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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

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
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课题《浅谈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

姓名

系别 XXX系

专业班级 200×级×××本科班

指导教师 X X X

二0 0 九年三月

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集中全力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就国家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来说,无法可依的状态已基本改变。但是,许多法律是依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某些方面表现还比较严重,因此研究、剖析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目录

摘要

绪论 (4)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

(一)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4)

(二)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5)

(三)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5)

(四)行政执法观念滞后 (5)

(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6)

(六)包庇袒护,徇私枉法 (6)

二、行政执法问题形成的原因 (6)

(一)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 (6)

(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了执法的公正性 (7)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滞后,执法程序制度不够完善 (8)

(四)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并存 (8)

(五)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8)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 (9)

(一)确保立法质量,加大对现有法律的清理 (9)

(二)构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强化行政组织职权的合理分工 (9)

(三)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10)

(四)革除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确立执政为民的法律观念 (11)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1)

四、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3)

绪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集中全力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就国家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来说,无法可依的状态已基本改变。但是,许多法律是依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某些方面表现还比较严重,因此研究、剖析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十六大报告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04年“两会”期间,党中央更进一步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这反映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规律性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标志。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我们必须把规范行政执法、践行依法行政摆在当前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否则必将严重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表现的形式也迥然不同,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法律制定颁布后,能否得到执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真正建立的关键。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行政执法还很不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不少体制性、深层次的问题和弊端,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是: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创设权力,行政执法依据比较混乱。行政机

关和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着从上面发下来的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这些规定、文件当中,有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相互间造成法律问冲突。

(二)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如某一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已过时的红头文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职能重复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如对个体商贩在街头摆摊设点的行为,工商、税务、市容和卫生等多家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其负面效应呈现最为直接,民怨较大,社会关注较多。

(三)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在司法机关主要表现出有的办人情案,有的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不少的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轻视程序、恣意行政成为一种流弊,一种通病,行政执法人员不善于、不愿意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因程序不当引起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到相当大的比重。

(四)行政执法观念滞后。

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甚至出现从执法为名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舆论曝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事件与执法者观念陷入误区不无关系。某些执法者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执法就是用法律对付老百姓,执法者具有管人的权力,而老百姓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此种现象在基层显得尤为明显。

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作经济处罚,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危害极大。

(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目前执法队伍素质的现状不容乐观,如有的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有的在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

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六)包庇袒护,徇私枉法。

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有的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处置不痛不痒,成了保护伞。

执法中的“实惠主义”,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二、行政执法问题形成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历史背景,也有现实基础,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高标准,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违宪违法,任何文件、讲话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从怀集近几年执法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却同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不强,不依法行政有直接关系,他们想问题、作决策,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习惯于光依靠政策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在工作中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如党中央、国务院三申五令减轻农民负担,而一些地方就是搞强行摊派,搞各种形式的集资,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挫伤了他们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

我国已经加入WTO,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一套既适用WTO规则,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为完成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继制定颁布了许多调整政治、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他一些重要法律也正在酝酿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立法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对现有法律的清理工作却重视不够,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该修改的法律,该废止的法律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不能较好地协调统一起来,客观上造成行政执法依据混乱,“依法打架”的情况大量存在。例如,1996年3月1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专门发布通知要求,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本应都要失去法律效力,但直到现在,

现实效果还是差强人意,如轰动全国的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就充分暴露出此方面的问题,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才被因此被废止。

