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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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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分析刑事诉讼的特点。

思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与任务

被告人汪某(女,21岁),汪某在1990年8月至1992年5月先后拐骗少女五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李某等人为妻,获款5200元。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于1992年12月16日侦查终结,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993年1月6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依法提起抗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汪某有期徒刑7年。

根据本案例,分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张某,男,29岁,无业。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无事闲遭到该区一个建筑工地,见看大门的值班人员不在,趁机溜进工地内。在工地靠公路的一侧,张某见到一大捆铜线圈,顿生歹意,想把铜线圈弄出去卖钱。于是,他把工地的围墙拆了一个洞,把线圈从洞里扔到了公路上,随后自己也爬了出来,正巧碰上该市该区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孙某。李某拉住张某的衣领,威胁他要去派出所,张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说卖了线圈后分一半钱给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孙某一直站在旁边,他看见张某、李某二人抬了线圈往废品收购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独自回家。张某想叫住他,李某说不用叫,他胆小,给钱也不会要,况且又是好朋友,肯定不会说出去。正当张某、李某二人抬着线圈往前走时,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后送到当地派出所。该区公安分局得知消息后,组织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讯问,又赴工地作现场勘验,拍摄了相应的物证照片。侦查终结后,该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李某分别委托了辩护律师。9月某日,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出庭作了证。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张某、李某各自的父母在征得张某、李某的同意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李某被送往监狱执行。

请回答:

(1)此案中有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3)此案中哪些人是诉讼参与人?各自的名称是什么?

提示:

此案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较多,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能准确地加以区别。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996年7月5日晚,刘庄所有刘姓村民在族长刘问天的主持下,召开家族成员大会,讨论对本家族青年刘大龙的处置问题,只见刘大龙被五花大绑着跪在三十几号家族成员面前,瑟瑟发抖。原来刘大龙是本村一个恶出了名的坏小子,从16岁开始就不断地偷村里人家的鸡、鸭、粮食、衣服等,见什么偷什么,村里人谁丢了东西,到他那儿都能找到,家族大会曾几次惩罚他,没少挨板子打,就是毛病改不了。随着年龄增大,刘大龙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见了村里的女孩不是在腿上摸一把,就是在胸上蹭一下。发展到今天,竟乘本村的一个姑娘午睡之机,从窗户爬进去实施了强奸。在刘问天的煽动下,家族大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刘大龙犯有"弥天大罪",应当处死,到会成员均在处死刘大龙的文书上签了字。会后,大家将刘大龙带到一个蓄满水的粪池边,由刘大龙之父刘问地与族长刘问天将刘大龙抬起扔进池中,刘大龙漂出水面乱叫,刘问天又用竹竿将其头压入水中,直至淹死。此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请回答:

(1)刘庄的刘姓村民是否有权对犯罪的本家族人进行处罚?

(2)本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原则?

(3)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并判处了刑罚是否合理合法?

第五章管辖

被告人刘某,男,23岁,无业青年。某日晚上,因酒后与人打架将对方杀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在判决书送达后第12天以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回答: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回避

被告人陈某,男,22岁,农民。某日下午5时许,陈某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旅客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手机一部及其他证件。陈某作案后刚要逃跑,恰好某法院审判员刘某路经此地,遂将陈某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遂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员刘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请回答: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问题?为什么?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

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予二审。

问题:本案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章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第九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案例1:

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题]

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案例2:

被告人周某因园田界址与田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周某将田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为造成田某重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田某伤势。二审法院对田某重新作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周某的行为只对田某造成轻伤,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问题: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案例3:

刘某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主动交待在1996年2月10日在县长途汽车站,从某军人包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害人,不能取得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便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随后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只出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问题:县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案例4:

田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田某提出让当时在现场的某中学学生刘某作证(刘某15岁),法院认为刘某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年幼的人不可作证,没有同意让刘某作证。

问题:刘某是否可以作证人?

第十一章立案

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对张某只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案立案侦查的请求。县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提供对本案不立案的理由。县公安局解释不立案的原因是张某系因李某挑衅而性起,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对此事亦有责任。县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通知县公安局立案。

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己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关在她的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次日早上,陈甲发现其妹自杀身亡,惊恐中身带一把杀猪刀,扬言要找陈某算帐。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为防止矛盾激化,立即通过电话向

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

第十二章侦查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自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诡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第十三章提起公诉

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高某强奸一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自动中止犯罪,没有产生女青年被强奸的后果,遂根据《刑法》第2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高某作了不起诉决定。事隔一个多月后,被害女青年到县人民检察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此案早已处理完毕。

问题:

1.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庭审中,杜某又供认了曾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出庭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作证的变电站站长证明,变电站曾丢失一捆铜线。合议庭遂认为杜某盗窃铜线一事已十分清楚,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于是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

