势的深 刻变化,为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对繁荣法学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合作研究,把繁荣法学研究作为法学会的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研究 (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 主义基本原理,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学研究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穿到法学研究工作中,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 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深刻认识国情,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

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把握时代精神,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回答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不断推动法律观念创新,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 (3)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民主平等、和谐开放的学术环境,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和切磋,提倡说理充分的批评与反批评。鼓励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真理、发展真理。 二、围绕社会主义建设大局开展法学研究 (4)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加强传统学科 建设,使传统学科增强活力,同时积极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学科体系,促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要以基础法学理论研究为依托,以应用法律对策研究为重点,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以扎实的基础研究支撑应用研究。 (5)突出重点,围绕实现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开展法学研究。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大局,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需要解决的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刑法学专业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刑法学专业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一、专业的设置、招生人数及考试科目 院系(招生人数) 专业 (招生人数)研究方向导师考试科目 501 法学系(19)030104 刑法学 (2) 01中国刑法学、 国际刑法学陈泽宪 ①1001英语、1002日语、1004德 语、1005法语选一②2031刑法学 ③3048刑事诉讼法学 02中国刑法学刘仁文 ①1001英语、1002日语、1004德 语、1005法语选一②2031刑法学 ③3048刑事诉讼法学 注:跨学科考生初试时,须加试法学综合考试。 二、导师介绍 陈泽宪1954年7月生,福建古田人,研究员。主要学术专长是刑法学,现从事法学研究。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8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1987年8月至1988年8月作为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项目访问学者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研修;1994年至1997年应邀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参加刑法修订起草工作;1999年9月至2000年9月兼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作为国家公派的富布赖特(Fulbright)高级研究学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学术研究。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教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刑法学会常务理事、立法学会副会长。 著作:《刑事政策初步》,《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刑法的结构与视野》,《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想到就说》、《具体

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应选理事278名,主要由市属相关部门,市政法各单位,首都各大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市律协,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组织推荐,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共79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23人(其中兼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55人。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由席位制单位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如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由原单位接任其职位者继续履行市法学会工作职责。新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职位按照章程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第六条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选举方为有效。 第七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表决时,由大会主持人按照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的顺序进行询问,并即时宣布选举结果。 第九条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参加表决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之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解决方案,提请大会审议,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1年3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2016年4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委托课题、合作课题、专项课题。 第五条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 项的课题。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年度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键环节邀请中国法学会纪检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参加,接受监督。 课题选题指南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向中央部门、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部分资助课题的选题由申报人自拟。 第七条委托课题分为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临时性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委托课题以及其他委托课题。 年度重点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中国法学 会会长会议审定选题及实施方案。 临时性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选题。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 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研究,课题选题具有较大价值,且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的,可作为其他委托课题立项。 第八条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法学研究成果的出版。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可适量资助学术译著。

法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法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 分享 下面是启道考博辅导班整理的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考博相关内容。 一、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是中国政法大学在整合原比较法研究所、中德法学院和中美法学院三个教学科研院所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15日成立的目前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唯一以比较法学为中心的专门的教学科研机构,是中国目前人数最多、实力最强的比较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亚洲比较法学研究会的秘书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成立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成立的“中国-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欧洲法律培训基地”设在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比较法学专业在博士招生方面,划分为2个研究方向0301Z3比较法学 研究方向:01比较民商法02比较法律文化 二、考核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内容为: 时间:2019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学校及各学院通知)。 报到时须携带复试通知书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具体安排见后续通知。 复试内容: (1)外语考核; (2)专业考核,包括专业笔试和综合面试; (3)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政治理论和2门专业课程。各专业招收同等学力考生情况及专业课考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政治理论考试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申请材料 (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政审表”、“专家推荐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后打印填写),专家推荐信由推荐专家亲自封入单独信封并在封口处骑缝签字;

规章制度: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会,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国法学会本部机构。 第三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发展遵循积极发展、坚持标准、合理布局的原则。 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个人入会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高质量法学研究成果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法律实务部门或从事与法律实务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与法学、法律相关工作领导职务的。 (五)热衷法学研究事业,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弘利教育) 第五条个人入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驻京中央级法学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和教育部部属院校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单位人员,可向所在地法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文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师以上政治机关公章。 第六条团体入会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组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团体入会程序 填写所在地法学会《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同级法学会会员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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