(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了执法的公正性。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利益决定对法律和政策的态度,要么是对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要么是断章取义,不顾大局,使一些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同时容易产生行业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的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在行政组织制度方面,行政组织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存在许多不足,缺乏统一界定、统一规范、统一标准,非合理性的因素较多,难以适应新时期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需要。同时行政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由宪法和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导致长期以来行政组织内部职权划分不清、执法机构林立、多卡执法、多层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机构和人员膨胀的现象十分突出,社会管理的空白点也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有关的权力分配法予以明确。这里的权力分配既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也包括横向的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配。目前,我国在行政权的分配上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还是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工,都不是靠法律来推行和保障的,现行行政组织的职能分工及权力分配主要采取的是“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原则,但三定方案仅系国务院的决定,而且是自下而上产生的,缺乏对行政事务的全面分解、归责,因而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冲突比较严重。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滞后,执法程序制度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治方面是明显滞后的,当前我国尚缺乏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仅有的行政程序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少数几个执法领域有较为完善的程序规定,如行政处罚领域。程序的缺乏除了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程序意识的淡化,过分强调实体的法治,忽视了程序的法治。程序的缺位是目前法律实施状况差的主要原因,而推进依法行政最有效、最直接、阻力最小的途径莫过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就很难达到真正的成效,程序正义甚至是第一要义。著名的“蛋糕法则”琢磨起来颇受启发:有一位母亲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买了一块蛋糕,在分吃的时候,这位母亲要求先切的人不能先拿,先拿的人不能先切,结果切的人非常慎重地把两块蛋糕切得一样大,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程序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对严格执法带来不利影响: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

薄,在观念和习惯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旧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不熟悉机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责任心,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判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出现了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

(四)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并存。

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人们长期受制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人治传统、法律工具论思想在人们的心目和行为方式中具有极为深厚的影响,甚至在新中国建国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思想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还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直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后,科学的法制观念才逐步进入成熟期。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等级关系,使得义务本位和管理本位并存,多数人履行无权利的义务与少数人享有无义务的权利并存,“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是一种客观而真实的写照。这在人们头脑中积淀为错误的权利义务观,至今仍深深影响着现代人,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表露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倾向。曾见过这样一则事例,从侧面说明了我国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者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的薄弱。中国的一个城市要与美国的雷德蒙市建立友好城市,电视直播了两位城市市长的谈话,交谈进行得相当融洽,最后中国市长礼貌性地向美国市长提出访问邀请,美国市长此时却诉起了苦衷,他说他想动用纳税人的一分钱都要经过财政预算,财政肯定不会批准这次出访的费用,要想来中国只能自己掏腰包。此时中国市长显得很大方,表示往返机票和食宿都由中方来解决,美国市长听后异常高兴。这一事例留给人们的反思较多,雷德蒙市是美国许多大公司包括微软公司在内的所在地,城市经济要比中国城市富裕得多,却知道不能随便使用纳税人的一分钱,而中国城市慷慨的背后又是什么呢?

(五)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执法归根到底是由执法人员利用一定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考核其完成效果的好坏,可以说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但从目前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都不尽人意。首先,执法条件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办案经费不能保障。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不能采用先进设备办理业务,难以满足办案要求。

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使公民难以监督,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务公开,把行政操作的规则、方式、手续、时限、法律责任公布于众,让公民知道如何监督行政。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程序法虽颁布实施了,但因宣传力度小,

知程度低,当公民遇到故意增加审批手续,额外的多收费,拖延的批准时限,附加的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权利的行政行为时,还不知道这是违法行政在侵害自己。由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大量的、经常的和变化的,若无社会民众的经常监督,若无程序规则约束,必然形成行政执法人员我行我素,违法行政。

其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贪图享乐,吃请受贿,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最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只占少数。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蔽,而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还远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等等。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确保立法质量,加大对现有法律的清理。

一是要按照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的原则,修改、废止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执法依据。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它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属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决定。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已于2003年9月发出通知,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清理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目前,各地方正在抓紧进行这项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地方或官方刊物上公布。

二是要规定裁决机制,进一步确立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无法按照适用规则进行适用时,由有关部门对如何适用作出决定。同时规定法律规范的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制度,加强对法律规范的监督,消除行政执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构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强化行政组织职权的合理分工、分配。

一是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构成了行政执法的主体,对前两类主体,要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要求,从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两个方面考察是否符合行政主体资

格,对后类主体,行政机关应加以严格的规范和监督。行政职权的创设和存在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另外,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力求做到:一不越位,不能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不能再管自己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二不缺位,不随意推诿、放弃法定职责,该自己管的事就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自己管的事只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

