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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综述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作者:证券委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2017年9月25日下午,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证券委”)在市律师多功能厅举办“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市律协业务创新委胡冰梅副主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自柱律师、深圳大学助理教授乔远博士、广东省律协证券委黄文表委员、市律协刑诉委黄云主任、深圳前海富信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姜东志先生和感兴趣的律师出席研讨会。研讨会由证券委主任吴波主持。

研讨会上,张自柱律师做了《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的主题演讲,向与会者介绍了内幕交易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从内幕信息的形成、犯罪主体的区分、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深入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对内幕交易罪等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乔远老师做了《资本市场刑事风险:徐翔案及证券、期货市场》的主题演讲,从直接、间接融资模式的区别、证券期货市场的融资特点、证券期货交易模式导致犯罪高发的原因等方面介绍了资本市场中的刑事风险。

研讨会点评嘉宾胡冰梅副主任、黄文表委员、黄云主任等分别从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资本市场犯罪特点、行业风险与防控等角度对演讲嘉宾的演讲进行点评;研讨会上交流频繁,气氛热烈。

一、张自柱律师: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内幕交易罪

1.案例介绍

内幕交易罪——李某交易案。内幕交易罪在证券领域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有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1年,证监会获得内幕交易的线索463件,但真正能立案查处的只有100多件,能移送司法少之又少。此案根据时间顺序来梳理。2013年10月a、b公司接触,2014年2月17日,两公司开始筹划并购重组,在场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马某作为a公司总裁,全程参与了a、b公司并购重组过程,李某与马某是大学校友与同事关系。3月18日到4月12日之间,马某与李某有过6次通话记录,4月14日,李某的妹妹李小某开立新的证券账户,4月16日,李某安排自己另外两位亲属刘某与苏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将150万元打入刘某与苏某的证券账户中,4月18日到21日之间,李小某买入28万股a公司股票,刘某与苏某也全仓买入a公司的股票。5月27日,a公司公告停牌谋划重大重组事项,5月29日a公司向李某派息1.8万元,转增红股31.5万股,9月11日,a公司复牌涨停。10月20日,李某操控三个证券账户,卖出27.2万股a公司股票,获利134.69万元,此次卖出后,仍持仓70万股,2014年12月,该70万股也全部卖出,获利500多万元。之后,李某涉嫌内幕交易被有关机关逮捕并立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750万元。此案例囊括了内幕交易罪的各个要素,是典型的内幕交易罪。

2.内幕信息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何为“内幕信息”,而是援引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定义。“内幕信息”分为“证券内幕信息”与“期货内幕信息”,其具体定义与范围分别规定在《证券法》第75条与《期货管理条例》第81条。李某交易案中,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认定标准,李某案中的并购重组事宜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敏感期

对于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不都是构成犯罪,而是结合时间点来确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的形成至公开这一期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非常关键,其影响内幕信息性质的确定及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规定为:1.重大事项的形成时间,2.重大方案、计划的决定、作出时间,3.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作出投资计划、筹划或执行之日。但实务中上述标准难以囊括所有情况,张律师认为应该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相关事项发生是否标准重大事项进入实际操作的阶段,该重大事项有实现的可能性之时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而内幕信息公开的认定则相对简单,即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即视为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

4.内幕交易罪的适格主体

张律师指出,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都是内幕交易罪的适格主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指因职务便利能获取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取内幕信息,也能成为内幕交易罪的适格主体。李某非ab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以员工的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于李某会被定罪,是因为李某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将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分为三类,一是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一是知情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即近亲属之外的亲属、基于学习工作的产生的校友与同事、基于地缘关系产生的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情人、恋人等,上述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若从事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因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有联络,在此敏感期内发生交易行为并且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的人员。张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将李某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5.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律师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适格主体从事交易行为,也不一定会导致适格主体涉嫌犯罪,此外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明显异常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来加以把握。时间吻合程度是指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动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具有一致性;交易背离程度是指该次内幕交易行为与行为人以往的一贯交易行为相背离、交易行为与股票走势的基本面相背离;利益关联程度是指账户与行为有无利害关系。从这认定标准而言,可以将李某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

