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

2014年06月30日13:17 来源: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各项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两委‘带头人’,加大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抓基层的重要指示,着力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努力把改进作风的各项举措落实到“末梢神经”。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仍然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喊口号多、抓落实少等问题,基层基础薄弱、特别是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基层组织工作难以开展,少数党员不发挥作用。有的换届选举不规范,村干部产生过程走样变味,甚至送礼拉票、贿选成风;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村干部滥用权力、中饱私囊;有的村干部作风霸道,欺压群众,甚至涉黑涉恶,等等。这些问题,既影响党的政策措施在基层贯彻落实的成效,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又侵犯群众切身权益,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党组织要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整改落实的重要任务,认真查找剖析,在增强针对性和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切实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认真落实《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通知》要求,在前段摸底排查、集中整顿的基础上,巩固扩大整顿成果,真正做到配齐配强班子、理清工作思路、健全工作制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对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党组织书记空缺、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村和社区,要限期配备到位,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选派“第一书记”;对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的,要限期调整;对班子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要限期整顿;对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要帮助找准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派出专门工作力量,结合指导督导基层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抓好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要跟踪帮扶、巩固提高,防止反弹“回潮”;虽已整顿但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的,要找准症结、限期“补课”。要严格标准,一抓到底,整顿不彻底、不到位的不能放过,联系领导和帮扶单位不能脱钩,派驻干部和工作组不能撤离。

二、以村、社区为重点选好、用好、管好基层组织带头人

下半年进行村、社区“两委”换届的省区市,要及早研究制定换届工作方案,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提出调整优化的具体目标,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

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各地要针对基层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切实加以整改,扎实做好培养选拔、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加强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着力解决基层组织后继乏人的问题。对外出务工经商创业有成、愿意回乡服务群众的农村党员,年富力强、热心服务、思想观念新、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区党员,要重点培养、跟踪培养。注重从大学生村官、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和涉农部门、乡镇机关、国有企业优秀干部中培养选拔村“两委”班子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

认真落实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考录选调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相关政策,规范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选拔、考录、招聘力度,拓宽基层干部发展空间,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同时,切实加强对基层带头人队伍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健全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引导和促使他们扎实干事,依法履职,树立良好形象。

三、全面推行驻村联户、结对帮扶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4〕18号),总结领导干部联系点、部门结对帮扶、机关干部下基层等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完善驻村联户、结对帮扶制度,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地方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至少结对帮扶1个村,重点联系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发展滞后、困难多、情况复杂的村。有计划地选派素质好、有经验、有能力、善于同群众打交道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负责驻村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村都要有结对帮扶单位。要围绕帮助建强基层组织、谋划发展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帮扶工作,着眼于受欢迎、有实效,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

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宣传党的政策,了解群众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为保证驻村联户、结对帮扶取得实效,应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予以宣传,树立先进典型。

四、推动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

紧紧围绕改进机关干部作风、服务社区居民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组织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到社区报到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帮助解决困难,参加志愿服务,促进社区和谐。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深入了解群众服务需求,列出服务项目清单,设定服务岗位。机关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做好供需对接,组织党员主动认领服务岗位和服务事项,扎实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在职党员要根据自身特长和服务意愿,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党员可以就近就便到居住地社区报到,也可到工作所在地社区报到,还可自主选择报到社区;

可以自己到社区报到,也可由单位统一组织报到。组织开展活动要简便易行、务求实效,让单位好组织、党员好参与、社区好操作,避免不切实际,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对机关单位较多、党员干部集中的社区,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切忌“一窝蜂”。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这项工作常态化,防止“一阵风”。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开展。省级机关要先行一步。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抓紧部署、走在前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领域基层党组织也要鼓励引导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

五、严格党员组织生活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引导党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要把落实“三会一课”等情况作为对照检查、整改落实的重要内容,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管理之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党员组织关系开展一次梳理排查,核实党员身份信息,查清流动党员去向,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健全党员管理台账。注重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中党的工作,严格党员培养发展,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全面推行党员目标管理、评星定级、记实管理等办法,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党员日常行为表现。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心谈话、提醒帮助。

六、健全落实“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村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凡是涉及维护群众基本权益、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村公益事业等村级重大事项,以及与多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都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决策,决议的内容和实施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深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权限和程序,保证村级各项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

已经推广“四议两公开”的地方,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强化执行,纠正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有效约束和监督基层干部行使权力。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市、县、乡党委,要将其作为抓整改的一项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限,制定具体措施,扎实有序推开。

社区党组织要借鉴“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

民自治机制。完善社区“两委”议事协调机制,推广社区事务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和党群议事会等做法,全面推进党务、居务公开,鼓励社区党员、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凡是有利于保证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居民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做法,都可以积极探索。

七、加大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切实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紧紧扭住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出重拳、下猛药集中整治。

