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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港口经营人名称企业性质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主营货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工商营业执照编号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号编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

从业人员数量现场管理人员人

参加培训人

员数量

人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现场作业人员人人

房间设施总面积平米有无产权证明办公用房平米岸线长度米码头前沿河底高程米码头泊位总数平米生产性泊位个非生产性泊位个最大靠泊能力万吨万吨级以上泊位数量个

码头结构形式泊位总长度米有无竣工验收(证明)

设计年通过能力万吨,其中集装箱万TEU

上年度总吞吐量

万吨其中外贸吞吐

万吨万TEU 万TEU

陆域总面积平米仓库总面积平米堆场总面积平米

装卸设备共台其中:门座吊机台轮胎起重机台固定吊机台汽车起重机台输送设备台其他机械台

港作船舶艘船舶总载重量万吨工艺管线长度米铁路专用线长度米储罐数量个储罐总容量立方米

附:泊位明细

泊位名称泊位长度最大靠泊能力主要经营货物种类

#1 米万吨

#2 米万吨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7981653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7981653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2、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维护好港口经营设施。 3、做到文明装卸、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不刁难货主和船员。 4、货物装卸前应核对理货单据与船号、收货单位、货物名称、重量、规格等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货物入库发货员事先统一堆垛位置,发货员指导装卸人员,做到货物看得清,点得出,堆码整齐,并认真填写进仓货物清单。 6、已验收入库的货物,应认真负责保管,每天检查质量。 7、及时做好货物装卸和仓储物资的原始登记台帐,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港口经营统计报表。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盲目指挥。 4、特殊危险作业必须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工作内容、作业程序、工作环境和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作业。

5、作业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工具索具等,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作业,严禁冒险作业。 6、及时对码头前沿进行疏浚,维护码头区域船舶的靠泊秩序,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7、坚持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督促落实生产操作中的安全检查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安全质量管理活动,避免安全事故。 预防自然灾害 根据《港口法》、《防洪法》、《气象法》和交通部《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提高本单位对阵风、台风、洪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单位概况 单位的地址、规格、码头、库场、港口设施情况,重点部位。 二、自然灾害的分级 (一)一般灾情 1、省市专业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及以上警报,平均风力已大于7级,并有继续增强趋势时。 2、预报日降雨量大于50毫米。 (二)重大灾情 1、省市专业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紧急警报,最大风力9级以上时。 2、预报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 三、单位“预防自然灾害”领导员工工作职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安全应急预案

港口经营管理安全应急预案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财产、设施突遭重大损失,防止事故灾害扩大而造成恶劣影响,在公司所处港口、码头突发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对人民生命、港口基础设施、公司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针对公司港口、码头突发事件的事前防范、事中应急处置、事后紧急救助等工作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时,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 1、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1)伤亡事故发生,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汇报。(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3)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事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2、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并及时拨打119消防救助热线求救。事故发生在码头前沿区域的,应及时停止

作业,通知船方做好封舱,指挥船舶驶离危险区域,必要时实施砍缆,使用应急拖缆,立即拖离码头。 3、机械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要将人员的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要将本次发生故障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写成报告交给生产部负责人。 4、台风来临时的应急处置措施:(1)当台风来临时,立即通知公司码头吊车作业人员马上停止装卸作业,将吊车吊臂放下,同时告知停靠在码头的船只做好进港避风准备。(2)灾情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险,将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方进行救治,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寻求支援。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清华法学T si nghua L a w R ev i ew Vo.l 2,No .5(2008) 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 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傅廷中*摘 要 本文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争议,在海商法研究的视野内, 论述了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所处的地位,进而探讨其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应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人们的思考。 关键词 国际贸易运输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引 言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改革和海运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海商法研究领域内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又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开始被人们所关注,此即所谓的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所谓港口经营人(TransportTer m i n alOperator),是指在业务过程中,在其所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具体而言, 1 就是指港口装卸公司。 众所周知,现行的国际海运公约和 海商法 ,只调整承运人和货方之间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但在实务运作的过程中,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并不处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而是由港口装卸公司所管理,这一期间里的法律适用和责任归属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在 海商法 制定之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交通主管机关曾经制定一些行政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清华大学 985工程 二期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建设课题 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法环境 的子课题之一。 参见199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第1条。