二是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同一部门不同层次间的职责权限。我国行政执法主体间的权力分配及相互关系主要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加以规定,由于它们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有关的权力分配法予以明确,核心是行政事权和具体权限的划分。上述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关系;一类是政府各部门的横向关系,通过制定一部统一周详的权力分配法,对这两种关系加以科学合理的设定和规范,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职能重复交叉的实际问题。

三是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行政处罚领域,继续扩大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适度压缩行政执法部门的规模与数量,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经济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将那些不合要求的或者多余的行政执法部门逐渐合并或取消。当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实行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逐步成立行政执法局,将原来八个行政机关享有的管理占道经营等方面的权限交由一家统一行使,实行统一执法、执罚与执收两条线,从而更好地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行政许可领域,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已经通过和2004年7月1日已开始实施的有利契机,在各地倡导设立办事大厅、办证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从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实现便民的原则。

(三)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我国应抓紧时间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通过程序的公正透明,最大程度地消解和纠正实体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依法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可以说程序的公正能够以最小的转型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行政程序法治化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是具体化的,并具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它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只能、不得如何去做,否则须由其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程序的不当同样会引起行政条件的败诉。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执法过程中应力求做到: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四)革除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确立执政为民的法律观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实质,与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彻底决裂,确立正确的、科学的权利义务观。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利用手中的权力剥夺群众的权利,而只让他们无条件地履行义务;必须明白自己依法对国家、社会和他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忠实地执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政府与人民关系的理论应该在每个人头脑中打下深深的烙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政府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做官当老爷;政府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要在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将执法项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逐一面向行政相对人、面向广大群众、面向全社会公开,实行公开、透明执法,让每一位行政相对人尽可能摆脱“民不与官斗”的负面心理,自觉维权,依法争权。也促使每个行政执法主体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羁束裁量合法、自由裁量合度,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合理维护。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结合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首先要从各级党政领导做起,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要结合实际,通过学习树立高度的法制观念,要消除“人治”、“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权力权责相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追究。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督促推行政务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办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群众深切地体会到这种制度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得民心、合民意的“阳光工程”。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一方面,切实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才能秉公执法,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敢于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不胜任者实行淘汰,择优任用,确保司法公正。

四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低劣,是关

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执法人员,树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的良好品质。从而使行政执法人员始终具备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权利至上的意识,真正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五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各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努力承担起法律基本知识、依法行政方面的培训任务,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从而使行政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熟知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清楚自己的权力,更应清楚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并严格遵守之。同时要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进口关,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

六是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将奖励、处罚情况详细载案入档,作为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的考核依据,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活动与具体的执行人直接联系,谁实施,谁负责。在行政执法活动出现问题时,行政主体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对具体的执行人进行追究,做出内部处理,以监督执法队伍,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合理进行。行政主体同时还应将自己的工作程序、岗位分工等责任制的具体情况对外公开,特别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向相对方提供意见反馈渠道,如意见箱、举报电话、负责人会见日等,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结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发现和揭露依法行政中的存在的问题并监督纠正,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立法成果有目共睹,但执法问题着实令人担忧,很多法律至今仍然停留在书本上、理论上,尚未转化为人们共同的生活准则,因此,执法问题成为中国法治化面临的最大难题,其中行政执法问题尤显突出和重要。但是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要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回避问题并着力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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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傅思明,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出版日期:2002-11-01,第86页。

[3] 叶必丰,行政规范研究,出版日期:2002-10-01,第186页。

[4] 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出版日期:2002-10-01,第136页。

[5]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出版日期:2002-10-01,第120页。

[6]冯国基,面向WTO的中国行政,出版日期:2002-09-01,第208页。

[7]金国坤,行政程序法论,出版日期:2002-09-01,第215页。

[8]翁岳生,行政法(上册),出版日期:2002-09-01,第189页。

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XXXX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她(他)对本论文的构思、框架和理论运用给予了许多深入的指导,使得论文得以顺利完成。