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请回答: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行审判?理由是什么?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案例1: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请回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

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案例2:

被告人潘某因组织他人卖淫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潘某不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潘某无期徒刑。

请回答: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

被告人:程海青,男,31岁,山东省莱阳市人。原系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机械汽车修配厂出纳员,2000年7月2日被逮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程海青犯贪污罪,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海青在任青岛铁路分局机械汽车修配厂出纳员期间,利用保管、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自1995年10月6日至2000年3月20日,用私自填写并盖好印鉴的现金支票,从该厂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北区办事处、辽宁路分理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南区办事处的三个帐户上,以差旅费、备用金、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名义先后提取现金196次,共计人民币750006元;又利用保管该厂现金的便利条件,直接侵吞库存现金人民币126403.05元。由于程海青大肆侵吞公款,造成该厂在银行的存款出现空头。程海青在亲友的帮助下,于2000年3月13日至17日向该厂在银行的帐户存款4次,共计人民币19.1万元,用以掩盖犯罪。2000年3月20日.程海青畏罪携款潜逃,后被检察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余60余万元被程海清用于赌博、嫖娼等挥霍。另查明,被告人程海清室南京铁路运输学校1990年的毕业生,毕业后被分配到青岛铁路分局汽车管理段(后改为机械汽车修配厂)任出纳员,实习1年后在本单位转为干部。

上述事实,有财会帐目、提取现金的支票存根、付款凭证、缴款单,会计鉴定结论和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海青亦供认。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海青目无国法,利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在4年多的时间内先后侵吞公款876409、05元,用于赌博、嫖娼等挥霍,且在案发后畏罪潜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据此,

该院判决被告人程海青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海青以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海青利用保管、管理青岛铁路分局机械汽车修配厂资金的便利条件,大肆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犯罪后携款潜逃,依法应予严惩。程海青上诉,要求从轻处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程海青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程海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被告人程海青中专毕业后分配到青岛铁路分局机械汽车修配厂任出纳员,后正式转为干部,按干部管理使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程海青贪污巨额公款用于赌博、嫖娟等活动,案发后又畏罪潜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栽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程海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请分析本案死刑复核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1:

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

回答:

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案例1:

被告人郑某,男,28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郑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问题:对郑某的申请能否同意?

回答:

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了郑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郑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郑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2:

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

回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

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作者钟晓欢 考试批次 1404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海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20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 付某拐骗外省N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D县公安 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 2.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 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 4.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 分) 案例1: 1.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 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 县。(1 分) 2.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 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1分) 3.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 分)D 县既不是 犯罪地(1 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1 分)

4.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 分) 2.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 日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 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 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 分) 案例2: 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 10 天后才安排会见。(1 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 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 单题式案例类 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也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造成被告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可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能利用,是严重的惩罚犯罪的化身。第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和赔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简化程序,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避免因与事实相一致而得出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效率作为诉讼的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之一,在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双轨制,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同时,附加的解决方案由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或人民检察院,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物质损害赔偿成为被害人诉讼活动中的赔偿问题。该制度建立之初,科学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吿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起离婚案与经济无关。离婚是民事案件,而重婚则是刑事案件。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不能在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能够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这两种情况性质不同。应当在不同的合议庭审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题问题详解及解析汇报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 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 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 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 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一、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 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 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 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犯罪嫌疑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公诉的人。 6. 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8.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9. 诉讼证据 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0.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经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11. 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刑事诉讼法课程案情分析 通过听取法官对信访压力描述,认识到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的信访会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访率等指标对法官的业务工作产生压力,法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接待访民,反复就案件向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和说明,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这种额外的工作负担自然是不愿接受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信访还会对法官的个人生活甚至是家庭造成影响,一些上访人可能对法官进行威胁、对法官进行跟踪甚至对法官的家人进行骚扰,作为一个普通人,这更是法官无法承受的。因此,当我以法官的角色进行案件审判时,必然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于受害人的可接受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当地民俗风情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决,尽量使得当事人不上访。下面就本案中三个被告人分别就案件事件认定和刑罚适用进行分析。 一、牛强 1.牛强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被告人牛强为主犯,在2010年4月22日15许牛强在平县挚地大道南段的“指间缘”网吧上网期间因上厕所之事与被害人王生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其中双方因上厕所产生矛盾只有被告人牛强陈述可证实。但王生与牛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有证人陈玉威证言可证实。王生对牛强进行殴打有牛强、马铭供述、证人王浩、文亮证言可证实,卷中无牛强本人的伤情鉴定,无法证实牛强本人在打斗中的受伤情况。对于牛强持刀刺向王生并迅速离开的过程,有牛强、马铭的供述、证人王浩的证言可以证实,但其中牛强在被殴打过程中,“头向一边扭着”的状态下从身上取出匕首刺向王生的具

