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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行为,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信用社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地体现信用社的经营成果,特制定以下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 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农信社的相关法令法规、适用文件以及信用社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应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账户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账外设账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必须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及时对账;会计处理应做到“存款无透支、记账无串户、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账务无积压”和“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内外账”六相符;

(四)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建立纸质和相应的电子档案(科技信息部门),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第三条操作人员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单位应根据业务种类和业务量及人员配置情况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各不相容岗位不得混岗,重要的会计岗位应定期轮岗;

(二)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原则上内务主任、主办会计要求助师以上职称);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业务操作,重大交易和大额交易必须由双人办理或授权办理,不得越权处理业务;

(三)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由市计算机管理中心根据各信用社、营业部、分社、网点上报的机构代码、业务性质、操作权限、

清算信息等资料统一设置;操作人员发生异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改相关信息的和新增操作人员的也应由各营业网点逐级申报,由##市办事处计算机管理中心集中办理;

(四)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必须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凡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操作员自负。

第四条会计数据录入基本原则: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柜员以真实、合法、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能对未经审查或应由会计主管等审批签字而未经审批的凭证进行处理,不能擅自更改记账凭证;

(二)数据输入时应区分不同的会计事项,根据不同的记账凭证录入相关凭证要素进行记账处理;

(三)对于免填单的存取款凭条,操作员必须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准确输入并交客户签字确认,因操作失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操作员自负;

(四)红字凭证输入只能通过冲正交易进行。

第五条会计凭证管理基本要求:

(一)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会计凭证格式外,内部会计凭证由湖南省联社设计印制,各县(市、城郊)联社统一时间、集中订购;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购买由办事处市营业部按各县(市、城郊)根据营业网点填报种类、数量,逐级出库、入库、领用,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使用、销号,作废凭证应加盖“作废”章作有关凭证附件装订入档;整本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本登记,核销的凭证应切角装订入档;

(三)纸质原始支付凭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印鉴;电子化凭证的合法性由计算机系统保障,包括客户身份和支付命令应以国家认可的加密方式和算法为基础;

(四)信用社会计凭证按填制方式可分为手工凭证和计算机打印凭证,计算机打印凭证又可分为自动生成并打印凭证和套打凭证,对于计算机自动打印的凭证不得以手工书写代替;

(五)纸凭证转电子凭证,电子凭证是唯一的记账依据;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纸凭证是唯一的记账依据,在两者之间转化时,不得改变凭证要素;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应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内部人员负责传递,严禁通过客户传递;外部凭证的传递属于银行之间邮寄的,应使用银行专用信封,属于同城票据交换的凭证,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各种收、付款通知,可邮寄或留行待取,留行待取的应登记签收;

第六条会计印章的保管使用

(一)会计印章应严格按上级行文件规定的启用日期启用,各种会计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写启用日期,使用人签名盖章。综合柜员制营业机构业务印章在人员变动、岗位调整和休假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会计主管监交,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名盖章,“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管登记保管;

(二)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坚持“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七条传票、账、表、簿打印

(一)日终打印:

现金流水明细、清算资料、授权清单、交易流水、科目日结单、日计表、储蓄当日开销户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表。

(二)月终打印:

(1)信用社:4641、1124分户账、总账账页、对公存款分户账、账户余额表、账户业务状况表、损益表,4641余额对账单、903、604、905信贷项目报表。

(2)信用网点:4641分户账、总账账页、对公存款分户账、905现金项目报表。

(三)季终打印:

(1)信用社:对公存款余额对账单、业务状况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平均余额表。

(2)信用网点:对公存款余额对账单。

(四)年终打印:

(1)信用社:贷款余额对账单、所有分户账页和登记簿、业务状况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平均余额表。

(2)信用网点:贷款余额对账单、所有分户账页、对公开销户登记簿、表外科目登记簿等。

第八条传票、账、簿、表的装订

会计资料的收集与装订:会计资料是信用社在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凭证,因此,会计资料必须及时收集与装订。

(一)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应按照核算单位分类和编号,按顺序装订和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会计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三)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1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并加盖装订人名章、会计主管名章和业务公章。

(四)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五)通兑资金表作每日凭证附件,现金流水账作现金科目结单附件。

