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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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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规范资金分配使用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指导项目县(含市、区
下同)具体落实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要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粮食生产
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
加强宏观指导、项目县自主选项"的原则
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
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
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
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 项目县要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
统筹安排使用
同时创新机制
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支持主导产业优势生产区域
提高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目标: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促进农产品品种结构明显改善
促进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
同时
通过项目的辐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引导
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增效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要围绕粮食、畜牧、棉油、水产、果蔬、茶叶等优势主导产业
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提高耕地质量
加强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农机具等物质装备
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
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
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
推进标准化生产
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秸秆还田、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农产品加工
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
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项目县要根据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
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
不能面面俱到
项目县不得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搞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八条 项目县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只能用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所需的生产性支出
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
不得用于其它项目配套
也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与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由项目县财政专项安排

第九条 项目县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或者通过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方式
合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
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资金使用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权责对等、分级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
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主导产业发展要求
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明确支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
根据立项指南要求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填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安排
要遵循"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和项目区集中连片的原则
务求取得实效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县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指导项目县进行修改完善
然后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行文并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
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部门申请立项扶持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综合考虑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合理性、上一年度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及绩效考评结

果等情况
确定项目的取舍
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后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下达立项批复
省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项目县要按照省里下达的立项批复
加快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县财政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县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
规范操作
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确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一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依据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
通过监督检查或组织中介机构评审
对项目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县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要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影象等媒介
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
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县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定期将项目进展、资金整合、机制创新、宣传发动等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部门
要加强研究
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遇有重大情况
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
一经查实
应立即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具体的管理细则
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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