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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经济法定义

第二节经济法特征

第一节经济法定义

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1、德国

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包括有两种学说:

一是组织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

“组织经济固有的法”。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代表人物是卡斯凯尔(Kaskel)。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他着眼于作为经济法对象的“人”,是以经济性企业者(企业主)为中心概念,不同于上述对象说是着眼于国民经济中的“组织”形态。并且,他还将经济法与商法加以区分,指出经济法是有关企业管理的专门法,商法则是有关商业的专门法。后有人对卡斯凯尔的学说有所发展,如库拉乌捷以“企业”为中心概念,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

(5)机能说。它着眼于法律的机能,以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故又称经济统制法说。代表人物贝姆(Bohm)、赫梅尔勒(Heamerle)。贝姆主张,认识经济法必须考虑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赫梅尔勒认为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后来,林克(Rinck)继承、发展了该学说,明确指出,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强调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由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规制。

2、日本

日本经济法学说主要反映在二战以后(二战前基本因袭德国),其代表人物有金泽良雄、丹宗昭信等。

(1)金泽说(《当代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换言之也就是用“国家之手”来代替“无形之手”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或者说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的法律。而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则因时代和社会的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如:针对契约自由而形成的垄断,从通过自由竞争谋求提高生产、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要应付危机和不景气,从谋求经济稳定的立场出发,要求制定卡特尔促进法和稳定供求的法律;为在通货膨胀中保持经济稳定,要求制定抑制物价的法律。

(2)丹宗说(《现代经济法入门》)。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所谓“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市场支配状况成为经济法的独立规制对象,规制市场支配(规制方法、目的多种多样)的一系列法就是经济法。指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3、法国

法国作为老牌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民商法、行政法的发达闻名于世,其经济法理论研究则相对落后。但法国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存在的,并展开研究,主要形成有以下学说:

(1)企业法说。代表人物是克劳德·尚波。认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它同农业和手工业文明向工业经济过渡相联系,其标准和基本对象就是企业,经济法就是企业法。指出,企业是作出经济决定的单位,是作为我们目前这种工业文明的框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细胞,它是普遍利益、企业自身利益和个人特殊利益的汇

合点。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可以说,这是前述德国企业管理法说的延续和发展。

(2)国家干预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费尔南·夏尔·让泰。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从属性技术或工具,随着国家行为所依据原则的重大波动而波动。

(3)普遍经济利益法说。代表人物是罗伯·萨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在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可以认为,这是上述两说的折衷看法。

4、前苏联

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是在民法与经济法论争中逐步演进的,现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及所存在的制度背景的变迁,形成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经济法学说只具有史学意义。不过,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对我国曾产生影响作用。有人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前的经济法学说基本就是前苏联经济法学说的翻版。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分战前和战后两阶段,归纳主要是五说五派。

(1)“两成分法”学派。代表人物是斯图奇卡(20年代)。认为当时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两种经济关系和两个法律门类。指出建立在国家计划基础上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而建立在无计划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成分的经济关系应由民法来调整。

(2)战前经济法学派(政策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金茨布尔格(30年代)。认为~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的关系,也调整公民间的关系。

(3)综合部门法学派。代表人物是拉伊赫尔、托尔斯泰(40—50年代)。他们把法的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部门,一类是综合部门。指出,作为基本部门法,具有统一的对象、专门的调整方法,其中不可能有其他法部门的规范,在法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而作为综合部门法,则不具有统一的对象,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关系,它可以由基本部门的规范组成,可以综合利用基本部门的调整方法,它在法体系中不占有任何地位。他们认为经济法就属于“综合部门”。

(4)现代经济法学派(纵横经济法)。代表人物是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和B·K马穆托夫(50年代兴起)。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导和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既涉及纵的经济关系(领导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也涉及横的经济关系(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出,纵横两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统一的,把财产因素和组织管理因素结合为一体,因此经济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在整个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曾经,1970年,拉氏等人制定了一个《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73年在拉氏领导下召开一次关于经济法典的讨论会。

(5)经济行政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勃拉图西、阿列克谢耶夫(60年代)。他们批判现代经济法学派和综合部门法学派的思想观点,认为不能只限于分析经济管理机构的建立及活动的一般原则,还需深入研究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法调整问题,为此,应建立一个特别的亚部门法

律学科,这就是经济行政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部门)。

5、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因其法律传统受判例法的影响较大,加之接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故一般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是相差太远。正如德国学者托伦(Denis Tallen)指出,“在普通法系,很少有谁使用经济法(Economic Law)概念,它至今还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人们宁可选择商事法(Commercial Law)这一术语”。但是,也有学者注意到了经济法,提出了一些有益的看法。如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和特伦斯·邓蒂瑟。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商业、工业、和金融活动的规则,不是关于私人权利的法律。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的干预,一般不管行为人是商人、工业家或银行家。他们主张狭义的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金融财政的法律规定:二是竞争经济的法律规定;三是价格收入的法律规定;四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还提出,经济法是商法与行政法之间,而与前者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后者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