傅廷中: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章,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界限、赔偿限额、索赔和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此种规定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撑,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制定 海商法 的时候,人们仍将注意力集中于海上运输区段,很少顾及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在 海商法 实施以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一问题逐步凸显,尤其是近年来,围绕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的争议屡有发生,但是,当货主就装卸作业造成的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通常只承担货物被装上船以后直至卸下船以前的责任,对装前卸后的损失则免于赔偿;如果货主径向港方索赔,港方又常常以其与货主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而拒赔。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中的制度缺失,从而导致了司法中的困惑。在已经发生的判例中,有的法院将港口经营人视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有的法院将其视为独立缔约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有的适用 海商法 ,有的适用 民法通则 , 3 表现了很大的随意性。 4 目前的国际海运立法之所以开始关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因即在于此。 一、界定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视角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港、航活动的法律有两部,一为 港口法 ,二为 海商法 。港口经营人作为从事港口作业的企业法人,虽然是港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对其在海上运输中的地位却不能在 港口法 而只能在 海商法 的视野之内予以界定。笔者的观点主要基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于对现行制度的考量 人们之所以要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根本目的在于确定其为海上运输提供服务时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很显然,在 港口法 的框架之内不能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法律的调整范围来看, 港口法 的作用在于调整港口的规划与建设、港口的经营、港口的安全与监督管理等项内容,这些规定无法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系。其次,从管理体制上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港口管理中 政企合一 的体制已被废除,在现行体制之下,港口经营人已不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行为只能属于民、商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故不能再沿用属于行政法性质的 港口法 来规定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权利、地位和责任。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分析, 海商法 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此即所谓的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此种义务虽然是为承运人而规定的,但具体内容却与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中对港口经营人规定的活动范围有多处重叠, 5 而且从实 2 3 4 5 交通部曾于1978年10月26日颁发了 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试行),后来又于 1979年9月13日颁发了 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该两项规章规定了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限额问题,但现在已经宣布失效。 参见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科法学版), 2007年第7卷第5期。 参见199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序言。 参见199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第1条规定的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 就包括诸如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

(完整版)港口管理

第一章绪论 1.港口的构成 ①港口水域:航道、锚地、港地 ②港口陆域、码头岸线、泊位、仓库、堆场即自港口岸线至陆上港界的陆地面积 ③港口工程建筑(陆地:仓库房屋、道路、客运船;海上:航道、防波堤、护岸、码头包括引桥、浮筒、航标) ④港口装卸起重、搬运机械及配套设施 ⑤港口管理与装卸生产组织机构 2.集装箱码头的分级P8-9 集装箱专用码头按照其所能接卸集装箱船舶的船型,划分为A型(等级最低)、B型、C型、 3.水陆运输的地位与作用P1-2 ①水路运输利用天然水系,不占用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②水路运输的运载工具容量大,运输成本低 ③水路运输沟通全球经济,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④引导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4.港口的作用P3-4 ①港口是海运和陆运的交接点 ②港口是工业活动基地 ③港口成为综合物流中心 ④港口在其所参与的供应链中发挥作用 ⑤港口是城市发展的增长点 ⑥港口具有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效应 5.国际航运中心应具备的条件P14-15 ①具有强大的腹地经济实力,充沛的进出口货源 ②区位条件优越,集疏运畅通 ③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国际大都市 ④具有发达健全的航运市场,航线密集、运量巨大 ⑤有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高效优质的航运服务 ⑥具备积极扶植的政策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章现代港口功能的演变与发展 1、港口的发展演变过程P28--39(老师说本章的内容都需要看的,以下只是两个方面) (1)第一、二、三、四代港口的功能区别: 第一代港口主要是指1950年以前的港口,其功能为海运货物的转运、临时存储以及货物的收发等,是运输枢纽中心; 第二代港口主要是指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港口,其功能除具有第一代港口的功

