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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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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调解

浅谈司法调解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的我国司法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检验,其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大幅度下降,判决后的上访申诉率大幅上升。一些基层司法实务工作者的看法是:这次改革的结果与改革设计者的初衷相左,改革未取得预期效果。脱离特定国情,将我国传统法制文化与当代法制文化的建设不加取舍的切割,机械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和概念,是这次改革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反映到具体操作层面上,是过分追求程序公正,弱化了司法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弱化了司法调解“定纷止争”的重要功能,从而引发了上述社会问题。最高院及最高院领导注意到这些问题,及时提出:“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民商纠纷案件审结目标,同时提出大力发挥司法调解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工作总体方针。

笔者在省级人民法院工作,从事审判工作已有20余年,从工作实践中切实体会到司法调解在实现最高院和最高院领导提出的民商事案纠纷案件案结目标中的重要性。笔者在工作实践还体会到,重视司法调解,同时必须警惕将司法调解案结化的倾向,方能真正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调解和司法调解

调解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一切非以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方式。很多学者将调解定义为:调解是所有非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方式。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妥。理由是,调解有多种形式,如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民商调解,司法调解等等。而司法调解在我国是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设计的制度安排。当然,司法调解的本质属性实意是法官行使审判权,还是法官行使司法辅助权,学者尚存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司法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司法调解程序的启动依据于民事诉讼的启动,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依托于民事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的请求立案行为。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方赋予司法调解程序启动的可能。所以说民事诉讼启动前,即有原告撤回起诉现实发生。这样,司法调解程序就不会启动。无论司法调解程序是否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启动,其启动必须以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为必要条件。司法调解程序启动后,若调解成功,以调

节方式结案,由此标志民事权益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终结。可证,司法调解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之一。同时可证,调解是所有非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方式的定义在逻辑上有不周延之处。司法调解是调解的一种方式,司法调解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结案的一种形式。鉴于以上理由,对调解较为周全的定义应为:调解是一切非以审判方式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方式。

二、司法调解

(一)传统的司法调解

起源于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被现代各国普遍采用和借鉴,是现代各国调解制度的文化源头。与中国现代调解制度相似的一点是,中国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同样是在诉讼中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一种方式。与传统司法调解制度并行的,尚有传统的民间调解制度。

古罗马司法体制下的埃及、亚述等国,调解已经形成一种运转有序、高效的社会管治途径。社群成员之间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通常由社群成员普遍尊敬的长者、祭司或社群领袖作为第三方介入主持。这时候,介入的第三方持中立立场,通过其协调并寻找出纠纷双方均能接受的折中方案,积极促成了纠纷的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纠纷的解决不必经过复杂繁琐的正式司法程序,直接谋求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国家及国家司法机关对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持肯定评价。罗马法谚即云:消亡诉讼对国家有益。

我国古代社会同样重视调解在社会管治中的重要作用。周代设有“调人”一职,其职责是“司尤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时,设乡官负责民间纠纷调解,明代“大明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民间调解作出法律规定,有清一代各朝皇帝更是接连下旨,以皇帝之尊晓喻天下,强调以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从而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以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在我国古代不仅是社会管治现实上的需要,也有深厚的政治文化、哲学基础。汉以降,历代统治者奉儒家学说为国家正统,奉孔子为圣人。孔子本人即提倡“和为贵”。而儒家学说的核心便是奉行“仁义、忠恕、调和、折中”的中庸之道。儒家思想不仅浸润

了官吏读书人也浸润了庶民百姓。“息讼”、“和为贵”、“”论则凶“等观点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社群成员追求的是群整体的和谐和利益,而社群成员之间产生纠纷首先要尝试通过平和的调解方式解决。坚持个人权利、轻易对簿公堂则被社会给予”缠讼“的否定评价。