6.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

张律师认为,即使行为人在符合上文所言的(一)到(四)的四个要件后,也不一定导致行为人涉嫌内幕交易,只要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的信息来源。我国行政及刑法实务中通常做法都是在行为人具备上述四要件之后,推定行为人涉嫌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能给出正当理由或有正当信息来源。在认定“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时,司法解释提出了四条标准,即(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

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并无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故最终认定李某构成内幕交易罪。

张律师认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与法律工作者应该明白法律怎么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尽量规避交易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内幕信息或客户的股票。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案例介绍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此案经过二审后,由最高检抗诉到最高院,由最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未公开信息认定

张律师表示,我国不仅《刑法》未对“未公开信息”进行规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行政法规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根据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推导出“未公开信息”的定义为: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信息有三个特性,一是未公开性,一是重大性(价格敏感性),一是特定性(与上市公司无关联性)。第三个特性是区分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关键,即未公开信息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没有关系。常见的未公开信息有:1.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资金存放机构、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

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

2.证券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3.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决定;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信息。

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体

张律师表示,《刑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一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一是其他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人。单纯的个人无法单独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只有与知悉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个人才能构成此罪。

4.趋同交易

对于如何认定“趋同交易”,实务中,证监系统根据数据分析,得出一个认定标准,即“前五后二”,即指的是先于基金交易5个交易日,或者后于基金交易2个交易日的同向交易行为。由于才标准只是证监系统内部的认定标准,故没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标准进行承认,但该标准却对审判实务起到指导作用。张律师也表示,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实践中有行为人不符合“前五后二”的标准,但行为人有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基金交易,也可以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5.情节特别严重

张律师认为,对于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条文并未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实务界也有不同的认识。但在此案中,最高检抗诉到最高院,最后最高院改判,将马乐的缓刑改为实刑,说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最高院给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从从法条文义理解,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是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情节不严重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说此罪只有“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档次;从刑法体系的协调性考量,其他罪名也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并无“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最后是从设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目的分析,也应当认为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三)非法经营罪

1.案例介绍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俞江苗、朱能合伙注册成立“聚合辉公司”。以“聚合辉公司”的名义成为“长三角公司”115号综合类会员。

2014年7月10日开始,被告人俞江苗、朱能、侯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聚合辉公司”的名义,利用“长三角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平台,开展白银、镍、铜、原油合约业务。

具体交易流程为:客户与“聚合辉公司”签订开户协议,“聚合辉公司”将银行卡绑定操作书和交易软件提供给客户,客户绑定银行卡之后,在平台入金操作,自行选定已设定好的交易产品的种类、数量,进行双向买卖,以白银、镍、铜、原油的即时报价为当前价格与“聚合辉公司”进行虚拟交易,且客户只需投入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即可交易全额的商品。客户在与“聚合辉公司”交易中,需交纳固定比例的“手续费” 、“点差” 、“持仓延期费” 。如果交易

出现“亏损”并达到一定比例时,在客户没有继续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被“强行平仓” 。“聚合辉公司”则以“对冲”的方式规避交易风险。至2014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审计,“聚合辉公司”的客户累计亏损1667914元,“聚合辉公司”获得客户累计交纳的手续费为983406.64元,客户累计交纳的持仓延期费为234400元。即俞江苗、朱能、侯某通过经营“聚合辉公司”,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违法所得合计2885720.64元。

2.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认定

目前规范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38号文)。而证监局在认定期货时,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条例:(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2) 38号文、37号文关于现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3) 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其中在证监办111号文规定了认定非法期货的标准与程序,可总结为目的要件与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就是不得以集中交易的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张律师介绍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集中交易的方式可分为五种: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目的要件,即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允许投资者以平仓了结权利的方式进行投机。很多非法经营机构可以规避形式要件,但是很难在目的要件上进行规避。

最后,张律师就证券刑事风险防范总结道,通过揭示法律风险点,客户与从业人员了解了法律风险点之后,通过对风险点的规避,就能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

二、乔远老师:资本市场刑事风险:证券、期货市场及徐翔案

1.资本市场及直接、间接融资

乔远老师认为直接融资不在资本市场的规制范围内,而且通过“美甲店”的开设来厘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关系,厘清直接融资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融资的关系。通过对融资模式的讲解,乔远老师认为,刑事风险贯穿于整个金融融资过程,并不是只是在买卖的行为中。

2.私募基金是什么(PE)?