(六)交易流水、通兑流水,储蓄日计表,信用社总账账页,对公日计表,重要空白凭证表和授权清单等会计资料应按月装订。(七)分社网点总账账页,各分户账页、会计月报表,年报表,年度结息清单,各储种余额表,开销户表,信贷计划报表单按年装订,对公存款分户账按季装订,平时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为了如实反映每件固定资产的属性,方便信用社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核算。系统要求对每件固定资产进行单独的登记管理,对各项资产设置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金额、已折旧金额、原折旧方法、使用机构、资产类型、资产名称、购建年限、建筑面积、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型号规格,以便系统录入。

(三)信用社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按季度批量折旧一次,但折旧金额的计算是按月计算,在3、6、9、12月份进行,每年折旧最多四次,系统自动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登记簿中记录本次的折旧信息:折旧金额、净值、折旧率、折旧日期,并同时自动完成折旧账务的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条信用社会计报表管理

(一)信用社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以真实的交易、事项为基础,以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为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理和方法进行编制。

(二)信用社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每半年、每季、每月未的最后一天。

(三)信用社会计报表之间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四)信用社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按照规定全面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工作。信用社的各项提留由计算机计算,会计主管认真审核后在凭证上签章;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在主管操作下自动进行损益结转。

(五)会计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各级机构根据所属机选择打印会计报表,县联社营业部及信用社辖内汇总报表根据自身机构编码加9打印。

第十一条并表制网点会计核算

(一)并表制网点在办理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收支,使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等科目进行核算,主管按月用“红字”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通过“8408损益划转”提交管辖社,结平“2611应付利息”、“2621其他应付款”、“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5011利息收入”、“5211利息支出”科目余额。月底只保留现金、各项存贷款、社内往来科目等余额。

(二)凭证使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账务核对、凭证传递核算手续等与信用社相同。

(三)并表制的网点资金往来与管辖社的资金往来使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核算,各网点通兑业务通过“4641通兑户”科目过渡核算,各网点汇划业务通过“4641转汇来往户”科目过渡核算,做到适时接收来账,及时打印社内往来凭证和转汇凭证,每月底应相互对账,双方余额应核对一致。如对方以封锁转汇,发生的汇划业务不能及时转汇的,通过“2431应解汇款”进行核算。

(四)并表制网点每月末电脑自动编制月计报表,各网点根据自身机构编码打印月报表,现金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账务核对

(一)对账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机关团体组织在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及所辖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贷款、结算账户以及信用社内部往来、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账户的账户核对。

(二)单位和个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每月末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打印交客户进行账务核对,每季末向客户发送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每年向客户发送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三)与各专业银行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账户,包括信用社上存县(区)联社款项,县(区)联社上存办事处市款项,信用社往来账户,每月初不论是否发生业务,都必须进行账户核对。(四)事后监督逐笔勾对同城票据清单,大额支付清单,业务周转金和社内往来上划明细,并签章确认。

(五)对开户行,开户社核对的账务,必须在规定对账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核对完毕;单位或个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存款、结算、贷款账户,必须在规定对账日起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核对完毕,对账期内未发生业务的,亦应进行对账。

(六)各信用社应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账务核对工作),每年11月未,应全面进行账务核对,并于年底前收回所有对账回单。

第十三条费用、税金、准备金计提标准(按季提取)

(一)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

(二)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三)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方面开支。

(四)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

(五)劳动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6%提取。

(六)住房周转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提取,用于职工住房补贴。

(七)营业税:按应纳税款与规定税率提取。从2004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率按(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的3%计提。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的7%计提。

(九)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的5%计提。

(十)房产税:按年计收分期缴纳当地税务部门

应交自有房屋房产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率)×1.2%

扣除比率为10%至30%,具体比例按税务部门规定(十一)土地使用税:按年计收分期缴纳。

应交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年税额

(十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票的缴纳方法,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股本金增加部分万分之五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借款合同按合同所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五计税,其他产权证按每件贴花5元,其他合同如房屋租赁按合同资金的千分之一。

第十四条暂收、暂付类款项核算

(一)暂收、暂付类款项是指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暂时挂账的各类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待汇出汇划款项、待处理结算款项等。

(二)暂收、暂付类科目不得核算贷款,投资、拆借、存款、固定资产、费用等会计事项;应在暂收、暂付类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得在内部往来,拆借、贷款、存款类科目核算。

(三)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暂收、暂付类款项入账审批制度,信用社会计部门根据有权人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对暂收、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并按规定的时间清理、结清。

(四)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以下权限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每笔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市办事处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省联社审批。

第十五条错账冲正处理

(一)错账冲正的原则:

1、错账冲正分为当日错账冲正和隔日错账冲正,其处理依据均为原始凭证;

