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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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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侵权立法模式的分析与重构

摘要: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由于其真正侵权主体的确定有难度,因此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在法制社会从法律层面上提出的解决方式必然应当具有合理性、公平性。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87条的研究分析,并参照民法一般权利义务设计原理,提出了由不负责任的大楼管理员承担不利后果的解决纠纷的模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大楼管理员

一、对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问题的界定

(一)侵权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概念的界定

“高空抛物”,字面意义上,即行为人从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在实践中,有些物品往往只能确定其是由高处落下,却难以确定其究系人力抑或其他自然力所致。有人力作用的情况下,称之为高空抛物,无可置喙。在自然力作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对该物品至少存在管理义务人,因为任何人对自己所掌控的财产或区域都负有管理以保证他人的安全与自由的义务。将自然力作用下的高空坠物归咎于该管理人理所应当。这样一来,坠物或抛物,法律上的责任人都为对该物品负有管理义务之人,区分意义不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并未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作区别规定。但“高空抛物”的叫法由来已久,本文用此词语但将高空坠物划入其讨论范围,与其字面意思有所不同,特此说明。

此外,若能确定该物品从何处落下,则可以依据普通侵权法律规定,直接适用过错原则,在理论与实践界并无争议,故而本文不予讨论。本文着重研究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高空抛物”侵权。

(二)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与其他相关情形的区分

在实践中,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易与两种情形混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与物件脱落、坠落侵权。

我们认为“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是有明显区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归纳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可以确定的数个加害行为及行为人2、损害后果。3、笼统但不确定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情形下,我们可以找到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与侵权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侵权显然是不同的。

至于物件脱落、坠落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我们认为这一条适用的前提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可以确定的。如果是建筑物或其附属部分脱落,比较容易追踪该物品的来源,其责任人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搁置物或悬挂物坠落,想要追踪器来源则并非易事,当其侵权人不确定时,就应当适用87条关于坠落物的规定。

二、对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现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一)现行立法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妥协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种所谓的“补偿”是否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呢?我们以为,民事责任,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法律分配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即表明法律认为在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情况下,不利后果要由可能加害人承担,不管侵权责任法所用词语为补偿还是赔偿,不影响它被认定为一种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通常是由于对民事义务的违背,比如合同责任即是源于对合同义务(通常是约定义务)的违反。而侵权责任则是基于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通常是法定义务)的违反。但也可能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首先,法律规定可能加害人的这种补偿责任并非是由于其对义务的违背,因为在无法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可能加害人对任何义务有所违背。部分学者用行为推定的理论来解释87条,试图通过推定有行为的途径,构建“义务违背—责任”模式,为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找到依据。《侵权责任法》显然不采纳这种观点,注意87条对责任主体所用字眼为“可能加害人”而非“侵权人”,意味着该条并不需要明确行为人。即使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法律也不敢称之为侵权人。事实上当多个人都无法洗脱嫌疑时,除非该侵权事实有可能为行为结合所致,否则推定其都为行为人无疑是荒谬的。但不考虑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行为推定理论能否被用来解决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困境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根据行为推定理论,要使一个人承担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将其与侵权事实联系起来。比如该被害人处于其严格控制之下,或该侵权之物原本处于其监管之下等,此类情况下,假若其不能证明自己并无任何违背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则推定其有行为是合理的。在本文讨论情况下,有何理由将建筑物使用人与侵权事实联系起来?将建筑物使用人与侵权事实联系起来的理由仅仅在于:物理上该物有可能来自建筑物使用人所管理区域。这一理由显然是需要进一步被强化的。

既然无法通过“违反义务—责任”模式解释这种责任,显然可以说这种“补偿责任”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此,一些学者也试图用公平责任来解释87条,这与“行为推定说”所犯错误一致。虽然侵权责任法87条在制定时有考虑到公平原则,但这与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原则是大相径庭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行为无过错,是法律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利益的平衡,而87条显然不是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做利益衡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87条所规定的“补偿责任”,并非基于一般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则,而是法律所为之例外规定,是基于特殊的理由而为的妥协。这种妥协想要被认可,至少应当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但这存在种种疑问。