(二)、现代调解

国外,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得到重视并推行。此前,国外司法界受“程序保障说”影响,认为司法的公正就是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司法的目的。在该学说影响下,司法部门过分强调司法程序,将司法审判的中心由判决转向诉讼过程。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令诉讼程序过于呆板、僵化、繁琐、复杂,另一方面令案件在冗长的程序中久拖不决,弱化了司法追求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曾深刻地指出“作为诉讼当事人,我对法律诉讼的恐怖,胜过除了疾病和死亡的任何事情。”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产业、多样化的形势,许多国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法院审判人员虽然不胜负荷地工作,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依然历时数年甚至十数年依然久拖不决,引起社会公众普遍不满。国外司法界兴起司法改革的热潮,起源于美国的“ADR”制度被很多国家借鉴、推广,成为国外司法改革的标志。

“ADR”制度原意是指“非诉讼仲裁的选择性解决方式”。随着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借鉴、推行,其内涵更加丰富。美国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采用“调解---诉讼”的方式,并且对这一方式进行了法律制度上的设计。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发生纠纷,法官通常会要求双方进行诉讼前的调解,调解不成方可起诉。被西方法学家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的我国传统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调解方式在国外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在解决民商事纠纷实践中成功运用。

当上世纪80年代前期国外普遍进行司法改革,希望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实现“便于国民利用的司法制度,保障国民对司法的参与”(日本)以及“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推行“更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美国)的当代司法理念时,我国也悄然兴起了司法改革。二者明显的不同之处是:国外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解决司法程序繁琐、复杂、僵化,法官不胜负荷,案件却久拖不决等问题,而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确立程序至上,程序公正即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在这一司法理念支持下,诉讼调解制度被淡化甚至边缘化。

国外和国内几乎在同一时期进行的司法改革较为直观的效果是:国外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比例上升,国内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比例下降;国外的司法相较于司法改革以前趋向大众化,打破了专家对司法的垄断,国内的司法审判相较于司法改革前趋向神秘化、程序化,拉大了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的距离。两者相比较孰优孰差,泾渭分明。

二、“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结案目标的重要保障手段

当然,就单纯实现司法公正而言,不重视司法调解并不必然带来司法不公的结果,以审判方式结案同样可以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以调解方式结案和以审判方式结案的社会效果却有极大区别。例如,从节约国家诉讼资源的角度考察,以调解方式结案,无需经过复杂、正式的诉讼程序,无需经过漫长的上诉审、再审乃至申诉审程序,得以节约国家诉讼资源。以审判方式结案,当事人中败诉的一方往往要上诉,上诉审结案后不服还要申诉直至上访,极大的消耗了国家诉讼资源。再如,以审判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执行难几乎已成为后我国法院系统难以治理的顽疾,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大多数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事人大部分能够自觉履行调解书为其设定的履行义务。另如,从当事人支付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将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退还1/2,而以审判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却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除去案件受理费的诉讼成本,在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中,由于调解方式较之正式审判程序更为灵活,法官与当事人更为亲和,更便于当事人畅所欲言。因此在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诉讼双方往往不必支付昂贵的律师聘请费用,从而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深受儒家思想和传统法制文化影响,国人认为输了官司便是输了面子,失了身份。穷尽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仍然于事无补后,往往便是走上向各级政府机关的申诉之路。在这种情况下,邻居从此此死不相往来,原本共同追求商业利益的交易伙伴从此反目成仇。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于法官已经不是扮演冷冰冰的裁判者,而是充当调和者的角色。在充分向当事人双方说明案件的性质,当时人双方的事与非后,力求在当事人双方间寻求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折中方案。这样,在结案后,当事人双方均能顾全面子,均不认为自己输了官司,均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到了保障。于是,邻居还是邻居,交易伙伴仍然是交易伙伴。