对于PE的概念,乔远老师从大公司融资与小公司融资的区别来加以阐述,认为大公司在二级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权融资,而小公司融资是通过一级市场。

私募基金只能对特定的有资格(能够承受巨大风险、至少一次性买100万以上基金产品、年收入50万以上)的投资者开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私募投资基金给出了界定,私募基金(PE)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3.私募的分类

乔远老师认为,风险投资基金分为风险投资(VC)、成长资本(GC)、杠杆收购资本(LB),上述资本是公司在不同成长阶段时会面对的投资资金来源,这些投资资金都是由几个或者一个PE公司来操控。而在公司不同成长阶段中,都会面临证券犯罪的刑事风险。乔远老师通过对徐翔生平与作案经过的讲述,认为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的差别在于,操纵市场是拥有大量资金,通过资金的进入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产品的价格造成背离其投资价值的波动,而内幕交易是通过对未对外公布的内幕信息来获利,而操纵市场所利用的信息是公

开层面都能获取的。徐翔案之所以未定内幕交易罪,在于内幕交易罪的取证困难。徐翔最后被定操纵市场罪,该罪名的认定在取证层面而言,较为简单,犯罪结果证据更易获得与举证。

乔远老师认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PE)流动性与信息不透明时,此特性滋生了犯罪空间。

众筹与P2P涉及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众筹与P2P作为直接融资,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其犯罪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乔远老师最后认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与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由于跟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接轨,其犯罪行为并未如证券市场的那么多。

三、嘉宾点评

(一)姜东志先生:

姜东志作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其认为,日常工作中时常接触到内幕信息,存在很大的行业风险。金融市场犯罪从投行角度涉及较多就是内幕交易,工作人员较易接触到内幕信息,如何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从事投资行为,值得各位律师思考。其二,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如何做到自律,也需要整个行业来加强监督。金融行业在中国还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难免出现些野蛮生长的现象,律师行业在立法与监管的不断完善应起到积极作用。

(二)王文表律师:

王文表律师对嘉宾的演讲发表了三点体会:一是资本圈的犯罪都是特定的,千万不要有侥幸的心理,行业从业人员要做到自律;二是我们要代表谁?律师要清楚客户的利益冲突,对于不在律师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超出律师合法职责的事项,应当予以拒绝。资本市场

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移送司法的较少,但不代表律师行业对此能放松警惕,仍要严格做到自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三是要清楚资本市场的犯罪的特点,一旦被合理怀疑有证券犯罪行为,信息化的侦查手段能较好收集犯罪证据,所以永远不能有侥幸心理。

(三)黄云律师:

对于张自柱律师的演讲,黄云律师认为,张自柱律师对内幕交易罪等几个罪名分析透彻,例如把内幕消息的形成时间、内幕消息主体的界定、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都说得非常透彻。黄云律师认为,对于刑辩律师而言,首先,要有职业的谨慎,其次,对于各种诱惑,要自觉抵制,最后,则需要有敬业的精神及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于乔远老师的演讲,黄云律师认为,乔老师把徐翔案的来龙去脉阐释得非常清楚,其对私募基金的分析也非常独到。私募基金的风险防控,基金公司的设立到运行,有很多的风险。基金公司的设立很多有资金池的问题,该资金池有类银行功能;且基金公司也面临刚性兑付的风险与保本收益的风险,律师对于上述风险的防控有自身优势,也是律师业务一个很大的待开发市场,但这要基于律师对于私募基金市场法律风险研究的透彻和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所以最终落脚点还是要我们律师做好自身工作。

(四)胡冰梅主任:

胡主任从工作当中谈到自身体会,有三个惊异:一是惊异于资本市场违规行为数量之多;一是惊异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的缺失,从业人员很多时候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规行与危险性;一是惊异于资本市场犯罪刑罚的严重性,该刑罚的严重性对于违规人员心理冲击非常大。从上述的惊异可以看出,证券期货市场的乱象都给我们律师施展专业能力的舞台,该市场容量是我们律师业务的宝库。胡主任认为今天两位演讲嘉宾都从专业、详实