(二)现行立法模式的不足及其理由

侵权责任立法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救济,而且在于通过划分责任实现正义和引导人们的行为。87条的立法者相信都考虑到了这一些。受害者的损失的救济无非存在自己承担和转嫁两条途径。87条转嫁了受害人的损失,就救济受害人这一目标来说显然是达成了。但这种转嫁应当遵循正义的原则和实现引导人们行为的目的,87条考虑到这些,但却没能做到合情合理。

1、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缺乏正义性,这一点是为许多学者所大肆批评的。的确,让一个人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如何都难以自圆其说。即使法律是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虑,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也不合适。因为:首先,每个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不一样,建筑物使用人对这种损失并非往往能够承受,即使经过分摊。在这些情况下,强制让其承担部分损失就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困难。对整个社会来说,就只达到了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效果。其次,即使这种损失是建筑物使用人所能承受得了,但法律强加给一个无辜的主体一定的责任,不能给出强有力的理由,会引起这一主体的愤怒,尤其是当主体为多数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更大的冲击。

2、87条引导建筑物使用人行为,以发现真正的侵权人的做法不合适也难以达到效果。

87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建筑物使用人当然可以通过发现真正侵权人而免责。这意味着该条试图将发现真相的职责部分转嫁给建筑物使用人。但这是有问题的。

首先,高空抛物侵权已经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应当被纳入刑事或行政领域,调查事实的职责应当由公权力部门来承担。对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侵权人以外的公民通常只应有协助的职责,不应因此而承担额外的损失,况且建筑物使用人也并无能力对其邻居的行为进行调查或监控。法律如果引导其这样做的话,难免会出现侵犯他人自由的情况。

3、87条的预防作用不明显。在我看来,87条让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是考虑到建筑物使用人最有可能造成此类损害,也最有可能避免此类损害,通过施加责任,让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此类事件仍然频发。这固然有《侵权责任法》实施时间尚短的理由,但在我看来,这个思路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假如一个建筑物使用人要完全避免由于举证不能的风险,就得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己的区域的外露部分处于时刻的监控之下,但由于这是一种风险,意味着他很可能一辈子也不遇到这种事,即使出现这种事也可能恰好能够摆脱嫌疑,基于这种考量他就很可能不会采取任何措施,毕竟采取这种措施也需要相当的经济成本,不是每个人所能承受得起的。但我们知道对于一栋大楼来说,存在众多的住户,这种危险发生而无法确定来源的几率因此就大大的提高了。这种指望每个人自律的思路并不可取。

再说,即使每个建筑物使用人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也并非能够找到真正侵权人,因为建筑物往往还有许多公共部分,不属于个人负责的区域。这些区域可能会有他人的进入,或有杂物因自然力落下。况且,这种每个人都采取措施的结果还很有可能是一种浪费。

总而言之,让无辜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在现实情况下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并且这种靠个人自律来预防此类危险的发生的模式会陷入两难境地—或者难以达到其效果,或者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新模式的探讨

高空抛物侵权的常发性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此种危险是高层建筑物存在的必然后果,作为每一个可能发生此类侵权的建筑物使用人,对此种危险都有控制义务,这需要一种监控或防护措施或设施的建立。

在高空抛物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没有复杂的多方关系或含有多层次多阶层的关系,仅仅是一对一的民事侵权关系,本文作者观点与同意通说观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仅就如何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权利被侵犯必定有一个侵权主体的存在,因此我们所设想保护高空抛物事件的主体权利救济模式路径是违反先前法律义务而承担责任。

总之,建立一种新的“违反义务—责任”模式,使之具备合理性和预防功能。

(一)理论依据

当一个主体取得了某栋大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后,他就获得了因楼墙的封闭所构成的一部分相独立的空间所有权或使用权。他应当承担以封闭空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基础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不仅仅要保证该空间不受存在于外界空间的行为的非法侵犯,也必须保证外界空间不受由存在于内部空间的行为引起的非法侵害。1拥有大楼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本文称为大楼的管理者。大楼管理者所肩负的安全保障责任在权利义务公式中表现为安全保障义务。

