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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txt只要你要,只要我有,你还外边转什么阿老实在我身边待着就行了。听我的就是,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你还走错路!跟着我!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TMD去砍了他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但为1916年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简介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南北军阀在袁世凯死后,首先争执的是所谓新旧《约法》。段祺瑞根据袁世凯生前炮制的所谓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一个由副总统黎元洪“代行”总统职权的通电。段祺瑞的恶劣行径,遭到了护国军和全国人民的坚决抵制。唐继尧等南方军阀把待的军务院,梁启超等进步党人,孙中山、黄兴等原国民党人,以及北洋军阀内部如冯国璋等,都主张应该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根据《临时约法》,黎元洪应该“继任”总统,而不是“代行”总统职权。由于全国一致反对,段祺瑞被迫暂时让步。1916年6月,副总统黎元洪继任大总统。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名义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同时宣布定于8月1日召开国会。历时近一个月的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的恢复而结束。7月,军务院撤消。在南方的进步党和原国民党议员前往北京参加国会复会会议,南北暂时合作。

主要内容

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意义:(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3)经济上,

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

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时代背景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发展资本主义和实行社会改革的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文官试验章程草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则是1912年2月7日由参议院制定的,于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阶级结构分析:当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两大基本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刺激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都有所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凌驾于中国社会各阶层之上的特殊阶层——帝国主义在华势力。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并且,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并非铁板一块,根据其经济基础和政治需求的不同,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主要社会矛盾决定了辛亥革命的性质都是为争取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开辟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当时都具有历史进步性。

几经更迭

自袁世凯就任总统后,中央权力的运行严重违背约法精神,至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此后,孙中山先生虽发动了维护约法的护法运动,也告失败。其中原因是什么?对此,学界向来比较集中的看法为三点:一是从当时的政府力量对比分析,认为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掌握可以保证《临时约法》得以实施的武装力量。二是从袁世凯个人的政治品质分析,认为南北议和后孙中山被迫放弃政权是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但这同样不能解释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何以失败;三是从中国社会政治土壤分析,认为《临时约法》必然与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在中国行不通。这种观点很深刻,但过于笼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解答更本原的问题:何以中国社会竟没有适合于《临时约法》存续的土壤。简而言之,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社会观点

《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各阶级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首先,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

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极其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其次,在《临时约法》的制订机关南京临时参议院的43名参议员中,同盟会会员33人,立宪派仅8人,没有代表最强势政治集团的北洋军阀势力的袁世凯的代表。这种结构虽然保证了约法内容上的先进性,但很难保证各政治派别对约法的一致认同和遵守。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在发生变革,但主要仍限于统治阶层内部”,《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基本要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

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二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三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四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五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六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七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

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

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

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

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

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

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

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

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

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习题01

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选择题 1.为稳定局势,革命党人决定筹建临时政府,各省代表通过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文献主要借鉴哪国宪法精神() A.美国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解析:根据美国宪法中的有关精神,该大纲决定设“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等组织机构,尤其是总统制的要旨,体现得更明显。 答案:A 2.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最能体现“政权机构中权力的分立、制约平衡”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A.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B.国内各个民族一律平等 C.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D.国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解析:三权分立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原则。 答案:C 3.某导演准备拍电视连续剧《孙中山》时,需要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写一段“画外音”,如果要你为下列材料把脉,你看哪一项不适合() 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B.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和民主性 C.它特别规定实行总统制与三权分立体制 D.它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定的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目的之一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故它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C项表述不正确。 答案:C 4.“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下列对该条文的评述,错误的是() A.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共和制度 B.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C.体现了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D.直接目的在于加速清王朝的灭亡 解析:《临时约法》制定于1912年3月,此时清王朝已经灭亡,故D项说法错误。

答案:D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是因为它() ①否定了君主专制统治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③体现了革命派的建国主张 ④是中国近代民主化的一座丰碑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④ D.②③④ 解析:①②③④从意义、影响和地位等不同角度正确阐释了《临时约法》的革命性和民主性。 答案:A 二、非选择题 6.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注:《临时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孙中山 (1)据材料指出孙中山认为《临时约法》有何不足之处。 (2)为维护《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孙中山于辛亥革命后主要进行了哪些重大斗争?这反映了《临时约法》在孙中山心目中具有怎样的地位? 答案:(1)地方制度不完善;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2)斗争: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国民革命运动。 地位:《临时约法》是民国的标志,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 7.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内容规定:(1)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依据该大纲的规定,孙中山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材料二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制定完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主要内容是:(1)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中华民国领土为22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3)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4)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1)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哪些特点?