浅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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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提纲…………………………………………………………………2页摘要、关键词………………………………………………………3页Abstract、key word………………………………………………4页正文…………………………………………………………………5页参考文献……………………………………………………………18页

提纲 1.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1.1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1.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2.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2.1依法行政的概念 2.3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2依法行政的目标 2.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 4.解决对策

浅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宪法理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构成了政府依法行政三位一体的理论前提分别提供了依法行政的自身追求、动力源泉和压力机制。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依法行政正逐步向良性方向发展,但与法制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只有实现行政主体内在规则的主动拘束和外在规则的客观拘束来相结合,才能使依法行政得带落实。 关键词: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Discuss ion on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ule of law" an important content. Constitutional theory, the market economy and civil society constitute the trinit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by law provide, respectively, the theoretical premise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to pursue its own power source and pressure mechanisms. Generally speaking,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gradually to the positive direction, but compared with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gaps. Only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and external binding rules binding initiative to combine, have to take in order to mak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Keyword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Status; countermeasures.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浅谈依法行政

浅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法治才有望实现。本文仅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必要性、原则等问题出发对“依法行政”进行分析。 1.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概念的形成及其内容的变化可以说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呈并进态势。各个国家由于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理论学说及实践对依法行政往往有不同的诠释,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具体实践上也有所差异,但“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实质内容是共同的。 在我国,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包括其它行政主体,下文同此)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依法行政的内涵宜从下列几个方面来理解: 1.1依法行政中“法”的界限 1.1.1从法律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法 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制定出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之“法”必须是体现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和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也不能是多数人不当意志的反映。如果不考虑法的人民性、正义性、正当性、科学性,而简单地以“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来行政,片面地强调法的强制性来行政,势必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抛弃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丧失对政府的起码信任,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违背。 1.2行政与法的关系 1.2.1法与行政之间是什么关系 “行政”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其基本内涵是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或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及过程。“行政”从其产生渊源看,本来与法不相关。在社会发展史的专制时代,并非法而是人支配着行政,行政活动无需法律准许。从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开始,近代民主国家都相应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以限制行政权力的任意性和扩张性。根据法的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内容摘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依法行政使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但是,我国现在在依法行政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几个方面对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问题,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1) 目录 (2) 一、序言 (3) 二、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3)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 (3)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问题 (3) (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4) (四)行政监督方面的问题 (5) 三、造成依法行政问题的原因分析 (5) (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5) (二)主体素质方面的原因 (6) (三)司法方面 (6) 四、完善我国依法行政的对策 (6)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6) (二)规范行政法律、法规 (7)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7)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7)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一、序言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的实践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我国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如何继续全面而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关系到新时期依法行政能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如期得以实现的重要课题。 二、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②。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是当前实现依法行政的最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相对较低,法治意识淡薄,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造成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不积极配合、逃避、相互推拖,甚至有时还出现暴力抗法,威胁执法工作人员的事件。 2、在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找关系托人说情的现象不是发生,有时我们执法工作人 员在一边办案,一边的电话又来了;行政上的干预也有时发生,有些行政相对人(单位)凭着上级领导的签字、口谕,手续不办理,材料也不备案,就随意进行城市道路的占用与开挖,这就给我们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起到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有利于完善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1、程序不规范 由于一些文件起草单位和个人的程序意识淡薄,有的不按规定上报文件制定项目,有的不遵守文件制定计划,有的未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仅凭上级的文件或者是领导讲话便制定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 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2.1两者互为依托。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第三,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2.2两者互为因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社会效果,也可能带来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后于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灵活,甚至粗暴,或是主观臆断,不依照事实依据运用裁量权,不注重执法对象的感受,带来了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没有达到促使群众自觉遵行法规的内心意识和行动,这就没有收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实施执法,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