高空抛物就是典型的由存在于内部空间引发侵害外部空间合法权力,是大楼管理者违反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而真正侵权人更是存在违法行为,他两人的责任承担都是基

1此行为不应进行合法性的考量,即合法行为与违法性均涵盖在此处“行为”的含义内。

于直接的因果关系。当此种措施失效,不能防止物品落下或确定其来源时,所有上述人员都应当承担责任,并非基于其侵权的可能性,而是基于对这一措施建立或维护的积极义务的违反。当然上述人员可以将此种控制措施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比如物业公司),此种情况下就应当由实际管理人承担责任。

同时上述模式原理的设计,只是引入了大楼管理员的现存义务的,并没有增加额外的义务,因此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

基于进行侵权行为和过失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承担不利责任是合理的责任承担机制。

(二)新模式的可行性

第一,没有增加大楼管理员的成本负担,有经费来源。现在的楼宇管理的基础是依托摄像头等科技力量进行,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有能力进行监控是楼宇的哪个窗口内行为引起的外部空间的权利受侵害。

第二,有利于激发大楼管理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是大楼管理员的工作需要,执行没有难度。法律上的人都是理性的主体,都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本模式是在没有增加大楼管理员额外负担的情况下,仅仅是规定其不履行相关义务就会承担不利后果。在义务的引导下大楼管理员必定会积极规避对自己的不利行为模式,激发大楼管理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帮助提升大楼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基于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辅助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助于降低高空抛物引起损害的发生概率。

第三,是完成大楼管理员的工作追求。在模式的运行中会形成“法律拟定存在义务---基于趋利避害心理的认真负责的工作----实现工作目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排除”和“法律拟定存在义务---没有认真负责的工作----工作目的不能实现----不利后果的承担----趋利避害心理的认真负责的工作----实现工作目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排除”两种行为模式,不管是哪种大楼管理员进行那种行为模式,只要他希望自己主体资格不被法律取缔,他都必须认真工作。因此模式设计有助于大楼管理员完成工作。

(四)新模式的优越性

法律法规的设立不仅仅是为了实现权力的救济,更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力不受非法侵害。而侵权责任法87条硬生生的撂下一个有可能加害人承担义务的救济模式,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完善的。相反本文提出的模式有以下三点优越性。

第一,有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而非暂时的平息。

现有的模式仅仅是提供了出现了权利侵害事件之后矛盾的平息方法,而且此方法并没有将矛盾真正的化解,而是通过转化的方法,使大楼住户与受害人间的矛盾转化为大楼住户间。本文提出的模式将矛盾一次解决,不会引起新的矛盾的发生。一方面,如果大楼管理员没有进行必要的行为就违反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如果大楼管理员进行了必要的行为,就必然会找到侵权主体,不仅自己避免了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找到了真正的不利后果承担者。这样再不引起新矛盾的前提下,矛盾得以解决。

第二,并没有增加新的强行的责任分担机制。

现有的模式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拟制的责任分担机制,既然是拟制的就必然会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必然有一部分人的利益被迫受到损失。本文所提出的模式,并没有拟制责任分担,承担责任的主体之所以承担责任完全是因为其先前的行为所引起的。大楼管理员是因为其的不作为行为,而侵权人是因为进行侵权的积极作为行为。

第三,有助于现有法律成份发挥其应有作用,有助于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

现有的模式是通过规定特例的方法解决矛盾,与已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原理相脱节,没有发挥已经存在的概念、原理的作用。本文所提出的模式完全基于已经存在的理论,利用现存的概念,仅仅是对利用原理将相关概念的重新组合。

综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文所提出的针对高空抛物引起侵权的解决模式比侵权责任法

87条拟制的模式在彻底解决矛盾,责任承担的合理性上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上有优越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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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6]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7.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完整)高空作业施工专项方案