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案01

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重点难点】 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难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基本目的。 【教材分析】本课教材重点讲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应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学生重点掌握的重要概念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主权在民”。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将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大范围考查的同时,应注意让他们理清本单元三个重要文献间的渊源关系。 【教学方法】充分运用史料和课本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其他信息,比如导言、“学思之窗”、“历史纵横”、图、表等都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教会学生把握史料和各种信息的内容和主旨,有效地促进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课时安排】1课时 【导入新课】 新课导入可以通过复习提问武昌起义前后的基本史实入手,然后过渡到组织大纲制定和南京临时政府建立的话题。 【新课探究】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通过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为尽快结束各省分散混乱局面及彻底推翻清朝统治,革命党人加快了组建统一中央政府的步伐。1911年12月2日,各省代表联合会决定由专人起草一个政府组织大纲以作为新政权建立的法律根据。次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成通过。 大纲具体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划分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成,其职权为议决暂行法律、政府预算、税法及币制等;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拥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经参议院同意宣战媾和缔约、任免官员及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大纲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总统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它不仅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而且影响到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加上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纷争,大纲的缺陷也相当明显,如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立”原则,对司法权的规定极为单薄。 2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2月29日,在17省代表正式选举中,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以绝对优势当选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他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这是一个以革命党人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不仅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而且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无一不带有革故鼎新、移风易俗、发展资本主义、“尽扫专制流毒”的新精神。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目的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从英、法、美等国的民主化进程看,都有一个将民主理念转变为法律性文献的过程,而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来说,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固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规定,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 当然,《临时约法》的出台还有着更现实更直接的目的──那就是以法律手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维护民主革命成果。关于袁的崛起及其在辛亥革命期间的种种表现,高中必修Ⅰ中已有详尽介绍,教师可以三言两语带过,将侧重点放在革命党人的防范措施上。 作为晚清政坛实力派代表,袁世凯一向以开明务实著称。拥有强大武装且深谙政治斗争经验的他不仅受到旧官僚、立宪派和部分倾向稳健的革命党人的同情,而且深得列强的赏识与支持。因此,在其恩威并施、“打”、“拉”结合的政治、军事攻势下,“南北议和”以革命党人的妥协宣告结束也就不足为奇了。 1912年2月12日,清朝末帝宣布退位。次日,袁世凯声明赞成“共和”,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对袁有所警惕的他在辞职咨文中提出了奠都南京、新总统到南京就职和遵守《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析最全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析 本课教材重点讲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临时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应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 学生应重点掌握的重要概念包括: 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 "主权在民" 。 由于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约法》等主要内容在初中教材、高中必修1和必修3中已经出现过多次, 如何避免陷入"炒冷饭 " 的僵局 , 如何发掘学生新的兴趣点 , 也就成为本课教学的关键。教师在引导学生将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大范围考察的同时 , 应注意让他们理清本单元三个重要文献间的渊源关系。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通过。 回顾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响应等史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 为尽快结束各省分散混乱局面及彻底推翻清朝统治, ‘革命党人加快了组建统一中央政府的步伐。1911年12月2日, 各省代表联合会决定由专人起草一个政府组织大纲以作为新政权建立的法律根据。次日,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成通过。 大纲具体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划分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 由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成, 其职权为议决暂行法律、政府预算、税法及币制等;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 拥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经参议院同意宣战娟和缔约、任免官员及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 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大纲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总统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 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它不仅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 而且影响到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 由于时间过于仓促, 加上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纷争, 大纲的缺陷也相当明显, 如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 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立" 原则, 对司法权的规定极为单薄。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2月29日, 在17省代表正式选举中, 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以绝对优势当选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 他在南京宣誓就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这是一个以革命党人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 不仅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 而且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无一不带有革故鼎新、移风易俗、发展资本主义、" 尽扫专制流毒 " 的新精神。 (三)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目的。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 颁布一个根本大法, 去承认它, 这就是宪法。" 从英、法、美等国的民主化进程看, 都有一个将民主理念转变为法律性文献的过程, 而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来说, 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转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规定, 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 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 当然, 《临时约法》的出台还有着更现实更直接的目的一一那就是以法律于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 维护民主革命成果。关于袁的崛起及其在辛亥革命期间的种种表现, 高中必修I中已有详尽介绍, 教师可以三言两语带过, 将侧重点放在革命党人的防范措