对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请客送礼、拉票贿选,甚至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干扰选举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滥用权力、中饱私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打白条”、耍赖账,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违规买卖集体土地、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等问题,要“零容忍”,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对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作风霸道、欺压群众甚至涉黑涉恶等问题,要从严执纪,严肃惩处。对迁就、包庇甚至纵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开展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市、县党委要专题研究,逐项深入摸排,制定工作方案,特别要集中力量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要指导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结合查摆剖析问题,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自查自纠。在民主评议党员中,重点评议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整治情况要向群众通报。教育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市、县党委要就此项工作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

全面清理上级机关和有关方面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加挂的各种牌子,该整合的要整合,该摘牌的要摘牌。集中规范委托基层代办事项和面向基层开展的各类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该取消的要取消,该叫停的要叫停。大力压缩面向基层的各类会议、台账、材料、报表,切实为基层减负减压,确保基层有时间、有精力为群众服务。

八、加大基层基础保障力度

对基层党组织“一定三有”、“三有一化”等政策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排查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基层干部报酬待遇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基础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找准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对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专题研究、尽快纳入;对虽已纳入但标准过低的,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标准;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予以解决。党费县级留存部分的使用,要向村级党组织倾斜。对村党组织书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报酬分别未达到上年度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他基层干部报酬待遇标准偏低、多年没有增长的,要进行专项督办、确保落实到位。对没有活动场所或不达标的,要抓紧解决,争取年内全部达标。各地要加强经费保障,支持城市

社区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对其他领域基层党组织经费、场所等基础保障情况,也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

着力改善乡镇干部工作、生活条件,妥善解决乡镇干部就餐、居住等问题,通过建设小食堂、小宿舍、小澡堂等,逐步改善乡镇机关基本生活设施。

九、健全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认真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市、县、乡党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按照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的要求,每年组织开展1次专项述职,主要陈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路、措施、成效、不足和下一步打算,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进行点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代表进行评议。把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通报考核结果。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要考察了解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各级机关和各行业系统党组(党委)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教育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要普遍开展一次市、县、乡党委书记和机关、行业系统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十、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抓住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利时机,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摆上重要议程,作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省区市党委要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行专题研究、作出部署,制定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具体政策,拿出推进落实的有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县党委要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整改落实方案和制度建设计划,细化措施,明确时限,强化责任,把各项任务盯紧抓实、落到基层。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力度。依托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农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服务提供保障。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检查和工作调度,推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解决突出问题。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效做法,大力宣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服务群众的典型经验。各级督导组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发现突出问题,督促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任务落地生根。对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不够、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提醒;对有关政策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对喊空口号、摆花架子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批评、

严格追责。

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

党费收缴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

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报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2020党费收缴标准

2020党费收缴标准 20xx党费收缴标准一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xx〕3号)和省市相关党费收缴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基数: 1、在岗教职工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津+补贴一+补贴二+浮动-所得税。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工作要求: 1、及时缴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xx年9月份执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把这块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20xx党费收缴标准二 党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都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筒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敷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惠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土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颧,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2、

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6、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血系血

党费收缴规范2016

党费收缴规范2016 党费收缴标准2016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元(含5000元) (2) (3) 4 5 按规定比 津贴、奖金) 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元以 下(含 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4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1992.11.03 【实施日期】1992.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 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知 (1992年11月3日)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领导集体,必须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这是保证党的路线的连续性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也是当前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目前,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年轻干部数量偏少,不少班子尚未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今明两年换届时,将有不少干部因达到退(离)休年龄而退出领导岗位;到本世纪末,现班子成员也将有大部分退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选拔年轻干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

迫感,不失时机地积极做好选拔年轻干部的工作。 二、选拔年轻干部,要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全面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衡量干部的德和才,主要看他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在选拔领导干部时,一要看他听不听党的话,是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能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没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二要看他有没有必需的知识和才能。对于那些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政绩突出、廉洁务实、群众信任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委以重任,大胆地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对于那些不胜任现职或不负责任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要果断地调整下来。对个人主义严重、伸手要官的人,绝不能提拔重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要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紧密结合起来。目前,要结合换届和领导班子调整,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梯次年龄结构。50岁以下的干部,在省区市党委领导班子中,一般要有3名,

2019党费收缴标准公式

【导语】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以下是整理的2019党费收缴标准公式,仅供参考!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交纳比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今年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

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14787745.html,)/入党申请书 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拓展 党费具体内容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

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中编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四)领导职务层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

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

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新标准第二季度开始执行作者:曹阳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56 更新时间:2008-4-8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期,全国各大媒体分别报道了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新规定,按照教科工委要求我委第二季度开始,党费收缴将按新规定执行。 原《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98年1月6日印发的,相距今天已有十年时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报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于2月4日正式印发了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从20XX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 《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 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 -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

中组部2015年12号文件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18FRIEND 2008.6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 上情下达 SHANGQINGXIADA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

中组部201021号关于换届的文件

中组发…2010?21号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新一轮换届,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