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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

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合规经营类指标中的内控评价,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或外部审计的年度评价结果相一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区分内部自查、外部检查以及违规程度,确定合规经营类指标中违规处罚的具体分值和权重。对于外部检查发现并实施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调低绩效考评等级。

第七条风险管理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包括信用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声誉风险指标等。

在计算风险管理类指标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考评对象风险分类、识别和计量的准确性。

对于发生案件的考评对象,应当调低绩效考评等级。

第八条经营效益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包括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

在经营效益类指标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合理的分值和权重。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基于高级方法得出的风险参数作为计算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降低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第九条发展转型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及自身需要,推动业务发展和战略

转型的情况,包括业务及客户发展指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指标、收入结构调整指标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考评对象的经营地域、客户结构、市场需求以及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发展转型类指标。

对于以贷转存、以贷收费和转嫁成本等不规范经营的考评对象,应当调低发展转型类指标的考评得分。

第十条社会责任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包括服务质量和公平对待消费者、绿色信贷、公众金融教育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类指标的总体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和市场定位等因素,确定绩效考评的具体指标及其杈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臵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应当符合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二)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三)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绝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四)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考评对象在细化绩效考评指标时,应当与总行(公司)的绩效考评要求总体保持一致,全面执行总行(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和风险政策。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绩效考评指标时,应当使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考评机制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组织架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绩效考评的体制机制保障。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本行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并对绩效考评负最终责任。绩效考评应当以年度经营计划

为主要依据,设定明确、可行的目标值。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下级考评对象应当将绩效考评方案报上级机构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评管理流程,确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并与考评对象及其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向全体考评对象通报绩效考评结果,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结果挂钩机制。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定等级行;

(二)确定管理授权;

(三)分配信贷资源和财务费用;

(四)核定绩效薪酬总额;

(五)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和确定其绩效薪酬。

商业银行在核定考评对象的绩效薪酬总额和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时,应当符合《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体系管理和信息科技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绩效考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培育公开透明、审慎稳健的绩效考评文化,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绩效考评的管理与监督,指导考评对象依法合规做好考评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规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严肃问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初将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年初将上级机构考评要求和本级机构对下考评要求,报送银监会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期间对绩效考评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完成

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10日内将考评结果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慎性;

(二)绩效考评目标与年度经营计划的吻合性;

(三)绩效考评指标设臵与上级机构考评要求的一致性;

(四)业务归属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五)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的规范性。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管评价,并与监管激励措施挂钩:

(一)与考评对象设立机构挂钩;

(二)与考评对象开办新业务挂钩;

(三)与考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挂钩。

第三十一条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考评对象,应当加强现场检查力度。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工作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职能部门的绩效考评参照本指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考评,应当有利于其独立、全面地履行职能。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在境外的分支及全资附属的银行机构,由总行(公司)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实施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按照并表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资或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考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 1.代理证券发行 投资银行拥有熟悉各国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法规、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代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各种证券。 2.承购经销证券 投资银行购进大宗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再以小额转卖给个人、团体或企业投资者。投资银行承购经销证券方式分为承购包销和承购代销两种。 3.承做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方或证券卖方的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各种指令,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从中收取佣金。 4.自营交易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人,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赚取利润。 5.提供咨询服务 投资银行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整理,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从中收取咨询费。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行情、有关国家经济情况,分析研究资本需求和资本来源,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帮助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二、储蓄银行的业务 储蓄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证券投资。 1.存款业务 吸收储蓄存款是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它把居民分散、零星的货币收入动员起来,转化为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和流通。 2.贷款业务 储蓄银行所汇集起来的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所以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占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全部资产的70%。 3.投资业务 储蓄银行的资金还大量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投资于政

府公债的比例,西方国家早期的储蓄银行,其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来购买政府债券和由政府担保的证券。 三、外汇专业银行的业务 1.贸易金融业务 所谓贸易金融业务就是对进出口贸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提供融通,包括出口金融和进口金融。 出口金融是对商品出口所需资金进行的融通,可分为装船前的短期金融、装船后的短期金融和中长期出口金融。 装船前的短期金融是国内出口商在装船前商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环节发生资金不足时,外汇专业银行通过票据担保或透支提供的短期贷款; 装船后的短期金融是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外汇专业银行以票据贴现的方式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 中长期出口金融则包括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 进口信贷则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外汇专业银行向进口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再由进口国金融机构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出口商;另一种做法是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信用。 进口金融是外汇专业银行提供给进口商的一种延期结算货款的信用,主要做法是由外汇专业银行进行票据承兑,为进口商延期付款提供信用担保。 2.对内融资业务 对内融资业务是指对居民提供的外币贷款。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和地区居住期限达1年以上者,但不包括一国的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和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学生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等用汇。 3.对外融资业务对外融资业务是指外汇专业银行或其海外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提供了用外币或由本币标价的贷款。 4.国际证券业务外汇专业银行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有债券承购业务、证券投资、外国证券的买卖以及咨询服务等;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是:接受非居民的证券委托、证券保管和证券买卖业务等。 5.外币资金的筹集 外汇专业银行业务,大多是以进出口为中心的经常性交易,受理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结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关于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的几点思考