简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简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它的出台,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重要一页,也是中国民主革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随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于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约法作为中华民国最高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它还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它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I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

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临时宪法》也有其局限性: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也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

【历史】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测试(新人教版选修2)

[高中历史]

绪论:许多同学头疼历史,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历史需要大量的记忆。的确如此,学好历史的基础就是记忆。人的智力系统包括观察力、想象力、思维力、记忆力等等。其中,记忆力是基础,思维力是核心。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过:“人如果没有记忆力,就无法联想和发明创造。”日本记忆学家高木重郎认为:“记忆力是效率的别名……是发展创造性的基础。”记忆的东西越多,观察就越敏捷,思维推理就越缜密,判断就越准确,就越富有创造力。因此,发展记忆力是和发展其他智力因素相辅相成的,是发展智力的基础和纽带。 对于历史学科的记忆来说,有以下一些具体的方法: (1) 顺序记忆法:按照事件本身的发展的顺序依次记忆。 (2) 特征记忆法:对于内容相似的知识,通过细致地观察和全面地比较后,找出所要记忆内容中特别容易记住的特征。 (3) 规律记忆法:在学习过程中,寻找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加以记忆。 (4) 隔年记忆法:将发生时间具有某种特定规律的历史事件放在一起,加以记忆。 (5) 重复记忆法:通过反复阅读来巩固记忆。 (6) 回忆记忆法:将学过的内容,经常地、及时地尝试回忆,在回忆过程中加强记忆。 (7) 谐音记忆法:将要记的东西,变成读音相同或相近的词、词组、短语或杜撰的句子,使之便于记忆。 (8) 形象记忆法:对于较抽象的内容,可用图、表等形象地描绘出来。 (9) 讨论记忆法:在学习过程中有不够理解的地方,不妨先按照自己的意见与同学讨论,在讨论就比较容易记住。 (10)口诀记忆法:将记忆内容编写成口诀或歌谣,是一种变枯燥为趣味的记忆方法。 (11)词头记忆法:将要记忆材料的词头连成句子。 (12)练习记忆法:一些可以通过动手来记忆的内容可以自己亲自练习、检测、实验,增强记忆效果。 (13)联想记忆法:利用联想是促进记忆的有效方法之一。 (14)多种感官参与记忆法:多种感觉器官参与记忆活动,可大大提高记忆的水平。 (15)信息压缩记忆法:先记住大体轮廓,然后逐渐记住每一细节,由粗到细进行记忆。 (16)对比记忆法:在记忆相类似的事物时,可将两种事物进行对比,找出异同。 (17)归类记忆法:把要记忆的内容列出提纲,分门别类整理归纳,然后进行记忆。 (18)重点记忆法:记住整个内容中的公式、定理、结论、基本概念、重要句子等重点,作为记忆的“链条”来联系全部内容。 (19)理解记忆法:只有深刻理解了的知识才能牢固地记住它。 (20)推理记忆法:利用一事物引出接近的事物或引出有因果关系的事物来记忆。 (21)网络记忆法:如能把所学的各知识点连成线,组成面,编成网的话,那么各部分知识之间的联系也就清晰可见了。 最后, 需要提醒同学们的是:重复是记忆之母。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学者顾炎武,可以背诵14.7万字的十三经。据《先正读书诀》记载:“林亭(即顾炎武)十三经尽皆背诵。每年用3个月温故,余月用以知新。”我国当代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80多岁高龄还能熟练地背诵圆周率小数点后一百位以内的数。有人向他请教记忆诀窍,他的回答是:“重复!重复!再重复!”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记忆就是如此。 历史: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测试(新人教版选修2) 一、选择: 1、“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下列对该条文的评述,错误的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简称《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不仅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而且推翻了延续2’000年之久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制度和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君主至高无上,握有一切权力,对人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人民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否定君主专制,确立民主共和制度,这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地位的肯定,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在同盟会建立时,孙中山在其政纲中明确规定了未来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和政权组织方案。武昌起义后,宋教仁从上海抵武昌,首先为湖北军政府拟定了一部根本法──《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后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以此约法为依据制订的。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为了巩固国基,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巩固中华民国的胜利成果,预防后患,南京临时政府把制订约法作为重要工作。 从1912年2月7日起,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了制订约法的会议。经过两次起草,32天的讨论,通过二读、三读手续,于3月8日获得通过。3月11日,即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也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临时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计56条。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向全世界明确宣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关于人民,《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也有纳税、服兵役等项义务。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对于促进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制度,有着积极作用。 《约法》确定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机构:“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行使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成。它有权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某些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和内阁为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拥有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命文武职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内阁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为临时大总统以下的中央行政机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官厅的干涉,且一般实行公开审判。法官为终身制。 鉴于当时南北和议已告成,孙中山将让位于袁世凯,《约法》在国家机构的体制上,特意将原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规定国务员负有实际责任,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副署才能发生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总统权力的办法,来限制袁世凯实行专制独裁,从而保卫民主共和制度。

