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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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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将《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自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原则与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深

化支付方式改革并发挥其关键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体系格局,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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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进“两个分开,三个机制,两项制度,三个支撑”体制机制改革,即持续推进医药分开、继续深化管办分开,着力在医保调控机制、价格调节机制、财政投入机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持续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发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策联动。

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纳入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安排,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兼顾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兼顾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兼顾疾病预防控制、治疗和康复,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坚持分类改革。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3.坚持重点突破。

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着力在医保支付、医药分开、价格改革、人事薪酬、分级诊疗等重点改革领域取得突破,建立符合首都实际的体制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院均纳入改革范围。

规划准入、行业监管、价格、医保、医药分开、药品流通采购、第三方评价等方面改革政策适用于所有公立医院。

管理体制、财政投入、人事薪酬、绩效考核等方面改革政策适用于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国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京举办的医院可参照执行,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要求,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细则并保障政策落实。

(三)改革目标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医疗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添活力、资金保障可持续。

具体目标:1.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以药补医机制全面破除,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突破,差别化财政投入政策进一步完善。

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

2.分级诊疗制度扎实推进。

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更加清

晰,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逐步降低,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初步构建。

3.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确立雏形。

编制人事制度更加合理,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收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更加积极有效,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到合理体现。

4.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属地化、全行业的首都医疗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和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规范有序。

5.医患满意度有效提升。

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基本医疗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就医环境更加安全有序;就医费用负担保持合理水平,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保持在20%左右;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公立医院的满意度逐步提升。

二、建立公立医院治理新体制(四)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在公立医院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目标任务、选配班子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在公立医院编制、财政投入、价格、薪酬、基本建设、设备设施购置和维护、重点专科发展、公共卫生投入、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建立健全符合公益性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在公立医院人、财、物等重大决策、对外投资合作、成本费用控制、促进效率和公益性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在促进医院和医务人员合法合规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等方面的监督责任。

2016至2017年,着力推动市区两级政府落实办医责任,促进各公立医院办医主体落实责任。

(五)深化管办分开改革强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能,完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首医委)的统筹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属地协调、区域联动,建立完善全行业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公立医院的管理权责,明确医院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办医职责,理清医院管理部门与所办医院间的权责关系。

加强对医院的规范管理,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

探索中央在京医院共建共管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在规划准入、用地保障、建设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2016至2017年,重点研究深化管办分开改革方案,着力推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行业管理,优化政府办医体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属地管理与统筹。

(六)完善公立医院法人结构和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试点医院的理事会制度、院长负责制和监事会制度,规范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试点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

鼓励资产多元、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通过多种形式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医院院长和副院长由理事会按

规定聘任或解聘,并探索实行公开竞聘。

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考核结果作为院长工作评价、薪酬确定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探索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016年,重点完善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法人治理运行机制。

2017年,着力在北京儿童医院、清华长庚医院等医院探索多种法人治理模式。

(七)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行业评价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引导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方向;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制定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行业评价标准,定期组织行业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2016年,对市区两级公立医院开展绩效考核和行业评价。

2016至2017年,持续开展公立医院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八)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医疗服务监管职能。

加强医院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定期公示制度。

全面实行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电子监管,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向医疗机构延伸,实现从生产到消费者的闭环监管。

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

推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机制。

2016年,对三级医院开展巡查工作,公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

2016至2017年,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全市医院巡查活动;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和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提高公立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院收支预算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

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并加强管理。

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2016年,研究制定加强公立医院综合预算管理指导意见。

2016至2017年,规范诊疗行为,继续开展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三、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十)大力推进医药分开改革总结北京友谊医院等5家医院的试点经验,在全市公立医院加快推进医药分开。

统筹考虑各级医院特点,制定有利于实现分级诊疗的医事服务费价格政策,医事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切实降低医药价格;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公立医院补偿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探索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途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2016年,出台全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实施方案,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建立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运行新机制:其中,市属医院、区属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院医药分开工作,由各医院上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警部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医院,由各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改革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总药师制度,开展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

2017年,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以行政区为单位,力争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全市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本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鼓励和规范集团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公开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品种、价格、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发挥社会药房资源优势,探索建立医院药品社会化互联网配送服务体系。

