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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锦江区鼓励自有知识产权创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意见》(锦委发〔2014〕1号),全面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户籍、身份证地址在锦江区的个人。

第三条设立锦江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额度为400万元。由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四条锦江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包括对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知识产权运用奖励和围绕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以及计划管理、服务等工作支出。

第五条锦江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原则:部分资助、择优资助、重点资助、定额资助和不重复资助。

第二章资助类型和标准

第六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类型和标准主要是指: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200元/件的资助。

2.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2000元/件的资助。

3.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2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1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的资助;

2.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元、400元的资助;

3.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400元、300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发明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专利类别美、加、日、韩及

欧洲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非职务职务非职务

发明8000 4000 2000 1000 实用新型(类似)4000 2000 1000 500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2000 1000 500 300

(四)对为锦江区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进行专利布局成绩显著的优秀代理机构根据专利代理量的大小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并执行。

(五)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六)企业获得“中国名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四川服务名牌”、“四川名牌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地理标志产品:按件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参与制定国际、国内、行业、地方等标准研制: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奖励。

(九)产品采标: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

(十)标准化试点(示范)

1.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组织工作和开展活动卓有成效的单位,视情况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奖励主要是指对符合我区产业技术政策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及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

(一)专利产业化项目的奖励是指对没有专利权属纠纷的产业化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纳税的情况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1.纳税在3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件。

2.纳税在50万元-100万元,奖励5万元/件。

3.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件。

每个专利产业化项目享受一次奖励,且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享受专利产业化项目不超过2个,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通过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上报的专利奖,分别按获得国家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省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和市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知识产权创造的第一权利人(或专利申请人)为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且专利申请地址在锦江区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户籍、身份证、专利申请地址在锦江区的个人。

在锦江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应为锦江区内注册并纳税的有效期内。户籍、身份证、专利权人申请地址在锦江区的个人,其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应在居住有效期内。

(二)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由第一权利人(或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办理;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办理。

2.对获得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至第(十)项的申请奖励,应当在获得相关正式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申请知识产权运用奖励应当在获得相关证明材料的6个月内提出。

(三)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同一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PCT申请及涉外专利不受此限。

第九条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成都市锦江区知识产权项目申请书》。

(二)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

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相关缴费凭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专利授权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价报告;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和前景分析;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报表;企业流转税完税凭证。

5.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至第(十)项的奖励:省、市、相关批准文件及荣誉证书。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提供上一年度及最近月度纳税证明,社团提供上一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资助的个人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委托办理经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书等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变更、专利事项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

本。专利资助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奖励资助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序装订成册。

第十条申报的受理和审批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申请时间为每月25-30日,由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集中受理。已在我区以外享受同类、同级性质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14573307.html,/dept/?ClassID=3031公告),纳入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三)各项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的申报由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受理,经审核批准并在锦江公众信息网上对外集中公示一周,接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定。

(四)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奖励申请,由锦江区工商局受理审查并上报区政府审定。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至第(十)项的奖励申请,由锦江区质监分局受理审查并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的资助和奖励,分别由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按照行业主管职责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二)对单位的资助或奖励资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对个人的非职务发明等资助资金划入个人提供的银行银联

卡号内。

(三)经审核批准的奖励资助项目。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奖励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资助等骗取资助资金或奖励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及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同一类型、同一项目的奖励或资助,在区级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奖励和资助,奖励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分别对行业主管部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2011年1月8日区政府发布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江区鼓励自有知识产权创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锦府发〔2011〕1号)同时废止。2014年1月9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的资助、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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