(二)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和法学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经济法研究蓬勃兴起,一度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产生过诸多经济法理论。当前随着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关经济法理论又在不断修正、补充和更新。在此,我们以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观点概称为“旧论”,而此后出现的经济学说观点概称为“新论”。

1、旧论

有关我国经济法学说的旧论一般说来是在1986年前后形成,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王家福、王保树。认为经济法是以各种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形成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心词是“综合”。指出:经济法是综合的法律部门,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综合的,不是单一的,包括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三种不同质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也是综合的,不是特定的,包括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此论与前苏综合部门法学派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

(2)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人大佟柔。认为经济法是指国家制定或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个综合部门,而只是一门法律学科。这个学科的任务是研究如何运用已有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来有效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由于经济法是运用各种基本法的手段和原则对不同种类的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故它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或综合的法律部门,但作为一门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还是必要的。

(3)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是梁慧星、王利明,曾合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1986)。

认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或行政经济法),它是国家行政权力作用于经济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纵向的、具有行政隶属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指出,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经济行政法有可能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此论可以说是因袭前苏经济行政法学派的观点。

(4)纵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孙亚明。认为,社会经济关系存在纵向和横向的两个方面,经济法就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而横向经济关系则应由民法调整。此论在《民法通则》颁布后提出,曾代表着官方的立场和观点。立法机关在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立法说明中提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但是,如何看待纵向经济关系?又有不同认识。孙亚明认为,纵向经济关系表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管理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谢次昌、郭锐认为,纵向经济关系不仅表现为国家(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关系,而且表现为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即企业管理关系或微观管理关系(对谢、郭二人的看法也有人概括为“宏观微观经济法”论)。另外,纵向经济法, 论与经济行政法论在表述上极为相似,不同的是它更为注重或立论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而后者却不注重经济法的独立性,甚至把经济法看成行政法的分支。

(5)企业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潘念之。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经营管理作为中心词。

(6)纵横经济法论。这一论说是经济法的主流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基于论者观察纵、横经济关系的角度和表述不同,又可分为三种解说:

①纵横统一说。代表人物是刘文华。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具体表述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应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统一来把握。

②管理协作说(即纵横并列)。代表人物是杨紫烜。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是指在对社会生产总过程以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进行协调劳动而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

③密切联系说(即纵横偏正)。代表人物是李昌麒、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主要的,经济协作关系是有限的。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论说,如:国民经济运行法论,代表人物是刘瑞复(《新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此论是把经济法概念放到国民经济运行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中去考察,突破了“法规范—法制度—法

部门—法体系”的模式,并不是限于从调整对象来解说经济法。再如:大经济法观点,即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或表述为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和。

这些旧论,反映了我国经济法学初创阶段的研究状况,其形成显然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相适应并受到制约。其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虽已表示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但还没有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因而计划体制一直未能根本触动,经济法律现象也未摆脱计划体制的烙印;其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长期处于闭关锁国的状态,国外(西方国家)的学术信息尤其是法学(经济法学)信息传入中国极少;其三,我国的法学理论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

2、新论

主要有五种论说:

(1)北大: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代表人物杨紫烜现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是中心词。另外,北大张守文在《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中提出调控规制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指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国家实现社会经济职能的两种形式,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互补。

(2)人大:纵横统一新论。代表人物刘文华、史际春。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指出,经济法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是有限的,界定为“经营协调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包括有联合、协作、竞争三种关系。史际春在《经济法总论》中提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并进一步阐述,纵横之说最初确是拉普捷夫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提出来的,说它是一种形象化的提法也是实情。但中国经济法理论并非将其停留在调整对象范畴,而是赋予其更为广泛、深刻的涵义,纵、横经济关系不仅就“关系”而言,它主要指社会经济存在和运动的两种基本形态,一切有关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集权、经济统一、计划与计划调节等有层次序列之别、有上下运动形态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可列入纵向范畴;一切有关经济独立、经济自主、经济分权、经济民主、市场与市场调节等,都可列入横向范畴。

(3)武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代表人物漆多俊。经过多年潜心研究,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强制、参与、促导,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都是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故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揖 霉芾砉叵怠S氪讼喽缘脑蚴敲窦渖缁峋 霉叵怠?lt;SPAN lang=EN-US>

(4)西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代表人物是李昌麒。提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就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此论中心词是“国家干预”。