的角度揭示相关领域的风险点,也提供了一定的防控建议,今天的研讨会为每一个从业人员提供学习机会,是非常好的学习平台。

供稿: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风险控制案例分析

风险控制案例分析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风险控制案例讲座 主讲:王士俊先生 一、风险概述 风险是关乎金融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那么,什么是风险呢不确定性就是风险,看不清就是风险。而时间是检验风险的最严格的审判官,风险管理必须要经历得起时间和经济周期的考验。 王行长主管过信贷、财务、安全保卫等多个银行部门,认为银行在两项工作上不能高调。一是资产质量。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银行尚未真正经历过经济周期的考验,即便08年的金融危机也因为我们的有限开放而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资产质量的问题还远未经受考验。比如在周正毅案件中,当时王行长所在的上海分行表现出色,招行总行欲进行表彰,王行长却要求只陈述事实而不介绍经验,保持低调。二是安全保卫。我们只能说尚未发现安全事故,却不能说能够杜绝它的发生。比如93年交行分行长会议上,北京分行介绍安保的成功经验,可不久便发生大案,分行长心急如焚,突然去世。所以说:没有发现,不等于没有风险。 在本世纪初,花旗银行曾开发了一套风险组合管理工具,似乎可以取代人的管理和判断,但实践证明,再先进的模型和工具也不能取代人的作用,特别是审贷。花旗历史上也经历过数次差点倒闭的危机。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起,石油开采进入高峰期,石油输出国积累了大量的石油资本,资金需要出路,于是投向华尔街。华尔街的银行家们设计了无数的金融工具,并把这些资金投向拉美等地区。当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后,美国银行业遭遇巨大打击。又

如,美国在80年代以前推行(存贷)固定利率,当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上升而原来固定的长期的低息贷款却不能调整,很多银行因此倒闭,花旗的股价也降低到十美分一股。包括08年的次贷危机中,若不是政府出资救助,花旗也可能倒下。所以说,银行的风险平时看不出来,只有在经历突发事件中才能看出平时的理念和实践如何。 因此,风险管理能力是一家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们万丰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大同小异,通过经营风险获取收益,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成本更高,客户质量不如银行好,期限相对更长,风险肯定比银行高,所以在风险管理上要比银行更努力、更审慎、做的更好。 王行长有四句话希望和大家共勉。一是对公司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二是对未来负责,做金融不能追求短期行为,如民生银行的高发展、高压力、高激励和业务私有化很容易导致短期行为而出问题,于是他们通过采取授信独立审批、支行会计主管由分行派驻不受支行约束等措施,有效保证了不出和少出大问题;三是对员工负责,这是一名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要对得起员工的家庭和个人;四是对自己负责,重视自己的声誉,长期坚持自律,打造个人品牌。 风控的最高境界是问心无愧。公司评审部员工在风控岗责任大,业务部和评审部要相互配合,做好业务和风险的平衡。评审部要充分理解业务部门市场开拓的不容易,业务部门也要在拓展业务项目时认真识别风险,让项目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二、案例分析 王行长介绍了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揭示项目在实际运作中的风险。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银行业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从业人员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因此,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 经过此次培训学习,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学习相关制度、《银行业典型案例汇编》,观看教育视频,我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维护邮储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明确了在平凡中奉献,在爱岗中敬业是我们从业人员增强岗位责任心、提高规避风险能力所必备的奉献精神。 为此,我认为银行在加强预防金融犯罪、进行规避风险的同时,首先要重视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其中重要一条是加强思想方面的教育,就像这次合规教育一样,而不能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例看,有许多都存在没有