通辽灵活性改造项目蓄热罐高空作业专项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29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原则、范围 (2) 二、工程概况 (2) 三、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 四、高空作业危险源的分析 (4) 五、高空作业施工的安全要求 (5) 六、高空作业的防控措施 (6) 七、高空作业施工措施 (7) 八、安全应急预案 (9)

一、编制依据、原则、范围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油罐施工规范》GB50128-2014 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2014 2、编制原则 1)贯彻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按照电力工程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质量,确保按期完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取得社会和建设单位信誉。 2)工程技术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3)文明施工 坚持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适用范围 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机组灵活性改造(蓄热罐)项目,罐体部位施工。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火电厂深度调峰灵活技术应用(蓄热系统)工程建设地点: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机组机组自然冷却塔西侧 工程性质:改造工程 工程内容:蓄热罐罐体及罐体附件等安装工程施工。 三、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1、组织机构设置 针对本工程施工时间长、施工任务重,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确保对各种工序施工安全进行有效地控制。项目部和项目分部,项目分部和施工队签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明确责任。建立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施工现场配

(完整word版)高空作业安全方案

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土建工程TJFH02标段 施工现场 高 空 作 业 专 项 方 案 编制: 审阅: 审核: 审批: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工程概况: 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土建工程TJFH02 标包含金海路站1 个车站,金海路站为宁奉城际终点站,车站位于东环路和金海路交叉口以南,沿东环路设置,为路中高架三层岛式车站,墩柱位于路中绿化带内。本站站前设单独线(单渡线),站后设双折返线、停车线以及出入场线,预留远期延伸条件。车站为单侧进展模式,两个出入口分设东环路两侧,通过天桥与主体连接。车站站台宽12m,车站总长121.5m,总宽20.4m,主体建筑面积3985.14 ㎡。附属设备用房单独设置在东环路东侧地块内,与1号出入口结合设置。设备用房共三层,面积3254 ㎡。 2 号出入口单独设于东环路西侧,紧邻现状河流。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5.《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 6.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三、编制目的: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切实落实,加强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编制的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方案。 四、本工程实际情况列表: 本工程中所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五、高空作业危险源的分析: 2.1高空作业危险源识别 1、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坠落导致高空作业人员坠落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导致伤者高空坠落原因不是由于物质不稳定而引起,而是伤者本人身体失稳造成坠落称为直接高空坠落,另一种是由于物质变形、移位、打击使身体失稳而导致坠落。 1.2直接高空坠落表现形式 (1)行走中被障碍物所绊而失足。 (2)在脚手架、爬梯上下攀爬失手而坠落。 (3)在管道、小梁行走时脚步不稳(如打滑、踩空)身体失控坠落。 1.3直接高空坠落原因 (1)高空作业思想不集中或开玩笑、追逐、嬉闹。 (2)酒后进行登高作业。 (3)因睡眠、休息不足而精神不振。 (4)现场孔洞及高处边缘缺乏栏杆或盖板。 (5)高空作业不戴工具袋手抓物件而失足坠落。 (6)高空作业不扎安全带。 1.4间接高空坠落表现方式 (1)踩中易滚动或不稳定物件而坠落。 (2)操作中用力过猛或猛拉猛甩不受力物件。 (3)脚手架上的脚手板、架子管因变形、断裂而失稳导致人员坠落。 (4)工作中梯子折断或在倾倒下导致人员坠落。 (5)触电、物件打击或其他方式导致人员坠落。 1.5间接高空坠落原因 (1)高空作业地点无栏杆。 (2)通道上摆放过多物品。 (3)操作人员操作不当。 (4)脚手架不按规定搭设,梯子摆放不稳。 2、高空落物伤人事故 (1)起重机械超重或误操作造成机械损坏、倾倒、吊件坠落。

高空抛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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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方案