明确树立投入、产出理念、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是解决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根本措施。2.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1)科研项目的管理理念滞后。在高校中普遍存在着重研究、重科研成果数量轻视推广应用、重投入轻产出的现象。在国外,评价一个城市经济发展实力的指标中,第一个就是该城市高校的数量,其原因在于高校的科研力量和科研成果是该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标志。(2)完善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目前,高校尚须逐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办法、无形资产合作检查制度等。上述制度的缺失,不仅可能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而且会导致在财务管理上“无法可依”。因此,高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加强保护各类无形资产,保护高校及相关各个方面的权益,实现高校无形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四、完善高校财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长期以来,由于高校经济业务较企业简单、涉及环节较少以及产权不明晰、领导不重视等原因,内控制度建设未得到足够重视,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已有所改善,但客观上内部控制制度仍不完善,内控制度仍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1)分工控制。对于不相容职务必须进行分离,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包办兼任。 这一控制制度使经济业务在处理时,有关人员能够互相制约、 相互监督。(2)业务记录控制。在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落实凭证制作、传递、保管 等到每一环节的控制要点,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 及时和正确。(3)财产安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确保单位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4)预算控制。规范单位预算的编制、审计、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的编制差异,采取改进 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按照《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的要求,建立总会计师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 (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有关的职权,对高校预算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 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建全财务内部控制,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分析活动;参与各种经济研究决策、审查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高校只要坚持在实施综合财务管理中不断探索和创新,高校财务管理的改革才会为高校工作的正常运转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新疆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计财处) !!!!!!!!!!!!!!!!!!!!!!!!!!!!!!!!!!!!!!!!!!!!!!!竞争,如何增加资本渠道,吸引投资者的资金,成为现代银行业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银行必须制定长远的经营策略,从策略导向中实施绩效管理,并及时评估策略目标的完成情况,才能让银行有效执行及实现其长远目标。二、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的现状组织和个人的高绩效是企业资源与周围环境相互 作用的产物,因此在研究商业银行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现状之前必须先对企业战略、 企业目标、企业制度等进行研究。这些因素都会对绩效考核的每一个环节乃至最终结果产生影响。(一)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逐步建立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的概念,建立以经济增加值(EVA )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经济。运用经济增加值进行绩效考核,充分体现资本的价值,关注存在的风险,重视降低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占用。(二)普遍引入并日益重视内控合规类指标健全完善的内控合规管理机制是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重 点和难点。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内控制度及合规文化的 建设力度,注重对主要业务环节和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普遍引入了内控合规类考核指标,比如,目前绝大多 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普遍实施了会计主管委派、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员工违规积分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会计监管系统。 (三)考核结果作为业务授权和资源分配的核心依据当前的商业银行普遍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其指导和推动作用,把绩效考核作为资源配置和管理天地 94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 商业银行也是需要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但是不同的商业银行也会有不同的考核体系。下面是为你精心推荐的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型商业银行:多层级、矩阵式的绩效考核体系 机构绩效考核 总行的部门考核。分为定量为主、定性为主、完全定性三类进行考核,并设置关联协作指标,考核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者同一业务流程不同环节的协作情况,进行“捆绑”式考核。 一级分行的绩效考核。A银行采取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相结合,其中,综合考评包括效益管理类、风险管控类、可持续发展与竞争能力(市场拓展、业务结构、客户结构三个方面)以及业务协调;单项考评为经济增加值指标评价,将经济资本回报率设定为一定分值。采用的计分方法为对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两个群体分别进行绩效排序和等级评定,实行按季监测、按年考评;计分方法上主要采用统一标准值的标准差计分法。 一级分行以下的机构绩效考核。也采用上述类似的指标,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更为强调业务指标。 省分行对二级分行的考核。考评指标分为三部分:一是经营绩效指标,以效益价值为核心,设效益、市场、结构和质量四大类考评指标;二是业务竞争力指标,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年度工作重点设置考评指标,基本分合计100分;三是内控管理指标,采用倒扣分的计分