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所以,银行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既要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从业人员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大家真正认识到,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此外,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比如杜绝为客户代签凭条,在操作中按流程查验存折、身份证真伪等等;还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上级检查、交互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比如从业人员要克服领导交办、亲朋催办、同事请办等因素带来的违规操作问题,防止在此过程中缺相关手续,有没有相关的检查把关环节,进而导致金融犯罪,造成金融风险损失。所以,实现规避风险的最大效益化,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21:04:022010-09-13小发布时间:复制链接打印大中 RSS 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 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学习。 砼麻面 现象:砼表面局部缺浆粗糙,或有许多小凹坑,但无钢筋和石子外露。 原因分析: 1、模板表面粗糙或清理不干净,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拆模时砼表面被粘损。 2、钢模板脱模剂涂刷不均匀,拆模时砼表面粘结模板。 3、模板接缝拼装不严密,灌注砼时缝隙漏浆。 4、砼振捣不密实,砼中的气泡未排出,一部分气泡停留在模板表面。 预防措施:模板面清理干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木模板灌注砼前,用清水充 分湿润,清洗干净,不留积水,使模板缝隙拼接严密,如有缝隙,填严,防止漏浆。钢模 板涂模剂要涂刷均匀,不得漏刷。砼必须按操作规程分层均匀振捣密实,严防漏捣,每层 砼均匀振捣至气泡排除为止。 处理方法:麻面主要影响砼外观,对于面积较大的部位修补。即将麻面部位用清水刷洗, 充分湿润后用水泥砂浆或1∶2水泥砂浆抹刷。 蜂窝 现象:蜂窝是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形成有蜂窝状的窟窿,骨料间有空隙存在,露石子深 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砼局部酥松,砂浆少石子多,石子之间出现空隙,形成蜂窝状的孔洞。 原因分析: 1、砼配合比不合理,石、水泥材料计量错误,或加水量不准,造成砂浆少石子多。 2、砼搅拌时间短,没有拌合均匀,砼和易性差,振捣不密实。 3、未按操作规程灌注砼,下料不当,使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造成砼离析。 4、砼一次下料过多,没有分段、分层灌注,振捣不实或下料与振捣配合不好,未振 捣又下料。 5、模板孔隙未堵好,或模板支设不牢固,振捣砼时模板移位,造成严重漏浆。 预防措施:砼配料时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检查,保证材料计量准确。采用电子自动 计量。砼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其延续搅拌最短时间符合规定。砼自由倾落高度一般不得 超过2m。如超过,要采取串筒、溜槽等措施下料。砼的振捣分层捣固。灌注层的厚度不得 超过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倍。捣实砼拌合物时,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大于其作倍。振捣器至模板的距离1倍;对细骨料砼拌合物,则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 1.5用半径的.不大于振捣器有效作用半径的1/2。为保证上下层砼结合良好,振捣棒插入下层砼5cm。砼振捣时,必须掌握好每点的振捣时间。合适的振捣现象为: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再出现气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十大经典风险管理案例pdf

风险管理十大案例 案例1:法国兴业银行巨亏 一、案情 2008 年1 月18 日,法国兴业银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另一家大银行的电子邮件,要求确认此前约定的一笔交易,但法国兴业银行和这家银行根本没有交易往来。因此,兴业银行进行了一次内部查清,结果发现,这是一笔虚假交易。伪造邮件的是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更深入地调查显示,法国兴业银行因凯维埃尔的行为损失了49 亿欧元,约合71 亿美元。 凯维埃尔从事的是什么业务,导致如此巨额损失?欧洲股指期货交易,一种衍生金融工具 产品。早在2005 年 6 月,他利用自己高超的电脑技术,绕过兴业银行的五道安全限制,开始了 违规的欧洲股指期货交易,“我在安联保险上建仓,赌股市会下跌。不久伦敦地铁发生爆炸, 股市真的大跌。我就像中了头彩……盈利50 万欧元。”2007 年,凯维埃尔再赌市场下跌,因此 大量做空,他又赌赢了,到2007 年12 月31 日,他的账面盈余达到了14 亿欧元,而当年兴行银行 的总盈利不过是55 亿欧元。从2008 年开始,凯维埃尔认为欧洲股指上涨,于是开始买涨。然 后,欧洲乃至全球股市都在暴跌,凯维埃尔的巨额盈利转眼变成了巨大损失。 二、原因 1.风险巨大,破坏性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牵涉的金额巨大,一旦出现亏损就将引起较大 的震动。巴林银行因衍生工具投机导致9.27 亿英镑的亏损,最终导致拥有233 年历史、总投 资59 亿英镑的老牌银行破产。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中,损失达到71 亿美元,成为历史上最大规 模的金融案件,震惊了世界。 2.暴发突然,难以预料。因违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受损、倒闭的投资机构,其资产 似乎在一夜间就化为乌有,暴发的突然性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巴林银行在1994 年底税前利 润仍为1.5 亿美元,而仅仅不到3 个月后,它就因衍生工具上巨额损失而破产。中航油(新加坡) 公司在破产的6 个月前,其CEO 还公开宣称公司运行良好,风险极低,在申请破产的前1 个月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 十几个建筑事故的案例分析,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