鉴于上述比较结果,笔者认为,倘若要实现最高院领导提出的“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民商事案件案结目标,必须充分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将司法调解工作做为民商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结案目标的重要保障手段,方能在民商事案件案结的同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美国法官桑德拉·戴伊·奥康纳指出“这个国家的法院不应该是开始解决争端场所,而应该是经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考虑和尝试以后结束争端的地方”。笔者深以为是。作为一名中国的人民法官,笔者在工作中的理想是或者说希望是:每一件经笔者主办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当案件摆在笔者案头时,笔者首先考虑的是在分清双方是非的情况下怎么化解双方矛盾,而不是仅仅考虑双方孰是孰非。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篇一: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3 人民调解排纠纷,保持工作排后患 在**乡的工伤调解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受轻伤的工人不敢全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无异于和老板闹僵关系并面临被老板解雇命运,但是如不全力争取,自身权益将会受损。2013年10月08日,**司法所便接到这样一位纠结的农民工的调解申请。 2013年08月30日,农民工黄某在**某石业有限公司上 班时左脚大拇指被叉车砸伤,导致左脚大拇第一、第二关节外侧处骨裂,医疗费用已花费约1500元,自事发到申请当日,黄某都在厂里休息未能复工,在赔偿数额上与厂方协商 不成引发工伤纠纷。黄某在申请时除提交自身受伤证明外,另外向司法所调 解员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保住工作,不然今年将无法挣钱回家过年。对于黄某的申请,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起调解应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约谈厂方代表,在轻松的氛围中就工伤事宜进行了解。并向先厂方做思想铺垫,就工伤事故的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宣传和说明。后再对黄某进行约谈,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并就其中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委婉的劝导,使之对调解有清楚的目的和底线。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司法所调解员认为双方面对面调解的时机成熟,并将双方约到司法所进行调

解。 为了保障黄某权益,司法所在双面调解时同样也注意把握轻松的氛围,避免任何一方紧张激动的情绪出现。并就黄某在厂方上班期间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将厂方丰厚的职业待遇和良好的职业保障进行强调,使得在调双方都对对方持有良好的印象。 在水到渠成后,适时攻破本次纠纷的难点便提上议程,司法所调解员直接提出黄某的申请要求,要求企业方赔偿后不可以无故解雇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厂方未过多犹豫即答应。于是调解协议很快即达成,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司法局**司法所 2013年12月24日 篇二: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件 案件标题 房屋转让起纠纷人民调解融冰霜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 __族 33岁 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 47岁 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xx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

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 3、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精品文档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30分)每空一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区选举单位或者职任单位,, 3、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和。 4、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必须加强。 5、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二方面的特性,既是,, 6、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施,,, ,的一种自治活动。 7、人民调解的宗旨是,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纠纷为主、多种手段,。 9、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分为,和,两种。 10、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可以尝试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依据是,,, 12、民间纠纷具有,,,情节在平稳简单的特点。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a)欺诈(b)胁迫(c)乘人之危(d)恶意串通 2、张某(8岁)一天到邻居李某的裁缝店,称自己需定做20件西装,双 方商定价款为2000元。2个月后,李某做好西装后,送到张某家,张某无力支付价款,张某的父亲也拒绝接受。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催告权 (b)李某享有撤销权 (c)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d)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3、张某于1991年2月10日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 某打有借条。张某于1991年底到美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于5月20日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该5万元的所有权 (c)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张某既没有丧失该5万元的所有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对物上请求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b)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 (c)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 (d)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 A.定金 B.罚金 C.违约金 D.赔偿金 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案例分析题)农村矛盾人民调解的实例

