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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

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
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

宾川县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04〕9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双代管”是指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即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将“资金和账务”都委托乡镇代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县农业局是全县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组财务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成立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乡镇农经部门负责财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财务中心负责村组财务的核算和监督工作;村组负责本村组财务凭证的审批、报账等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中心专职财会人员3—7人,并为财务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计算机及财务软件)。

第七条乡镇财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管理好各村、组的财务;

(二)按有关规定管理好村、组的银行存款和现金;

(三)按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四)负责收据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村组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六)指导村组财务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七)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八)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八条村组配备报账员,报账员的调整应当报乡镇财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村(居)委会设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财务负责人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村(居)委会报账员原则上由村(居)委会文书兼任;村(居)民小组报账员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

第十条村组报账员及乡镇财务中心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取得农经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村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三)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督促报账员及时向财务中心结报,并不定期地对本村组财务进行检查;(五)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做好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回收各种应收款、暂付款、承包款和待结算资金;

(八)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二条村、组报账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备用金管理及资金收付,做好现金、银行存款的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二)及时整理收付款票据,向财务中心报账;

(三)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结算;(四)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五)负责收据的使用、保管。

(六)小组报账员在年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时对小组的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及说明。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三条村组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终决算收益的比例为:40%提取公积金,30%提取公益金,20%提取福利费,其他占10%。

第十四条财务预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临时发生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第十五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年初预算方案由村组提出,上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财务中心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应当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村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根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支出的审批关。

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村组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村组现金收入,应当于收款当日送存财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的专户,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

第十九条财务中心代管的村组资金属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资金相混淆,应当由财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专户进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二十条财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统一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一个专户,不准多头开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取消存折户。

第二十一条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村级备用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组级备用金最高限额为500元。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居)委会报账员保管;村组报账员、村财务负责人、乡镇财务中心会计的银行印鉴分别各自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正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务中心在每次结报核算后,应对村组报账员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并于每季度末对村组报账员的货币资金进行盘点。第三节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村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村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应按年(或季、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八条村组每年末要盘点库存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限额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审批;超过限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两委”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审批;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由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审批。

财务支出应当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

第三十条村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议纪要、合同、工程结算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统一拨付乡镇农经部门,村组干部工资、办公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交由财务中心兑现。

第三十二条村组干部(包括报账员)报酬,除财政补助资金外,奖金、误工补贴的确定,由乡镇根据各村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财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组应规范学习考察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人数和费用。禁止借学习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确需用村组集体资金组织人员旅游的,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备案。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制,按规定及时报销(具体细则由各乡镇村制定)。严格控制包、租车。确需包、租车的,须经村“两委”班子同意,并取得原始凭证,注明出车日期、用途、路线等。

第三十四条村组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村组捐赠款物,应当经村“两委”班子会议通过,不得由个别村组干部擅自决定。

第五节收支结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村组的经济业务收支,应当于每月底到财务中心报账。边远、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组,可在经济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中心报账。

第三十七条因公外出确需预领现金的,须经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村财务负责人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的,须由村另一主要领导审批,组报账员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组出差人员公务完毕返回后,在15天内应当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六节收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组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宾川县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

第三十九条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专簿登记制度。统一收据由村组报账员向财务中心领取,每次限领一本,使用完毕,将存根交财务中心核销归档后方可再领新本。

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组报账员妥善保管、使用。严禁多人保管、使用。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第四十条统一收据应当保持整本连号,按时间顺序先后开具。收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交财务中心核销。

第七节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荒坡、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的出租、拍卖、转让,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村组涉及土地征用的,应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据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据实登记。

第四十二条土地征用费专户储存。严格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用于招待、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征用费的列支,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机动地承包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要经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第八节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村组各类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应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十五条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六条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以及一定额度以上的集体采购等,应当由乡镇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概算,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以及一定额度以上的集体采购等,要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同时提交一份给财务中心备案。

财务中心应根据工程合同、结算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九节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财务中心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五十条财务中心要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定期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

第五十一条村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

第十节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村组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对原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据实登记。

第五十三条财务中心建账时,应对各村组的债权债务,按其类别、用途、发生的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进行详实的登记入账。

第五十四条严禁村组以任何名义为个人和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严禁举新债或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新债用于村组办公支出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章财务监督责任

第一节审批报销监督

第五十五条村财务审批人应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得审批。

第五十六条报账员应凭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有效凭据付款,手续不齐的不得支付。

第二节民主理财监督

第五十七条村组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村组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在村组班子换届时,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村组班子成员及其亲属和村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十八条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受多数村民之托审核有关账目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情况;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九条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组收入和支出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审核监督章。理财结束,应当出具民主理财结论,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六十条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应认真听取并反馈村民对财务公开、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组落实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组理财小组成员或其他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财务中心监督

第六十二条财务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得入账。

第六十三条财务中心对村组财务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对重要经济事项应实行专项检查。对涉及财务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节财务公开监督

第六十四条村组经济活动应当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十五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组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干部报酬等。财务收支一般要公布到明细科目或取得收入的对象。