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 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共2 04根桩中143根偏位超过规范7cm的允许偏差,占总桩数的70%,而偏离轴线在一个桩径以上的桩占到总桩数的38%,计78根;②混凝土强度不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检测部门依据事前商定的抽检数量和桩位,对9根桩作混凝土强度取芯试验,结果有4根因无法固定取芯仪器而不能取得混凝土芯体,显然这4根桩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C20的设计强度等级,其余5根桩的取芯试验结果表明只有2根桩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③桩身质量差:表现在现场观察发现部分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个别桩桩身断裂,相当部分的桩钢筋存在偏位现象;50根桩的小应变动测,有11根桩为Ⅱ类桩,5根桩为Ⅲ类桩,这些桩存在程度不同的缩颈乃至断裂现象。 可见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具有普遍性、严重性、离散性的特征。所谓普遍性即不是个别桩而是大部分桩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乎各个方面存在问题;质量问题的普遍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为实际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相差很大,如取芯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仅13kPa,只有设计强度65% ,又如桩的最大偏位达32cm,桩的中心线已在设计承台的外侧;桩的偏位呈现各向随意性,混凝土强度也或高或低,桩的完整性或好或差,分布没有规律可循,严重离散。 2常规处理办法的否定 该工程曾于1995年对两根桩作过静荷载试验,结论为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有专家对此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最新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2020

最近行内组织阅读了许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回顾,真实再现了案例中那些曾经事业飞黄腾达而得意忘形的同行,面对权力和金钱,未经得住诱惑与考验,私欲膨胀,一步步迈向犯罪深渊,最终走进高墙、受到法律惩制的过程。 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农商行的员工与钱联系最为紧密,认识的大都是“有钱人”,时间久了不免就有了攀比心,房子、车子、儿子、票子,时间久了不加强制度学习合规教育人心就变了,抵御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思想退化,随波逐流,犯错误后心存侥幸,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典型案例中一位服刑犯讲: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你犯错误时想想父母希望,想想妻儿的期望,每个有责任心的人都不能因一时的冲动来伤害自己最亲最近人。 风险无小事,合规心中留。我认为,合规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遵章守制为荣,以违规违章为耻”。 常怀感恩心。我们要始终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微观上问心无愧;二是宏观上遵章守纪。对所在的农商银行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以成为农商行的一份子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能够把农商行的利益和荣誉放到第一位,牢记我们的使命----服务三农,支农支小。感恩农商行给我提供工作的机会,感恩社会,感谢每位同仁。用感恩的心去工作,对自己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满足于己掌握的知识,要努力寻求更好、更快、更富有成效的专业技能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更好的佳绩,才能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 银行风险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完全没有风险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将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可预见、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我行一定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作为我们前台员工也一定要树立高度的风险合规意识,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勿以恶小而为之,注重自身工作中的细节,积极配合行里审计工作的开展。不断建立健全我行的内部风险测量和预警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的银行审计制度,这样才能使我行的合规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坚持合规经营,注重案件防控和减少风险的产生。 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学习,在以后的银行工作中,我们必须高度树立依法合规的意识,注重工作中的细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积极进取,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从我做起”。

泡沫经济典型案例分析及金融风险防范(一)