一些人民调解的实例-帮助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案例A】已年近七旬的黄老汉怎么也没想到,在经过自己院子地坝边时,被挡在那里的鸭儿篱笆绊了一脚,引来一场邻里纠纷。一天,家住赵家镇黄老汉到坡上去,走到地坝边,见有鸭儿篱笆挡住,便举步迈过去,没想却被鸭儿篱笆挡[hide][free]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有人见状,急忙通知其家人将其背回了家。回到家,黄老汉便喊周身痛,不能动,卧床不起。这下急坏了黄老汉的几个儿子,他们认为这件事应该找邻居张老师。于是几个儿子不把父亲送往医院,反而将人抬到张老师家,一群人气势汹汹地找张老师说清楚,赔偿父亲的损失。调解员老李闻讯后立即与镇村社干部一道前往解决。经过调查查明,张老师与黄老汉同院子居住。因其他几家邻居喂鸭子较多,影响院坝卫生,为了保持公关环境的清洁,张老师主动编织了一块长320厘米。宽53厘米的篱笆用木桩固定在地边,不让放出去鸭子进院坝,以免污染环境,没想到却绊倒了黄老汉。张老师认为,篱笆是自己挡的是事实,但目的是为做好事,黄老汉自己摔倒,根本与自己无关。黄老汉被绊倒既然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就没有什么责任。对方则认为,鸭儿篱笆是张老师的,绊倒了黄老汉,不找张老师找谁?并要求张老师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老李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观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张老师是出自善意保护公益,不是纯粹为了个人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黄老汉也是张老师公益之举的受益人之一,所以张老师主观上无过错。而黄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且是受害人。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都不具有过错。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本案更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张老师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而黄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双方听了调解员老李对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后,张老师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黄老汉对此无异议。老李还批评了黄老汉的几个儿子,做事冲动,指出发生纠纷后,应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不能靠人多欺压他人。最后,老李对黄老汉及他的儿子和张老师说:“我们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黄大爷的儿子不和老人同住,平时老人有个头疼脑热多亏张老师照料。张老师一家是双职工,孩子下学回来也常得到黄大爷的关照。虽然这回发生了点不愉快,但大家都别往心里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

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

人民调解案例多例

出口骂人伤人心出手打人终赔偿 2009年9月26日早上9点,广纳镇铁山村彭某在邻居李某屋后叫骂李某的鸡把他的菜吃了,李某在厨房内叫彭某别骂,彭某看到李某在窗子处,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李某打来,李某及时躲闪没打上。引发双方对骂。随后彭某赶到李某后院坝趁李某不在意时一拳将李某打倒在地,庚即离去。李某带着伤痛前往彭某家论理,走到彭家院坝时,彭某与家人又将李某按倒在地,造成李某双脚、腰部、头部均受伤。 李某受伤治疗花去医药费1500元,彭某拒绝支付,李某求助村人民调委会解决,经多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加剧。 10月13日,广纳司法所受理了此案,并协调广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处理。并派员提取证据、走访群众、听取村调委会意见、分别与当事人座谈等方式,了解事发全过程后,组织开展调解,经过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调解员从中抓住了问题症结,首先明确指出彭某打人事实属实,是违法行为;同时,就李某治疗期间费用进行当场计算核定为1406元。从谁是谁非谈到邻里交往,从法律规定谈到做人的道德准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说服引导,彭某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教育,当面向李某承认了错误,并赔情道歉;李某因彭某的真情所感化,接受了彭某的道歉,最后协商达成由彭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26元,李某自愿放弃检查费480元赔偿的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履约条件丧失合同当场解除 松溪乡祭田坝村三社村民罗某多次上访要求处理其与祭田坝村三社间的荒地承包合同纠纷。洪口司法所受松溪乡党委、政府的指派,在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对荒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调解。 1991年12月,罗某与祭田坝村三社签订荒地承包合同,随后罗某便在荒地上种植了五倍子。1993年因修九沙路将其承包荒地一部分占用,毁坏了部分五倍子树。当时区委、区公所给予了一定补偿。罗某继续管理着余下的荒地,随着市场变化,五倍子市场价格下跌,罗某便在承包地内种植了河麻柳防风固沙。其后几任社长先后将此荒地分别划给另外6户群众。今年初,罗某以交纳过承包费200元准备继续开发此地,遇到村民阻止,引发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罗某提供不了交纳承包费的任何依据,村社财务账目上无此笔收入的记载。 通过大量人证、物证的证实和合同法、物权法的解读,让基层干部、罗某和6户承包户知晓了法律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是罗某的承包关系解除; 二是罗某应交纳的承包费和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再收取; 三是罗某享有其种植的麻柳树的收益权,处置麻柳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与承包该地的六户农户达成限期处理意见 乘客受伤车主赔偿 何某申请铁溪司法所受伤纠纷调解处理时,陈述:2009年10月2日,李某将摩托车借与其外甥杨某,何某乘坐杨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行至铁溪镇鲁家河(小地名),不慎被摔翻到了3 米高的河坝,造成何某头部受伤,在铁溪中心卫生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在何某住院期间杨某去向不明。 铁溪司法所立即与车主李某就何某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得到李某属实的认可后,组织何某、李某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人员向当事人解读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并就何某依法应该