(5)清华: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代表人物是王保树。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公共性”和“经济管理关系”是其中心词。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认为笼统地说国家干预或者仅仅只是说确认政府干预经济,都是不妥的。

从这些新论看,人们认识歧见开始减少,除有些具体内涵不太一致和表述上的差别外,基本是趋同的。

二、关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

综合各种学说见解,可对经济法作这样一个一般定义: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理解时注意以下含义:

(一)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

经济法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职能作用相关联,它是国家积极调节社会经济的产物。

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一般可归纳为三种情形:(1)维护社会经济自力机制——市场机制(竞争机制);(2)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能有一个较好的宏观经济环境;(3)国家(政府)出于特定目标或特殊国情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

国家干预经济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做到“适度”。国家干预经济是作用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应当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的良性互动。凡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就实行国家干预;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就禁行国家干预。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

国家干预经济需要制度化,这个过程通常表现为:经济目标——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

经济法具有强制力,它的调整方法体现为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法。它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整体协调性,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

(四)经济法是现代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体现了法律调整经济事务的综合性、跨域性、专业性,所谓“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便是经济法的写

照,经济法制度体系中交织着公法内容和私法内容。

第二节经济法特征

一、经济性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故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是不言自明的。

二、变动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国家在什么时候干预、什么程度上干预、什么条件下干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时,国家干预经济往往以政策先行,继而将经济政策赋予法律效力或是上升为法律。因此,经济法表现出灵活性和变动性的特征。但是,经济法的变动性特征并不意味经济法规范不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可以随意改变。

三、社会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但它以国家的理性干预为基础,注重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协调,保持适度性。这一点充分表明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法律形式,并不是极端的国家主义,也不是什么个人主义,而是体现社会本位的法。

四、综合性

经济法反映了法律对经济事务的有机调整,具有综合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在规范内容上融合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在调整手段上运用了公法手段、私法手段甚至其他手段(如奖励),在法律原则上注重了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宏观与微观、经济多重目标的结合。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经济与法 在中西方的文化中,理念有着不用的释义。在西方哲学中,理念(idea)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对中外学者的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有着一定的差异。西方学者往往侧重于理念的实质,而我国学者往往侧重于对理念的外在形式或者作用的阐述。综合中西方学者的见解,笔者更倾向于将理念解释为理念或原则,即为做某种事所抱有的希望以及处理事务所应秉承的信念或坚持的原则。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1.理念 和其他概念一样,理念也有着自己的特性。理念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理念的客观性表现为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文化历史的发展不同,理念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哲学里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权要求,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会在经济文化的影响下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理念的主观性表现在理念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同样的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由于个人认知的不同,也会对理念产生不同的认识,使得理念显示出年代性、地域性、个体性差异。 2.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是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法产生时,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消费者,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主体系制度,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代表的以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完全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吻合;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经济民主的价值观也是强调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经济管理手段具有人文化和弹性化。 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以消费者为本的特性要求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具体说来是要求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只有在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目标;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 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是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本,所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是经济法所无可避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经济法为了贯彻经济民主,一方面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或者是其他管理者对经济主体的自主权进行尊重。同时,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其方法要具有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它蕴涵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需要。在看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用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的价值是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的辩证统一,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静态价值和动态价值的辩证统一。只有认清了经济法价值的辩证统一性,才能从根本上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分析。 2.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人对法的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也对我们正确看待经济法的价值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经济法在具有一般法的价值的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首先,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能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分配公平,也为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且,经济法能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强势群体的势力,扶持弱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其次,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平价值要大于效率价值。对于政府来说,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公平,而效率主要由市场承担。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实现公平与和谐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它的主要存在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性质使其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强大。再次,经济法有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因为经济法的存在,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调整,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实现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完善。 经济法所具有的本质、理念和价值集中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的高度重视,经济法为我国经济的执行和监督确认和实现了根本法律准则。而且,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提炼,相对于经济法的实施而言,尤其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具有重要的观念指导功能。总之,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分析和思想的提炼炼,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对我国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的理解和界定,是中国经济史上极具意义的法律条款。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J].社会科学,2011(01). [2]严冉冉.浅议经济法的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6(10). [3]邱悦颜.论经济法的价值[J].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吴萌琼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摘要: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有着极大地意义,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了解。明确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有利于进一步揭露经济法的本质,有利于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为调整我国经济规范,治理经济犯罪、协调经济分配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一直是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正确理解,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形成和走向科学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93-01 收稿日期:2011-05-10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 一、“经济法”的语源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 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内容提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现代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政治、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国民经济运行要素 国民经济运行要素,规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领域。国民经济运行,是指一国范围内所有的经济部门、经济单位和经济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一定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手段实现经济运转。 在思维抽象上,国民经济运行可分为微观经济运行、中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 (一)微观经济运行 微观经济,又称企业经济。微观经济运行即企业内部关系的运行。其运行主体,是各类经济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运行机制,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内部各构成要素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功能,如企业内部的计划、组织、决策、奖惩等机制。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与企业外部的联系,是运行的外部环境。 (二)中观经济运行 这里的中观经济是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载体。中观经济运行,不仅仅表现为市场的设置,而且表现为市场上的竞争。市场运行主体,是市场竞争的参加者;市场行为,是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运行机制,是商品货币关系中供求、信贷、货币、价格、利润等市场要素间相互关系的有机结合。 垄断、国家垄断条件下的市场运行,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