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讲解学习

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

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难点浅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级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虽然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也可以管辖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在我省实际工作中,县级港航管理部门的工作侧重于现场监管和执法,县级以上港航部门侧重于政策贯彻督导和实施行政许可,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是由县级港航部门作出并执行的。 据统计,**市港航系统2004年至2006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为180件,适用一般程序案件149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31件,其中下辖各县市区港航处作出180件,市局仅为0件,可见县一级港航部门是港航行政处罚和现场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水平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港航系统行政执法的质量。同时,县级港航管理部门直接面对来自五湖四海的管理相对人,直接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各种矛盾冲突汇聚,情况复杂多变,既是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搞好县级港航行政执法工作,事关港航事业和谐发展的全局,意义重要而深远。本文拟对基层县级港航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和难点作一浅析。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初探 陈建东 卢氏县水利电力局 在水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的现象,致使取证和送达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近年来,我们在水行政执法中尝试运用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下简称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笔者就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一初探。 1、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1.1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2公证的特征 1.2.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由公证机构代表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的活动和行使的职能不同。如公安机关的治保活动和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职能,公证活动和职能与这些机关的活动和职能是相区别的。 1.2.2公证证明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公证。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

想为什么证明就能证明什么,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公证。 1.2.3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但公民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1.2.5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合法性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2.6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具有直接证明力,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1.2.7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主要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它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公证运用于水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

综述 近现代以来,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的一致的选择。近二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已经步入了快车道。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制定和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被公民广泛接受。但是,距离真正的法制国家仍然有一段艰苦的道路要走。特别在行政执法领域,问题仍旧十分突出,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瓶颈。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1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家的“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和整个的国家管理都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多元的,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社会主体,行政执法的角度是多层的,几乎所有社会实体的社会权益都能容纳进行政执法的有效保障范围内,行政执法与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遥相呼应”,使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机关人员配备在社会管理中,都占有了很高比重,因此,行政机关能否真正从自身做起,依法行政,才能最终体现社会所赋予的“捍卫法律、保障民权、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自身价值。 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

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不规范、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方式不合理、各机构职责界限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方面监督不力等等。同时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在有些地方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3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还是靠集中人力强制,不讲也不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因素,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 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本应该吃“皇粮”,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一些执法单位尤其是县、区一级设立的执法机构实行的是“自收自支”,罚款、收费直接与本身的经济利益挂钩,多罚多收多得,少罚少收少得,这就势必造成有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乱收费、乱罚款,甚至有些单位完全靠罚款而生存。 4所应采取的对策 对于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多渠道,多手段并用,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所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从法理等方面对行政立法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以便进一步确立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逐步完成立法权力与执法权力的完全分离;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有

浅谈依法行政【精品范文】

浅谈依法行政 浅谈依法行政 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随着社会的日益飞速发展,对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随之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也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依法行政对于维护政是保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要求,保持社会的平稳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我们党和全国人的最大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 以加强实施立法,夯实依法行政的基础。依法行政不允许行政机关作出没有法律依据却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因此,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要有法可依,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健全,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系统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而这些漏洞就会给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带来困难。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宪法、法律所保护的,宪法、法律保护的权利却受到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剥夺或限制,显然是违反法治国家原则的,所以我们只有与时俱进的加强立法,保证法律法规的健