司法所调解案例

司法所调解案例 立碑毁树实不该这样赔偿情何在 在晋南的广大农村,还盛行土葬的习惯,每个乡镇、每个村对于坟地的安置和管理不尽相同,有的村以居民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土地用于本居民组去世老人的安葬,而有的村、居民组由于土地紧张并不安排统一安葬地点。多数人就把老人安葬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在晋南一带,还有一种陋俗,老人去世,需请阴阳先生看地安葬,有的老人就阴差阳错的被阴阳先生“安葬”在了别家的土地上。一般情况下,由于都是乡里乡亲,碍于情面,被占地农户对于别家老人安葬在自己土地上没什么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临猗县以果林为主导产业的影响,使得土地的价值和经济效益明显。关于土地上安葬老人坟地一事的纠纷时常出现,主要多为很多年前占地,现在出于立碑、重修而影响、毁坏他人林果木产生纠纷。在笔者工作的临晋镇,前段时间就出现了一起因为孙子为爷爷立碑从而毁坏他人果木8棵的纠纷。虽然事情经过司法所的积极调处,已经成功解决。但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关于农村殡葬事宜类似纠纷的调处所需要采取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在今年三月份的一天,家住临晋镇樊家卓村的黄某像往常一样去自家果园干活,到地一看,顿时傻眼了,立马火冒

三丈,自家的苹果树、五年的苹果树被人砍了8棵,那可正是盛产期的果树,黄老汉心疼的要死。嘴里骂着“这个该死的郝某某,谁同意啦,你就把老子树给砍啦”。嘴里骂着,气嘟嘟的回家径直骑着摩托车去了派出所报案,称自家果园被人毁树8棵,要求派出所立案查处。派出所接到报案,立马进村调查,事情很快有了眉目,原来砍树的是本村的郝某某,今年31岁,砍树的缘由是是因为黄某的果园里有一座郝某某爷爷的坟,已经快十年了,这两年郝某某在外做生意,挣了点钱,在家里姑姑、叔叔的要求下,想在清明节给爷爷立碑,年轻人想得开,要阔气,设计的碑又高又大,就想把爷爷的坟周边开阔下,重新用砖砌好。可是地主人的果树正好碍事,郝某某也知道应该和黄某商量,就提前打招呼,起初,黄某也理解孩子一篇孝心,随口答应了,回到家又觉得自己太吃亏,找到郝某某说不行,那样的话自己太吃亏,郝某某这下急了,给爷爷的碑已经订好,眼下又马上清明节了,这个事情可耽误不得,找人和黄某沟通,话一直没说下来,郝某某就一急,来了个先斩后奏,直接把果树给砍了。派出所干警了解完这个情况,觉得事情特殊,又是提前打过招呼的,办刑事、治安案件都不合适,就建议黄某到司法所寻求调解处理。 黄某来到司法所,上气不接下气,用很快的语速,很激动的心情把事情陈述了一遍,并一再的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陈某与项目部 之间的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建桥项目部在李家村二组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李家村二组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李家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李家村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4年6月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房屋赔偿产 生的争议。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房屋损失30000 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 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 了调查,确定了申请房屋的裂缝是因为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 予赔偿。根据受损程度及修补难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

宜。为妥善处理陈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陈某请专业的机构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参考本市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以及本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条款等。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一)项目部赔偿陈开强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二)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四、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