方式。主要考评指标参考全省中等偏上水平确定标准值,依其对经营管理 * 程度分别确定各项指标的基本分权重。 二级分行对支行的考核。考评指标包括:经营绩效考核、专项工作考核和重点网点市场竞争力考核三部分。支行考核结果与支行的经营性费用、工资性费用直接挂钩。 支行对分理处等网点的考核。按综合网点和一般网点分别考核。其中,综合网点功能较为齐全,经营贷款业务;一般网点功能相对较少,不经营贷款业务或贷款业务极少。对网点的考核由经营绩效、专项工作和加减分项考核等三部分组成,主要加大了个银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人员绩效考核 总行一般员工考核。总行一般员工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专业岗、销售岗和运行岗,不同岗位考核与所在机构业绩的挂钩权重不同。销售和运行岗可以量化到人,主要采取个人业绩表现,重业务量的表现。制定员工行为评价量表,指导岗位行为表现的评价。 一级分行以下的员工考核采用与总行类似指标,但更强调具体的业务绩效。 省分行对二级分行负责人的考评。二级分行行级负责人的薪酬由省分行集中管理、考核发放。考核结果按评分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完整的考评周期,在次年的年初进行上年度的绩效考评工作。行长考评由三部分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下列关于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正确的是()。(3.33 分) A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 C 母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并且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检 D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B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33 分) 5年 B 2年 C 3年 D 1年 正确答案:A ?3、财务公司是以()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33 分) A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 B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C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正确答案:D ?4、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批准。(3.33 分) A 总经理 董事会 C 风险管理委员会 D 项目审核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3.33 分) A 资本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C 资产总额 D 利润总额 正确答案:A ?6、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是()。(3.33 分)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C 经批准发行债券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A

?7、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3.33 分) 货币经纪公司 B 证券公司 C 信托公司 D 投资银行 正确答案:A ?8、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3.33 分) 中国信用资产管理公司 B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C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D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正确答案:A ?9、()是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3.33 分) A 中间业务 B 投资业务 不良资产业务 D 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C ?10、不良贷款不包括()类贷款。(3.33 分) 关注 B 次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整理版]

(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外汇同业拆借包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 境外外汇同业拆借的对象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同业拆借可通过授信额度进行,拆借利率依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境外外汇同业拆入须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短期外 系指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资金,按规定利率付给其利息的业务 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其吸收的外汇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 外汇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放款和中长期外汇放款。外汇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财务公司外汇放款对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外汇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汇放款或财务公司对集团在境外设置机构的放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发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不同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绩效考核是商业银行实现其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将战略目标层层分解到部门和个人,把机构绩效考核与人员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考核、激励和改进,促进银行战略的实现。 目前采用的绩效考核的指标和方法包括:对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考核、平衡计分卡考核法、关键业绩指标法(KPI)、目标管理法(MBO)、360度考核(360-degree-feedback)等。另外,商业银行还运用经济增加值(EVA)等财务指标考核办法对内部业务条线和分支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不仅考虑了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而且结合商业银行管理会计体系的实施,实现业务评价与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的统一,从而更加客观地对银行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由于组织管理架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业务运营特点的差异,决定了其采取的绩效考核方法与指标有所不同,本文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三家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作为样本,A银行为大型商业银行,B银行为股份制银行,C为外资银行,并对这三家银行绩效考核方法与指标做简要分析。 大型商业银行:多层级、矩阵式的绩效考核体系 机构绩效考核 总行的部门考核。分为定量为主、定性为主、完全定性三类进行考核,并设置关联协作指标,考核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者同一业务流程不同环节的协作情况,进行“捆绑”式考核。 一级分行的绩效考核。A银行采取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相结合,其中,综合考评包括效益管理类、风险管控类、可持续发展与竞争能力(市场拓展、业务结构、客户结构三个方面)以及业务协调;单项考评为经济增加值指标评价,将经济资本回报率设定为一定分值。采用的计分方法为对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两个群体分别进行绩效排序和等级评定,实行按季监测、按年考评;计分方法上主要采用统一标准值的标准差计分法。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① (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一、外汇信托存款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务经营活动。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境外外汇信托存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二、外汇信托放款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 三、外汇信托投资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企业、项

目或参与合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并分享其经营成果的行为过程。 外汇信托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投资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投资。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外汇借款 包括境内外汇借款和境外外汇借款。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境内外汇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转贷款除外。境外外汇借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五、外汇同业拆借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外汇同业拆借包括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和境外外汇同业拆借。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1、概述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种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公募基金: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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