泡沫经济典型案例分析及金融风险防范(一) 摘要: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经济周期的繁荣阶段而爆发。从1636年荷兰郁金香狂热到2007年的金融海啸,几乎十年一轮回,危机像摆脱不了的魔鬼,困绕着各国经济发展,并且几乎所有的危机都从流动性过剩开始,接着出现投机热,最终形成泡沫,而后发生崩溃。每一次经济衰退几乎都与资产泡沫的形成和破灭有着必然联系。资产价格的崩溃将引发大面积的违约,并进一步演变成金融危机。从经济发展史上几次典型的泡沫经济入手,分析泡沫经济与金融风险的强相关关系,提出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泡沫经济;典型案例;金融风险;防范繁荣和破产,有序和无序,记忆和失忆,周而复始循环不已,历史重复上演着惊人相似的一幕。没有一次危机与前一次相同,但是有一些可以应用的普遍原则,忘记这一点就会自担风险。资产泡沫形成与膨胀导致银行风险不断累积,进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断上升。“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经济周期的繁荣阶段而爆发。”1]1980年以来发生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16次较严重的金融危机中,有12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产泡沫。然而,每一次经济衰退几乎都与资产泡沫的形成和破灭有着必然联系。资产价格的崩溃将引发大面积的违约,并进一步演变成金融危机。 一、泡沫经济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从1634年的“郁金香狂热”到1719年的“密西西比泡沫” 从“郁金香狂热(Tulipmania)”到“密西西比泡沫(MississippiBubble)”,上演了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泡沫经济。荷兰从1634年持续到1637年的“郁金香狂热(Tulipmania)”通常被认为有记载的最初的投机泡沫。郁金香泡沫所炒作的只不过是一种商品,牵涉到的人数有限,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泡沫经济。在荷兰郁金香泡沫迸裂80年后,1719年出现了著名的法国密西西比股市泡沫,堪称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泡沫经济”。 “密西西比泡沫”的起因可以说是金融制度变革的结果。约翰·劳(JohnLaw)在法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了金融创新产品“债转股”实验和大规模的纸币发行。1717年8月,约翰·劳组建西方公司,首先以减息优惠条件替政府偿还债务,借以取得向政府发行银行券的权利,然后用政府的债务作抵押发行股票,政府用银行券向公众还本付息,公众则用银行券购买约翰·劳公司股票。在王室的支持下,约翰·劳一方面大量发行纸币,另一方面大肆扩张公司业务,并且将巨额国债转变为公司的股权,同时允诺高额的股息。因此,信用与实际经济相互促进与扩张,公司的股票急剧上升。1719年7月25日,约翰·劳取得了皇家造币厂的承包权。为了取得铸造新币的权力,印度公司发行了5万股股票,股票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连续疯狂窜升了13个月,涨幅超过了20倍。由于货币的大量供应,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人们对股票失去信心,导致股市崩盘,危机的到来是必然结果。1720年5月股市开始崩溃,连续狂跌13个月,跌幅为95%。上演了人类历史上一次最早、最经典的泡沫经济。它最典型、最直接揭示出泡沫的本质特征,在乐观预期的刺激下,信用过度扩张和股票价格上涨相互刺激的典型特征2]。 密西西比泡沫是由货币的大量供应造成的,而经济发展并没有真正达到这个水平,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人们对股票失去信心,导致股市崩盘,危机的到来是必然结果。 (二)从198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到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从1950年代起,日本经济步入了高速发展期,在1956—1973年期间,经济增长速度平均为9.3%,是当时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1980年代中后期,由于连年巨额贸易顺差,美国与日本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为了缓解美日贸易矛盾,1985年9月,美日等五个发达工业国家财政部长及五国中央银行行长在纽约广场饭店(PlazaHotel)签定了“广场协议”,旨在降低美元对日元等货币的汇率。“广场协议”的签定直接导致了日元的急剧升值,在“广场协议”生效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日元快速升值达20%。另一方面,为缓和对美贸易关系,日本必须振兴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基于以上两种原因,日本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学习。 砼麻面 现象:砼表面局部缺浆粗糙,或有许多小凹坑,但无钢筋和石子外露。 原因分析: 1、模板表面粗糙或清理不干净,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拆模时砼表面被粘损。 2、钢模板脱模剂涂刷不均匀,拆模时砼表面粘结模板。 3、模板接缝拼装不严密,灌注砼时缝隙漏浆。 4、砼振捣不密实,砼中的气泡未排出,一部分气泡停留在模板表面。 预防措施:模板面清理干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木模板灌注砼前,用清水充分湿润,清洗干净,不留积水,使模板缝隙拼接严密,如有缝隙,填严,防止漏浆。钢模板涂模剂要涂刷均匀,不得漏刷。砼必须按操作规程分层均匀振捣密实,严防漏捣,每层砼均匀振捣至气泡排除为止。 处理方法:麻面主要影响砼外观,对于面积较大的部位修补。即将麻面部位用清水刷洗,充分湿润后用水泥砂浆或1∶2水泥砂浆抹刷。 蜂窝 现象:蜂窝是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形成有蜂窝状的窟窿,骨料间有空隙存在,露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砼局部酥松,砂浆少石