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 一、案情 2013年3月,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来到司法所,老人眼含泪水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诉说:“我这老婆子没法活了,老伴死了,现在儿子媳妇把我扫地出门了。”老人名叫王淑芳,住在ZX社区5号楼,2000年老伴因病去世,一直和儿子媳妇相依为命,最近几年因为年纪大了,媳妇嫌弃老人,不愿再和老人一起生活,让老人独居在外面。老人内心希望和儿子住在一起,专门来司法所寻求帮助。 二、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稳定老人的情绪,为老人倒了杯热水,耐心安抚她的情绪,尊重老人的意见,告知老人:工作人员一定为她解决困难。经过研究决定,由街道调委会和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老人的儿子和媳妇谈心,针对赡养老人的问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儿子、儿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懂得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严肃指出不孝敬父母的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虐待、遗弃老人更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工作人员见老人的儿子、儿媳态度有所缓和,换了成轻松语气与老人儿子、儿媳交谈,劝说他们除了在物质上要厚待老人,还要给予老人亲情抚慰和心理满足,不能让老人的心灵受到伤害,每个人都要步入老年,要给自己的孩子做出尊敬老人的榜样。在调解员真诚的感召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让

老人的儿子儿媳心悦诚服,一家人又生活在一起,一家三代其乐融融。 三、案件采集者个人见解 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年龄大了,身体往往不好,生活有许多不便,需要子女更多的照顾,但作子女的可能因为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对老人照顾不是很周到,而让老人自己孤独的生活。在调解此纠纷里,一是坚持了依法调解,不断讲解有关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纠纷可以要求调解。依法开展调解,解决当事人心中的盲点,是解决此起纠纷必不可少的环节。二是我们运用了道德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感化。在调解家庭纠纷时,道德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在维持这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是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即使法律对纠纷的解决有明确规定,亦不可忽略道德教育。只有使当事人知法、明理、动情,使调解无论是内容和形式,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合乎法律要求,体现道德规范,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司法所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哈萨克族33岁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47岁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 3、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指导各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30分)每空一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区选举单位或者职任单位,, 3、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和。 4、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必须加强。 5、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二方面的特性,既是,, 6、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施,,, ,的一种自治活动。 7、人民调解的宗旨是,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纠纷为主、多种手段,。 9、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分为,和,两种。 10、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可以尝试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依据是,,, 12、民间纠纷具有,,,情节在平稳简单的特点。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a)欺诈(b)胁迫(c)乘人之危(d)恶意串通 2、张某(8岁)一天到邻居李某的裁缝店,称自己需定做20件西装,双 方商定价款为2000元。2个月后,李某做好西装后,送到张某家,张某无力支付价款,张某的父亲也拒绝接受。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催告权 (b)李某享有撤销权 (c)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d)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3、张某于1991年2月10日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 某打有借条。张某于1991年底到美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于5月20日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该5万元的所有权 (c)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张某既没有丧失该5万元的所有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对物上请求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b)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 (c)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 (d)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 A.定金 B.罚金 C.违约金 D.赔偿金 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年老夫妻居无定所一筹莫展 一纸协议圆满解决喜笑颜开 冯春明、姜秀华与四子之间的赡养纠纷 【纠纷情况】 冯春明,系邗上街道原冯庄村冯六组居民,共养育四子:冯华喜、冯华其、冯华吉、冯华果。2005年底,冯六组拆迁,冯华吉先行拆迁,并安置于幸福小区。冯春明与其他三个儿子后拆迁拿房,冯春明自此一直与老大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但至2007年,冯春明夫妻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五人由此产生矛盾。11月,冯春明在胸口挂“还我主权”的牌子,手里敲着锣,腰间系着导尿袋,带着患病老伴,情绪激动地来到街道上访,要求政府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及赡养矛盾。 【调解经过及结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接案后,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冯庄社区取得联系,向社区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冯春明的四个儿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冯春明夫妇与四个儿子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五人都不愿与对方对话,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可是冯春明现在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

