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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场所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场所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场所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被保险人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餐饮管理)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服务场所内,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且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受害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于下列各项予以赔付:(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餐饮、娱乐场所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娱乐场所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共同条款四部分以及总则组成。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分别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和总则适用于整个保险条款。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第四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从事餐饮、娱乐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本部分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内的下列财产: (一)建筑物及其固定附属设施; (二)装潢; (三)电器、电子电气设备; (四)办公用品和设备; (五)库存商品、半成品或原材料; (六)家具、餐厨具及其他日常用具; (七)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八)广告和招牌。 上述保险标的可以为被保险人独自所有、与他人共有或由被保险人替他人保管。 第六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钻石、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及各种收藏品; (二)现金、有价证券; (三)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资料;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领取执照的机动车辆; (六)便携式通讯装置、笔记本电脑、照相摄像器材;

华安财险(备案)N10号-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华安餐饮业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条款的构成 第二条本条款由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餐馆停车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七部分组成。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餐饮场所停车场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承保的相应险别所对应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对象 第三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从事餐饮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餐饮场所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地址的营业场所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引起下列事故,造成食客等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食物中毒,包括他人投毒; (三)摔伤、烫伤、撞伤、砸伤; (四)电梯、升降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 (五)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布置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坠落。 第五条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四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餐饮经营场所中有哪些潜在责任风险

餐饮经营场所中有哪些潜在责任风险? 一是意外火灾,煤气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二是由于所提供的食品不卫生引起就餐者食物中毒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是由于参观设施不完善造成就餐者在餐厅里摔伤、砸伤、碰伤、割伤、撞伤等;四是因为雇员患传染疾病造成就餐者感染,就餐者停车餐馆车位的车辆损坏或丢失等等。 如何规避风险呢? 从保险角度来讲,餐馆行业持有的这些民事责任风险,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的,其中最适合的责任保险产品是“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 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购买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无疑是最简单,而且也是最实用的方法。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与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旅游饭店,餐厅、自助餐和盒饭等,冷饭业、酒吧、咖啡屋、茶馆、摊贩以及非经营性学校、机关食堂等场所开设的一种较新的责任保险,也是公众责任险的一种创新形式。 除了投保外,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 针对餐饮场所的潜在风险,虽然选择保险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却无法弥补餐馆因声誉损失而造成的客源减少,品牌、形象、口碑等无形的利润损失。因此,餐饮经营者在投保后也应注意风险防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从事故发生原因讲,应重点造好以下几方面的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食物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二是加强用火管理,对易起火区域要经常检查,防患于未然;三是配电房的消防设备,用时加强对雇员灭火技能与逃生技能的培训;四是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工作细节,避免因雇员过失造成事故发生;五是对餐厅设备的安全性加强检查,同时做好相关部位(如玻璃门、洗手间、清洗过的地面等)的安全提示;六是做好服务人员上岗前的检查工作,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能上岗。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针对因被保险人提供的经营范围内的食品(不含外买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经营场所自身缺陷或被保险人雇员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赔偿。 当然,与其他所有保险产品一样,餐饮业经营者责任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保险除外责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因传染病造成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在投保前投保人应当对相关除外责任也做到心中有数。 餐饮责任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从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保险人和向其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是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人民法院判决。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 景研究报告 报告说明: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共十章.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相关概述、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行业的现状、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竞争格局、对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报告目录: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必要性 第二节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 第三节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 一、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 二、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 三、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成本 第二章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第一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的综述 一、世界食品安全风险制度特点 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三、确保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五、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升级 二、政府管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缺陷 三、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消费市场的影响第三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二、构建“六自”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

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 三、保险责任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 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 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货运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五条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经营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编号:AQ-BH-02524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ilot work of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 说明: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

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

N243号-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四)未取得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 (四)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费费率计算 一、主险费率 (一)基本费率

