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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招标办招投标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招标办招投标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招标办招投标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统一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济南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招标与投标,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与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

委3号令结合市场及现行规定完善)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供(排)水项目;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5)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以上项目达到下列投资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

3.1属于本规范第2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3.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

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

3.3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邀请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令第二章第九条)

3.4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令第二章第十条)

4 依法招标但可以不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项目

在本规范第3条规定之外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是否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5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民营企业自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本规范第2条规定投资限额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6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其招标投标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应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8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第二章第十条)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八条,工作流程细化流程)

第二章招标准备

10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第八条)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招标,所需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七)改扩建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取得上级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具有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属租赁行为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1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第十一条一款)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发改委5号令,九部委23号令修订第四条)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参考建设部154号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暂定级资格认定条件)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12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十一条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优先选用市场评价好、社会信誉高,诚信评价B级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3 招标备案

13.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登陆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注册、登记招标项目,按格式上传招标条件资料,并携带招标条件资料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即时办理。(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3.2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办法》省政府249号第十四条)

(1)本规范第10条规定的招标条件所对应的相关材料;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或具有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第15条,结合实际完善)

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3.3 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在确定承包人后,需要办理建设有关手续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本规范第10条规定的招标条件所对应的相关材料;

(2)发包人企业章程、承包人资质资格文件;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3.4 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外完成招标的,其招标的组织程序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招标完成后,需要办理建设有关手续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本规范第10条规定的招标条件所对应的相关材料;

(2)招标资料;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招标阶段

14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14.1媒介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济南建设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14.2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业主、资金来源与比例、招标人等);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及业绩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时间、费用等);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七)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4.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招标公告暂行办法第十条)

14.2.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2.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第4条)

14.3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携带招标流程表、招标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事宜。即时受理,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4.4时限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国家法定节日不含在内)。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报名并将报名信息录入交易系统,招标公告是接收投标报名的唯一标准。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结合实际情况新增)

15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可以随同招标公告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的形式分为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由资格评审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投标。(《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投标报名家数多于15家时,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投标报名家数不多于15家时,招标人自行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多标段招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在单标段资格预审合格有限数量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个标段,增加3名合格投标人的原则,确定多标段资格预审合格数量;资格预审时,到场参与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有限数量时,自动转为资格后审。(结合实际新增)

15.1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信息网、济南建设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结合实际完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代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业主、资金来源与比例、招标人等);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资质及业绩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

(四)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或数量有限制)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地点、时间、费用等);

(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八)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15.2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六)信用评价。

15.3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5.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5.5资格预审的实施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并结合地方规定及市场实际修改)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5.6对资格预审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15.7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6 现场勘查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7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

17.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其他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四条)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报价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17.1.1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17.1.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7.1.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令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17.1.4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17.1.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方案设计征集招标文件根据工程情况予以延长。(招标法第二十四条,增加设计的情形)

17.2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时受理,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7.3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时受理,并提出整改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或汇票的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开标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9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第二十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

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19.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章专家抽取

20专家抽取

2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法三十七条)。

2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第三十三条)。

20.3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第三十三条)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七)

20.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0.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事由外,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0.6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不主动回避者,招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请其回避,视为与利害关系投标人串通投标。(根据实际情况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7部12号令)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0.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0.8开标1日前,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专家抽取系统所需专家信息。开标当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代表在专家抽取系统内抽取评标专家。(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新增)