全,才能使得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相应的行为,从根本上做到依法行政。 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氛围。一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育,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楚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的优势,广泛利用网络、微信、移动终端等新兴传媒,形成媒体普法平台的集群优势和规模效应,扩大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引导普通民众对普法内容进行解读、评论,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将普法有机地融入群众的生活之中去,在形式中注重趣味性,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我要学法”,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以加强执法监督,健全依法行政的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水行政执法监察程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步骤和时限的过程。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有: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调解。正确掌握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对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至关重要。 1水行政检查监督 水行政检查监督是水行政机关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水行政检查监督包括防汛防洪、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2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相对人申请,准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水事活动的水行政决定。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许可等。其程序是: 2.1提出申请申请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当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文件。 2.2审查申请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审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2.3批准申请水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立即办理手续,发放许可证。许可证中应规定较为详细的有关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以便持证人遵照执行和发证机关检查管理。对不予批准申请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4许可的终止由于自然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许可内容,就要终止许可。如非常缺水时期,水量只能保证生活用水。那么,就要终止或者削减有关工业部门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讲解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方略己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的实践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我国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如何继续全面而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关系到新时期依法行政能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如期得以实现的重要课题。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我国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是当前实现依法行政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传统和法制传统。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法律作为镇压百姓的工具,帝王的意志即是法律,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影响至深。建国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种状况导致法律在人们心中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尖锐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们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旧的观念和旧的习惯积淀太深,极难转变,再加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人法制意识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行政法制意识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燕红李林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办案工作稳步发展,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不能的现象,下面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作简单的阐述。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不履行职责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从现实情况看,在土地、山林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此类问题比较突出。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一些未得到授权的组织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问题也比较突出,表现为委托、聘用的人员文化不高,素质低下,不依法行政,暴力执法,或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乱作为。 3、越权。所谓"越权",即超越职权。越权的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根本无权,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权。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另外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问题。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 4、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对人要么拒绝履行,要么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本文拟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 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期限性。 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 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 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 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利,防止其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旦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程序,哪怕是极小的疏忽,也会影响整个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通过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的,如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通过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与案件调查人员的对质,来查清事实,防止主观片面,或通过回避制度防止案件查处不公正,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即使决定失当,也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予以救济,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管执法程序的种类 按照城管行政执法的步骤和过程,可将城管执法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按照执法人员能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可将决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归纳起来,城管执法程序共有以下几种: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案情简单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处罚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执法

依法行政论文-浅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论文-浅谈依法行政 文章标题:依法行政论文-浅谈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 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

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如何对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制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这是基于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属性以及当前实践中“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近年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分析,探讨增强文化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能力的一些思路。 一、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开展监督的主体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1)人大的权力监督;(2)政协的民主监督;(3)审计、监察、政府法制部门的专门监督;(4)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5)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以上众多监督从主体上分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层次上分析,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层级监督和同级间相互监督;从时间上分析,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二)开展监督的依据范围

目前文化行政部门开展行政监督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人大、政协、其他专门机关实施监督的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章程》、《审计法》、《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依据是《宪法》。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执行情况;(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三)、开展监督的方法途径 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各监督主体的职权,执法监督方法各有不同,人大的监督方法有听取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质询、个案监督、执法检查、执法评议、人大代表的议案等等;政协的监督方法有例会协商、调研视察、提案、民主评议等;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有侦查监督抗诉等;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方法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方法有控告、申诉、举报、反映等。

浅谈依法行政(一)

浅谈依法行政(一) 目录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P1 二、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P2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3 四、在实施依法行政中应注意的问题P5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对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进行了阐述:(1)依法行政的落实,要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的法制化。(2)提高人员素质,适应现代高效工作的要求,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另一方面,机关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受到人的因素的制约,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在用人上严格把关、加强对办事机构中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思想教育。同时也对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有:(1)权利机关的监督(2)司法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4)政治监督(5)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的目的为保证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本文还提出了行政机关实施依法行政应注意的问题:1、依法行政要做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职务时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首先要做好原有法律、法规的整理工作。其次,加快一些新法的出台。用法律手段使行政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使行政裁决的执行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多数人一辈子都很少、甚至没有同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管理范围十分广泛的国家更是如此。如,每个人出生时的户口登记,成年后的结婚登记,死亡后户口注销,都要直接或间接同行政机关最容易发生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合法依据可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对于肇事逃逸者,只能根据《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处罚较轻,不足以惩戒,但从今年5月1日起,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3项,第101条第2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权责统一”的要求,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完成,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职责与职权是统一的,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也不能放弃职权,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捕小偷的职权,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了小偷,公民不抓捕不违法,而警察必须履行抓捕义务,否则,就构成了失职。3、执法必严。任何行政处罚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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