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任务:解读《港口法》,重点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内河港口码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小码头和小浮吊私自建设,无证经营。经营秩序乱,人员情况复杂,安全隐患大,岸线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运输货种主要为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装卸设施简陋、环保措施弱、污染大,运营效率低下,与高淳“大交通”发展目标及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要求不符。 我县现有有证码头4家,由于芜申线改造新建船闸,官溪河于2010年已断航,4家码头在断航范围内,已经报停营业。随着芜申运河整治工程的推进,这四家码头已不适应新的港口规划的要求,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今年水位比往年较低,我县其他的无证码头也基本无法营业。对于与相关规划有矛盾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进行整合。对于本次规划范围以外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逐步整合至本次规划的码头范围以内,集中规划布臵,并与乡镇相关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问: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问: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执行情况具体由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经营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港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1、所有物资、车辆、人员进出港口都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并做好登记,严禁将违禁物品带入港区。 2、凡进入港口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职工须凭工作证进入港区;外来办事人员须凭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入港;外来务工人员、实习人员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港口;严禁闲散人员进入港口。 3、所有货物出港必须凭有效出门证,职工借用、购买的物品须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公司领导签字或开具出门证,门卫人员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放行。外单位来港的物资、设备等,进港前必须在值班记录上认真登记,出港时核对无误方可放行。 4、提取货物出港的船只,必须自觉接受码头人员检查,严禁让载有货物的无出门证船只以及证件不符的船只、人员出港。 5、社会船只一律不允许进入港口。对于商检、船检、海事、海关等口岸系统各单位船只,在查验身份以后,为方便其正常开展工作,可以根据他们的要求进入并停靠在港口。 6、严禁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港口,在爆炸危险区域严禁穿铁钉鞋、化纤服装和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7、到港船只应主动接受油库检查,按规定携带各类证照并符合安全条件。 8、严禁在港口维修船只。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1、港口需备足必要的消防器材,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2、因施工需要,在港口区域内进行非常规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关作业审批手续。 3、未经检查、登记和未持有效证件的外来人员、船只禁止进入港口区域。 4、准入船只应主动接受油库检查,按规定携带各类证照并符合安全条件。不准在港口进行加油、修理、冲洗或乱丢垃圾和杂物等。 5、进入港口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服。参观人员应有本单位领导陪同,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区域。 6、作业人员在港口区域内,对船只装货或发货时,应事先接好静电接地夹,控制装卸作业的压力和流速,遵守操作规程,切勿超载并避高温装卸。 7、港口区域的设备设施必须禁止跑、冒、滴、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8、进入港口区域人员禁用手机,禁穿铁钉鞋,禁止金属与金属撞击,禁止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禁止带入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

港口经营申请书附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本申请书,字迹清晰端正,也可从网上下载后打印。 二、“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以下具体经营业务: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港内驳运。 (五)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国际航行船舶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三、“经营地域”是指╳╳港╳╳港区╳╳码头╳╳泊位。 四、“附件名称”是指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名称。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附表 港口经营人(盖章):使用港口设施(码头泊位)情况表(附表1) 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5

港口经营人(盖章):使用船舶(含趸船)情况表(附表2) 说明:港口经营人不是船舶经营人的,在文字备注中注明港口经营人与船舶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委托经营、租赁等),并提交相关协议。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6

港口经营人装卸过错损害赔偿

港口经营人装卸过错损害赔偿 提要 港口装卸作为海上运输的一个必要环节,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损毁,也应当适用承运人的规则,享有限额赔偿的权利,但不同的法院对此却有不同的认识,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这就要求港口经营人必须加强装卸作业环节的风险管理,妥善处置装卸作业纠纷。 简要案情 2001年9月,某国际贸易公司向意大利生产商订购以若干设备。10月,该贸易公司转卖1台给福建某公司,价格为230万美元,贸易术语为CIF中国港口(2004年4月1日确认),并约定买方责任包括“将机器和部件卸载至安装地点。吊装过程中任何损害完全为买方责任,除非证明该损坏是在海运过程中产生的”。 2002年3月23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皇后天空”轮承运了由意大利生产商托运的该批设备(提单号COSU92423790),目的港为新加坡。3月27日托运人通知承运人,将提单中的目的港变更为国内某港。该提单背面条款载明该提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运输区间为场到场,并约定“分立契约人”也享有提单所载适用于承运人在涉及合同或侵权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 2002年4月16日,该批货物经由“穗救3号”轮从香港转运至国内港口。码头公司将该批货物中CBHU920242/6号集装箱从船上卸下后,在移至集装箱堆场由龙门吊起吊堆叠时,该集装箱一边突然脱落,另一边箱柱与箱体低梁折断,砸到另外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箱

体,货损为66万美元。 本案中,根据提单条款,“分立契约人”指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另,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签有《外贸船舶装卸协议》,约定“集装箱交接时应认真作好残、损记录,由双方共同签认,交前由交方负责,接后由接方负责,如属不可抗力造成的灭失损坏,港口经营人不负责”。 焦点问题和关联理论 本案有两个问题,一是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有对第三方(如托运人、收货人)赔偿义务;二是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限额赔偿的保护。 对于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的货物损失,有些学者认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造成货物损失”之诉,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其享有《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赔偿的保护。港口经营人虽然在卸货作业过程中造成了货物损失,但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须承担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即无须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后的损失,可根据港口经营人在装卸作业中的过错向港口经营人追偿。如作为侵权责任之诉,则港口经营人可作为被告被要求承担责任,但此诉与“海上货物运输造成货物损失”之诉不能作为共同诉讼,请求人应另行起诉。 对于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限额赔偿的保护,有些学者认为,承运