第三单元第3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学案(人教版选修一)

第三单元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学案(人教版选修一) 课程标准: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说明其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影响。 知识梳理: 知识点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 1.颁布的背景。 (1)__________成功,清政府的统治土崩瓦解。 (2)___________的通过,对后来制订法规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________年元旦,________任临时大总统。 (4)1912年3月11日,袁世凯于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2.颁布时间:1912年3月12日。 3.颁布目的:限制________,保护革命胜利的果实。 1.(1)武昌起义(2)《临时政府组织大纲》(3)1912孙中山 3.袁世凯 知识点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关于国家性质: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__________体现了“________”原则。 2.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一律______,并依法享有自由权和选举、被选举权;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关于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规定________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________;法院行使________体现分权制衡原则。 4.特别规定实行___________限制袁世凯。 1.国民全体主权在民 2.平等 3.参议院行政权司法权 4.责任内阁制 知识点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评价。 1.性质: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________________宪法。 2.历史意义。 (1)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施政原则,成为否定__________的重要法律成果。 (2)说明以孙中山为首的新生革命政权具有较强的法治和________意识。 (3)中国宪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①促使__________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②为后来的制宪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蓝本。 (4)在中国近代社会________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温馨提示: 学习本课要结合时代背景,明确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必要性,并结合西方民主的原则来分析其内容。对其意义一定要上升到它在中国民主政治史上的地位的高度进行概括。 (资产阶级共和国、封建专制、宪政、民主共和、同产化) 重难点探究: 1.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评价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反映了革命党人用议会民主制来限制袁世凯,维护辛亥革命果实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作者:张亦工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更新时间:2008年05月15日 长期以来史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宋教仁起草的。据笔者查考,最早提出此说的是一九三一年二月出版的顾敦□著《中国议会史》。该书称:“《临时约法》由宋教仁等起草,经起草二次,会议亘三十二日,自二月初七日开始,至三月初八日,全案告终,即日宣布。”此后一些有关著作,如一九三六年出版的《近代中国立法史》(杨幼炯著)、一九六四年台湾出版的《民初之国会》(李守孔著)、一九八一年辽宁出版的《孙中山与中国民主革命》(李时岳、赵矢元著)和中华书局出版的《宋教仁集》(陈旭麓主编),以及近年国内报刊所载一些论文,均沿用此说。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史实的。 《临时约法》是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订的。查《参议院议事录》(以下简称《议事录》)关于起草、审议《临时约法》的记录,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宋教仁参与起草的记载。当时的《民立报》诸人与宋教仁关系密切,该报曾报导宋氏的活动,发布宋氏主持制订的政府法令,也报导过起草和审议《临时约法》的消息,但并无任何有关宋氏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报导。当时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人士甚多,也未见何人提及宋氏曾参与其事。宋教仁遇刺后曾出版过多种宋氏传略、荣哀录,如《宋渔父先生传略·遗著·哀诔》(徐血儿等编,一九一三年四月。)、《宋渔父》(李铎编,一九二八年六月。)等,书中提及宋教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称“临时政府法令多出先生之手”(徐血儿:《宋先生教仁传略》,载《宋渔父》,民立报馆,一九一三年。),但未见一书提及宋氏参与起草《临时约法》之事。 