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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济法B卷参考答案

14经济法B卷参考答案

14经济法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题(10 %)每个空格1分 1、权利义务 2、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4、

未成立的合同(无效)5、履行义务的一方6、定金、违约金7、人民法院

二、单选题:(20%)(每小题1分)

BA B B B A A C D C A A B C B A A B D A

三、是非题:15%

X X X V X X V V V X V V V V X

%四、简答题:25%

8%1. (1).普通合伙企业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2).有限合伙形式是指整个合伙企业整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内部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

伙人存在,但是它的主要存在形式还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并不是很多人误解的合伙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在内部没有分清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责任之前不宜采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为3万元2%,其目的之一就是鼓励在校毕业大学生毕业以后自主创业,所以降低了资本门槛;另一方面公司只是承担有限责任2%,

2. 答案8%

——从已知的条件看,尚不能构成乘人之危4%。因为洪水提高了运煤气的成本,改变了供求关系2%。如果是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另当别论,则超过的部分无效2%。

5%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政府机构限制竞争、搭售行为、串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倾销行为、巨奖销售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六个以上满分)

五、案例分析:30%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D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B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B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A、C”承担连带责任,D不承担连带责任。

2、18%(1)6%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

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

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6%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6%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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