{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 许可制度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国和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13号令)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新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 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

新加坡港口经营与管理

新加坡港口经营与管理 一、港口简介 (一)港口及所在城市情况 新加坡港是目前世界上货运量第一和集装箱业务量第二的港口(集装箱业务量第一的港口是香港)。2002年,新加坡港第十四次获选为“最佳海港(亚洲)”。2004年新加坡港再次被评为亚洲最佳港口。运营新加坡港的新加坡港务集团于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荣获 Spell Lioyd's List 亚洲区海事服务奖中的“最佳集装箱码头奖”。与此同时,新加坡港务集团也在亚洲货运业2002第十三次获选为“最佳集装箱码头经营者”。 新加坡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世界的十字路口之一。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的最南端,马六甲海峡东口,赤道以北 136.8公里,东经103° 36’至东经104°25’,北纬1°09’至1°29’之间。面积682.7平方公里,由新加坡岛和60余个小岛组成,总人口401.7万,其中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326万,华族人口约占77%。新加坡属热带雨林气候,常年炎热,没有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是一个难得的天然良港。 图7-3 新加坡港的地理位置 注:资料来自PSA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1515017.html, 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使新加坡发展成为一个世界主要的商业、运输、通讯、旅游中心。2002年人均GDP为37401新元(约合20887美元)。如今,新加坡已发展成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转站,世界电子产

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炼油中心。 (二)港口对腹地经济的作用 新加坡通过两条堤道与马来西亚相连,和印度尼西亚的廖内(Riau )群岛的主岛仅有一水之隔。从泰国或菲律宾只须经过短途飞行即可抵达新加坡。新加坡的樟宜机场为69家航空公司提供服务,是进出东南亚的门户。 现在负责新加坡港运营的是新加坡港务集团(PSA)。PSA在新加坡港经营着4个集装箱码头,提供相关服务。这四个码头是Tanjong Pagar, Keppel, Brani 和Pasir Panjang。PSA平均每天处理60艘船只和超过4万个集装箱。另外PSA 还经营这一个多功能码头。 2003年12月,中国远洋运输集团(COSCO)与新加坡港务集团(PSA)组成了第一个合资公司,中远新加坡港务局码头有限公司(CPT),CPT是新加坡港的顾客同时也是新加坡港的一个运营公司,该公司负责Pasir Panjang码头的一个泊位的运营。 图7-4 新加坡港的四个码头 注:资料来自PSA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1515017.html, (三)港口的基础设施 新加坡港拥有大量现代化的基础设施,目前共有37个集装箱泊位,岸线长约10.3公里,港口最大水深15米,拥有岸边起重机112个,设计年处理能力为2千万个集装箱。新加坡港务集团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将集装箱泊位增加到42个,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3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中国港口经营模式分析

中国港口营运模式评析 目前,中国港口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过去的中央直属港或地方港的政企合一的单一港口,向中央港下放后的地方港政企分离的一港一企和一港多企的模式方向迅速发展,并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1 一港一企(一政一企)模式 一港一企模式,也即一政一企模式,就是目前通行的一座城市一个港口一个港口管理当局,并对应一家主要的港口企业。一座城市一个港口,把过去一座城市里的多个港口变成多个港区,形成统一的港口及其管理当局。各城市港口管理当局的名字不尽相同,有的叫某市港口管理局,有的叫港务管理局,还有的叫港航局,等等。一个港口对应的港口企业,现阶段各主要港口一般就一家港口大企,这与政企分开还处于初始阶段有关。如,上海港主要有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港主要有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主要有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等。随着国家经济开放度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港口的多元化经营步伐必将加速迈进,一个港口必将拥有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具体分析起来,一港一企(一政一企)模式,包括政企合一、强政弱企、弱政强企等具体模式。 政企合一模式,已经基本走过其计划经济时代最为辉煌的历程,取而代之的是政企分离的模式。政企合一,是一种管理单纯、模式久远、但不失为运作高效的经营模式,既负责港口的经营,以经营为主;又负责港口管理,以行政为辅。在国家处于特殊阶段,或国家需要对港