子多,石子之间出现空隙,形成蜂窝状的孔洞。 原因分析: 1、砼配合比不合理,石、水泥材料计量错误,或加水量不准,造成砂浆少石子多。 2、砼搅拌时间短,没有拌合均匀,砼和易性差,振捣不密实。 3、未按操作规程灌注砼,下料不当,使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造成砼离析。 4、砼一次下料过多,没有分段、分层灌注,振捣不实或下料与振捣配合不好,未振捣又下料。 5、模板孔隙未堵好,或模板支设不牢固,振捣砼时模板移位,造成严重漏浆。 预防措施:砼配料时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检查,保证材料计量准确。采用电子自动计量。砼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其延续搅拌最短时间符合规定。砼自由倾落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m。如超过,要采取串筒、溜槽等措施下料。砼的振捣分层捣固。灌注层的厚度不得超过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捣实砼拌合物时,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5倍;对细骨料砼拌合物,则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倍。振捣器至模板的距离不大于振捣器有效作用半径的1/2。为保证上下层砼结合良好,振捣棒插入下层砼5cm。砼振捣时,必须掌握好每点的振捣时间。合适的振捣现象为: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再出现气泡。灌注砼时,经常观察模板、支架、堵缝等情况。发现有模板走动,立即停止灌注,并在砼初凝前修整完好。 治理方法:砼有小蜂窝,可先用水冲洗干净,然后用1∶2或1∶2.5水泥砂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风险防控工作汇总

风险防控工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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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工作总结 廉政风险防控半年工作总结 2015年上半年,我处在市纪委正确领导下,按照《常德市2015—2016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强化宣传教育、制定实施方案、梳理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思想动员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为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根据市纪委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传达学习,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要求,落实了工作责任。成立了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张丽华同志担任组长,处纪检员李建明同志负责廉政风险防控具体实施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互配合的良好氛围。 2、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就业处工作实际,起草了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机制、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工作要求,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权力职责及廉政风险点的查找重点及方法,对有序开展廉政

风险防控工作奠定了基础。 3、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要求高、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我处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处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传达学习省、市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使全处上下深刻认识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廉政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多次组织集中学习,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让全体党员干部筑牢个人思想防线,达到了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弘扬清风正气、汲取反面教训,努力自省自律的教育目的;三是组织处领导班子、中层骨干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从加强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责任分解、“一岗双责”。通过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浓郁的活动氛围,使干部职工在逐渐接受“廉政风险”这一全新概念的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性。 (二)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1、梳理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根据《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的安排,组织全体人员对权力进行了梳理,编制了职权目录。一是根根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对编制管理、干部任免、党建、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摸清了权力底数,对单位、科室和岗位权力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并经处办公会讨论审核;二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法硕.doc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对比及案例分析

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对比及案例分析 凌峰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13) 摘要: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它和整体社会经济的信用环境有关,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操作风险管理机制的缺乏。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解决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控机制;对策 一、引言 操作风险,又称运作风险,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该风险难以量化,管理难度更大,且由于操作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通常也是非常巨大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协议第644段给出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不当或者失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人员和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此后,操作风险的重要性才受到广泛的关注。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著名的巴林银行和我国国内某商业银行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主要归结于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而国外商业银行银行的内部欺诈较少,其外部欺诈所引起的损失强度也比国内低很多。 具体对比数据见下表: 出。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表现形式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较高的都主要集中在外部欺诈,主要包括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内外部损失频率和强度都明显高于外国商业银行,其中,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和外部欺诈这两者所致的银行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分别为78.88%和98.68%,而外国商业银行的这两个指标却明显偏低,分别只有45.55%和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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