注:营业面积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面积为准,非经营性食堂的营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调整系数 适用费率视风险状况调整,调整标准如下: 1、厨房设施陈旧或厨房面积低于8m2的,调整系数为1.1-1.2; 2、餐饮经营场所室内通风状况不良的,调整系数为1.2-1.3; 3、经营火锅、烧烤等业务的,调整系数为1.3-1.5; 4、作为营业场所领有公共牌照的车辆、船只上设有厨房的,调整系数为1.3-1.5; 5、经营酒吧、咖啡屋、茶馆等业务的,调整系数为0.7-0.9。 (三)浮动范围 最终费率可按适用费率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四)保险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最终费率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10%或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附加停车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指挥车辆出入被保险人指定的停车区域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存在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保险人对驾驶人员及其他第三者的损失均不负责赔偿。 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存在消费关系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感染法定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项目: (一)住院补贴; (二)在保险期间或其届满后180天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住院补贴按住院天数与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日补贴金额的乘积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按每人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一次性支付。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保险行业协会责任险中级核保人结业考试参考题

多选题(共1题) 1. 公众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承保场所范围内,因其疏忽或过失,导 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害 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投保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精神损失 2. 化工类生产企业的主要风险有()。 火灾爆炸风险 最终产品或中间原料会包括有毒物质 大型化工企业拥有铁路专用线和专用化工物品运输槽车 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对大气、土地、水体或周边他人财产的污染 3. 购物服务场所查勘要点为()。 设计规划是否适合营业高峰期客流的分流 是否提供购物班车,班车管理情况 食物储存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期限 所有玻璃设施是否装有安全警示装置 4. 保险费率的厘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被保险人的所属行业和风险特点 被保险人的损失记录 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规范化程度 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 判断题(共2题) 1. 大型主题公园、游乐园、户外探险活动高风险提示:公众参与度高,风险程度除与运营 者管理水平和设施完善度有关,也与公众个体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 正确 错误 2. 免赔额通常体现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若两者皆有,则须明确以低者为准。()正确 错误 3. 损失分类定价法中要求:将历史损失记录分类为常规损失和偶发损失。() 正确 错误 4. 钢铁及其他金属冶炼企业查勘要点,安全措施:运行设备是否用防护罩隔离开来,是否 标有“危险”标记,参观者进入门口时是否经过检查,执勤巡逻是否规则,无人操作区是否 巡逻更频繁。() 正确 错误 5. 以最常见的提高免赔为例,可将拟调整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用到历史损失数据上,倒推 出适用该免赔后的赔付成本。注意:免赔率和免赔额的拟合方法有所不同。这种方法采用了 风险暴露数定价法。() 正确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 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 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 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

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 中新社北京2月2日电 (记者陈康亮)中国保监会2日表示,近日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波及到食品生产的多个领域。随着毒牛奶、速成鸡、地沟油、塑化剂、皮鞋风波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食品企业监管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XX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有助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等。 《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

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据悉,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推动立法进程,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都是企业“自愿投保”,虽然保费不高,但是投保率很低,且投保方多为食品出口企业。若食品安全责任险能成为强制保险,则将发挥较大的作用。(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一、开发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法制办会同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湖南、四川等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的食品安全条例,掀起了食品安全管理的“第四次浪潮”。 为保障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条例》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一是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做到问题食品的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要索证索票,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

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是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条例还要求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食品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法律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食品行业经营竞争的加剧,使食品生产及经营业者面临的风险加大,故提出了风险转嫁需求。 二、市场上同类产品经营情况 我公司针对食品行业风险,曾陆续开发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从业者经营责任保险等全国性产品。我司四川分公司根据区域市场需求,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曾率先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受到市场的广泛好评,其它市场主体纷纷引进我公司这一产品,我公司各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开办该业务的需求。为响应市场的广泛需求,我司决定适应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出台后的新形势,开发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满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从业者、食品生产者等方方面面的需求,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消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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