一、编制依据、原则、范围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编制原则 1)贯彻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按照电力工程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质量,确保按期完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取得社会和建设单位信誉。 2)工程技术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3)文明施工 坚持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适用范围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火电厂深度调峰灵活技术应用(蓄热系统)工程 建设地点: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机组机组自然冷却塔西侧 工程性质:改造工程 工程内容:蓄热罐罐体及罐体附件等安装工程施工 三、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1、组织机构设置

针对本工程施工时间长、施工任务重,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确保对各种工序施工安全进行有效地控制。项目部和项目分部,项目分部和施工队签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明确责任。建立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施工现场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2、主要职责 1)项目经理 全权负责本项目工程的生产、安全、质量、进度和经营合同管理,具有人、财、物的独立调配、使用、奖励权及对职工的处罚辞退权。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工程安全保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和督促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措施,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活动的正常开展。 2)专业工程师 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及保安等工作管理,对本项目工程生产安全承担一定义务。主要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中,抓好施工生产计划落实,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严把安全、质量生产关,抓好安全、质量工作,把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落实下去。 3)安全工程师 制定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安全综合管理,编制和呈报安全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和具体安全措施;组织每周、每月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负责安全检查、督促,对危险源点提出预防措施,定期对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预留影像资料及签到表备案;关键工序及有线附近施工提出安全施工防护的技术交底。以及检查、督促落实。 4)安全员 负责现场的安全综合管理,呈报具体的安全计划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危险源点提出预防措施,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 3、高空作业施工工序

各车间设备操作规程及高空作业注意事项#精选.

喷绘车间 PUCT皮卡刻字机操作规程及 一、设备使用说明 1、接上电源,打开开关,检查地线是否完好。 2、将压纸轮全部掀起,刻字介质穿过压纸轮,必须把介质放正、放平。 3、移动压纸轮,使压纸力度均匀。保证不要压到有滑轮凹陷处。 4、根据介质不同适当调整刀压大小、刻刀速度、刻刀位置。 5、当显示屏显示X、Y时,按模式按钮进行设置。按左右键调整刀压大小。 6、调整后,按模式键→原点键→确定键,当显示On Line时,电脑操作直接输出版面的所刻内容即可。 二、操作注意事项 1、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要用手去推动小车的移动,正确的方法是采用按键板上的按键进行控制。 2、在安装和拔插数据线时一定要确保刻字机处于关机状态之下,否则会烧毁主板。 3、首次使用机器进行刻绘输出时,要根据提示选择相应的机器型号和输出端口。

X1318雕刻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设备使用说明 1、打开电源,设备预热进入预热状态。 2、认真检查并确认电机的冷却系统(水泵)和润滑系统(油泵)是否正常。 3、调整刀具。刀具装卡时,一定先将卡头旋入锁紧螺母内放正,一起装到电机轴上,再将刀具插入卡头,然后再用上刀扳手慢慢锁紧螺母,装卸刀具时,松紧螺母禁用推拉方式,要用旋转方式。 4、装夹工件,材料要“装实、装平、装正”。 5、正确定义X、Y、Z轴的起刀点。 二、设备操作注意事项 1、工作时不允许戴手套操作机床。 2、严禁在机床周围放置障碍物;严禁在机床的横梁放置物品。 3、每上机操作必须检查刀具,禁止用手接触刀尖。刀具严重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4、机床由专人使用。机床运作中操作员不得离开岗位,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机。 5、经常检查轴承温度,过高时找相关人员检查。 6、机床运作中严禁爬、靠、坐在机床架上。 7、水泵定时放水,丝杠定时注油。 8、导轨工作完擦拭、注油。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规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高空坠落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0 职责 3.1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高空作业证的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3.2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高空作业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 细则 4.1高处作业定义: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4.3.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4.4.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4.2高空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3进行高空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空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2.4车间安排高空作业时,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4.2.5车间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空作业时,应开具《高空作业证》。 4.2.6《高空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对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

