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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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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行的必要性

作者:赵可然王薇茜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08期

【摘要】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中国今天的经济发展状况,无法体现税收中性的原则,不符合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因此,“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营业税”这一名词终将成为历史,而增值税将会与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更加紧密。

【关键词】营改增重复征税税收中性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是国家根据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动态,为尽快完成我国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而做出的重要决定。全面实行“营改增”不仅可以完善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产业转型和消费需求扩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重复征税问题

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以前,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包括影响我们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而缴纳增值税的则是第二产业制造业。看似没有交集的两大税种之间,其实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尽管税制设计上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完全避免重复征税情况。

从营业税本身来看,其属于流转税,会在流通过程中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计算缴纳税款时是看营业全额而不是增值额。产品在流转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缴纳营业税,流转过程的次数与重复缴纳的营业税额成正比。

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来看,只在部分行业征收增值税,对整个国家而言,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不仅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无法得以扣除,而且营业税缴纳行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得以扣除。例如,一家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进项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税负沉重,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简单来说,在全行业内实行征收增值税,会形成一条增值税抵扣链条,这样可以节约整个社会的纳税成本,一旦这个链条不能延续,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纳税成本也就无法减少。两税并行还会产生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制造业由于缴纳增值税,相较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而言税负较低,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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