体过程描述只有牛强本人的供述中证实,王浩还能证实捅人的匕首是黑色的,目击证人王浩和文亮的辨认笔录能证实被被抓捕的嫌疑人牛强即为现场致人死亡的嫌疑人。王生被刺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倒地有证人王浩、文亮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牛强、马铭的供述证实两人在王生掏出手机后即离开现场。对于王生趴在现场,地上有血这一情况有证人韩雨、文亮、陈玉威、尹勇、金香、张国辉的证言,被告人曹扬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对于王生死于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壁造成失血性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刑事技术鉴定书能够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还能证实王生的面部还有两个擦伤,可能是与牛强打斗过程中造成,但不能排除是王生倒地过程中造成。牛强离开现场后坐车到汽车南站,后与马铭和曹扬联系后前往曹扬所在村庄的过程有被告人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马铭、曹扬三人遇到田尚尚,牛强让曹扬向其借摩托车,并由曹扬将其送走,后曹扬离开的情况有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有证人田尚尚的证言、田尚尚被扣大阳摩托车证实。牛强和马铭乘出租车到汝县时在东关大桥下车有牛强、马铭供述可证实。牛强将作案凶器匕首抛至护城河中有牛强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匕首以及牛强的辨认笔录可以证实。马铭在案发前一天前匕首因被牛强相中而把匕首交给牛强的情况有马铭、牛强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给其张占伟打电话,张占伟让牛强自首的情况时有牛强、马铭供述、张占伟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与民警张剑波联系并自首的情况牛强供述、张占伟、张剑波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在汝县小南海附近河边等待民警抓捕的情况有证人张剑波、苏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复习思考题) 1.2006年5月10日,县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张某报案称:昨晚,邻居王某来家里串门,趁我不备,将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台手提电脑偷偷拿走了。这台电脑是我一个月前刚买的,价值一万元。经查,王某确有盗窃嫌疑。民警小李很快填写了《呈请立案报告书》,经钱大队长审批,决定立案。当天下午,民警小李和小韩由失主带路,找到了正在茶馆打牌的王某。两位民警出示了“传唤证”(…行传字[2006]第100号),将嫌疑人王某带回队里。小李一看手表,此时己是下午六点,心想,反正有24小时讯问查证时间,明天再作讯问笔录也来得及。于是,将王某交给值班民警看管后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民警小李和小韩开始讯问王某。经过几个小时的较量,王某终于承认了盗窃事实。下午3点做完了笔录,一共五页,小李待王某看完笔录,让其在笔录末尾写下核对意见、签名并捺指印后结束了讯问。下午4点,小李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建议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钱大队长签署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小李马上去找分管刑侦的汪副局长签字,此时,汪副局长正在会议室会,他来不及看材料,只问了一句“本人是否有交待”,当听到小李说嫌疑人己供认时,汪副局长说“行”。他接过小李递过来的“呈批表”,在领导批示栏内飞快地写下“同意”二字后将表交还给了小李。小李一看时间己是下午五点了,赶紧回队里,叫上民警小韩,赶在六点钟以前,将王某送进了看守所执行刑拘。此时,小李才松了一口气;总算没有超过24小时传唤时限。 问:请指出上述情况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2. 2006年5月5日19时,江南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女青年王某刚才在本辖区一地下人行通道被一男子持刀抢走提包一个(内有手机和现金1000元)。接报案后,民警李某、张某立即赶赴现场,途中遇见女青年王某,于是立即将王某带到派出所附近一茶楼进行询问,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回所后二民警即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派出所长批准立案侦查。5月7日,王某在街上发现抢劫其提包的男子正在向路人兜售手机,于是与群众一道将该男子扭送到派出所。经查该男子叫于三,系本辖区待业青年,其兜售的手机正是王某被抢手机。于是依法将于三刑事拘留。民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三进行了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部分内容如下: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因涉嫌抢劫犯罪。 问:将你抢劫犯罪的事实作如实供述, 答:我没有抢劫。 问:你没有抢劫,谁信,那你举出证据来证明你没有抢劫呀, 答:我没有证据证明。我要聘请律师。 问:因为我们的有关侦查材料需要保密,现在你不能聘请律师。同时,聘请律师要钱,你现在有钱吗, 答:没有钱。那我申请法律援助。 问:现在还是侦查阶段,你无权申请法律援助。 5月9日,于三被依法取保候审。其间派出所依法两次传唤于三,均未到案。于是派出所民警报经所长批准决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并将于三抓获归案。 问:请指出侦查人员在本案的办理中有何违法之处,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 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

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1 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 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 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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