可批准高处作业。 4.2.7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2.8高空作业前,作业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2.9高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应等。作业前由监护人员进行检查。 4.2.10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及工作光线暗袋处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2.11供高空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2.12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室外、露天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主任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高空作业证审批 4.3.1.特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方案,填写高空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同意,事业部部长签批,并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 4.3.2三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高空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 4.3.3.一、二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填写高空作业证,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车间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 4.3.4.高空作业完成后,车间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进行验收,应确保现场合格,并签字确认。 4.3.5部门车间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上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高空作业区域、

高空作业工作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精)

一、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二、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三、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队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四、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五、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六、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八、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九、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十一、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十二、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十三、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十四、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十五、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完整版)高空作业考试试题答案

高空作业考试试题 班组: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共三十五题,每题2分 1. 凡坠落高度基准面()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A.2m B.2m及2m以上 C.3m及3m以上 2. 2到5米作业是()级高空作业。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A.3. 高处作业靠近低压电源线路时,应距离低压电线至少()m。 A.1 B.2 C.3 4. 脚手架搭设、拆除等高处作业时,不得穿()。 A.皮鞋 B.球鞋 C.布鞋 5.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或其他隔离设置。 A.安全门 B.防护棚 C.防护栏杆 6.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悬空作业主要指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内,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主体和相关装修施工的悬空操作,不包括()。 A.混凝土浇注 B.吊车上的操作人员 C.模板安装、拆除作业 7. 引起高处作业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通常分为九种,其中当阵风风力达到()级以上时为客观因素。 A.4 B.5 C.6 8. 手用工具不应放在工作台边缘是因为( )。 A.取用不方便 B.会造成工作台超过负荷 C.工具易于坠落伤人 9. 施工人员到高处作业时()。 A.当无上下通道时,可以攀爬脚杆上下 B.必须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杆上下 C.禁止攀爬脚杆上下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0. 浇筑柱砼或板砼时,离地面2米以上时,操作人员()。 A.可以站在模板或支撑板上作业 B.应该站在操作平台上作业

C.可以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模板上作业 11. 30米高空做业坠落半径()。 A.3米 B.4米 C.5米 12. 在()以上高处作业时,应按照高处作业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A.2m B.3m C.4m 13. 拆除()模板时,为避免突然整块坍落,必要时应先设立临时支撑,然后进行拆卸。 A.墩柱 B.墙体 C.承重 14. 高空作业安全带应如何使用( )。 A. 低挂高用 B.高挂低用 C.挂设位置与腰部平齐 15.高空作业施工平台防护栏杆高度宜为( )。 A.1米 B.1.2米 C.1.5米 16.高空作业安全平网应()设一道。 A. 2米 B.3米 C.7米 17. 高度超过()的层次以上的交叉作业,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应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A.18m B.20m C.24m 18. 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的第一步应该是( )。 A.观察伤者有无意识 B.对出血部位进行包扎 C.进行心脏按摩 19. 在下列确认患者有无意识的方法中,不宜采用的是( )。 A.在患者耳边呼叫 B轻轻拍打患者肩部 C.用力敲打患者头部 20. 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时,以下( )表述是错误的? A.吹气时,要用手捏住患者的鼻子 B.每分钟14-16次 C.每分钟吹气次数不得超过10次 21. 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时,在以下 ( ) 情况下可以停止进行。 A.操作人员疲劳的 B.患者有一定反应 C.呼吸和心跳均得到充分恢复 22. 发现人员触电,应(),使之脱离电源。 A.立即用手拉开触电人员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高空作业定义 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或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子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视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三、登高前注意事项 1.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2.安全帽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 3.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一70度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塔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子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梯子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爆裂等不安全因素立即修理或报废。 4.在石棉瓦、瓦棱板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加设其他防护措施。 5.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6.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室外雷雨天气禁止登高作业。 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防止落下伤人。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酒后人员、年老体弱、加班疲劳、视力不佳人员也不准登高作业。 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工鞋(劳保鞋)。安全带和安全绳应保持干燥整洁。使用完毕后,应储存于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接触明火、酸碱等腐蚀品。防止与锋利物品接触,严禁曝晒。 9.使用高空作业个人防护用品时,应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方可使用。且要求使用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解