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在农村地区调剂使用。

修订《北京市药品注册快速审查办法》,鼓励儿童用药研究和申报。

根据分批分类的原则,继续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逐步降

低医药产品虚高价格,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政策调整腾出空间。

2016年,完成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阳光采购,启动中成药阳光采购。

2017年,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十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办医主体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投入效果,重点保障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支出,减轻医院运行资金压力。

制定差异化的财政投入政策,对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及相应学科予以倾斜,保障基本运行支出。

各医院举办主体要建立新型财政补偿机制,强化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016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医院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市属公立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编制配置目录。

2016至2017年,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分类补偿办法,健全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清单。

(十三)完善医药价格调节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药、医保、医疗政策衔接,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控制医药费用总额的基础上,加强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

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

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防范价格异动。

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竞争充分领域,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2016年,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执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12年版)基础上,统筹研究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2016至2017年,积极稳妥推进院前急救、中医、综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探索分类管理,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或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交由市

场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探索建立适应医疗科学技术发展、有利于医疗新技术在临床应用的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在静态测算、动态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出台一批的原则,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十四)强化医保支付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和精细化管理,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模式下,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

不断优化完善医保总额控制相关政策,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

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逐步提高医保保障绩效,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

2016年,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制度;出台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门诊付费方式等改革并扩大政策覆盖面;推动药品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患者用药信息共享,

将监管范围由医疗机构延伸至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

2017年,扩大DRGs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DRGs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十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和不纳入编制管理。

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探索实行工作人员额度管理。

同步调整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政策,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经医院考察后予以招聘,公开招聘结果。

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同工同酬,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等不同岗位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审体系。

2016年,重点落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及工资调整政策,保障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在试点医院探索实行工作人员额度管理。

2017年,强化政策衔接,推进不同身份医务人员相互流动;开展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十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行业相协调、体现医疗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完善相关政策并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在工资总额下,对关键岗位、知名专家等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方式。

健全薪酬分配约束机制,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

2016年,制定北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年中和年底综合考评工作机制;在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框架下,制定市属、区属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办法,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规范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在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开展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试点,年薪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与医院收入水平脱钩。

2017年,逐步扩大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试点。

五、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十七)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按照本市医疗功能定位和人口疏解目标,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机构设置等相关规划,调整优化医疗资源,提升整体利用效率;增强相关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

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统筹研究完善

首都医疗服务体系,有序调整优化公立医院布局。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增量,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避免盲目扩张。

通过疏解中心城医疗资源、政府投资新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通州区规划建设大型综合医院、高水平妇儿医院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升市行政副中心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

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院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途径将部分城区利用率较低的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

加快专业康复护理机构建设,鼓励引导其与大医院合作。

2016年,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床位调控、加强康复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研究制定引导中医院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年,持续推动一批重点医疗机构加快疏解。

(十八)促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研究完善医疗机构合作试点政策,引导在京医疗机构通过合作办医、专科协作、技术支持、远程会诊、对口支援等形式,与津冀两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京津冀三地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采供血等领域的合作。

2016至2017年,积极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落实与河北

省张家口、唐山、保定、承德等城市的医疗卫生领域合作。

(十九)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医疗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推进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

加强相关制度规范,严格进行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16年,出台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有关政策措施。

2016至2017年,推进北京安贞医院国际医院特许经营项目、北京友谊医院顺义院区PPP试点项目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疗联合体。

(二十)持续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完善双向转诊程序。

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疗、医保、价格、财政和人事薪酬等政策,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有效减少三级医院门诊量。

建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的衔接,促进形成急慢分治格局。

发挥全科医生在促进居民健康方面的作用,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签约,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相应费用从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予以解决,探索按人头打包付费。

以慢性病为突破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分级诊疗转诊标准试点工作。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探索建立区域会诊中心,推动医疗机构间共享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2016年,出台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4种病的分级诊疗指导意见和基本规范,开展以上病种的分级诊疗试点;推进医疗联合体试点,形成医疗、医保、价格、财政、人事薪酬政策联动效应,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制定相应的转诊标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预约转诊量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

2017年,推广预约挂号制度,提高预约挂号比例;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试点。

六、强化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二十一)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医教协同,完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连续统一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推广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动从单位培养模式向社会化培养模式的转变。

加强骨干医生队伍建设和康复、护理、临床药学等短缺人才的培养。

完善中西医差异化的人才培养和评价制度。

探索实施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

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

加强全科医师培养基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

2016年,对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启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出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试点开展急诊专科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2017年,继续推进护士规范化培训。