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他们决定与社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街道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拿房记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冯春明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家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冯春明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会上四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老三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这是老大、老二及老四的问题。且如果父母愿意分开居住,其本人愿意赡养,但是如果仍与老大居住,自己将不负责赡养,因为父母的房产全部被其他三人拿走,谁拿房谁赡养。而老大、老二和老四均不承认自己所拿的安置房中有父母的面积。针对他们之间存在分歧,调解人员与社区及时进行分头工作,调解员一方面拿出调查的证据,将老大、老二、老四三人应拿面积与实际面积进行对比,让他们对自己多占的面积无法辩解,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对他们进行解释。社区工作人员则不断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真人真事对他么进行劝解,让他们一要让周围百姓认为兄弟间是团结友好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最终,

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晚上八时许,周连芳晚饭后急着回家,不慎在路上摔倒,当场昏迷,于第二天不幸死亡。 7月31日,周连芳的儿子王国华找到任清和,要求赔偿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任清和认为周连芳是自己主动帮忙,且没有在自己家里出事,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王国华声称要召集亲戚讨回公道。 镇调委会接到村调委会报告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立即派调解员老胡带队前往处理。当调解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是剑拔弩张,老胡见状,连忙大喝:“凡事好商量,动手就输理!”一边说一边迅速站到中间,分开两拨人,道:“遇上这个事情,哪个都心里都不好受,但事事都有个理字,你们这样蛮干,如果大家打得个头破血流,事情就能解决吗?反而整得更复杂。你们说是不是?”“为他帮忙出了事,他肯定要负责任了,他不讲理,我就找亲戚来讨公道。”王国华怒气冲冲道。“你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老胡耐心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来,我们一起找个解决的方案,你看好不好?”在调解人员地耐心劝慰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XX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法》案例

调解去钉清堵塞居民邻里复和谐 (一)案例内容 楼下住户在下水管道钉钉子,加一道“过滤网”,把堵塞下水道的责任推给楼上,造成楼上下水管道不通楼下通,进而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邻里的和睦。这一案件发生在台东街道办事处芙蓉路社区的芙蓉路38号楼院,难题困扰该楼住户近一年的时间,终于在今年4月纠纷排查中被社区调解主任发现,出面解决拔掉了钉子,疏通了管道,沟通了人心,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 4月下旬,芙蓉路社区在开展纠纷排查活动中,家住芙蓉路38号楼院1-303的住户张某反映,家中卫生间的下水道平均3—5天就要堵一次,导致污水冒溢,一家人为此苦不堪言,但一层、二层的下水管道却很正常。社区调委会主任经调查发现,该户下水道情况是将少量水倒下后流得很慢,将大量水倒下后立即堵塞。住在三层的张某怀疑是楼下住户所致。调委会主任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楼下住房。经过耐心交谈询问,一层住户终于无奈地道出了实情。原来,该楼院的六层是来双喜鸭脖的女员工宿舍,七层是骨伤医院的男职工集体宿舍,管道细排量多,所以平时下水道经常堵塞,一层住户孙某每次找人疏通,经常会清理出许多杂物,摊派费用时,楼上总有一些住户不愿拿钱,特别是6楼7楼的住户,去单位找他们负责人又左右推脱,这使一层住房很是无奈和