经济法1

一、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复习题 1.世界范围内最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年代是( A )。 A.1755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89年 2.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人是( D )。 A.德国学者莱特 B.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 C.法国空想共产主义德萨米 D.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 3.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 )。 A.法国的《自然法典》 B.德国的《经济年鉴》 C.法国的《新基督教》 D.法国的《公有法典》 4.至今为止,制定过经济法法典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日本 C.原捷克斯洛伐克 D.中国 5.进入20世纪以来,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B )。 A.中国学者 B.德国学者 C.日本学者 D.美国学者 6.我国在法律法规文件中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 )。A.1979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88年 7.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D )。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8.判断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的是非标准是( D )。 A.持该观点的学者的人数多少 B.持该观点的学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C.该观点是否符合国内外传统说法 D.该观点是否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各种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0.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 C )。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合同关系11.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应当是( B )。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行政诉讼法 12.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正确的是( B )。 A.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B.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D.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全面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又极其重要的部门法。而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需要有特定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支撑。长期以来,经济法理念研究处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因此,对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并加以调整和丰富,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对现代社会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理念的概述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比,旨在加深对经济法理念的学习深度,为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引言 “理念”属于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系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决定着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调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法律理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理念的体现。法律理念虽然不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根本标准,但它却体现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明显差异。因此,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意义,而且对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以及司法实践运用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淆,从而称托出研究的重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比较视角有两个,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现。对此,学者们作了不少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甘强①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本文着重通过对经济法理念同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来认知经济法理念,意图从对比中辨识经济法独特理念,并加深对其理论学习深度。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1 引言 如今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的讨论,无论从语言表述或是从内涵上来说都有着较大的不同。实际上经济法的价值依托于法律价值的自由、公平还有秩序而存在的,它不可能脱离他们的范畴,此外还得对其作出独特的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表现为对经济法价值的体现和回应。在本文中,笔者先对进行简要阐述,接着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法律的理念和价值 价值和理念二者在含义上是极其相近的,不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二者还是可以区分开来。当我们把理念当做是某种价值最终方向的时候,那么法律理念就可以被当做是一种同正义相关的信仰和理想,即所谓的正义等同于法律的理念,而法律价值就是对其理念的具体阐释。虽然解释这些名词会因为历史、文化、国家以及宗教上的差异而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但是全人类对于法律正义的诠释都是自由、公正、秩序这三者。因为公平是人的基本愿望与主观诉求,所以法律的正义即为第一性的正义,这在法律上充分表现为在平等分配基本利益以及平等配置基本权利。不过法律的这种公平

价值并非绝对,它是有主体对象的,仅限于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同等的人而服务。同样自由也是人性中的一种,法律自始至终都强调对自由进行保护,否认那些限制性的自由。法律秩序是人们在进行充分博弈后所实施的价值选择,其最终目的就在于满足人们对于效率以及安全的理性需要。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上来看,秩序与公平和自由相比,它更加充满了理性和客观,也最有可能应用于联盟人类社会之中。总而言之,法律正义理念是需要和社会以及人类所能接受的价值观与价值标准相吻合的,所以对于社会上的各个部门,其言行都应当与法律的理念和价值相符。[1] 2.经济法的公平、自由和秩序三者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是依托于法律的基本价值而存在的,此外经济法也具备着社会法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经济法价值观自身的特点,从而能够实现公平、自由和秩序这三者的实际价值。首先,公平价值。公平价值即等同于法律公平价值,按照经济法的公平观来看,它属于和谐的社会公平观,主要强调的是分配公平、结果公平和代际公平这三方面。此外经济法中还着重突出了对于劳动者、消费者还有竞争受限制的经营个体户的相关保护。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公平价值的实现,是充分符合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正义的。其次是自由价值。经济法中凸显的自由是分属于理性、规则和秩序这三方面的自由,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体现在对理性秩序的维护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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