(二十二)完善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针对医院承担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实施分类评价制度,促进差异化发展,完善大学附属医院科研教学机制,发挥医院在人才培养、促进医疗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统筹全市学科建设和科研投入,重点对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医院给予支持,巩固和扩大重点学科、专科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学术地位,培育扶持紧缺、薄弱学科、专科。

建立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开展无形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新技术市场准入、科技人员参与创业等方面的改革,积极

推进转化医学发展。

2016年,启动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制定本市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在领先学科、专科领域建设转化医学中心,开展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方式改革,出台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2017年,继续加大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力度,出台转化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加快推进首都医疗信息化建设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强化标准化和规划设计,使医药信息化系统在推动医改和促进医疗服务惠民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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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系统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推进全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

推广应用“互联网+”,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实施健康惠民服务。

建立公立医院改革数据监测平台,提升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

2016年,搭建互联互通的医疗卫生信息化支撑体系,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并积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全

部建成,由区政府实施管理。

2017年,市区两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全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并逐步延伸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七、强化组织实施(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

市医改办要积极发挥统筹作用,强化组织协调,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政策文件会签制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协同发力、平稳推进。

借助首医委平台,加强与国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沟通,促进其所属在京医院参与改革,共同落实好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

(二十五)加强政策支持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抓紧制定出台医药分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人事薪酬、分级诊疗、分类投入等专项配套改革措施和方案;要对改革试点任务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将相关政策集成后授予试点区、试点医院。

充分发挥首都医疗卫生科研资源优势,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咨询机构参与政策研究。

(二十六)加强考核督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至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做好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数据监测和分析,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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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0757462.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立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已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环节,成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2002年9月开始在本单位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市民对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向公众回复其意见被采纳情况的要求,现将2010年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0757462.html,)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0757462.html,)公布法规规章草案15项,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地方政府规章草案10项,通过网络收集意见412条(详见附表)。 (二)除网站外,市政府法制办还通过信函、报纸,以及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包括各区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利益群体以及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对这些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据统计,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共举办座谈会121场、专家论证会16场,深入一线调研57次,征集到相关意见700余条。 二、公众意见及其被采纳情况 公众所提意见,绝大部分对草案表达了看法或者提出了

具体修改建议,个别陈述了一些其他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些意见均及时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在修改草案时予以了充分考虑。现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们在草案审查过程中,通过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等。2010年7月22日至8月13日,草案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网民共提出意见156条,计46000余字,对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等各方面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网民对制定《若干规定》表示非常支持,希望尽快出台,并希望立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法。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明确执法部门职责问题。有网民提出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有不作为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际需要,《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违法建设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了规划部门、城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分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保障,确保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1、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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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市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市政府系统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 (四)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规章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统领,指引具体制度设计。 第五条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具有以下状态: (一)事项的状态已经稳定,其性质和特征明确,矛盾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基本形成; (二)事项所反映社会关系的规律和趋势能够认清,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准确把握; (三)各利益相关方对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统一,公众心理普遍接受。 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一)采取的制度措施针对问题的本质,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有实践基础或者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制度措施可操作,措施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三)注重成本效益优化,行政管理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相平衡,实施效果可预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17日起到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00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 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4、邮政车; 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6、持“2007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 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获奖译文中译英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作者:plainjane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hat from August 17 to 20, 2007, temporary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will be taken for roads in Beijing municipality from 6 o’clock to 24 o’clock every day. Below is an announcement on issues concerned. 1,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for Beijing-registered vehicles: Only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odd numeral are allowed on roads on odd days while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even numeral on even days. (Odd numerals include 1,3,5,7,9; even numerals include 2,4,6,8,0. This rule also applies to the following mentioned vehicles. ) Vehicles with plate numbers written in Chinese characters such as “二00二” are treated as even numbers. Vehicles which will be exempted from these restrictions are as follows: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5]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4〕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现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政府部门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加强制定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审批和干预,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加强政府公共工程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及相关部门配合) (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研究。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进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及相关部门配合) (四)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及相关部门配合) (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规范资本、产权交易、土地、技术等各类要素市场监管,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国资委、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实施日期】2002/01/24 【颁布单位】国法秘函(2002)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根据立法法有关中央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地方可依照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精神,在国家统一的补偿办法、标准出台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纳入补偿范畴,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 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 问题的请示 (2001年12月11日京政法制规定〔2001〕4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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