第六十六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应以村组为单位在村民集中聚居地带、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公布为主,也可以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充。第六十七条村组财务实行统一公开,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7月15日公布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15日公布上年度下半年情况。

第六十八条财务公布的文稿材料应盖有村财务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和主办会计印章,并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备案。公布的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假公开。第六十九条财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每月开启一次。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给村组或上级有关部门,由村组或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五节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县农业局负责村组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具体业务工作由县农经站负责。

乡镇农村审计组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村组财务审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县农村审计组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具体组织村组财务年度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重大工程以及信访问题等专项审计。

第七十二条村组审计应当按《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程序开展工作。审计结束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最后结论和处理结果应在公开栏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村组管理人员、民主理财人员、财务中心会计、农经干部及相关领导等。

第七十四条责任追究形式为依法、依规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撤换人员、责令退赔、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等。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乡镇负责作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造成集体损失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违反规定擅自出借公款或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集体损失的,由责任人如数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不建立民主理财组织,不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应当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四)不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掩盖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或虚盖民主理财印章,引起群众不满的,应当撤换改选民主理财成员。

(五)县级监督检查中发现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责令如数退赔;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乡镇财务中心、农经干部对村组财务管理监督失职、渎职的,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农业局、县农经站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

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农经部门鉴制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入乡农经站账户,收据使用实行缴销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若发生现金被盗等意外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超限额部分由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共同负担,其比例为40%和60%。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3、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每张票据单独做帐,做到经办人、事由、批准人签章齐全。500元以内的由“一支笔”审批,500—3000元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3000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范文

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培训。区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总结、评比,建立奖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系统财务统一在区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得《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得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得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与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得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得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就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得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得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得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得问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依照有关得法律、法规,按照各自得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得工作. 第八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得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得程序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与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原有积累; (二)发包收入; (三)直接经营收入;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 * *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村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村会计业务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实行村账镇记。村的出纳工作,仍由村委会出纳员负责。 第四条村委会日常经济收支业务凭证的填制、各种应收应付款的兑现,以及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第五条村委会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记账等工作,并将收支单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折、现金日记账等送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在报账前,必须先履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手续。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基本账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坐收坐支。 第八条村委会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在村委会保管,送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档备查。 第三章财务审批 第九条村委会的一切经济开支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财务开支审批分类按档次和权限进行。第十条生产性投资的审批,包括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 * *元以下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干部共同讨论通过; (二)* * *元至* * *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 * *元以上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非生产性投资的审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 (一)* * *元以下的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 * *元至* * *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审批; (三)* * *元至* * *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审批。(四)* * *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征地款的分配使用一律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经手的开支,实行互签审批制度。 第四章干部报酬 第十五条村干部报酬由集体支付工资补贴每人每月***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元,通讯补贴每人每月***元。(以上补贴可按职务分级,发展经济提成奖可由各村自定) 第五章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按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样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第十七条村委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财务公开前首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经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报账时,必须附上有关预决算资料及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基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

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1.1少数村为了年终考核需要,虚增集体收入。各镇(街道)每年都要对行政村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构,为此,有的村为了取得好成绩,就采取虚增收入做法,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全部挂“应收款”帐户,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虚构了村干部“政绩”。 1.2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用开支。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中招待费用已占相当大的比例,最高的村每年开支招待费用在数十万元,但仍有许多村在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招待费用开支,有的村用征地补偿款收入直接冲招待费支出:有的村虚开修路用沙石料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帐外招待外:有的村通过虚构被征地农民冒领征地补偿金用于帐外招待等。 2、财务管理较薄弱,违规违纪事项屡有发生,影响了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2.1入帐原始凭证不规范,漏洞较大。调查发现村级集体财务中使用“白头收据”现象较为普遍,特别在村镇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小工程建设方面使用大量“白头收据”,而且连起码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等原始资料都没有,在财务上形成巨大漏洞。纪委查处的某村村干部私分集体资金案,就是通过虚构筑路工程款和虚构筑路用沙石料来套取了100多万元的现金进行私分的。 2.2个别村存在虚报违纪案件。调查发现个别村虚报宅基地整理、土地补偿费、赔青费等补偿金,并虚构名单冒名领取,放在帐外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招待费开支,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3部分村还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调查发现有的村还在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有的村至今还在向农民收取建房押金等,损害了农民利益。 3、内部管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效益性” 3.1民主理财流于形式,集体资产收益流失时有发生。目前农村虽然在大力开展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活动,但在具体财务问题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制度。调查发现有的村干部将村集体沿街店面房出租

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凉州区大柳乡西社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凉州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拟订本制度。 一、教育收费 为落实区教育局、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凡违反收费管理政策,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和个人都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学校收入 学校公用经费收入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拨入学校财政账号,其他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据和往来结算收据,不得使用自制收据,“白条子”入账。 三、学校支出 1、购物:学校的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凡预算中没有安排的 购物项目学校不得安排支出。学校因工作需要,购买教学及日常办公