以上事实表明,宋教仁并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 宋教仁是民初最为重视立法工作的革命者之一,曾经与汤化龙等人共同起草《鄂州约法》。当时的政府法令,大多由宋教仁主管的法制局起草,经临时大总统咨送参议院议决后,由临时大总统颁布。或许是由于这种立法程序使后人误认为宋教仁参与了《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然而,《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其立法程序与一般法令不同,提案权属参议院专有,不允许政府官员参与。元月十七日,汤漪提出“行政官不得兼为参议员案”,经代理参议院一致议决通过(《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十七日条。)。随着立法机关逐步完善,立法与执法机关互相独立的原则也日渐明确起来。当时,临时政府掌握在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手中,代理参议院及南京临时参议院也是革命党人居绝大多数。但是同为革命党人并不妨碍参议员坚持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南京临时参议院一直力图保持这种独立性,为此曾经受到部分革命党人指责。胡汉民认为“参议院议员以同盟会占大多数,故狃于三权分立之说,好持异议。”(《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一九八二年第二期,第五七页。)据说“数周之间,南京政府即累为参议院所□”,“政无由行”,时人以此做为立法、政府两机关互相冲突,参议院掣肘临时政府的“明证”(《民立报》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社论。)。从这种指责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立法机关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在这样的气氛和环境中,身为政府官员的宋教仁当然不可能参加参议院制订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的工作。对此,当时发生的一件事可以做为佐证:在酝酿起草《临时约法》期间,《民立报》于元月二十七日公布了宋教仁主持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七章五十五条。它反映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就内容及结构而言当是一部宪法草案。因还需提交参议院讨论,法制局于二十八日通电更正为《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民立报》,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八日。)。三十日,孙中山将这个以《鄂州约法》为蓝本的草案咨

第3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全版

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 1.颁布的背景。 (1)武昌起义成功,清政府的统治土崩瓦解。 (2)《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通过,对后来制定法规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1912年元旦,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 (4)1912年3月11日,袁世凯于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2.颁布时间:1912年3月12日。 3.颁布目的:限制袁世凯,保护革命胜利的果实。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关于国家性质: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 2.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并依法享有自由权和选举、被选举权;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关于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规定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体现分权制衡原则。 4.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

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评价 1.性质: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2.历史意义。 (1)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施政原则,成为否定封建专制的重要法律成果。 (2)说明以孙中山为首的新生革命政权具有较强的法治和宪政意识。 (3)中国宪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①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②为后来的制宪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蓝本。 (4)在中国近代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温馨提示:一纸《临时约法》不能起到约束袁世凯专权的作用,但从中可以看出革命派对袁世凯专权还是有所防范的,同时也反映了革命派对宪法的重视,但是,革命党人的这种因人立法的做法,带有“人治”的色彩,有损于立宪的严肃性。 不爱读书的末代皇帝 溥仪读书极不用功,除了经常生病不上学外,还不时让太监传谕让老师放假。他读书的兴趣远不如对毓庆宫外那棵大桧柏树的勃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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