为难。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出了在下水管道上钉上钉子,加了一道“过滤网”,把矛盾进行“上交”的对策。二层住户跟着效仿,也采取了类似的办法。至此,三层至七层下水道堵塞的症结终于真相大白。问题找到后,司法所联合社区调委会主任,亲自到骨伤医院和来双喜鸭脖两家单位找到负责人进行反映,并挨家挨户做了规劝、说服工作,随后司法所立即联系专业投下水的人员对该楼院的管道进行疏通。经过专业人员的仔细排查,需要细管换粗管,更换新的污水管道。社区调委会主任又联系了骨伤医院和来双喜鸭脖,说服这两家单位各自拿出300元钱作为维修费用。然后余下费用由其它居民平摊,尽快施工,为居民解决了难题,邻里之间恢复了往日的和谐与安宁。 (二)法律解析 本例涉及的是邻里相互关系纠纷,纠纷一方当事人由于楼上管道堵塞,导致他自家遭殃,寻求平摊清堵费用,又遭拒绝,因而私自插钉改道,从而引起纠纷。本例中,调解员积极调查取证,多方走访问询。在调解时,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充分运用了法与德相结合的教育和疏导方法,注意坚持依法调解、据理调解、用情调解,从而最终将矛盾纠纷化解。 (三)XX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区**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调解类型:**镇“人民调解协调中心” 纠纷性质类别:家庭财产分割 影响程度类别:较大 关于钱芳和刘素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 案例评析:该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办,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驻村律师帅相全、***社区调委会4方共同调解,使双方的共有财产合法分割,评析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基本案情:刘**与钱**是婆媳关系。刘某的儿子,钱某的丈夫(双方属再婚)郭**于09年10月12日去世,留有一套70平米房屋(为钱某、刘某、郭某三人共有)。如今刘**不愿和儿媳共同生活,且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割房屋(谁要房屋就补钱给对方)。 调解过程及结果:通过我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和郭某留下的合法遗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此房属拆迁安置房,本应该按照每人35平米分得 105平米房屋,但由于当时郭家没有钱安装水电气和房屋,因此将35平米房屋按180元/平米的价格反给了政府,钱全部用于安装水电气和装修。因此认定每人拥有房屋面积为23.3平米。 二、郭某在遗嘱中要求由钱某继承他的房屋面积,且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有医生关于郭某清醒的认定和多位第三方当事人签字),因此钱某拥有的房屋面积为46.6平米。 三、双方商议此房屋价格为2000元/平米,由钱某支付2000元 *23.3平米=4.66万元给刘某。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 xx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xx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二)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二) “谢谢你沈所长,要不是你们来调解我们两家的矛盾,说不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大事情呢?”,“真的感谢你们司法所,为我们两家的事做了主,为我们解决了后顾之忧!”这是发生在上窑镇马岗村村民沈某与王某两家院子里的一件事。 事情还得从八十年代初期说起。20多年前,沈某与王某两家几代人就一直生活在一起,只有一墙之隔,彼此相处和睦,十分友好。当时在双方父辈活着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方便,便和另一方协商搭一面山墙,双方均表示同意,这些年来彼此也都相干无事,也同样非常和睦的相处着。可是到了2008年,因沈某家房屋破旧、漏雨无法居住,便要重新建造,沈某说这面山墙是属于自己所有,而王某不承认,于是双方便发生了矛盾,一直争吵不休,经村调委会调解多次均无效。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找到镇司法所,申请调解。该所同志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调解中,司法所同志感到非常为难,双方均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而且从房屋的前墙来看应属沈某所有,从房屋的后墙看应属王某所有,从现场无法认定权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所所长沈立武同志当机立断,根据实际情况,以相邻关系入手,对双方分别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并以有利于两家今后生活、生产的原则,提出了调解意见。让双方都让出这一面山墙,并且要求两家无论谁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以后形成一条淌水沟,留作两家共同出水,

永久不得侵占。双方对司法所同志提出的意见,都表示能够接受,于是在现场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发生了本文开头一幕。 点评: 这是一起宅基地纠纷,20年前两家一直处于友好状态,好的连两家的房屋都是共一面山墙的,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不愉快的事情。随着时间的变迁,沈某房屋年久需要重新修建,在这个时候王某一方提出了产权问题,然而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据,而且根据现场的实际地形也很难判断出明确的地界。在这情况下,调解员从相邻关系入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终确定让双方都让出争议的这一面山墙,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淌水沟。调解员的这一调解方法,充分利用了相邻关系中的三个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效地化解了这一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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