口进行统一管理,或地方政府为有效实施对港口的统一领导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政企合一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集中经营管理, 效率高,省却了互相推委扯皮、内耗大的弊端。缺点是,高度集中,政企资源不分,权责不明。其实这种模式在我国不应一概排斥,因为我们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运作模式上带有明显的、甚至浓厚的党政兼合、政经合一、政事相容的色彩,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行;同样,港口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一种特殊的 资源和领地,实行政企合一,过去是、将来依然不失为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之一。港口政企合一,体现为与政府现实运作状况的和谐吻合。 强政弱企模式,这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和趋势。在当前,按照有关规定,港口企业领导不能兼任党政职务。而港口管理当局领导不受此限,可以兼任党委或政府的领导,如副市长、党委常委等领导职务,统领港口政企事务。港口企业自然就置于港口管理当局及其领导者的绝对领导协调之中,出现强政弱企现象,体现为大政府小企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港口管理当局可有效对口岸实施统一领导协调。缺点很明显, 企业多了一个婆婆。这种模式为地方政府现阶段一哄而上地普遍采用,政府往往倚重袒护港口管理当局,而容易忽视对港口发展承载主 体的港口大型企业的关爱,港口企业处境远不如政企合一的状况,有 弃儿的感觉。港口管理当局的单独设立和强化,其实是政府以外多余的一级强力管理机构。由于一对一的直面领导,会造成诸多的不协调和内在损耗,包括对行政的折扣扭曲、对效率的隐蔽性负面影响、对公共资源的非效益化使用、对经济发展要素的非常规贪恋等。政府应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正本) (___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 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 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__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 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章)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副本) (___ 港经字第(_______ )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 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 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 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港口经营人: 发证机关(章) 地址: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存根)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 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 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 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港口经营人: 发证机关(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申报企业: XXXXXXXXXXXXXXX(公章)填报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填表须知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申请工程设计[包括综合、行业、专业(含事务所)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等的专用表格。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工程设计[包括综合、行业、专业(含事务所)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需提交本表,并须提交相应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内容和份数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和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附件材料要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于查询。 四、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审查部门所做结论必须客观、明确,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含事务所)、专项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表。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表。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2、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3、有关专业部门自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材料至初审完毕并送达住房城乡建设部时间为20日,逾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视为同意。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1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颁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发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13号颁布时间 : xx-11-06 实施时间 : xx-03-01 效力属性 : 有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xx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4.24155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修正)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ort Operations(xx Amendment)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2号 【发布日期】 xx.12.23 【实施日期】 xx.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港口港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xx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项目负责人情况

项目负责人情况、施工资历及主要业绩 訾宪全,男,毕业于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系我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该同志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历任技术员、工长、队长等职,1993年成为我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该同志思想品质高尚、业务能力过硬、管理经验丰富,深得社会各界的赞同。 我公司第八项目部在项目经理訾宪全同志的带领下,近几年先后承建了群贤居小区住宅楼、水利局住宅楼、贺友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及车间工程、上禹周源小区住宅楼、贝凯恩发制品公司车间等几十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高达90%以上,深得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公司的好评,社会同行曾多次到该项目部进行参观学习。 多年来,该项目部一贯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工作方针,以让“用户满意”为最终工作目标,在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狠下功夫,一步一个台阶,扎扎实实地进行工程施工,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社会知名度逐年提高,是我公司乃至全市一支不可多得的施工队伍,訾宪全同志连续多年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

项目负责人情况、施工资历及主要业绩 王孝勇,男,毕业于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现年46岁,系我公司副经理兼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该同志1989年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历任技术员、工长、队长等职,1994年成为我公司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该同志思想品质高尚、业务能力过硬、管理经验丰富,深得社会各界的赞同。 我公司第二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王孝勇同志的带领下,近几年先后承建了文化街1、2#住宅楼、医药公司住宅楼、福绣水城办公楼、禹皇城会议中心、禹城市委综合楼、花园小区回迁安置楼、西李泉小区回迁安置楼、福绣水城住宅楼、解放路小学教学楼、科研楼等几十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高达90%以上,深得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公司的好评,社会同行曾多次到该项目部进行参观学习。 多年来,该项目部一贯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工作方针,以让“用户满意”为最终工作目标,在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狠下功夫,一步一个台阶,扎扎实实地进行工程施工,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社会知名度逐年提高,是我公司乃至全市一支不可多得的施工队伍,王孝勇同志连续多年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执行主体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本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考核方式及合格标准 (一)考核方式。 港口危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通过理论知识考核的形式进行,采用闭卷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每套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两种类型,共100题,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各50题。试题内容比例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知识题占5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知识题占50%。 (二)考核时间、分值及合格标准。 考核时间为90分钟,满分100分,每题1分,70分及

以上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掌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5.掌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6.掌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7.掌握《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 8.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9.熟悉《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10.熟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1.熟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熟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13.熟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 14.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6.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7.了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18.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9.了解《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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