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义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 (一)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1、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指: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 2、关于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3、关于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出租方和承租方因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4、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 租赁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

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比如应当细化出租方或者承租方单方解约的权利:出租方延迟交付房屋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方安全等等,承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风险。 6、租赁物的用途 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燃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方;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基准面距地面二米(含2米)以上,且有垂直坠落可能的作业,均为高空作业。 凡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2、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 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及进入高空作业区的一切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不 准穿光滑的硬底鞋。 4、所有需要使用安全带执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正确安全穿戴安全带和如何实现100% 系挂的培训,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板、安全带有无损伤;梯子、跳板、 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严禁冒险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将安全绳100%的系挂到可靠的锚点上,不准将安全带绑在活动或 不牢固的地方,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损而断绳,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绳。 7、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防护栏或者警界线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 通行”等警示语,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8、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 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坠落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 9、下绳时,施工负责人和楼上监护人员要给予指挥和帮助,操作时辅助用具要扎紧扎牢, 以防附件伤人。 10、地面监护人员要坚守在作业现场,切实履行职责,随时观察操作绳,安全绳松紧及 绞绳,串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排除;禁止在楼顶边沿上来回走动;需要时,必须先系好自身安全绳,然后再进行辅助工作。 11、地面监护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看书看报,更不得随意观赏其它场景,并要随时制止 行人进入危险区域。 12、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员应取得联系,互相应错开位置,必要时,须设可靠的保护 隔板或罩棚、防护网,上下层方可同时作业。不同工程多层作业时,应加强联系,

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3、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4、在屋顶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7、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8、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9、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10、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11、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

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13、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4、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15、低温或高温环境下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6、在 6 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7、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使用,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L 火(水)电厂(动力部分)J》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程规定。 18、利用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叉车、高处作业平台等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平台应处于稳定状态,需要移动车辆(作业平台)时,作业平台上不得载人。

高空作业一般注意事项(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高空作业一般注意事项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740-20 高空作业一般注意事项(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3、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5、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 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

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6、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8、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9、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0、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关于高空抛物温馨提示

精品文档 . 高空抛物倡议书 尊敬的世纪城业主(住户):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这份倡议书! 近期,小区仍有部分业主(住户)扔下火星的烟头、脏物、酒瓶剩菜剩饭,管理处经常发出温馨提示禁止住户高空抛物,但收益甚微,高空抛物的行为仍屡禁不止,高空抛物者不仅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对小区环境的污染,更带来的是血淋淋的沉痛教训。 高空抛物的原因大概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高空抛物者道德文明素质低下、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高空抛物者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高空抛物者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饶幸心理,法律概念淡薄。 为了您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为了建立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积极响应“三创一办”精神,管理处倡议全体员工和小区业主(住户)共同向“高空抛物”宣战。为此,我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以身作则,树立精神文明道德概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扔垃圾、杂物、做到将垃圾物品自觉放到垃圾桶内,烟头先熄灭后再扔到垃圾桶内 二、要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防止高空坠物。 三、请各业主(住户)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互监督力度,并提醒家人、亲朋,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进行禁止,加大对周边人群的影响与宣传,形成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饶幸的高空抛物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让我们共同履行“杜绝高空抛物,创建和谐社区”倡议书的承诺,希望有正义感的业主(住户)踊跃参加,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互相监督,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培训87727