第五章开标阶段

21 开标准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2 核验原件与唱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核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投标保证金单据,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宣读完毕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并结合地方规定及市场实际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 第27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附件六 黄冈市建设工程施工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委会主任(组长)(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送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黄冈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第一章总则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作为拟建________________ _____(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了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基本具备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 (二)招标人拟对本工程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发包的其中____________(一个或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三)投标申请人如有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_____________ _____(建设资质类别)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联合体。非本国注册的施工单位应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五)为能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参加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预审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1、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和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非本国注册的施工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2、企业近两年已完工程、目前在建工程情况; 3、企业近两年营业额情况、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概况(包括过去两年经审计过的财务状况、资金平衡和负债情况、下一年度财务预测及银行信贷证明材料); 4、联合体情况; 5、类似工程经验; 6、拟用于本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拟派往本工程的管理人员; 7、拟定分包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济南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代表政府的管理部门,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单位组织,在市招标办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济南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进行。 第四条评标组织应由招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11人。其中招标单位人数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评标组织须经市招标办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确认。 第五条招标单位根据需要,经市招标办同意,也可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评标组织推荐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可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但不参加评标组织。 第六条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除招标单位按比例确定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外,其他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2天到市招标办从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网中抽签确定,并由负责本工程的市招标办的二名负责同志监督,抽签时应多抽出2名专家名单做为候补评标组织成员。 第七条评标组织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第八条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编标底要加盖预算人员资格印章和法人印章,否则所编标底无效。 第九条标底的确定: ㈠最后标底价: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作为A值,投标单位的报价在A 值的±5%以内者,其报价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价。 ㈡最后标底三材用量: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三材数作为A值,投标企业的三材数,在A值的±6%以内者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三材数。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投标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附件一: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 文件附件一: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二、招标人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四、《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为200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至订立合同为止)法定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第四条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第五条投标人可以按项目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第六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保证金缴纳之日至保证金退还之 日的时间确定保险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七条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保险保费由保险机构结合济南实际,本着切实为企业减负原则,按照市场化形式运作。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保证金1%的基准值进行缴纳,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参考本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实施差异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详见附表1)。 第八条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保险保函后,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保险机构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第九条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第十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偿还投标保证保险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保证保险的,招标人应参照按项目购买的投标保证保险费偿还。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湘乡市供水管理处采购招投标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号: 采购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送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湘乡市供水管理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制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第一章总则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作为采购________________ _____(项目)的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了进行采购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基本具备进行采购招标的条件。 (二)招标人拟对本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采购发包的其中____________(一个或多个)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三)投标申请人如是采购物资或设备的代理商,应详细提供代理企业的授权书和权限,如授权书和权限不适当,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_____________ _____(行业许可和营业资质许可证)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企业或联合体。非本国注册的企业应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五)为能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参加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预审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1、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和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非本国注册的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2、企业近两年已完采购项目业绩情况; 3、企业近两年营业额情况、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概况(包括过去两年经审计过的财务状况、资金平衡和负债情况、下一年度财务预测及银行信贷证明材料); 4、联合体情况; 5、类似项目经验;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如不是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以便招标人做到正确判断。资格预审将完全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资料或者按招标人要求对所报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材料。如果没按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可能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 第二章联合体 (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除联合体的每一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招标方案

项目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一、招标代理工作总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本次招标代理范围为*********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入库,可能涵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跟踪审计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邓相关工作。 根据招标人委托的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我公司以往的代理实践,按照一般的工程招标要求,拟定以下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1、招标文件的编制的指导思想 本实施方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各部委的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同时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制度和成功的招标经验,及贵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严格按照国家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而成。 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如下几方面为指导思想: ①招标文件编制的中心目标就是将业主对承包单位的总体要求和工程项目的四控目标集中体现在招标文件中,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到报价合理、企业实力强、提供服务好的优秀承包单位,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保证。 ②采用科学合理的招标程序和切实可行的运作方案。即靠我公司的专业招标优势,确保制定的招标程序合法、合理且先进科学;同时通过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等方法和手段,以计算机和网络为辅助,确保实现招标目标。 ③遵循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择优的原则,坚持为工程负责、提供最优质服务的服务宗旨,以严谨、开拓、踏实的工作达到为精品工程提供精品服务的目标。 ④以ISO9000为指导思想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以达到业主的最终满意。 2、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我公司详细分析了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本次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各部委的规定。 ②招标文件充分体现本工程实际和业主项目要求,务求使文件逻辑严密,责权利规定明确清晰。 ③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制定突出以资金控制保障合同义务、职责的顺利履行,确保业主实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控制、进度目标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3、招标文件的编制程序 ①搜集整理本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信息; ②根据设计资料和业主对项目的总体要求,吸纳搜集资料、信息,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初稿;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005年国家七部委27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湘乡市供水管理处采购招投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号: 采购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送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湘乡市供水管理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制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第一章总则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作为采购________________ _____(项目)的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了进行采购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基本具备进行采购招标的条件。 (二)招标人拟对本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采购发包的其中____________(一个或多个)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三)投标申请人如就是采购物资或设备的代理商,应详细提供代理企业的授权书与权限,如授权书与权限不适当,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_____________ _____(行业许可与营业资质许可证)与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企业或联合体。非本国注册的企业应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五)为能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参加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预审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与履行合同的能力; 1、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与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与非本国注册的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2、企业近两年已完采购项目业绩情况; 3、企业近两年营业额情况、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概况(包括过去两年经审计过的财务状况、资金平衡与负债情况、下一年度财务预测及银行信贷证明材料); 4、联合体情况; 5、类似项目经验; 6、其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项目入库 第八条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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