用品等,原则上应由校委会及学校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购买;所有大项开支,学校在实施前应书面申报区教育局,经批准后,办公购置再按有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其他维修等项目根据《凉州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 2、实物保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资产登记簿。对于一次性购买的成批实物,学校要建立实物领缴登记簿,领用人要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每学期末,学校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公务招待:学校公务招待费实行严格控制,凡应工作需要学校招待的,必须报请校长同意后方可接待。公务招待费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在食堂安排接待用餐。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阅卷、文体等活动以及参加各类培训,召开会议等用餐,原则上应为工作餐。 4、稽核 所有支出发票报账前,由校长签字审核,对支出发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审核: (1)真实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确实存在,是否虚构,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严禁张冠李戴、弄虚作假。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xxxx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村级财务制度-X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 第三条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会人员 第四条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代,下同)讨论通过,镇政府批准,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八条村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和重要项目报告 第九条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开阳县教育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 | 日期:2011年9月27日 | 浏 览152次]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卷 单位成绩 一、填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运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乡镇代理会计要()设置明细帐,以()为单位在银行设立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资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能控制的,能以()计量并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利益的()。 4、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是: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年以上。 5、农业资产包括()资产和()资产两大部分。 6、现金折扣是指销售者为了鼓励()旱日偿还货款而制定对()的现金折扣办法。 7、“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要单独设立帐户,()、()。 8、农产品生产(劳务)成本的构成包括()、()、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二、单项选择 1、相互牵制原则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一项业务和管理活动,都要有()以上的人参与,并使之形成相互制约关系的管理机制。

A、两人 B、两人或两人以上 C、三人 D、三人或三人以上 2、普通支票功能有() A、只能支取现金 B、只能转帐 C、可支取现金也可转帐 D、不能取现 3、根据现金管理规定,下列可以支付现金的是() A、支付村民劳务报酬30000元 B、购买水泥5000元 C、支付村民助学金8000元 D、购买钢材800元 4、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A、不用的房屋 B、因经营需要租入的机器 C、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 D、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5、下列不属于经济林木的是() A、苹果树 B、橡胶树 C、梨树 D、育材树 6、票据贴现借款是指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时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 A、转帐支票 B、银行汇票 C、本票 D、商业汇票 7、“一事一议”资金筹措可以采用()形式 A、筹资 B、筹劳 C、债务分担 D、筹资和筹劳 8、村集体经济以林木方式进行投资,应按()的价值

村级财务制度村财务管理细则

光山村财务管理细则 根据《平阳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财务管理细则。 一、货币资金管理 1、严格实行账、款、印鉴分开管理。货币资金、空白支票、《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印鉴分别由代理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保管。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3、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4、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5、村集体一切经济收入要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统一收据》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填制,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 二、财务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村财务主管“一支笔”限额审批。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要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 2、审批权限。未通过预算方案的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主管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至20000元,须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做好会议记录,由财务主管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有书面决议,由村财务主管审批。 3、村干部报酬、误工、出差补贴等标准有发生变化,须经村两委研究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上报代理中心备案。 干部报酬:书记:500元/年;村长:500元/年;报帐员:500元/年;村计生员:460元/年。 三、报账 村账委托乡(镇)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票据由村报账员按季向代理机构结报,一年至少结报4次。做好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登记。 四、民主监督 1、理财监督小组,应在报账期限前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凭证要签章,不得无故拒签章;对有疑问的原始凭证,可以要求村两委作出解释;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提出书面意见,有权向乡(镇)或县农业、纪检、组织部门反映;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2、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集体财产租赁和处置、集体举债、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3、理财监督小组、村财会人员不定期对实物资产、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五、财务公开 一年公开3次。公开时间分别为下个月10日。年底古历12月29日公布全年的收支、债权债务、资产清查、账账与账实核对情况。设定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内容上,做到撤并村方案、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财务收支以电算化自动生成财务公开表为准。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直补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本细则经2008年6月10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至2008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l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四)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 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 2 2020年4月19日

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3 2020年4月19日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2020年-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镇街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向村民公开。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半年一次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村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在收到现金 后必须在2日内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镇街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首先要向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镇街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收、管、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镇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1.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荣昌县政府的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同时,票据实行专人管理,严格“票款同行”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收取的杂费、代收费、幼儿经费及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交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专户,不准擅立账户,否则追究帐户人和决定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收费政策,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学校除按规定统一收取学生的费用外,教师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擅自收取,按私设“小金库”从严处理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学校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开具正规票据,学校有违规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支出管理

4.学校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等二人以上签字证明支出事项,校长才能签字报销。 5.奖金、津补贴支出。学校奖金、津补贴的发放,由各学校教代会讨论,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审批后执行。 6.办公电话费。学校应加强办公电话费的管理,本着工作和节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办公电话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学校办公电话的管理制度。 7.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重庆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8.水电气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各校应加强水电气的管理,要求将办公用水、用电和教职工用水、用电、分户单独核算。 9.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支出。各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由后勤部门提出计划,报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5000元以上经费的支出发票必须附工程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10.设备、物品采购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办公、教学设备等购置、维修、等各项支出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学校设施设备及物品采购制度》及荣昌采购制度执行。 11.专项支出。各项专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着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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