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1、高空作业要求 (1)高处作业施工,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和梯子等,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2)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做到持证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得上岗。上岗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作业前必须给他们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必须设置隔离设施。 (5)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扶梯,作业人员必须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立杆或者栏杆攀登。 (6)在雨雪天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7)高处作业上下必须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且指定专人负责。 (8)高处作业前,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者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9)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停止作业。 (10)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 (11)在高度为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的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m。 (12)高处作业用的梯子应坚固完整。梯阶间距以30cm为宜,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带钉和易滑的鞋。(13)高处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在上下两层中间设密铺棚板或其他隔离设施。 (14)施工时必须搭建稳固的施工平台。搭建材料用钢制脚手架,钢管底部与接触面之间必须接触紧密,牢靠。每上升10m高设置一组缆风绳。要求扣件连接必须牢固,严禁使用滑丝扣件。 2、高处焊接作业要求 1、焊接工作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操作技能和有关安全知识,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作业。无证者一律不得上岗。 2、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护目镜和面罩,高空危险作处作业,必须挂安全带,施焊前检查焊把及线路是否绝缘良好,焊接完毕要拉闸断电。 3、焊接作业时须配备灭火器,有专人监护,作业完毕,要留有

高空作业的注意事项与防护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750 高空作业的注意事项与防护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高空作业的注意事项与防护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高空坠落是建筑施工作业中造成工伤死亡的主要原因,每年高空坠落事故高达40000到75000起,而80%以上是死亡事故。高空作业总是让人捏一把汗,有关高空作业坠楼殒命的惨剧,不时见诸报端。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安全行为的松懈……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家庭悲剧,让人不得不关注。因此,建筑施工中对高空作业中安全隐患的分析及研究防范措施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强对高空作业中涉及的设施、人员、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在施工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由于高空作业的危险性,扬州市江都区女神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陈修荣先生告诫:在进行高空作业时,除了施工者必须身体健康之外,外在条件也必须重视,工作时,防护用具也必须用上,以确保人身安全。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作业注意事项 1、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

高空抛物舆情案例分析报告之高空抛物砸伤幼童

高空抛物舆情案例分析报告之高空抛物砸伤幼童 近段时间内容,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引起广大网民的热议,此类话题之所以能够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正是因为近来接连发了两起高空抛物砸伤幼童的事件。 6月13日,深圳一住宅楼20楼玻璃坠落砸中男童,男童6月16日因抢救无效离世,家人悲痛,网民惋惜不已。 6月19日,一女童不幸被高空坠物砸中,致其头部出血昏迷倒地,所幸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连续多起高空坠物事件,不禁让网民不寒而栗。 6月16日,深圳受伤男童家属发布微信朋友圈“小XX早上5:12轻轻地走了,感恩大家的祝福。”,信息在网络上流传后,引众网友潸然泪下,讨论热度持续,并在6月17日12时达到顶峰。在血的教训面前,其中#深圳被砸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话题阅读量高达3.3亿,讨论量达到2.3万,网民言论聚焦同情飞来横祸家庭的遭遇、物业管理失职也成为网民众矢之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深圳高空坠物酿成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的同时,南京一小学生再突发高空坠物事件,经查明系8岁男童高空抛物。媒介带来的双重刺激之下,网民舆论再度达到高峰,但网民更倾向于反思如何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探讨公民素质教育、警示教育等话题。 通过蚁坊软件的舆情监测系统鹰击早发现分析发现,关注高空坠物事件人群多以普通博主为主,占比达到82.7%,涉及民生类话题,再加

上事件带来的深刻教训,吸引网民进一步关注。而在事件影响力传播层面,普通博主、官方媒体、自媒体博主侧重点不一样,但均增加了事件的曝光度,使之成为公共性热议话题。头条新闻等媒体跟进两起高空坠物新闻进展报道,互联网资讯博主@主笔唐驳虎则从南北小区建筑分歧进行专业性解读,由于气候原因,南方地区多采用外开窗设计,在设计上主动采用内开窗的,大都是北方地区,两种建筑设计带来不同的生活习惯,发布的博文也吸引了不少网友讨论。 连续被爆出两起高空抛物“意外”,背后更反应出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隐患,负面情绪占比达到80.1%。网民除了痛心疾首,开始思考如何归判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的锅?还是应该强化公民素质?像南京这一事件之后是8岁孩子的失手,父母监管及警示教育是否存在不到位?除了扫“门前雪”,物业及业主方更应该管好自己窗,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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