2、当日错账冲正经会计主管授权后由柜员进行调整冲正;

3、隔日错账冲正必须填制错账冲正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签

字后,才能进行冲账;

4、存、贷款账户,错账冲正时应同时调整积数;

(二)错账冲正的处理:

1、当日错账冲正的处理

(1)当日错账属于记账员操作有误的,经会计主管授权后,由记账员删除错误的处理;复核发现的错账,应退回记账员处理,复核员无权修改账务,记账员按规定处理后,交复核员进行再复核。

(2)当日日终通过数据正确性检查发现的错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挂账处理,及时向联社会计部门汇报。

(3)当日已经复核入账,并已办日终结账后发现的当日错账,按隔日错账处理。

(4)储蓄开户、销户错误。开户时,如果姓名、金额、存款等错误或打印存单(折)严重错位、不清楚时,需将该户作销户处理后,再重新开户,产生新账号。销户业务不能办理撤销。

(5)储蓄续存续取错误。如电脑打印储蓄免填单储户未签字时发现储蓄续存续取金额错误,作当日账务撤销处理。如电脑打印储蓄免填单储户已签字,发现储蓄续存续取金额错误,应填制“业务差错调整通知书”,交客户签字后作账务撤销处理,重新办理。

(6)储户离所后发现的错误,如涉及储户手中的存单(折),应立即止付账户,并设法通知存款人来所更正。填制“业务差错调整通知书”,交客户签字后办理。如当日储户无法来所更正,待客户来所后按销户重新办理开户处理。

(7)代收代发如出现重复入账,并其中一户已办理支取手续,账务余额不足以办理账务撤销业务,应及时通知存款人来所更正;如当日储户无法来所更正,先将其余账户办理账务撤销后,将该户作“其他应收款”处理。

2、隔日错账冲正的处理

(1)隔日发现的错账,填制一式两联错账冲正凭证,其中一联错账冲正凭证金额用红字填写,属于计息账户的,还应在凭证上注明调增或调减的积数,经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交柜员。柜员以红字错账冲

正凭证作原错账户记账凭证,蓝字记账凭证作正确账户记账凭证,办理错账冲正。

(2)涉及客户手中存折、存单错误,错账冲正后,一律对该账户止付,待储户来所后,属存折错误,先补打更正存折记录,后办理其他业务;属存单错误,要按规定收回原存单,重新打印新存单。

3、跨年度错账冲正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的错账,须经联社批准,填制蓝字反方向冲正凭证,经会计主管签字后进行错账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三)非正常数据调整

非正常数据调整是一种故障恢复对策,指绕过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运算和控制过程,采用手工操纵方式直接地或临时编排程序,间接地对存放银行业务数据的电子文本、电子表格进行添加、修改、删除等数据处理行为的总称。调整时必须授权,下列情况可通过非正常数据调整:

(1)营业机构不能通过账务处理进行差错调整或需要后台进行数据调整后才能进行处理调整;

(2)系统账务数据检查不符;

(3)系统管理员在处理故障时,需要采用非正常数据调整完成故障修复。

第十六条挂失、止付

(一)受理申请挂失,要求挂失人提供存单(折)的户名、账号、期限、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本社签发的存单(折)只以办理口头挂失。对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要求口头挂失的,在验证存款确系本社且未被支取的情况下,主管柜员授权后,可进行“口头挂失”,并通知挂失人必须在五日内到本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查询核对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确认未被支取,由挂失申请人填写“存款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印鉴支取的,在第二联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挂失人在申请书签字或按手印。对单位印鉴挂失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对代办挂失的,要同时验证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有疑义,应

向发证机关查对核实。对挂失金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要影印其有效身份证件,附在挂失申请书后。

(三)审查无误后,经主管柜员授权,选择“0206账户挂失”办理客户账户挂失,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一联粘贴在挂失登记簿上备查,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交客户留存。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5元。

(四)正式挂失7天后,申请人持挂失受理单补发存单(折)手续,办理解挂后,打印新存单(折),挂失受理证明附当日该科目后作附件。

(五)密码和单位印鉴挂失参照本条前一、二、三款规定手续办理,密码挂失7天后办理“0203密码重置”,印鉴凭单位公章10天后办理新印鉴卡片。

第十七条协助查询、冻结、扣划

(一)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的存款、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见附表)。

附1、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附2、手工登记簿和手工销号凭证一览表

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2

手工登记簿和手工销号凭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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